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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汉代国家的社会性劳动的编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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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天道化 發表於 2011-12-27 1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补记:在本论文完稿寄出之后,尹湾墓出土的简牍被公开介绍。这些简牍中包含有一组详细记录西汉末期东海郡的行政机关及地方行政情况等的文书,其内容在日本国内也受到瞩目,并已经有几篇专门论述此简牍的论文问世。在此,对与拙文论及的外徭有关的文书进行一些补充说明。


  以《东海郡吏员考绩簿(5号)》为名被介绍的5号木牍,其第l段第11行至第2段第7行,有一段以“右十三人繇”(第2段第7行)为结束语的记录,记载东海郡属下的各县的长吏,如县尉、县丞等,率领包括刑徒在内的卒、卫士,出到郡外,不在郡内的事例。其具体内容如下:护送罚戍至上谷郡(3次3人);护送徒民至敦煌(1次1人);大概是护送刑徒至少府属下的保宫(1次1人);护送卫士(1次1人);上计(3次3人);将物资运送、贩卖到河南郡等地(3次3人);内容不明(1次1人)。


  关于这些记述,滕昭宗氏没有出示明确的证据,但概括其为和外徭有关的记述。对此,笔者认为虽然这些记录只记述了县的长吏完成其职务的情况,并不是有关被征召到外徭的人员及其编制方式的直接记录,但其中所见的被执行的任务的内容,是以护送刑徒及卒到中央、境外为主,这和拙文中被概括为外徭的内容基本一致。因此,可以认为这是和外徭有关的记录。



  此外,从5号木牍的记述中还可以确认以下事实:①外徭除派遣卫士及戍卒到中央、边境外,还包括与将物资输送、贩卖到郡外一事有关的劳役,及与上计有关的劳役。②这些外徭的劳役全都是以县为基本编制单位进行。③作为外徭的卒的劳役,以守卫边境的劳役为主,有逐渐被刑徒劳动替代的倾向。


  以上是对最近出土的记载西汉末期外徭具体情况的资料的介绍,虽然叙述得还不充分,但希望能对正文起到一些补充说明的作用(连云港市博物馆《尹湾汉墓简牍释文选》、滕昭宗氏《尹湾汉墓简牍概述》,《文物》1996年8期)。


    1998年3月12日补记


    注释:


    【1】关于此点,请参照拙稿《中国前近代史研究のn}と小生a邮健罚ā吨泄史像の再成》总论第二章,文理阁,1983年)。


    【2】关于在此探讨的徭役,以二战前的浜口重国氏的基础研究为出发点,已有大量的研究成果。在此不对这些研究成果――进行介绍或表示反对,仅就笔者个人的见解进行阐述。只是,在此想介绍一下近年的两位研究者的研究,他们的研究是拙文的直接前提.一是山田胜芳氏的《秦h政收入d)研究》(汲古书院,1993年),它标志现在秦汉财政史研究的顶点。主要以第四章“徭役、兵役”为主,展开和拙文有关的论述及对研究史的讨论等。二是重近启树氏的《秦hにおける徭役のT形B》(《|洋史研究》第49卷第3号,1990年)、及《秦hの兵制について一地方を中心として一》(《人文病返36号,静冈大学人文学部,1986年)。此外,重近氏还有关于赋制、免除徭役等的诸多研究。虽然笔者与此二人的见解有诸多不同,但在此不――论及。另外,县以下的乡里社会层次的劳动编制的存在状况,也是从根本把握劳动的社会性编制特性的最重要问题之一,但在本文中对此不进行讨论。


    【3】上述注【2】的重近氏论文指出,徭役、兵役的编制都是以县为基础单位。此外,大栉敦弘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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