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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會給中國帶來哪些變化?

國學新聞

2014-11-8 01:45|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4208| 評論: 8|原作者: 楊陽 譚蘭英|來自: 人民論壇

摘要: 儒生作為社會的治理主體,他們以儒教意識形態為主要的知識背景、思維方式和價值準則,在處理各種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務中,逐漸形成了相對固定行為模式。 ...

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主題是『依法治國』,公報對『依法治國』的性質、制度基礎、總體目標、主要任務作出了詳盡的闡述,在中共歷史上第一次提出了『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法治國家建設目標,極大地豐富了『依法治國』的理論內涵,也進一步拓展了這一理論在中國社會治理過程中的實踐空間,必將對中國社會的治理模式的轉變、政治運行過程、行政決策和行政執法、司法制度等產生深遠的影響。

在漫長的傳統社會中,中國文明形成了較為獨特的治理模式。廟堂內的皇帝---官僚士大夫與廟堂之外的鄉紳—儒生形成了較為穩定的聯盟關係。作為社會的治理主體,他們以儒教意識形態為主要的知識背景、思維方式和價值準則,在處理各種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務中,逐漸形成了相對固定行為模式。雖然當時的法律在社會治理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治理者不能隨意違背的重要準則,但是因為法律難以規範千差萬別的具體事務,在實踐中,往往需要治理者根據儒教意識形態的原則做出臨機決斷和自由裁量,各層級、各部門主官的主觀意志往往成為行政和司法決策中的決定性力量。

新中國成立之後,由於相關法律制度的缺失,在很長一段時期內,各級黨政機關都是依靠『紅頭文件』來指導和規範自身的工作。因為這些『紅頭文件』,給予各級黨政機關的只能是對某些問題的原則性指示,其規範類型與法律原則相近,遠不能具備法律規則所特有的具體而微的規範效力,因此,事實上,仍是賦予各級黨政機關較為寬泛的自由裁量權。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立法進程有了跨越式的發展,包括行政法規在內的各種法律規範逐步地建立健全起來,但是由於改革本身所必然具有的創新性和革命性本質,突破各種條條框框的束縛本身,在許多時候,就難免會有超越現行法律規範界限的可能。再加上各級黨政機關在推動地方經濟建設過程中,每遇社會矛盾,在解決中,為節省成本、提高效率,很少考慮現行法律規定,往往選擇法律以外的解決途徑,有時甚至不惜通過法外交易來化解矛盾,實現廉價的穩定目的。

以上之治理方式,在本質講,仍帶有明顯的中國傳統的儒家式人治特徵。雖然在某些時候或某些具體的個案中,可能達到節省行政成本、提高決策和執行效率的效果,但總體上卻是導致全國範圍內政出多門、政令不一、司法不公、地方保護主義盛行、矛盾集聚、群體性事件頻發的重要癥結之所在。因此,大力推進『依法治國』,做到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全民守法,最終必將完成對上述人治主義的治理模式的革命,構建起以法律為基本準則的現代治理模式,極大的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社會治理效率。

依法治國,社會治理的法治化模式的構建,需要有較為完備的法律體系。這種法律體系不是以『統治』或『維穩』為目的,而是以彰顯『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為主旨,以『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基本政治權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經濟、文化、社會等各方面權利得到落實』為目的。它必須凸顯全國人大作為最高立法機關的立法主導地位,杜絕政府及其部門越權立法的現象,建立起行政機關在人大指導下起草行政法規的運作機制,完善有廣大公民參與的相關立法程序,實現民主立法和科學立法。

客觀地說,經過30多年的立法工作,當今中國,依法治國的最大障礙已經不是法律制度的缺失,而是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執法不公,進而導致執法環境的不斷惡化。當然,某些地方黨政機關在工作中有法不依、執法不嚴,也有一定的客觀原因。近年來,地方政府經濟社會發展和社會維穩的壓力越來越重,為快速推進本地經濟發展、提升各項經濟指標,地方政府在很多項目開發中往往採取先建設、後報送審批的做法,明顯違反國務院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這不僅造成很多項目在建設初期缺乏合法性依據,處於非法狀態,也導致這些項目一旦引起糾紛,地方政府很難挺直腰杆嚴格執法,依法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利,不得不對鬧事群眾姑息遷就,最終導致惡性事件的爆發。近期雲南晉寧縣晉城鎮富有村發生的血腥事件就是一個典型的案例。

公報中要求各級黨政機關都必須對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建立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過、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這意味着各級黨政機關在行政決策的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到決策的民主性、科學性,還必須注重其合法性,不能再以時間緊、任務急等理由為各種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工程、項目、任務擅自打開方便之門,也意味着在任何行政工作中,國家的法律法規都必須首先得到維護和遵守。通過政府的守法、保證決策的合法性,以確保執行的嚴格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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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無論是德治,還是法治,其在社會治理中是否形成有效的治理制度,則要看兩『統』:治統、道統。道統主導並修正治統,則德漢、法治俱興,如治統凌駕道統之上,則德治法治俱衰!治統乃是治理者之統,道統乃是學者之統!如果學者是治理者的哈巴狗,那麼,治統凌駕於道統之上,就成為必然!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今人所謂的人治,實質是德治的衰落表現!由於禮崩樂壞,道德衰敗,德治中的德、禮被空虛化,而代之以執政者的個人主臆!這就和法治制度衰弱時,法律明文被空虛化,被無視化,而代之以統治者的個人主意是一樣的!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實際上,儒家從來提倡的是德治,不是人治!所謂德治,指社會治理,更多的遵循社會人倫的天然關係,則五德,進行治理。所以德治的許多形式表現為日常生活中的禮節!而在春秋時期,禮的內涵,更多是一種制度的意義!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儒家一直提倡的,是以人(民)為本的德治!由於德治以人為基礎,許多現代磚家總喜歡拿『其人在則政舉,其人亡則政息』等來說明儒家的人治思想。實際上,人治的概念本身是虛偽的!無論是什麼法理制度,所有的行政行為都由人(官員)做出,而在人類社會初期,官員的行政行為就被強行限定於王法之內!從這個本質上看,何來的『依靠個人意志實行』治理的制度!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01
這篇文章最大的不足,就是對傳統知之極乏,而對近代法治又一知半解!
不但確立了儒學為儒教,更將傳統的制度等同於『人治』!
人治是近代出現的辭彙,相對於法治而言,其實人治之說根本就不成立!國家治理,只有德治與法治之說,沒有什麼人治之說!試問,哪一個治理制度下,是不需要人來治理的?
有人說,人治是『官員就是王法』,法治是『憲法就是王法』。那麼,問題就來了,這兩概念,最後不都是以王法為原則嗎?!
其實,王法,本來就一直存在華夏歷史的政治制度中!至少可以追究到商朝的【湯刑】,【明居】等法!據此史實,誰敢說中國傳統是政府官員可以胡作非為,不依法辦事的!
將當今的學術概念及標準強套到傳統學術中,是今人無知且無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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