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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漢代國家的社會性勞動的編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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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27 1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補記:在本論文完稿寄出之後,尹灣墓出土的簡牘被公開介紹。這些簡牘中包含有一組詳細記錄西漢末期東海郡的行政機關及地方行政情況等的文書,其內容在日本國內也受到矚目,並已經有幾篇專門論述此簡牘的論文問世。在此,對與拙文論及的外徭有關的文書進行一些補充說明。


  以【東海郡吏員考績簿(5號)】爲名被介紹的5號木牘,其第l段第11行至第2段第7行,有一段以『右十三人繇』(第2段第7行)爲結束語的記錄,記載東海郡屬下的各縣的長吏,如縣尉、縣丞等,率領包括刑徒在內的卒、衛士,出到郡外,不在郡內的事例。其具體內容如下:護送罰戍至上谷郡(3次3人);護送徒民至敦煌(1次1人);大概是護送刑徒至少府屬下的保宮(1次1人);護送衛士(1次1人);上計(3次3人);將物資運送、販賣到河南郡等地(3次3人);內容不明(1次1人)。


  關於這些記述,滕昭宗氏沒有出示明確的證據,但概括其爲和外徭有關的記述。對此,筆者認爲雖然這些記錄只記述了縣的長吏完成其職務的情況,並不是有關被徵召到外徭的人員及其編制方式的直接記錄,但其中所見的被執行的任務的內容,是以護送刑徒及卒到中央、境外爲主,這和拙文中被概括爲外徭的內容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認爲這是和外徭有關的記錄。



  此外,從5號木牘的記述中還可以確認以下事實:①外徭除派遣衛士及戍卒到中央、邊境外,還包括與將物資輸送、販賣到郡外一事有關的勞役,及與上計有關的勞役。②這些外徭的勞役全都是以縣爲基本編制單位進行。③作爲外徭的卒的勞役,以守衛邊境的勞役爲主,有逐漸被刑徒勞動替代的傾向。


  以上是對最近出土的記載西漢末期外徭具體情況的資料的介紹,雖然敘述得還不充分,但希望能對正文起到一些補充說明的作用(連雲港市博物館【尹灣漢墓簡牘釋文選】、滕昭宗氏【尹灣漢墓簡牘概述】,【文物】1996年8期)。


    1998年3月12日補記


    注釋:


    【1】關於此點,請參照拙稿【中國前近代史研究のn}と小生a郵健罰ā噸泄史像の再成】總論第二章,文理閣,1983年)。


    【2】關於在此探討的徭役,以二戰前的浜口重國氏的基礎研究爲出發點,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對這些研究成果――進行介紹或表示反對,僅就筆者個人的見解進行闡述。只是,在此想介紹一下近年的兩位研究者的研究,他們的研究是拙文的直接前提.一是山田勝芳氏的【秦h政收入d)研究】(汲古書院,1993年),它標誌現在秦漢財政史研究的頂點。主要以第四章『徭役、兵役』爲主,展開和拙文有關的論述及對研究史的討論等。二是重近啟樹氏的【秦hにおける徭役のT形B】(【|洋史研究】第49卷第3號,1990年)、及【秦hの兵制について一地方を中心として一】(【人文病返36號,靜岡大學人文學部,1986年)。此外,重近氏還有關於賦制、免除徭役等的諸多研究。雖然筆者與此二人的見解有諸多不同,但在此不――論及。另外,縣以下的鄉里社會層次的勞動編制的存在狀況,也是從根本把握勞動的社會性編制特性的最重要問題之一,但在本文中對此不進行討論。


    【3】上述注【2】的重近氏論文指出,徭役、兵役的編制都是以縣爲基礎單位。此外,大櫛敦弘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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