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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研究] 诏令类文体(二):制书、诰、敕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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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丘 發表於 2012-5-7 2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吴承学 刘湘兰

  “制”作为王言,起于秦始皇的改“命为制”(《史记•秦始皇本纪》),此时“制”的概念还比较笼统,文体意义也不够鲜明。到了汉代,由于文书制度的成熟,制书的运用场合及文体格式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据蔡邕《独断》记载,制书乃“帝者制度之命也”。汉代制书主要是用于诏三公(两汉时以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为三公),发布赦令、赎令之类的文书,另外刺史太守相互弹劾、迁官等文书也属于制书之列。所有的制书都必须用玺封,再用尚书令印重封。只有发布赦令、赎令、诏令三公亲到朝堂接受制书,此类制书用司徒印封。送到州郡时,以露布的形式公之于众。
  虽然制书的使用场合和行文格式比较复杂,但从后世文集所选秦汉制书来看,其作为“制度之命”的特征更为突出。如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制”类文章选有《秦始皇除谥法制》、《始皇除封建制》。《秦始皇除谥法制》曰:
  肤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如此,则子议父,臣议君也,甚无谓。朕弗取焉。自今已来,除谥法。朕为始皇帝,后世以计数,二世、三世至于万世,传之无穷。
  秦始皇的这篇制书,就是为废除自古以来的谥法制度,并确立一种新制度而发布的公文。又如黄佐《六艺流别》“制”文类收录三篇汉代制书,有汉高祖《天子所服制》、汉武帝《有司举贤制》、《议博士弟子制》,此类制书都是先由有司进行讨论,再将制定的决议进奏皇帝,皇帝批答曰“可”,由此形成一项国家制度。以汉高祖的《天子所服制》为例,《汉书•魏相丙吉传》记载,汉高祖曾诏令群臣“议天子所服,以安治天下”。当时的相国萧何、御史大夫周昌、将军王陵、太子太傅叔孙通等人商议说:“春夏秋冬天子所服,当法天地之数,中得人和。故自天子王侯有土之君,下及兆民,能法天地、顺四时,以治国家,身亡祸殃,年寿永究,是奉宗庙安天下之大礼也。臣请法之。中谒者赵尧举春,李舜举夏,儿汤举秋,贡禹举冬。四人各职一时。”群臣商议后,由大谒者襄章上奏给汉高祖。高祖审阅后,制曰“可”。由此,汉代皇帝一年四季中的衣着服饰作为一项有利于“奉宗庙安天下”的礼制得到确立。刘勰《文心雕龙•书记篇》云:“制者,裁也,上行于下,如匠之制器也”,说明制书具有强制性与规范性。
  汉代王言初定时,制书与诏书有时很难区分,如汉文帝的《除肉刑诏》,从其内容而言,似乎也符合“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的定义。而且汉代皇帝发布命令时,经常首称“制诏”。一些学者如吴曾祺、薛凤昌和詹等人据此认为汉代的制与诏并没有区别。郝经则认为“制诏”二字联用具有特定意义,即“特有处置,告谕大臣,则曰‘制诏’”(《郝氏续后汉书》)。但是,蔡邕《独断》将“制诏”分开解释,他说:“制诏,制者,王者之言,必为法制也。诏,犹告也,告教也。”根据禁邕的解释,制是法制,由皇帝发布并形成稳定的法令制度。诏则是告示天下、告诫与教导之意,此处的“诏”并非文体意义,而是作为动词使用。从文体功能来说,制书直接体现了国家法律制度的权威,具有更强的制约性。
  唐宋时期,制书在功能和语体表达上与汉代不同。据《旧唐书•则天皇后本纪》记载,由于武则天名“住保为避讳,“遂改诏书为制书”。此时期的制书兼有诏书的功能。徐师曾《文体明辨•制》对唐宋制书的文体体制进行了描述,他说:“唐世,大赏罚、赦宥、虑囚及大除授,则用制书,其褒嘉赞劳,别有慰劳制书,余皆用敕,中书省掌之。宋承唐制,用以拜三公、三省(门下、中书、尚书)等官,而罢免大臣亦用之。”总体而言,“以制命官”,是唐宋的制度。制书的语体以骈俪文为主,便于当庭宣读。
  
  诰
  
  诰的原义有告知、告诫和勉励之意。《尚书》中的诰较多,所以古人称诰是《尚书》“六体之一”。《尚书》现存最早的诰为《汤诰》,是商汤要求众官勤于政事,若有懈怠将予以惩罚的告示。早期的诰不只限于王言,可以君臣相告,上下相告。如《仲虺之诰》是下以诰上,《大诰》、《洛诰》之类则是上以诰下。
  自秦始皇改命、令为制、诏后,汉承秦制,秦汉时期王言很少用诰。汉武帝元狩六年,始有诰文出现,据《汉书•武帝纪》载:“庙立皇子闳为齐王,旦为燕王,胥为广陵王。初作诰。”此诰当是承《康诰》、《唐诰》封王用诰之古意。另外王莽篡位时,曾仿《周书》做《大诰》。东汉张衡有《东巡诰》,颇为后世推重,其文曰:
  惟二月初吉,帝将狩于岱岳,展义省方,观民设教。率群宾,备法驾,以祖于东门,届于灵宫。是日也,有凤双集于台。壬辰,祀上帝于明堂。帝曰:“咨予不材,为天地主,栗栗翘翘,百僚万机,心之谓矣。孰朕之劳,上帝有灵,不替朕命,诞敢不祗承。凡庶与祭于坛之位者曰:怀尔邦君,原先帝,载厥太宗,以左右朕躬。”群臣曰:“帝道横被,旁行海表。一人有韪,万民赖之。从巡助祭者,兹惟嘉瑞。”乃歌曰:“皇皇者凤,通玄知时。萃于山趾,与帝邀期。吉事有祥,惟汉之祺。”帝曰:“朕不敢当,亦不敢蔽天之吉命。”
  此诰主要是记载汉安帝东巡泰山祭天事,专意褒美。文辞古雅,庄重温润,颇有三代遗风。又有西晋夏侯湛的《昆弟诰》,是对自己兄弟的谆谆教诲之辞,语意舒缓,行文流畅,古风犹存。虽然汉晋期间的诰文不多,但不论从文体功能还是从语言表现方式来说,此时诰文的创作都保留了先秦诰文的特色。
  唐宋之后,诰的文体职能发生了变化,主要用于除授官职。据苏鹗《苏氏演义》记载:“诰者,告也,言布告王者之令,使四方闻之。今言告身,受其告令也。”《新唐书•选举志》记载朝廷除授官职时“皆给以符,谓之告身”。吴曾祺《文体刍言》又有“告词”体,“所以授入仕者,即诰之异名,与唐代之告身,亦大略相似”。可见唐时所谓“告身”,与“诰”相近,即是皇帝授官之诰令。吴讷《文章辨体》“制、诏”条认为唐时“告身”用来授六品以下官吏,言之不确。唐李肇《翰林志》记载“凡将相告身用金花五色绫纸”,又据《新五代史•刘岳传》:“故事,吏部文武官告身皆输朱胶纸轴钱,然后给。其品高者则赐之,贫者不能输钱,往往但得敕牒,而无告身。……由是百官皆赐告身,自岳始也。”可见告身最初只用于任命高官,后来才有百官皆赐告身的制度。宋代,除拜三公、三省长官用制书外,授其他官职时多用诰文。而且,宋代的诰文除了授官之外,还可用来“追赠大臣、贬责有罪、赠封其祖父妻室”。王应麟《辞学指南》以宋代曾肇的《侍御史除右谏议大夫诰》为范文:
  敕:朕惟天圣之初,仁宗在位时,则有鞠咏、刘随、曹修古、孔道辅之徒,迭任言责,故能振肃纪纲,裁戢奸幸,一时之盛,号为得人。终仁宗世四十余年,虚怀纳谏,言路无壅者,此数君子开导之力也。朕以冲眇,获主大器,夙夜恐惧,唯祖宗是宪。故自即位以来,旁求哲士。或拔于冗散,或起于废逐。置之台省,庶广聪明。果得忠良,以辅不逮。具官某,刚毅正直,清明惠和,守古据经,论议不苟,履仁蹈义,操行有常。擢自小官,处之谏列,而能信道不惑,遇事辄言。进贤退奸,尔实有力。执法柱下,风望弥高。不有褒升,何以示劝?谏大夫掌侍从规讽,职清地重。今以命尔,以旌尔直。尔其朝夕纳诲,以广朕心。尚继天圣之风,以有无疆之问。可。
  可以说,其语言风格、内容格式在宋代诰文中具有代表性。
  明清两代,诰也是用来封官授职。《明史•职官志》:“中书科舍人掌书写诰敕、制诏、银册、铁券等事。诰敕,公侯伯及一品至五品诰命、六品至九品敕命。”清承明制,诰的使用基本相同。
  文体学家往往将“制”与“诰”放在一起加以讨论,并对二者的文体体制进行了比较辨析,如吴讷《文章辨体》、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薛凤昌《文体论》等。其原因可能是自唐宋以来授官既用诰文,也用制书,二者文体功能相近。不同的是,制书主要用来拜三公、三省的大官员,而“诰”则只用来宣告一些庶职的委任。明代的情况恰好相反,贺复征《文章辨体汇选》对此有详细考证:
  
 樓主| 南丘 發表於 2012-5-7 20:00 | 顯示全部樓層
  考《文苑英华》亦有中书制诰、翰林制诏之别,疑出中书者为诰,出翰林者为制。盖诰止施于庶官,而大臣诸王则称制书也。后人一以为制云。又曰,按宋亦有内制、外制之别。《文鉴》内制曰制,多除授大臣,文用四六;外制曰诰,则俱属庶司,常用散文;间亦有四六者。我明大夫曰诰命,郎官曰敕命,则是唐宋制重而诰轻,明则敕轻而诰重,合而观之,可以知唐宋明三代之损益矣。
  可见,制书、诰文和敕作为命官授职的文体,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它们的功能又有所不同:唐宋“制”的分量重,而明代则是“诰”的分量最重;而且,由于所施对象地位高低的不同,负责撰写、发布此类文书的行政机构也互有差异。
  
  敕书
  
  敕书也即戒书,是皇帝教令臣下,使之警诫不敢怠慢政务而发布的文书。刘勰《文心雕龙•诏策》说:“戒敕为文,实诏之切者。”敕书、戒书也属于诏书系列文体。由于其作用在于教育,所以文体特点就在于“切”,即严肃、直率。黄佐《六艺流别》卷八曰:“诫者何也?以言戒也。警敕之辞,使之戒慎也,敕之类也。然敕以戒人,而不于与己;诫以敕己,而后及于人。”黄佐认为,敕与诫的区别在于一为告诫他人,一为警敕自己而及于他人。
  作为皇帝命令的敕书,其文体的成熟始于汉初,即王言“匹品”之一,专用来警敕、告戒州郡部将的文书。据蔡邕《独断》记载:“戒书,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刘勰分析汉代王言各自的功能时,也云“敕戒州部”。可知敕作为王言,有其特定的使用对象。不过,与诏书专由皇帝使用不同,两汉时期凡尊长告诫后辈或下属都可称敕。如《汉书•成帝纪》记载,成帝曾要求“公卿申敕百寮,深思天诫”。可见官长可以敕成其下属。又如《三国志》卷七记载,曹操出征陶谦前,敕其家人说:“我若不还,往依孟卓。”这是尊长对家里子弟的诫敕。赵翼《陔馀丛考》对敕的使用情况有详细考察,他列举了众多史实,说明“盖古时诏敕本朝廷,而民间口语相沿,亦得通用”。直到南北朝后,敕书才成为皇帝专用的公牍文体。顾炎武《金石文字记•西岳华山庙碑》一文考证说:“汉时人官长行之掾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至南北朝以下,则此字惟朝廷专之。”
  较之汉魏,唐时敕书的使用逐渐严格起来,使用场合也开始增多,如《新唐书•百官志一》记载:“凡上之逮下,其制有六:一曰制,二曰敕,三曰册,天子用之。”《新唐书•百官志二》曰:“王言之制有七……四曰发敕,废置州县,增减官吏,发兵除免官爵,授六品以上官则用之;五曰敕旨,百官奏请施行则用之;六曰论事敕书,戒约臣下则用之;七曰敕牒,随事承制,不易于旧则用之。”而且唐朝在使用敕书时有一定的仪式,所谓“不经凤阁鸾台,不得称敕”。宋代宋敏求《春明退朝录》记载:“唐时,政事堂在门下省,而除拟百官,必中书令宣,侍郎奉,舍人行进,入画敕字,此所以为敕也。然后政事堂出牒布于外,所以云牒奉敕云云也。”此后历朝大致沿用唐时制度,略有变化。宋时,敕书除了对官员进行告诫警饬之意外,也可用来奖谕臣下,如欧阳修有《赐右屯卫大将军叔昭奖谕仁椤返取C髑辶酱则在赠封六品以下官职时,也称敕命。
  关于“敕”,要弄清楚一个文字问题。历代典籍对“敕”有记为“”的情况,如《书》有“天之命”,《易》有“法”。唐陆德明《经典释文》释“”云:“此俗字也,《字林》作‘取”。后世一些学者不同意陆德明的观点,如宋袁文《瓮牖闲评》卷四认为:“敕字从‘束’从‘文’,不从‘来’从‘力’,茸帜耸潜涮澹书犹可用也。至于字,则与赉字同,岂可谓之茸郑俊王之绩《铁立文起》对此问题进行了详细考证,认为“音,敕音尺,字义绝不相同。《书》之‘敕命’,《易》之‘敕法’,皆作,并传写之伪。”赵翼《陔馀丛考》对此问题也存在疑问,故在自注中特别引出《瓮牖闲评》的观点。《康熙字典》“辨似”篇对“笔画近似,音义显别,毫厘之间最易混淆”的字进行辨析,说:“龋音尺,制书”,“,音赖,劳。”可见此两字本无关联,后世混用或因形近而误。清代桂馥则认为隶体的“敕”多写作“”,故两字混用。时日既久,在“告敕”这个意义上,“敕”、“”通用的情况已成定势,但就严谨的文体意义而言,“敕书”不当作“书”。
  综上所述,制书、敕和诏各有特定的使用对象与场合,具有鲜明的公牍文体特征。尤其是唐代以后的制书与任模多用骈文,文辞华丽典重,缺少变化。不过,由于不同文体的功能和使用场合不同,语言修辞上,必须有独特的要求,文章表现出来的审美风格也迥然有异。刘勰认为“授官选贤,则义炳重离之辉;优文封策,则气含风雨之润;敕戒恒诰,则笔吐星汉之华;治戎燮伐,则声存雷之威;眚灾肆赦,则文有春露之滋;明罚敕法,则辞有秋霜之烈”。元代徐骏《诗文轨范》也认为:“诏宜典重温雅,谦恭恻怛之意蔼然;册文宜富而雅,制诰宜峻厉典重。”因此,我们在研究诏令类文体时,既要注意到此类文体强烈的政治色彩和实用性,同时也要从中国古代传统文章学的角度,挖掘其古代文章学方面的价值。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中文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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