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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曾亦:當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戀問題,婚姻法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4-10-22 10:51|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6189| 評論: 3|原作者: 陳璧生、曾亦,等|來自: 觀察者網

摘要: 現代人將婚姻和家庭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以男歡女愛、卿卿我我的小情小志爲最高滿足,而完全喪失了更高的德行追求,這是否誤解了婚姻和家庭的本質 ...
對話曾亦:當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戀問題,婚姻法

方旭東:接下來是自由發言。

唐文明:兩位的發言,很像一種男性主義的宣言。(眾笑)不過,我覺得,在女性強權的今天,重申男尊女卑的道德,我認爲是有必要的,也是符合儒家經義的。但是,考慮到當下的處境,尤其是如何說服女性接受這一點,也許採取溫和些的態度,更爲關鍵。

干春松:讓女性朋友接受,這不是『與虎謀皮』嗎?(爆笑)

唐文明:關於這個問題,我想到一個例子,這是我老師的親身經驗。他說自己讀中學的時候,正值『文革』時期,他所在大院裡大都是政府官員的家庭。有一天,大院的孩子們都在喊要打到自己的父親,於是他也跟著喊,恰好他的母親聽到了,操起一條扁擔就打了過來。這個故事讓我很有啟發。因爲有了孩子。作爲母親的女性就有可能承認作爲父親的男性的尊位。就是說,如果父子關係是家庭的核心倫理,考慮到孩子的因素,女性是可能接受男尊女卑的觀念。舍此而外,我們還找不到其他合適的可能性。這是我想補充的第一點。

第二點,關於儒學如何進入公共生活,現在許多儒家是主張宗教的進路,而剛才曾亦和齊義虎的發言,則揭示了一條司法的進路。這一思路對我有很大啟發,我認爲,這與傳統儒家『經義人律』的做法是一致的,非常值得思考和重視。

第三點,關於【婚姻法】的問題。上次我們在莫干山開會,趙曉力對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三提出了批評,他的意思是,過去【婚姻法】是強調家庭的共有財產,而解釋三則強調個人財產,當時我覺得很有道理。後來,曾亦談了他的看法,認爲司法解釋三反而與儒家的思想比較合拍。乍一聽,我覺得很成問題,不過,我後來想想,還是覺得曾亦講得對。

因爲曾亦思路的關鍵在於,按照新的司法解釋,夫妻財產並不是完全歸屬於個人,而是歸屬於夫妻各自原來的家庭。從這個角度來看,這個司法解釋其實是強化了家庭的價值,特別是強化了上一代與下一代的關係,即父母和子女的關係。本來結婚意味著子女離開父母,獨立成家,然而,新的司法解釋卻給出了這樣一種可能性,即子女雖然結婚了,卻依然通過這種財產的共有,而保持著與自己父母的聯繫。儒家素來主張『同居共財』,沒想到,新的司法解釋卻爲這種倫理提供了一種新的制度基礎,可謂向前進了一步,這是非常有意義的一步。可以說,司法解釋三扭轉馬克思主義時代的婚姻觀念,使得婚姻不再只是男女兩個人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事情,從而爲現代婚姻回歸到傳統的『合二姓之好』的路子。多少提供了一些可能性。

因此,現在我覺得曾亦的這個思路可以理得很順。趙曉力的文章是【婚姻法吹響資本主義的號角】,然而,從曾亦的思路來看,或許資本主義的號角和儒家『經義入律』的號角,很多方面還是聲調一致的。

曾亦:文明剛才講的比我自己表述得還好。(眾笑)

丁耘:莫干山會議時,我就很震驚於曾亦的這個觀點,非常不理解。不過,現在聽文明兄這麼一說。覺得還是很有道理的。

郭曉東:前面休息的時候,我和璧生聊天。就說他講得很好。因爲我也覺得,儒家要想在當下的政治現實中有所作爲,法律可能還真是一個最佳的途徑。如果我們能使法律在其立意和闡釋上,能夠往儒家的方向稍稍靠攏一些,這不僅易於爲學者和民眾接受。而且,對現實來說,也是最無害的。當然,儒家朝這個方向還有很多事情要,路也很長,不過確實能夠大有作爲。前面璧生對【訴訟法】的解釋,與剛才曾亦、齊義虎對【婚姻法】的解釋,都是有開創意義的一步,我想,以後我們應該有更多這方面的討論。

齊義虎:確如郭老師所言,在目前的政治現實下,不論自由派取代共產黨的圖謀,還是一些儒家『儒化共產黨』的努力,都不太可能。我覺得,最現實的辦法還是政府讓出一部分權力,也就是司法領域的權力。【春秋】講『實與而文不與』,我們應該有這種智慧,對中國近代史要有一個不同於國、共兩黨的儒家式理解。我們應該把中國共產黨視爲近現代救亡史留給我們的最大財富,應該在這樣一份財富的基礎上,來講儒家的復興。

對此,我想提出這樣一種折衷的構想,即政教一體,卻有所分工。政教一體,指功能上的教養兼備;有所分工,指結構上的組織分立。譬如,我黨作爲一個有效率優勢的現代組織,可以處理行政,發展經濟,進行社會管理,提升軍事力量,充分發揮我黨在組織、動員方面的能力。另一方面,關於道德教化的領域,儒家則更爲擅長,諸如教育、文化、司法等方面,應該由儒家來擔當。尤其是司法。雖然是一種消極性的權力,但是,司法判決往往具有強大的社會教化和引導規範的效果,也就是古人講的『明刑弼教』。如果儒家能夠重新回歸司法領域,援禮人法,實現法律的儒家化。恢復中華法系的司法傳統,這樣,儒家雖然沒有直接掌握積極的行政權力,但是,儒家的價值和倫理完全可以活生生地進入現代社會。我認爲,目前講政治改革?必須打破西方那種『立法-行政-司法』的三權分立模式,拓寬我們的思路。否則,我們國家總是不免被西方列強牽著鼻子走,永遠沒有出路。

曾亦:義虎關於政治制度的設計,有很完整的一套想法,不過,現在由於時間限制,就不能讓他多講了。(眾笑)

郭曉東:談到中華法系來說,我們首先要問:立法的目的到底何在?對儒家而言,這個問題似乎很簡單,不過勸善禁惡而已。關鍵在於,儒家講的善惡到底是什麼?與西方倫理觀不一樣,在儒家看來,維護人倫就是善,破壞人倫就是惡。剛才曾亦與齊義虎的意圖是一致的,即都注意到了新的司法解釋對於維護人倫的積極作用,尤其是維護了家庭中的父子之倫。可以說,這就是司法解釋三的積極意義。當然,制訂新司法解釋的人可能沒有考慮到這一點,不過,兩位現在都把它解讀出來,從而重新確立了父子之倫在家庭中的軸心地位,進而確立家庭或家族在社會中的軸心地位,我覺得,這是本場發言最爲精彩的地方。

當時莫干山會議時,我對曾亦發言的感覺與丁耘差不多,也很驚訝,當時我還提了自己的不同考慮。後來回來後,曾亦、我和老郝對這個問題討論了好些次,覺得這個思路很有道理。

另外,我覺得,齊義虎和曾亦對家庭財產的看法有些分歧。因爲義虎對解釋三還是有些批評的,畢竟其目的還是爲了保護個人財產,從而破壞了家庭財產,是這樣嗎?

齊義虎:我是有這個意思。因爲在目前的法律體系里,還只是承認個人產權制,而不承認家庭產權制。借用剛才郝老師的一句話,我覺得,新的司法解釋只能算是『黨國一大步,儒家一小步』。(眾笑)

郭曉東:看來,你與曾亦的態度確有不同。據我的了解,曾亦差不多是充分肯定司法解釋三的。

郝兆寬:不過,我倒覺得這個分歧不是太大。因爲曾亦著眼的是黨國走的這一小步,雖然還很不夠,但起碼邁出了一小步。(眾笑)

郭曉東:趙曉力認爲司法解釋三使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重新造成了一個張力,而曾亦好像是認爲【婚姻法】本身就存在著張力,只不過以前沒有凸顯出來而已,現在,新的司法解釋則縮小了這種張力。從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是黨國走了一小步。

前面曾亦還說到一點。解釋三的出台,造成了一個客觀的後果,就是離婚率的極大提高。而且,歷次【婚姻法】的頒布都會造成這個後果。從這個意義上講,解釋三雖然有可能回歸父子之倫,卻對夫婦之倫是有破壞性的。其實,在莫干山的時候,我就對這點提出了疑問。現在,我依然覺得這是一個問題。

曾亦:趙曉力是由『共同財產』這個概念的分析入手,他認爲,以前的【婚姻法】只講『家庭財產』,現在卻提出了『共同財產』的概念,這意味著夫妻財產的個人化。我不同意這種說法。

首先,『共同財產』的概念其實很早就提出來了。不僅50年新中國的【婚姻法】中有這個概念,而且,30年代國民黨的【民法】中就有相關的內容。

其次,我覺得,曉力對『家庭財產』概念的理解有些偏。前面齊義虎反覆講一個道理,就是『家庭財產』本就與妻子無關,而是一個世代相傳的『祖產』概念。曉力則認爲,『家庭財產』本來就是以夫妻爲軸心建立起來的,現在新【婚姻法】搞出『共同財產』這個提法,好象夫妻就見外了,原先的家庭財產就個人化了。關鍵在於,古今家庭有一個根本的變化。古代家庭以父子爲軸心,而現代家庭則以夫妻爲軸心,因此,『家庭財產』的內涵也就不一樣,有一個古今的變化。可以說,曉力是站在現代家庭的立場,而義虎是站在古代家庭的立場,因而兩人對公有財產的理解也不同:古代家庭的公有財產是由父子相承構成的,妻子的財產卻不包括在裡面,只是私有財產;現代家庭的公有財產則是由夫妻共同建立的,而雙方父母的財產則不包括在內。

因此,從30年代開始,國、共兩黨的婚姻法規都是站在現代家庭的立場上,自然就有『共同財產』的內涵。曉力只是想維護舊【婚姻法】所反映的家庭模式,我和義虎則不一樣,則試圖回到更古老的家庭模式,即以父子關係爲軸心的傳統家庭,而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恰恰昭示了這樣一種可能性。而且,新的司法解釋把夫妻財產重新分割開來,而把父子財產融爲一體,這完全是儒家關於家庭的主張,就此而言,我對新【婚姻法】的肯定比齊義虎要更多。

另外,前面曉東關於儒家司法解釋的意義,講得非常好。我相信,司法解釋還只是開始,隨著時間的推移,儒家對所有現實問題都將展示其強大的解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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