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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曾亦:当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恋问题,婚姻法

国学新闻| 文化论坛

2014-10-22 10:51| 發佈者: 延章| 查看: 5991| 評論: 3|原作者: 陈璧生、曾亦,等|來自: 观察者网

摘要: 现代人将婚姻和家庭建立在感情的基础上,以男欢女爱、卿卿我我的小情小志为最高满足,而完全丧失了更高的德行追求,这是否误解了婚姻和家庭的本质 ...
对话曾亦:当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恋问题,婚姻法


曾亦:大家都知道,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其中规定“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且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此项解释甫一出台,即在各种媒体上引发了广泛的争议,尤其是网络上各种争论更是沸沸扬扬,好像都有立得住的理由,然而,皆不过各执一端而已。据称,此项解释借鉴了英美分别财产制的某些规定,且与《物权法》方面的某些专业考虑相适应。然而,却违背了我国《婚姻法》保护妇女之一贯精神,且就其社会效果而言,将使男子离婚更少顾虑而变得容易,从而破坏了家庭的稳定。但是,我发现,这些意见没有一种是站在传统的婚姻、家庭角度的,因此,我觉得儒家应该发出自己的声音,而且,还能提出一个更好的、能为各方面接受的解决方案。

现代中国思想有一个基本前提,就是摧毁传统家庭,而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订新的《婚姻法》,从而在制度上消灭传统的家庭关系和伦理。自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婚姻法》与相关法律文件的制订,以及历次修订,莫不贯彻了摧毁传统家庭的精神。因此,我认为,目前新《婚姻法》的问题以及引发的争议,并非是由最新的司法解释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历次《婚姻法》都偏离了中国固有的传统,违背中国数千年来最基本的家庭伦理,从而导致了人们的观念混乱而无所措手足。

较之土改政策,苏区时代的各种婚姻法规要西化得多,可是典型的教条主义,完全是把马克思主义当普遍真理而照搬到中国来的产物。1950年,新《婚姻法》制订时,时任法制委员会主任的王明(陈绍禹)对30年代苏区的《婚姻法》有过一番很高的评价。他这样说道:

[《婚姻法》]是以毛主席为首的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关于婚姻家庭和社会发展问题的学说具体运用来解决中国婚姻制度问题的最初的法律文献。这些文献,奠定了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底原则基础,标志了中国婚姻制度底大革命开端。(陈绍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起草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中国人民大学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国家与法权理论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第82页)

然而,源出于西方之马克思主义如何能成为指导中国现实的普遍真理?此问题从来没有得到严肃审慎的思考。我认为,唯有根植于本土之实际情况、有着数千年历史经验的儒学,才有指导中国现实之无可辩驳的合法性。可见,《婚姻法》的出发点从一开始就错了,从这个意义上讲,左派朋友站在80年代以前的旧《婚姻法》立场反对最新的《婚姻法》,本身就是成问题的。虽然,新《婚姻法》有种种问题,尤其不利于家庭之稳定,但是,我们如果因此回到一个更成问题的旧《婚姻法》立场,显然更不合时宜。

进而言之,历次《婚姻法》追求的目标从来与民生无关,从来就不是由个体的幸福与家庭的和谐出发,而是承担了过多的政治任务,欲藉此实现马克思主义追求的社会革命目标。换言之,《婚姻法》的目标,不过是要求人类牺牲其个体幸福,而去追求男女平等这个空洞的社会进步理想。姑且不论这一理想是否正当,是否可能,然而,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的是,这种理想对家庭生活造成了太多的灾难。譬如,夫妻间的矛盾、离婚率的上升、子女的孤独感,莫不由此理想所致,难道我们还要追求这种理想吗?如果我们仅仅是为了保护所谓抽象的“女权”,却罔顾现实中的种种祸害,这也太可笑了。(鼓掌)

陈明:曾亦这调子,简直是“政治不正确”啊!我担心女性同胞会打上门来。(众笑)

丁耘:还有好多“妇女之友”也会打上门来。(爆笑)

曾亦:我接着讲。就男女之平等而言,本有三方面内涵:其一,指父母平等。《仪礼?丧服》规定子为父服斩衰三年,为母则为齐衰三年;若父在,则为母一年。可见,对子女而言,父母是不平等的,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父要高于母。到了明太祖的时候,规定子为父为母皆服斩衰三年,这样,传统社会最终实现了父母之平等。由此可见,父母之间的平等并不是现代社会追求的目标。

其二,指夫妻平等。《丧服》规定妻为夫服斩衰三年,而夫为妻仅齐衰一年,可见,夫妻之间是不平等的,而且,这种不平等较诸父母之间,要大得多。此后两千多年,妻子的地位始终没有得到提高,至少从礼制与法律的规定看来是如此。在传统家庭中,女子之于父为女,于夫为妻,于舅姑为妇,皆不得称尊,唯于子始有尊名。正因如此,妻子必须生育,只有做了母亲,才可以称为“母尊”,从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可以说,现代社会追求的男女平等,最主要体现在夫妻方面。不难发现,现代《婚姻法》为此作了诸多的规定,譬如,反对家庭暴力、离婚时对妇女的保护、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及政府提高妇女社会经济地位的种种举措,其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妻子,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这种做法完全背离了“家无二主”这种自然的道理,非常不利于家庭的稳定,消极后果极为明显。因此,每当新《婚姻法》颁布时,必然伴随着离婚率的大幅度上升,30年代如此,50年亦如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何尝不如此?

丁耘:以前有一句老话宁拆三座庙,不毁一桩婚”,因此,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法院一般是劝和不劝离。这也表明,我们搞的从来就是“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而不是西方的马克思主义。

郝兆宽:丁耘总忘不了为自己身上的“红色”作辩护。(众笑)

曾亦:关于夫妻平等,我再讲一点。一般认为,离婚对女子是不利的,但是,很奇怪,提出离婚的多是女子,而且态度常常很坚决,简单是义无反顾。然而,我们的政府却只考虑到前者,因此,从苏区时代的《婚姻条例》、《婚姻法》开始,就制订种种办法鼓励女子离婚。当时有一个考虑,男女毕竟在体力上是有差距的,这对妇女离婚后的生活非常不利,那么,怎么办呢?首先,政府规定男女财产平分,这在过去是非常不合理的,因为这意味着女子不仅可以带走自己的嫁妆,还把男子的祖产割掉了一部分。但是,女子分到田地之后,却没有足够的能力来耕种。虽然,人们都愿意到寡妇门前来遛达,但是,这样是不能“可持续发展”的。(众笑)当时的苏维埃政府就出了一个损招,非常不通人情,那就让你的前夫来帮忙耕种,一直等你找到新的丈夫为止。这个办法,让男人情何以堪啊!(爆笑)

还有第三种平等,即婚前男女的平等,或指公共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其实,现代社会已经部分实现了这种平等。譬如,男女一般都能受到同样的教育,而且,女子在学校中的成绩还更优秀。不过,当女子一旦进人公共生活,却因为性别的差异而越来越不如男子。恩格斯曾经设想,现代大工业的发展将消除男女之间在体力上的差距,现在看来还是很难。并且,我党对这种男女平等的追求,似乎最终还是为夫妻平等准备条件。譬如,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第11条规定:“中华苏维埃正确以保证彻底地实现妇女解放为目的,承认婚姻自由,实行各种保护妇女的办法,使妇女能够从事实上得到摆脱家务束缚的物质基础,而参加全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本来家庭事务是女子的胜场,是女子优势的体现,然而,现在女子多倾向于离开自己擅长的领域,非要与男子在公共生活中角力,这对女子来说不知是悲剧,还是喜剧?

其实,我们不难发现,女子一方面期待参与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又处处寻求男子的保护,可谓自相矛盾。并且,女子从事很多公共生活时,更多还是依赖自己的性别差异,譬如青春、美貌之类的自然特点,这就注定了男女平等的追求不过是空想而已。如果男女真的要平等竞争的话,结局是注定的,要么是美女与野兽的关系,要么就是兔子与猎人的关系。(爆笑)因此,马克思主义对男女平等的追求实属过当,完全抹杀了人类身上的自然属性差异。马克思主义声称自由是对自然的超越,然而,问题在于,人类追求自由,就一定需要超越自然吗?女子若不能认清自身的自然性格,一味与男子争胜,终将悔之莫及。不过,很多认清自己性别特点的女人,就是靠色相博上位,大家看看现在的媒体、网络,都是在宣扬这类经验,还把某个部位叫“事业线”。(众笑)然而,这就注定了女子在社会中先天的弱势。总不成人人都做武则天吧!其实,即便是武则天,也是靠色相上位的。(爆笑)

齐义虎:当初把妇女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好像是为了妇女之自由,其实也有功利的考虑,即把妇女当做和男性一样的劳动力,不仅推向田间工场,还推向战场。七八十年代以前,当时新中国推崇的女性形象,就是那种很强势、男性化的女性不爱红妆爱武装”,其实这恰恰是对女性的最大贬低。马克思主义在很多方面都继承了资本主义的原则,只不过把它普遍化了。譬如,在女性变成劳动力这点上。以前我们常骄傲地宣称,自己比资本主义更民主,因为我们给了妇女平等的选举权。但是,获得选举权是有代价的,那就是要承担起和男人同样的义务。表面上,民主让你成为国家的主人,其实是让你成为国家的奴隶。因此,我觉得,儒家要重建家庭,就得改变这种抹杀性别差异的抽象男女平等观,重新回到夫妇有别的内外分工制,让女性回归家庭。

我有一个设想,能否实行女性半日工作制,半天在外上班,半天回归家庭,照顾父母、丈夫和子女。这样,既没有完全断绝妇女和社会的接触,同时又兼顾了家庭。

曾亦:齐义虎的这个设想,很有意思,目前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办法。现代人认为男女之不平等,根本是因为女子在经济上不能独立,因此,国家的政策是要鼓励女子出来工作。不过,现在女子可能有些矛盾,一方面想出来工作,另一方面又只想在家里享福。那怎么办呢?我觉得,女性同胞应该能接受义虎的这个办法。

而且,现在女子虽然讲平等,讲独立,但是,又觉得男子应该多花钱,多照顾女子,因此,男女收入如果差不多的话,肯定会出矛盾的。为了维持家庭之稳定,理顺男女之关系,通过缩短女子的工作时间,从而降低女子的收入,可谓一举两得的好办法。

因此,古人的智慧在于,充分认识到男女在自然方面的差异,而制订出相应的家庭规范与行为准则,主张内外有别,男主外,女主内。如是,男女各有所主,各擅胜场,从而相互协同,互相配合,促进家庭整体的发展,而为家庭成员的“双赢”创造条件。

郝兆宽:其实,即便是美国的家庭,女子生完小孩之后,也是辞职在家做全职太太的。直到小孩上小学,才继续工作。

方旭东:大家都在做复辟的美梦呢!(众笑)曾亦继续讲。

曾亦:那么,为了实现男女平等之目标,现代《婚姻法》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最重要一点,就是规定妇女有财产继承的权利。

中国自秦汉以后,财产的继承,基本上实行诸子均分的做法。通常,女儿没有继承财产之说,除非无子,可以招赘的方式让女儿继承整个家产。显然,这个做法是为了守住家产,与现代女子的财产继承权性质不一样。不过,当女子出嫁时,还是可以获得一份嫁妆,其性质相当于遗产,当然数额一般不如男子继承的财产,这就是妆奁制。到了1926年,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了一个《妇女运动决议案》,里面规定未出嫁女子有继承财产的权利。这个规定虽然提高了女儿的地位,但并没有越出传统的传子制内涵。不久,国民党进一步规定,出嫁女子也有财产继承权。这可是一个翻天覆地的规定,对中国之家庭关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为这意味着,不仅出嫁女子可以继承其父母的财产,还意味着作为妻子可以继承丈夫的财产。1931年,中央苏区制订的《婚姻条例》中就把这里面的内涵明确为这样的法律语言:“夫妻可以相互继承财产。”此后,历次《婚姻法》修订,这个条款都没有丝毫改动。

这条规定又引出了现代《婚姻法》的一个重大概念,即“共同财产”的概念。1930年,国民党颁布的《民法亲属编》涉及了“共同财产”的内容。到了1950年,新中国的《婚姻法》不仅提出了“共同财产”的概念,还提到了“家庭财产”的概念。显然,这两个概念是不同的,因为“共同财产”仅仅指夫妻因为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财产,而“家庭财产”则不同,还包括婚前的个人财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可见,“家庭财产”的范围较“共同财产”要大。不过,80年代以前,因为大家都是无产阶级,私有财产还很不发达,因此,两种财产在金钱数额上的差别,一般不是太大。然而,90年代末以后,随着房屋的私有化改革,尤其是2003年以后房产价格的飚升,“共同财产”与“夫妻财产”的差别明显化了,“共同财产”在“家庭财产”中的比重也越来越小。尤其当子女越来越依靠各自父母的赠予才能购房时,以致于使两种财产的差别超过了一定的界限,终于使“家庭财产”的内涵发生了质的变化。现代核心家庭是以已婚夫妻为中心,上养父母,下育子女,其实,内中尚有一层财产内涵,即夫妻共同财产亦为家庭之主要部分,而婚前财产不论得自父母与否,都只是共同财产的补充而已。然而,房价的飙升使得大多数子女必须依靠父母的赠予,其比重之大,完全使家庭财产的构成发生了根本的变化,且由于现在夫妻关系愈加不稳定,这些情况都让《婚姻法》必须明晰婚前财产的所有权。

现在我们看到,《婚姻法》既规定“夫妻相互继承财产”,这意味着夫妻一体成为现代家庭的核心,然而,“共同财产”的规定又意味着为财产的分割、从而家庭的最终瓦解准备了可能性,可见,现代《婚姻法》这两条基本规定,其实是相互矛盾的。古代因为“父子一体”,诸子得以继承父产,可谓天经地义,这也是传统孝道的物质基础。然而,现代生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态,这自然密切了夫妻关系,经义中的“夫妻一体”内涵终于在现代法律中得到体现,这就是“夫妻相互继承财产”,可以说,此条规定的合理性正在于此。然而,“共同财产”概念的内在矛盾,终于在现实的逼迫下而展现出来了,从而凸显出现代人久已忽视的“父子一体”内涵。我想,最新《婚姻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将使现代人意识到,家庭不能仅仅依靠“夫妻一体”,还需要“父子一体”,从而为传统孝道的复兴提供了制度上的前提。

而且,马克思主义是将家庭与私有制联系在一起的,换言之,正是因为人类有了家庭,才产生了一切罪恶根源的私有制,那么,未来随着私有制的灭亡,家庭亦将随之消亡。因此,80年代以前,中国虽然有家庭,但根本还是一个公有制社会,家庭本身的私有属性得到了抑制,《婚姻法》中关于私有财产的规定是不明显的。正因如此,80年代以来,随着整个中国社会朝私有化方向的高歌猛进,家庭中固有的私有属性开始发展起来了,《婚姻法》中关于财产的种种规定,必将冲出意识形态的牢笼,开始以其自身的逻辑在运动。可以说,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正是私有财产自身运动的结果。此时,夫妻不再是同志加伴侣,而是有着自身利益的个体。这种利益的排他性,虽然一定程度能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融,然而,残酷的现实将更多使人们意识到夫妻在利益上的差异,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财产赠予,终于让人们唤起对古老婚姻观念的记忆。此时,婚姻不再是相爱中男女个体的事情,而是两个家庭的联合,即“合二姓之好”。堕入爱河的男女双方,或许可以忽视利益上的分歧,然而,婚姻毕竟不是只有爱情,尤其是双方的父母不可能完全没有利益上的考虑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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