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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學研究] 詔令類文體(二):制書、誥、敕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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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2-5-7 2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吳承學 劉湘蘭

  『制』作為王言,起於秦始皇的改『命為制』(【史記•秦始皇本紀】),此時『制』的概念還比較籠統,文體意義也不夠鮮明。到了漢代,由於文書制度的成熟,制書的運用場合及文體格式得到了進一步規範。據蔡邕【獨斷】記載,制書乃『帝者制度之命也』。漢代制書主要是用於詔三公(兩漢時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為三公),發佈赦令、贖令之類的文書,另外刺史太守相互彈劾、遷官等文書也屬於制書之列。所有的制書都必須用璽封,再用尚書令印重封。只有發佈赦令、贖令、詔令三公親到朝堂接受制書,此類制書用司徒印封。送到州郡時,以露布的形式公之於眾。
  雖然制書的使用場合和行文格式比較複雜,但從後世文集所選秦漢制書來看,其作為『制度之命』的特徵更為突出。如賀復征【文章辨體匯選】『制』類文章選有【秦始皇除諡法制】、【始皇除封建制】。【秦始皇除諡法制】曰:
  膚聞太古有號毋諡,中古有號,死而以行為諡。如此,則子議父,臣議君也,甚無謂。朕弗取焉。自今已來,除諡法。朕為始皇帝,後世以計數,二世、三世至於萬世,傳之無窮。
  秦始皇的這篇制書,就是為廢除自古以來的諡法制度,並確立一種新制度而發佈的公文。又如黃佐【六藝流別】『制』文類收錄三篇漢代制書,有漢高祖【天子所服制】、漢武帝【有司舉賢制】、【議博士弟子制】,此類制書都是先由有司進行討論,再將制定的決議進奏皇帝,皇帝批答曰『可』,由此形成一項國家制度。以漢高祖的【天子所服制】為例,【漢書•魏相丙吉傳】記載,漢高祖曾詔令群臣『議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當時的相國蕭何、御史大夫周昌、將軍王陵、太子太傅叔孫通等人商議說:『春夏秋冬天子所服,當法天地之數,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順四時,以治國家,身亡禍殃,年壽永究,是奉宗廟安天下之大禮也。臣請法之。中謁者趙堯舉春,李舜舉夏,兒湯舉秋,貢禹舉冬。四人各職一時。』群臣商議後,由大謁者襄章上奏給漢高祖。高祖審閱後,制曰『可』。由此,漢代皇帝一年四季中的衣着服飾作為一項有利於『奉宗廟安天下』的禮製得到確立。劉勰【文心雕龍•書記篇】云:『制者,裁也,上行於下,如匠之制器也』,說明制書具有強制性與規範性。
  漢代王言初定時,制書與詔書有時很難區分,如漢文帝的【除肉刑詔】,從其內容而言,似乎也符合『制書,帝者制度之命也』的定義。而且漢代皇帝發佈命令時,經常首稱『制詔』。一些學者如吳曾祺、薛鳳昌和詹等人據此認為漢代的制與詔並沒有區別。郝經則認為『制詔』二字聯用具有特定意義,即『特有處置,告諭大臣,則曰「制詔」』(【郝氏續後漢書】)。但是,蔡邕【獨斷】將『制詔』分開解釋,他說:『制詔,制者,王者之言,必為法制也。詔,猶告也,告教也。』根據禁邕的解釋,制是法制,由皇帝發佈並形成穩定的法令制度。詔則是告示天下、告誡與教導之意,此處的『詔』並非文體意義,而是作為動詞使用。從文體功能來說,制書直接體現了國家法律制度的權威,具有更強的制約性。
  唐宋時期,制書在功能和語體表達上與漢代不同。據【舊唐書•則天皇后本紀】記載,由於武則天名『住保為避諱,『遂改詔書為制書』。此時期的制書兼有詔書的功能。徐師曾【文體明辨•制】對唐宋制書的文體體制進行了描述,他說:『唐世,大賞罰、赦宥、慮囚及大除授,則用制書,其褒嘉贊勞,別有慰勞制書,余皆用敕,中書省掌之。宋承唐制,用以拜三公、三省(門下、中書、尚書)等官,而罷免大臣亦用之。』總體而言,『以制命官』,是唐宋的制度。制書的語體以駢儷文為主,便於當庭宣讀。
  
  誥
  
  誥的原義有告知、告誡和勉勵之意。【尚書】中的誥較多,所以古人稱誥是【尚書】『六體之一』。【尚書】現存最早的誥為【湯誥】,是商湯要求眾官勤於政事,若有懈怠將予以懲罰的告示。早期的誥不只限於王言,可以君臣相告,上下相告。如【仲虺之誥】是下以誥上,【大誥】、【洛誥】之類則是上以誥下。
  自秦始皇改命、令為制、詔後,漢承秦制,秦漢時期王言很少用誥。漢武帝元狩六年,始有誥文出現,據【漢書•武帝紀】載:『廟立皇子閎為齊王,旦為燕王,胥為廣陵王。初作誥。』此誥當是承【康誥】、【唐誥】封王用誥之古意。另外王莽篡位時,曾仿【周書】做【大誥】。東漢張衡有【東巡誥】,頗為後世推重,其文曰:
  惟二月初吉,帝將狩於岱嶽,展義省方,觀民設教。率群賓,備法駕,以祖於東門,屆於靈宮。是日也,有鳳雙集於台。壬辰,祀上帝於明堂。帝曰:『咨予不材,為天地主,慄慄翹翹,百僚萬機,心之謂矣。孰朕之勞,上帝有靈,不替朕命,誕敢不祗承。凡庶與祭於壇之位者曰:懷爾邦君,原先帝,載厥太宗,以左右朕躬。』群臣曰:『帝道橫被,旁行海表。一人有韙,萬民賴之。從巡助祭者,茲惟嘉瑞。』乃歌曰:『皇皇者鳳,通玄知時。萃於山趾,與帝邀期。吉事有祥,惟漢之祺。』帝曰:『朕不敢當,亦不敢蔽天之吉命。』
  此誥主要是記載漢安帝東巡泰山祭天事,專意褒美。文辭古雅,莊重溫潤,頗有三代遺風。又有西晉夏侯湛的【昆弟誥】,是對自己兄弟的諄諄教誨之辭,語意舒緩,行文流暢,古風猶存。雖然漢晉期間的誥文不多,但不論從文體功能還是從語言表現方式來說,此時誥文的創作都保留了先秦誥文的特色。
  唐宋之後,誥的文體職能發生了變化,主要用於除授官職。據蘇鶚【蘇氏演義】記載:『誥者,告也,言佈告王者之令,使四方聞之。今言告身,受其告令也。』【新唐書•選舉志】記載朝廷除授官職時『皆給以符,謂之告身』。吳曾祺【文體芻言】又有『告詞』體,『所以授入仕者,即誥之異名,與唐代之告身,亦大略相似』。可見唐時所謂『告身』,與『誥』相近,即是皇帝授官之誥令。吳訥【文章辨體】『制、詔』條認為唐時『告身』用來授六品以下官吏,言之不確。唐李肇【翰林志】記載『凡將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綾紙』,又據【新五代史•劉岳傳】:『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輸朱膠紙軸錢,然後給。其品高者則賜之,貧者不能輸錢,往往但得敕牒,而無告身。……由是百官皆賜告身,自岳始也。』可見告身最初只用於任命高官,後來才有百官皆賜告身的制度。宋代,除拜三公、三省長官用制書外,授其他官職時多用誥文。而且,宋代的誥文除了授官之外,還可用來『追贈大臣、貶責有罪、贈封其祖父妻室』。王應麟【辭學指南】以宋代曾肇的【侍御史除右諫議大夫誥】為範文:
  敕:朕惟天聖之初,仁宗在位時,則有鞠詠、劉隨、曹修古、孔道輔之徒,迭任言責,故能振肅紀綱,裁戢奸幸,一時之盛,號為得人。終仁宗世四十餘年,虛懷納諫,言路無壅者,此數君子開導之力也。朕以沖眇,獲主大器,夙夜恐懼,唯祖宗是憲。故自即位以來,旁求哲士。或拔於冗散,或起於廢逐。置之台省,庶廣聰明。果得忠良,以輔不逮。具官某,剛毅正直,清明惠和,守古據經,論議不苟,履仁蹈義,操行有常。擢自小官,處之諫列,而能信道不惑,遇事輒言。進賢退奸,爾實有力。執法柱下,風望彌高。不有褒升,何以示勸?諫大夫掌侍從規諷,職清地重。今以命爾,以旌爾直。爾其朝夕納誨,以廣朕心。尚繼天聖之風,以有無疆之問。可。
  可以說,其語言風格、內容格式在宋代誥文中具有代表性。
  明清兩代,誥也是用來封官授職。【明史•職官志】:『中書科舍人掌書寫誥敕、制詔、銀冊、鐵券等事。誥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誥命、六品至九品敕命。』清承明制,誥的使用基本相同。
  文體學家往往將『制』與『誥』放在一起加以討論,並對二者的文體體制進行了比較辨析,如吳訥【文章辨體】、賀復征【文章辨體匯選】、薛鳳昌【文體論】等。其原因可能是自唐宋以來授官既用誥文,也用制書,二者文體功能相近。不同的是,制書主要用來拜三公、三省的大官員,而『誥』則只用來宣告一些庶職的委任。明代的情況恰好相反,賀復征【文章辨體匯選】對此有詳細考證:
  
 樓主| 南丘 發表於 2012-5-7 20:00 | 顯示全部樓層
  考【文苑英華】亦有中書制誥、翰林制詔之別,疑出中書者為誥,出翰林者為制。蓋誥止施於庶官,而大臣諸王則稱制書也。後人一以為制雲。又曰,按宋亦有內製、外製之別。【文鑒】內製曰制,多除授大臣,文用四六;外製曰誥,則俱屬庶司,常用散文;間亦有四六者。我明大夫曰誥命,郎官曰敕命,則是唐宋制重而誥輕,明則敕輕而誥重,合而觀之,可以知唐宋明三代之損益矣。
  可見,制書、誥文和敕作為命官授職的文體,並沒有本質上的區別,但是在不同的歷史時期,它們的功能又有所不同:唐宋『制』的分量重,而明代則是『誥』的分量最重;而且,由於所施對象地位高低的不同,負責撰寫、發佈此類文書的行政機構也互有差異。
  
  敕書
  
  敕書也即戒書,是皇帝教令臣下,使之警誡不敢怠慢政務而發佈的文書。劉勰【文心雕龍•詔策】說:『戒敕為文,實詔之切者。』敕書、戒書也屬於詔書系列文體。由於其作用在於教育,所以文體特點就在於『切』,即嚴肅、直率。黃佐【六藝流別】卷八曰:『誡者何也?以言戒也。警敕之辭,使之戒慎也,敕之類也。然敕以戒人,而不於與己;誡以敕己,而後及於人。』黃佐認為,敕與誡的區別在於一為告誡他人,一為警敕自己而及於他人。
  作為皇帝命令的敕書,其文體的成熟始於漢初,即王言『匹品』之一,專用來警敕、告戒州郡部將的文書。據蔡邕【獨斷】記載:『戒書,戒敕刺史、太守及三邊營官,被敕文曰:有詔敕某官,是為戒敕也。』劉勰分析漢代王言各自的功能時,也云『敕戒州部』。可知敕作為王言,有其特定的使用對象。不過,與詔書專由皇帝使用不同,兩漢時期凡尊長告誡後輩或下屬都可稱敕。如【漢書•成帝紀】記載,成帝曾要求『公卿申敕百寮,深思天誡』。可見官長可以敕成其下屬。又如【三國志】卷七記載,曹操出征陶謙前,敕其家人說:『我若不還,往依孟卓。』這是尊長對家裏子弟的誡敕。趙翼【陔餘叢考】對敕的使用情況有詳細考察,他列舉了眾多史實,說明『蓋古時詔敕本朝廷,而民間口語相沿,亦得通用』。直到南北朝後,敕書才成為皇帝專用的公牘文體。顧炎武【金石文字記•西嶽華山廟碑】一文考證說:『漢時人官長行之掾屬,祖父行之子孫,皆曰敕……至南北朝以下,則此字惟朝廷專之。』
  較之漢魏,唐時敕書的使用逐漸嚴格起來,使用場合也開始增多,如【新唐書•百官志一】記載:『凡上之逮下,其制有六:一曰制,二曰敕,三曰冊,天子用之。』【新唐書•百官志二】曰:『王言之制有七……四曰發敕,廢置州縣,增減官吏,發兵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上官則用之;五曰敕旨,百官奏請施行則用之;六曰論事敕書,戒約臣下則用之;七曰敕牒,隨事承制,不易於舊則用之。』而且唐朝在使用敕書時有一定的儀式,所謂『不經鳳閣鸞台,不得稱敕』。宋代宋敏求【春明退朝錄】記載:『唐時,政事堂在門下省,而除擬百官,必中書令宣,侍郎奉,舍人行進,入畫敕字,此所以為敕也。然後政事堂出牒佈於外,所以雲牒奉敕云云也。』此後歷朝大致沿用唐時制度,略有變化。宋時,敕書除了對官員進行告誡警飭之意外,也可用來獎諭臣下,如歐陽修有【賜右屯衛大將軍叔昭獎諭仁欏返取C髑辶醬則在贈封六品以下官職時,也稱敕命。
  關於『敕』,要弄清楚一個文字問題。歷代典籍對『敕』有記為『』的情況,如【書】有『天之命』,【易】有『法』。唐陸德明【經典釋文】釋『』云:『此俗字也,【字林】作「取』。後世一些學者不同意陸德明的觀點,如宋袁文【瓮牖閒評】卷四認為:『敕字從「束」從「文」,不從「來」從「力」,茸幟聳潛涮澹書猶可用也。至於字,則與賚字同,豈可謂之茸鄭俊王之績【鐵立文起】對此問題進行了詳細考證,認為『音,敕音尺,字義絕不相同。【書】之「敕命」,【易】之「敕法」,皆作,並傳寫之偽。』趙翼【陔餘叢考】對此問題也存在疑問,故在自注中特別引出【瓮牖閒評】的觀點。【康熙字典】『辨似』篇對『筆畫近似,音義顯別,毫釐之間最易混淆』的字進行辨析,說:『齲音尺,制書』,『,音賴,勞。』可見此兩字本無關聯,後世混用或因形近而誤。清代桂馥則認為隸體的『敕』多寫作『』,故兩字混用。時日既久,在『告敕』這個意義上,『敕』、『』通用的情況已成定勢,但就嚴謹的文體意義而言,『敕書』不當作『書』。
  綜上所述,制書、敕和詔各有特定的使用對象與場合,具有鮮明的公牘文體特徵。尤其是唐代以後的制書與任模多用駢文,文辭華麗典重,缺少變化。不過,由於不同文體的功能和使用場合不同,語言修辭上,必須有獨特的要求,文章表現出來的審美風格也迥然有異。劉勰認為『授官選賢,則義炳重離之輝;優文封策,則氣含風雨之潤;敕戒恆誥,則筆吐星漢之華;治戎燮伐,則聲存雷之威;眚災肆赦,則文有春露之滋;明罰敕法,則辭有秋霜之烈』。元代徐駿【詩文軌範】也認為:『詔宜典重溫雅,謙恭惻怛之意藹然;冊文宜富而雅,制誥宜峻厲典重。』因此,我們在研究詔令類文體時,既要注意到此類文體強烈的政治色彩和實用性,同時也要從中國古代傳統文章學的角度,挖掘其古代文章學方面的價值。
  (作者單位:中山大學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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