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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会给中国带来哪些变化?

国学新闻

2014-11-8 01:45|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4205| 評論: 8|原作者: 杨阳 谭兰英|來自: 人民论坛

摘要: 儒生作为社会的治理主体,他们以儒教意识形态为主要的知识背景、思维方式和价值准则,在处理各种政治、行政和司法事务中,逐渐形成了相对固定行为模式。 ...
依法治国:会给中国带来哪些变化?

不论是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还是确保行政决策的执行力,都必须以厘清各级党政机关、特别是各个职能部门、乃至相关岗位的职责边界为前提。长期以来,我国党政机关存在机构设置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足,各个职能部门之间权责界限模糊,岗位职责含混等一系列问题,客观上造成决策合法性不足、执行中潜规则盛行、乃至相互推诿扯皮、效率低下等现象。公报要求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其中权责法定、诚信守法,不仅提法甚为新颖,更是落实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司法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而司法公正的前提是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公报将司法公正作为法治社会的“生命线”,是基于对社会公正实现途径的深刻理解。在当今中国,司法不公导致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呈现逐年增多的趋势,已渐成威胁社会稳定最重要的诱因之一。造成司法不公的原因复杂,不能一概而论。但是领导干部以权代法,越权干预司法,地方司法机关出于地方利益考量违法裁判,司法机关受制于地方政府,以及司法工作人员政治素质、专业质素不高等等,都是造成冤假错案频现的重要原因。公报要求建立和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推进审判和执行权分离试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建立跨行政区的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等等,毫无疑问,都是非常有针对性的举措。

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就必须培育出深厚法治文化。由于长期的人治主义传统的影响,我国法治文化根基薄弱,这表现为宪法和法律在社会中很难得到应有的尊重,绝大多数人都习惯于按照习俗或潜规则处理各种事务。建设法治文化,就是要让宪法和法律规范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信仰,成为调节大多数社会关系的基本准则,成为裁量是非功过的基本价值维度,成为指导执政党、各级政府、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共同的“文化指令”。公报特别强调了社会自治,建立社会和公民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建立司法救济制度,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对养成公民普遍遵法、守法的法治文化的重要意义。

结合近年来司法系统正在推进的去行政化改革,公报对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相关制度保障也做出了重要规定。限于篇幅,本文不再赘述。可以想见的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本次全会所提出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种种构想,将会逐步落实为渐进式的制度创新,引发新一轮体制改革的浪潮,而我国距离全会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将渐行渐近。

(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

(原标题:依法治国:会给中国带来哪些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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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評論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无论是德治,还是法治,其在社会治理中是否形成有效的治理制度,则要看两“统”:治统、道统。道统主导并修正治统,则德汉、法治俱兴,如治统凌驾道统之上,则德治法治俱衰!治统乃是治理者之统,道统乃是学者之统!如果学者是治理者的哈巴狗,那么,治统凌驾于道统之上,就成为必然!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今人所谓的人治,实质是德治的衰落表现!由于礼崩乐坏,道德衰败,德治中的德、礼被空虚化,而代之以执政者的个人主臆!这就和法治制度衰弱时,法律明文被空虚化,被无视化,而代之以统治者的个人主意是一样的!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而实际上,儒家从来提倡的是德治,不是人治!所谓德治,指社会治理,更多的遵循社会人伦的天然关系,则五德,进行治理。所以德治的许多形式表现为日常生活中的礼节!而在春秋时期,礼的内涵,更多是一种制度的意义!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37
儒家一直提倡的,是以人(民)为本的德治!由于德治以人为基础,许多现代砖家总喜欢拿“其人在则政举,其人亡则政息”等来说明儒家的人治思想。实际上,人治的概念本身是虚伪的!无论是什么法理制度,所有的行政行为都由人(官员)做出,而在人类社会初期,官员的行政行为就被强行限定于王法之内!从这个本质上看,何来的“依靠个人意志实行”治理的制度!
引用 延章 2014-11-8 02:01
这篇文章最大的不足,就是对传统知之极乏,而对近代法治又一知半解!
不但确立了儒学为儒教,更将传统的制度等同于“人治”!
人治是近代出现的辞汇,相对于法治而言,其实人治之说根本就不成立!国家治理,只有德治与法治之说,没有什么人治之说!试问,哪一个治理制度下,是不需要人来治理的?
有人说,人治是“官员就是王法”,法治是“宪法就是王法”。那么,问题就来了,这两概念,最後不都是以王法为原则吗?!
其实,王法,本来就一直存在华夏历史的政治制度中!至少可以追究到商朝的《汤刑》,《明居》等法!据此史实,谁敢说中国传统是政府官员可以胡作非为,不依法办事的!
将当今的学术概念及标准强套到传统学术中,是今人无知且无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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