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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簡帛與秦漢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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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12-20 09:2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史論壇
5.鄉吏秩次的新發現。鄉戶五千,郡署有秩,其鄉小者,縣置嗇夫;有秩,秩百石。這是我們以往對鄉吏秩次和類型情況的認識。前揭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秩律】中,關於鄉吏的類型出現了百廿石的『毋乘車之鄉部』,而鄉吏的秩次也有明顯級差,從二百石至百六十石、百廿石不等,為我們研究秦漢鄉吏的演變補充了重要資料。如果我們將【秩律】中的校長、亭廚等可以劃為亭吏的話,那麼漢初的亭吏秩次,也可能在百石之上。這些都為我們研究秦漢官僚組織的等級劃分、演變提供了新材料、新視角。


  6.什伍組織。【續漢書・百官志】云:『里有里魁,民有什伍。善惡以告。本注曰:里魁掌一里百家。什主什家,伍主五家,以相檢察。民有善事惡事,以告監官。』伍組織在文獻中也有相關記載,但簡帛的發現使我們對伍獲得了更多的認識。簡帛從多方面證實秦漢最基層伍的存在。[68]秦漢法律中,也經常有關於伍組織的規定,如雲夢睡虎地秦簡【傅律】、【法律答問】中有伍老、伍人在里中需要承擔若干的法律責任。[69]又【金布律】:『賈市居列者及官府之吏,毋敢擇行錢、布;擇行錢、布者,列伍長弗告,吏循之不謹,皆有罪。』【二年律令・捕律】載:『吏將徒,追求盜賊,必伍之,盜賊以短兵殺傷其將及伍人,而弗能捕得,皆戍邊二歲。三十日中能得其半以上,盡除其罪;得不能半,得者獨除;●死事者,置後如律。』【津關令】:『令將吏為吏卒出入者名籍,伍人閱具,上籍副縣廷。事己,得道出入所。出人盈五日不反(返),伍人弗言將吏,將吏弗劾,皆以越塞令論之。』但秦漢律同樣賦予有爵者、從事於官府的伍人及有功伍人的權利與優待。【法律答問】云:『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捕盜賊『●死事者,置後如律。』簡帛更加詳細地記載了伍組織設置的原則及職能,如【二年律令.戶律】規定:『自五大夫以下,比地為伍,以辨□為信,居處相察,出入相司。有為盜賊及亡者,輒謁吏、典。』【置後律】:『嘗有罪耐以上,不得為人爵後。諸當捧(拜)爵後者,令典若正、伍里人毋下五人任占。』這些都是文獻記載中所無。秦漢國家對伍組織的嚴密控制,以及伍人需要承擔多種國家基層行政職能的事實,從一個角度反映秦漢基層社會並不是以自治為主體的。


  與文獻記載一樣,簡帛中關於什的材料也很缺乏,惟雲夢睡虎地秦簡【秦律雜抄】:『什伍智(知)弗告,貲一甲;稟伍二甲。』其原因尚待進一步探討,也待簡帛的進一步發現。


  (五)郡國特種官。郡國特種官,如鹽官、鐵官等,在西漢直屬大司農,『中興皆屬郡縣』。[70]雖然在西漢不屬於地方行政系統,但是根據簡帛資料可以發現,西漢在地方行政系統的吏員統計時,郡國特種官是計算在內的。如尹灣簡牘2號木牘中,記載有下邳、朐二鐵官和伊盧鹽官、北蒲、郁州鹽官別治,對其吏員設置詳細狀況也有完整記載。我曾經認為:『2號木牘將鹽鐵官與其它吏員分開,可能因其別為一系統,即直屬中央有關。但據5號木牘、1號木牘及3、4號木牘,鹽鐵官吏員的管理、考續由郡擔任,其編制也在郡吏員總數之中。』[71]因此,郡國特種官也可以視為地方行政的一個部分,東漢已經完全如此了。


    二、吏貝升遷、任用與管理


  簡帛為秦漢地方行政制度中的吏員升遷、任用與管理研究提供了新的數據,在許多方面既印證了我們過去已有的認識,也糾正了某些過去認識上的偏差甚至錯誤,使我們對秦漢地方吏員升遷、任用與管理的具體狀況、動態變化研究上升了一個台階,極大地提高了秦漢地方行政制度的研究水平。


  (一)吏員升遷。關於地方吏員升遷,傳統文獻中也有不少記載,但材料比較零散,在升遷方式上主要限於察舉制,其它升遷方式記載不多。以致於我們誤以為察舉制是漢代唯一的任用升遷方式,考察以往關涉地方吏員仕進升遷研究的幾部代表作,其觀點基本上都如此。[72]由於缺乏其它方面的材料,尤其是地方行政機構吏員升遷的個案實例,使吏員升遷任用的研究缺乏可比性。近幾十年來,相對集中的地域性吏員升遷、任用的簡帛材料發現,為研究提供了新視角,使我們獲得了不同以往的新認識。


  眾所周知,從戰國至西漢初期,在官爵合一的體制下,官吏的主要來源及其升遷途徑是根據軍功爵制,因此『公卿皆軍吏』[73],『吏多軍功』[74]。所謂『吏多軍功』,不僅指將相公卿階層出白軍功,也包括地方吏員階層。張家山漢簡【奏讞書】中反映漢初的基層吏員,如求盜、校長、獄史等亦擁有高爵[75],證明軍功階層也是地方行政吏員的來源。但大規模軍事活動結束後,官爵合一的狀況逐漸分離,吏員選拔與升遷方式必須被新的制度所替代。西漢武帝后,察舉成為官吏來源及升遷的新途徑。自居延漢簡發現以來,學界已經注意到『功』和『勞』在邊郡吏員升遷中的地位和作用,察舉並不突出。大庭修等學者已有揭示。[76]這一問題到尹灣漢簡發現後,又從內郡的角度證明,在地方吏員升遷中,『功』和『勞』確實占據着主要地位。尹灣漢簡【東海郡下轄長吏名籍】記載了西漢後期東海郡109個長吏的升遷狀況,其中有70人是因『功』而升遷。[77]這一現象說明,因功次升遷廣泛存在於漢代官僚隊伍中,並且是漢代官僚晉升的一條最重要途徑。不但如此,【名籍】還詳細記載了縣令長、縣丞尉的具體升遷途徑,尤其是『軍吏十歲補』,這是以往秦漢仕進制度中所不曾注意到的一種升遷方式。[78]可見,漢代存在多層次的地方吏員升遷途徑,僅用察舉制是不能完全概括的。目前,已有學者根據文獻和簡帛材料對兩漢縣令長升遷的一般途徑進行了細緻探討[79],也有學者以某個地區的吏員升遷為案例來探討吏員的升遷,[80]將來還應當有更多層面的、針對不同行政級別的地方吏員升遷探討,以豐富我們對秦漢官僚制度的認識。當然,這裹面仍然有很多需要釐清楚的問題,如小吏『積功勞』的升遙與察舉升遷是什麼樣的關係?『勞』與『功』是什麼關係?[81]都退需要進一步辨析。但可以肯定,由百石以下升遷至二百石以上的途徑除了察舉外。還有更重要的『積功勞』途徑,後者甚至地位更加重要。


  (二)吏員任用。戰國以降,官吏任用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制度,簡帛為秦漢地方吏員任用研究提供了若干新的材料。[82]


  1.身份規定。法律禁止某些人擔任官吏。第一,『廢官』。【睡虎地秦墓竹簡・秦律雜抄】:『任法(廢)官者為吏,貲二甲。』即如果保舉已被撤職永不敘用的人為吏,要罰二甲。說明秦代有『廢官』身份的人不能再進入官僚隊伍。第二,罪犯。【內史雜】規定:『令赦史毋從事官府。』『下吏能書者,毋敢從史之事』,『侯(候)、司寇及群下吏毋敢為官府佐、史及禁苑憲盜』。『赦史』,整理小組釋為:『犯過罪而經赦免的史不能再在官府供職。』『下吏』、『侯(候)、司寇』都屬於刑徒,可見秦代明確規定罪犯不准在官府任職,即便佐、史這樣的小吏。


  2.年齡與爵位規定。【內史雜】規定:『除佐必當壯以上,毋除士五(伍)新傅。』『壯』,指三十歲,『士伍』為無爵的成年男子。根據此律,秦代佐這樣的小吏,也要由三十歲以上有爵位的男子擔任。


  3.道德素質規定。雲夢秦簡【語書】中提到合格的官吏應當是『良吏』,『事無不能也。』【為吏之道】載:『凡為吏之道,必精絮(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新公布的嶽麓秦簡【為吏治官及黔首】,也強調官吏需要恭敬、禮讓、忠信,灌輸立身行事的準則。[83]這些都是對官吏道德素質的要求。當然這些不限於地方吏員,其思想內涵究竟屬於什麼學派也還值得進一步探討。但秦對地方吏員的道德素質和人品要求肯定是具體存在的,值得注意的是道德素質要求中,還包括廉政的要求。這些也大都為漢代所繼承。


  4.學歷、學識和能力要求。簡帛反映秦漢國家對地方吏員任職的學歷、學識和能力諸方面的規定。根據云夢秦簡,秦代擔任『史』這一職務的人,需要經過官方『學室』的專門培養。漢簡中雖沒有見到這樣的材料,但根據【漢書・藝文志】『太史試學童,能諷書九千字以上,乃得為史。又以六體試之,課最者以為尚書御史史書令史』的規定,我們認為這種方法也適用於漢代。秦代通過『以吏為師』而『明法律令』,可知『明法律令』是對地方吏員基本素質的要求之一。居延漢簡中常見『能書會計治官民頗知律令』語,包括了能夠書寫,具有計算知識和行政能力,熟悉律令(分文、武)。此雖為針對低級軍吏的要求,但也應包括了地方吏員在內。居延漢簡還有『軟弱不任』、『貧急軟弱不任職請斥免可補』,以及各種考續『中程』、『不中程』、『不如律』之語,也是對吏員能力的具體要求。


  5.籍貫規定。文獻中關於地方吏員的任職籍貫迴避規定有記載。嚴耕望歸納為刺史不用本州島人;郡守、國相等不用本郡人;縣令長丞尉不但不用本縣人,且不用本郡人等三條原則。[84]簡帛又有新的推進,如州郡縣屬吏例用本地人制度,一般認為是從漢武帝時期發展起來的,秦代是否如此還不清楚,但根據【睡虎地秦墓竹簡・置吏律】:『嗇夫之送見它官者,不得除其故官佐、吏以之新官』,『不得除其故官佐、吏』,自然要在新任之地除吏,其中可能就包含秦吏也要用本地人的含義。[85]文獻諸多籍貫迴避的記載得到簡帛的進一步印證,如尹灣漢墓簡牘記載的東海郡吏員任用中,就嚴格遵循着吏員籍貫迴避原則,126名長吏中,沒有一人的籍貫為東海郡,縣級長吏不用本郡人的原則體現得非常嚴格。但長吏以鄰近郡國人為多。鹽鐵官長、丞及侯國家丞也遵循這一原則。尹灣簡牘以個案化的實例不僅再次印證了文獻記載和以往研究的準確陸,還進一步反映不同籍貫的官吏,其所任官職的品級各有不同,有的帶有某種規律性。[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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