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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简帛与秦汉地方行政制度史研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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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邻 發表於 2011-12-20 09:28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经济史论坛
众所周知,根据文献记载,秦汉二百石以上为长吏,之下有百石、斗食、佐史之秩,即所谓少吏。严耕望认为县属吏属于少吏的范畴[37],秩次应当在百石以下。《百官志》云:“汉初掾史辟,皆上言之,故有秩比命士。其所不言,则为百石属。其后皆自辟除,故通为百石云。”此段文字有诸多不明之处,但大概说汉初掾史属吏可分“上言之”和“不言”两种,“不言”者u属于百石。但“上言之”的秩次情况不明朗。《百官志》本注曾以四百石、三百石、二百石的公府掾史属来比附“元士三命”,即所谓“命士”,那么汉初的掾史是否秩次也是如此呢?张家山汉简为我们提供了新的线索。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秩律》中有二百五十石到百廿石之间的稗官、司空、田部、乡部、卫官、校长、长、发弩、仓、库、少内等,其中有些应为县属吏。这些属吏根据其县令长秩级的差异而明显秩级不同。因而学者推测他们可能是由中央任命或他们的任用要报中央备案,而不完全是自辟。[38]这些观点值得重视,也可补文献之不足。


  (四)乡里。简帛对秦汉乡里地方行政机构的研究资料补充尤为突出,归纳起来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发现了大批未见记载的乡里。何双全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根据7批简牍资料撰写了《及其研究》一文[39],对简牍中发现的乡里名称进行疏理,并按照《地理志》、《郡国志》的顺序补人诸郡、诸县,由于边郡戍卒多来自内地,故其所补乡里范围十分广泛。随着简帛的新发现与公布,从边郡到内郡新的乡里名称发现将会越来越多,我们对秦汉各郡县乡里的设置也会有更多的了解。值得一提的是,通过尹湾汉墓简牍,我们对汉代每个县所辖乡的平均数目有了认识[40],这一认识非常有意义。而里耶秦简补充了许多秦代乡里的新资料,随着里耶秦简的公布,秦代乡里问题研究有望更多突破。


  2.发现或证实了乡里吏员的名称。秦代是否有乡啬夫文献没有记载,以往学者有各种推测,如安作璋、熊铁基认为:“《管子》中的人啬夫或民啬夫,从其所述的内容看,当即统治人民、管理百姓的地方主管官吏。乡官啬夫当即属此类。”[41]赵秀玲认为:“战国时已出现乡啬夫之职……‘人啬夫’即相当于后世的乡啬夫。”[42]裘锡圭说:“‘啬夫’作为官名,首先应该应用于乡啬夫一类下级基层治民官吏。地位较高的治民官吏或其它官吏也称为啬夫的现象,只有在乡啬夫一类名称使用了相当长的一段时期以后,u有可能出现。所以在秦律的时代,乡啬夫这一官名肯定已经存在。”[43]杨剑虹认为云梦秦简中的“乡”和“邑”、“田”皆可通用,因此“邑啬夫”、“田啬夫”也都是乡啬夫。[44]而云梦秦简整理小组认为“田啬夫”是“地方管理农事的小官”。[45]崛毅断言:“秦代的乡宫中不存在啬夫。”[46]新出里耶秦简证明,不晚于秦始皇二十八年,秦已经设置了乡啬夫一职。里耶秦简J1⑼984背面:“乡啬夫以律令从事。”[47]里耶秦简是“乡啬夫”一词最早见于记载的材料。乡啬夫还可以简称为“乡夫”,如里耶秦简 T1⑻157:“卅二年正月戊寅朔甲午启陵乡夫敢言之”云云。[48]乡啬夫又称“乡部啬夫”,为汉所继承,见于汉初(不晚于吕后二年)基层政权中。《二年律令・户律》中有“恒以八月令乡部啬夫”,“乡部啬夫身听其令”之语。“乡啬夫”一词的出现不仅证明《百官表》所言不误,也证明崛毅秦代无乡啬夫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新发现的乡里吏员名称还有以往未曾见过的。如里耶秦简中的“乡主”、“乡守”,究竟是乡官的正式名称还是简称,学界看法还不一致[49],但无疑为乡里吏员的名称问题提供了新的研究资料。简帛还发现了中央职官系统在乡的吏员设置,如乡司空就属此类。在云梦睡虎地秦简中有“邦司空”、“县司空”[50],“邦司空”应当就是《商君书・境内》中的“国司空”。里耶秦简J1⒃5背面载:


  二月丙辰,迁陵丞欧敢告尉,告乡司空、仓主,前书已下,重听书从事尉。尉别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启陵、贰春,皆弗留脱,它如律令。


  里耶秦简J1⒃6背面载:


  三月庚戍,迁陵守丞敦狐敢告尉,告贰春乡司空、仓主,听书从事。尉别书都乡司空,(司空)传仓,都乡别殷陵、贰春,皆勿留脱,它如律令。[51]


  这两条材料证明秦代的司空,从中央到县、乡皆有设置。“乡司空”以往未见。根据里耶秦简J1⒃5背面、J1⒃6背面,乡中还有被称之为“仓主”的吏员,“仓主”也应当只是乡主管仓者的泛称,而并不是一个具体官名。仓主是县在乡中设的“离官”,它与乡官的关系仍然值得继续探讨。[52]乡设田官,里耶秦简J1⑼981正面载:“卅年九月丙辰朔己巳,田官守敬敢言之”云云。《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一文认为:“田官守,乡啬夫的佐吏。”我们认为田官守应是田官系统在乡设置的吏员,与乡啬夫不同系统,不应是乡啬夫的佐吏。秦代县中设田啬夫,乡设田官,“守”即尚未除真的守官。[53]田官系统的设置,是当时国家对土地受授管理的需要。


  学者研究揭示,根据《秦律十八种・金布律》和《龙岗秦简》,县廷和乡部小吏还可以称为“稗官”。[54]


  里佐和田典是我们新发现的里中吏员。《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⒃2载:


  卅年三月已未,平邑乡泾下佐{田日}与平邑故乡守士五(伍){日虫}、中、哀,佐涅,童禺/。


  “泾下”,《选释》作者认为是里名,“泾下佐”即泾下里佐。根据上下文推断,“佐涅”,似应为平邑乡佐。里佐不见于以往记载,如果“泾下”能够被确定为平邑乡下属的里,则此次发现弥补了文献的空白。[55]里佐应当就是里典(正)的助手,设于里中。如果“佐涅”能够确定为平邑乡的佐,则秦设乡佐也因里耶秦简的发现而得到证明。[56]里中新发现的吏员还应当包括田典,我在《从简牍看秦代乡里的吏员设置与行政功能》一文中已经指出,云梦秦简《厩苑律》中有“田典”,整理小组疑为“里典”之误[57],如按此说则秦代没有田典。裘锡圭认为此说恐非是,并认为田典大概是田啬夫的下属。[58]张家山汉简的公布进一步证明里正(典)与田典是两个不同系统的官职,如《二年律令・钱律》云:“盗铸钱及佐者,弃市。同居不告,赎耐。正典、田典、伍人不告,罚金四两。”“正典”,整理小组释为“里典”。又《户律》云:“数在所正、典弗告,与同罪。”可见秦代应当设有田典,简文不误。根据张家山简,田典设于汉初,这也使裘锡圭关于“田典这种人在汉代大概已经不存在了”[59]的观点得以修正。田典的秩次尚不清楚,根据张家山汉简《秩律》“田、乡部二百石”的记载,田典的秩次应当更低,与里正、里典一个层次,是田官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田典是设于里中的田官系统最低层次的吏员。


  3.揭开了乡亭里之间的关系。秦汉时代乡亭里的关系,是学术界长期争论的一个热点。自《汉书・百官公卿表》与《续汉书・百官志》以来,历代史家基本接受了“十里一亭……十亭一乡”的说法。顾炎武在《日知录》中曾提出“十里一乡”的说法,但并未对乡亭里的关系做出辨析。近人王毓铨较早地注意到亭与乡里的差别,他认为亭不主行政事务,乡不辖亭,亭不辖里,亭与乡里不同性质、不同系统。[60]王毓铨的意见并未得到学术界完全一致的赞同,如蔡美彪认为,亭既是统辖里的一级政权,它的第一个任务当然也就是管理所辖各里的事务,因此亭与乡里之间存在乡辖亭,亭辖里的关系。[61]傅举有认为,乡辖里与亭辖里并不矛盾,秦汉国家为了管理的需要,或设乡,或设亭,乡与亭为同级政府。而亭的功能更为复杂,除掌管民事外,还担负着许多其它的任务。[62]熊铁基认为,“十亭一乡”是“十里一乡”之误,但“十亭一乡”并无错误。亭可分为城市之亭与乡亭,都是一级地方行政机构,与乡同级,其下均辖里。o不过乡亭因其邮传、警察等作用日益突出,冲淡了地方行政机构的性质;而城市亭始终是统辖里的一级行政机构。[63]周振鹤则从“部”的概念来诠释乡亭里的关系,认为“十里一亭”是指一个亭部统辖十里。[64]


  仅从上面列举的观点就可看出,秦汉乡亭里关系在学术界意见分歧颇大,仅据文献资料还难以做出决断。而尹湾汉墓简牍的出现为我们解决这个问题提供了实例。尹湾汉简《集簿》记载:


  县邑侯国卅八县十八侯国十八邑二其廿四有堠 都官二


  乡百七十□百六里二千五百卅四正二千五百卅二人


  亭六百八十八卒二千九百七十二人邮卅四人四百八如前


  尹湾汉简是西汉后期东海郡的档案,而《集簿》则是东海郡呈送朝廷的上计文书,反映了西汉后期东海郡较为真实的历史状况。《集簿》将乡里与亭邮分栏统计,县邑侯国一乡里一亭邮的排列顺序,本身就说明乡里与亭分属于不同系统。东海郡的总亭敷与乡里数的比例,也不能满足“十里(行政里)一亭”,“十亭一乡”的条件。可见亭的设置与行政组织没有关系。简帛为我们彻底解开乡亭里关系之谜提供丁关键材料。


  4.三老孝悌力田的设置情况有了个案解剖资料。尹湾简牍为我们研究汉代三老孝悌力田的设置情况提供了个案资料。其1号木牍云:“县三老卅八人,乡三老百七十人”,正与东海郡县乡总数(38个县邑侯国,170个乡)相合,自汉高祖二年开始普遍设置的每县乡一位的三老制度至西汉晚期没有变化。郡三老设于两汉之际,东海郡因此也无郡三老。三老根据行政单位的建制设立,而孝悌力田的设置则有一个变化过程。高后元年“初置孝弟力田”,“二千石者一人”[65],大约是根据郡国行政建制,每郡国一人设立的,文帝时“而以户口率置三老孝弟力田常员”。[66]但以尹湾木牍来证文帝诏,三老不是以户口设立的,以户口设立的只是孝悌力田。根据尹湾简牍,我们可以大概推算出汉代孝悌力田设置的平均人口数。1号木牍将县乡三老、孝悌力田与吏员分开统计,2号木牍在排列各类吏员时也未将三老、孝悌力田列入,可以确证三老孝悌力田不是国家行政编制上的吏员。[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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