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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話曾亦:當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戀問題,婚姻法

國學新聞| 文化論壇

2014-10-22 10:51| 發布者: 延章| 查看: 6185| 評論: 3|原作者: 陳璧生、曾亦,等|來自: 觀察者網

摘要: 現代人將婚姻和家庭建立在感情的基礎上,以男歡女愛、卿卿我我的小情小志為最高滿足,而完全喪失了更高的德行追求,這是否誤解了婚姻和家庭的本質 ...
對話曾亦:當代儒家如何看待婚戀問題,婚姻法


曾亦:大家都知道,今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中規定『婚後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且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此項解釋甫一出台,即在各種媒體上引發了廣泛的爭議,尤其是網絡上各種爭論更是沸沸揚揚,好像都有立得住的理由,然而,皆不過各執一端而已。據稱,此項解釋借鑑了英美分別財產制的某些規定,且與【物權法】方面的某些專業考慮相適應。然而,卻違背了我國【婚姻法】保護婦女之一貫精神,且就其社會效果而言,將使男子離婚更少顧慮而變得容易,從而破壞了家庭的穩定。但是,我發現,這些意見沒有一種是站在傳統的婚姻、家庭角度的,因此,我覺得儒家應該發出自己的聲音,而且,還能提出一個更好的、能為各方面接受的解決方案。

現代中國思想有一個基本前提,就是摧毀傳統家庭,而最主要的手段就是制訂新的【婚姻法】,從而在制度上消滅傳統的家庭關係和倫理。自上世紀二三十年代以來,【婚姻法】與相關法律文件的制訂,以及歷次修訂,莫不貫徹了摧毀傳統家庭的精神。因此,我認為,目前新【婚姻法】的問題以及引發的爭議,並非是由最新的司法解釋造成的,根本原因在於,歷次【婚姻法】都偏離了中國固有的傳統,違背中國數千年來最基本的家庭倫理,從而導致了人們的觀念混亂而無所措手足。

較之土改政策,蘇區時代的各種婚姻法規要西化得多,可是典型的教條主義,完全是把馬克思主義當普遍真理而照搬到中國來的產物。1950年,新【婚姻法】制訂時,時任法制委員會主任的王明(陳紹禹)對30年代蘇區的【婚姻法】有過一番很高的評價。他這樣說道:

[【婚姻法】]是以毛主席為首的中國共產黨將馬克思、恩格斯、列寧、斯大林關於婚姻家庭和社會發展問題的學說具體運用來解決中國婚姻制度問題的最初的法律文獻。這些文獻,奠定了廢除封建主義婚姻制度和建立新民主主義婚姻制度底原則基礎,標誌了中國婚姻制度底大革命開端。(陳紹禹:【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起草經過和起草理由的報告】;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與法權理論教研室:【國家與法權理論參考資料】,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57年,第82頁)

然而,源出於西方之馬克思主義如何能成為指導中國現實的普遍真理?此問題從來沒有得到嚴肅審慎的思考。我認為,唯有根植於本土之實際情況、有着數千年歷史經驗的儒學,才有指導中國現實之無可辯駁的合法性。可見,【婚姻法】的出發點從一開始就錯了,從這個意義上講,左派朋友站在80年代以前的舊【婚姻法】立場反對最新的【婚姻法】,本身就是成問題的。雖然,新【婚姻法】有種種問題,尤其不利於家庭之穩定,但是,我們如果因此回到一個更成問題的舊【婚姻法】立場,顯然更不合時宜。

進而言之,歷次【婚姻法】追求的目標從來與民生無關,從來就不是由個體的幸福與家庭的和諧出發,而是承擔了過多的政治任務,欲藉此實現馬克思主義追求的社會革命目標。換言之,【婚姻法】的目標,不過是要求人類犧牲其個體幸福,而去追求男女平等這個空洞的社會進步理想。姑且不論這一理想是否正當,是否可能,然而,現實中我們常常看到的是,這種理想對家庭生活造成了太多的災難。譬如,夫妻間的矛盾、離婚率的上升、子女的孤獨感,莫不由此理想所致,難道我們還要追求這種理想嗎?如果我們僅僅是為了保護所謂抽象的『女權』,卻罔顧現實中的種種禍害,這也太可笑了。(鼓掌)

陳明:曾亦這調子,簡直是『政治不正確』啊!我擔心女性同胞會打上門來。(眾笑)

丁耘:還有好多『婦女之友』也會打上門來。(爆笑)

曾亦:我接着講。就男女之平等而言,本有三方面內涵:其一,指父母平等。【儀禮?喪服】規定子為父服斬衰三年,為母則為齊衰三年;若父在,則為母一年。可見,對子女而言,父母是不平等的,父是至尊,母只是私尊,父要高於母。到了明太祖的時候,規定子為父為母皆服斬衰三年,這樣,傳統社會最終實現了父母之平等。由此可見,父母之間的平等並不是現代社會追求的目標。

其二,指夫妻平等。【喪服】規定妻為夫服斬衰三年,而夫為妻僅齊衰一年,可見,夫妻之間是不平等的,而且,這種不平等較諸父母之間,要大得多。此後兩千多年,妻子的地位始終沒有得到提高,至少從禮制與法律的規定看來是如此。在傳統家庭中,女子之於父為女,於夫為妻,於舅姑為婦,皆不得稱尊,唯於子始有尊名。正因如此,妻子必須生育,只有做了母親,才可以稱為『母尊』,從而提升在家庭中的地位。可以說,現代社會追求的男女平等,最主要體現在夫妻方面。不難發現,現代【婚姻法】為此作了諸多的規定,譬如,反對家庭暴力、離婚時對婦女的保護、夫妻共同財產的規定,以及政府提高婦女社會經濟地位的種種舉措,其目的都是為了保護妻子,提升妻子在家庭中的地位。這種做法完全背離了『家無二主』這種自然的道理,非常不利於家庭的穩定,消極後果極為明顯。因此,每當新【婚姻法】頒布時,必然伴隨着離婚率的大幅度上升,30年代如此,50年亦如此,2001年的新【婚姻法】,何嘗不如此?

丁耘:以前有一句老話寧拆三座廟,不毀一樁婚』,因此,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法院一般是勸和不勸離。這也表明,我們搞的從來就是『中國化的馬克思主義』,而不是西方的馬克思主義。

郝兆寬:丁耘總忘不了為自己身上的『紅色』作辯護。(眾笑)

曾亦:關於夫妻平等,我再講一點。一般認為,離婚對女子是不利的,但是,很奇怪,提出離婚的多是女子,而且態度常常很堅決,簡單是義無反顧。然而,我們的政府卻只考慮到前者,因此,從蘇區時代的【婚姻條例】、【婚姻法】開始,就制訂種種辦法鼓勵女子離婚。當時有一個考慮,男女畢竟在體力上是有差距的,這對婦女離婚後的生活非常不利,那麼,怎麼辦呢?首先,政府規定男女財產平分,這在過去是非常不合理的,因為這意味着女子不僅可以帶走自己的嫁妝,還把男子的祖產割掉了一部分。但是,女子分到田地之後,卻沒有足夠的能力來耕種。雖然,人們都願意到寡婦門前來遛達,但是,這樣是不能『可持續發展』的。(眾笑)當時的蘇維埃政府就出了一個損招,非常不通人情,那就讓你的前夫來幫忙耕種,一直等你找到新的丈夫為止。這個辦法,讓男人情何以堪啊!(爆笑)

還有第三種平等,即婚前男女的平等,或指公共生活中男女的平等。其實,現代社會已經部分實現了這種平等。譬如,男女一般都能受到同樣的教育,而且,女子在學校中的成績還更優秀。不過,當女子一旦進人公共生活,卻因為性別的差異而越來越不如男子。恩格斯曾經設想,現代大工業的發展將消除男女之間在體力上的差距,現在看來還是很難。並且,我黨對這種男女平等的追求,似乎最終還是為夫妻平等準備條件。譬如,1931年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憲法大綱】第11條規定:『中華蘇維埃正確以保證徹底地實現婦女解放為目的,承認婚姻自由,實行各種保護婦女的辦法,使婦女能夠從事實上得到擺脫家務束縛的物質基礎,而參加全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生活。』本來家庭事務是女子的勝場,是女子優勢的體現,然而,現在女子多傾向於離開自己擅長的領域,非要與男子在公共生活中角力,這對女子來說不知是悲劇,還是喜劇?

其實,我們不難發現,女子一方面期待參與公共生活,另一方面,又處處尋求男子的保護,可謂自相矛盾。並且,女子從事很多公共生活時,更多還是依賴自己的性別差異,譬如青春、美貌之類的自然特點,這就註定了男女平等的追求不過是空想而已。如果男女真的要平等競爭的話,結局是註定的,要麼是美女與野獸的關係,要麼就是兔子與獵人的關係。(爆笑)因此,馬克思主義對男女平等的追求實屬過當,完全抹殺了人類身上的自然屬性差異。馬克思主義聲稱自由是對自然的超越,然而,問題在於,人類追求自由,就一定需要超越自然嗎?女子若不能認清自身的自然性格,一味與男子爭勝,終將悔之莫及。不過,很多認清自己性別特點的女人,就是靠色相博上位,大家看看現在的媒體、網絡,都是在宣揚這類經驗,還把某個部位叫『事業線』。(眾笑)然而,這就註定了女子在社會中先天的弱勢。總不成人人都做武則天吧!其實,即便是武則天,也是靠色相上位的。(爆笑)

齊義虎:當初把婦女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好像是為了婦女之自由,其實也有功利的考慮,即把婦女當做和男性一樣的勞動力,不僅推向田間工場,還推向戰場。七八十年代以前,當時新中國推崇的女性形象,就是那種很強勢、男性化的女性不愛紅妝愛武裝』,其實這恰恰是對女性的最大貶低。馬克思主義在很多方面都繼承了資本主義的原則,只不過把它普遍化了。譬如,在女性變成勞動力這點上。以前我們常驕傲地宣稱,自己比資本主義更民主,因為我們給了婦女平等的選舉權。但是,獲得選舉權是有代價的,那就是要承擔起和男人同樣的義務。表面上,民主讓你成為國家的主人,其實是讓你成為國家的奴隸。因此,我覺得,儒家要重建家庭,就得改變這種抹殺性別差異的抽象男女平等觀,重新回到夫婦有別的內外分工制,讓女性回歸家庭。

我有一個設想,能否實行女性半日工作制,半天在外上班,半天回歸家庭,照顧父母、丈夫和子女。這樣,既沒有完全斷絕婦女和社會的接觸,同時又兼顧了家庭。

曾亦:齊義虎的這個設想,很有意思,目前還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現代人認為男女之不平等,根本是因為女子在經濟上不能獨立,因此,國家的政策是要鼓勵女子出來工作。不過,現在女子可能有些矛盾,一方面想出來工作,另一方面又只想在家裡享福。那怎麼辦呢?我覺得,女性同胞應該能接受義虎的這個辦法。

而且,現在女子雖然講平等,講獨立,但是,又覺得男子應該多花錢,多照顧女子,因此,男女收入如果差不多的話,肯定會出矛盾的。為了維持家庭之穩定,理順男女之關係,通過縮短女子的工作時間,從而降低女子的收入,可謂一舉兩得的好辦法。

因此,古人的智慧在於,充分認識到男女在自然方面的差異,而制訂出相應的家庭規範與行為準則,主張內外有別,男主外,女主內。如是,男女各有所主,各擅勝場,從而相互協同,互相配合,促進家庭整體的發展,而為家庭成員的『雙贏』創造條件。

郝兆寬:其實,即便是美國的家庭,女子生完小孩之後,也是辭職在家做全職太太的。直到小孩上小學,才繼續工作。

方旭東:大家都在做復辟的美夢呢!(眾笑)曾亦繼續講。

曾亦:那麼,為了實現男女平等之目標,現代【婚姻法】有哪些具體規定呢?最重要一點,就是規定婦女有財產繼承的權利。

中國自秦漢以後,財產的繼承,基本上實行諸子均分的做法。通常,女兒沒有繼承財產之說,除非無子,可以招贅的方式讓女兒繼承整個家產。顯然,這個做法是為了守住家產,與現代女子的財產繼承權性質不一樣。不過,當女子出嫁時,還是可以獲得一份嫁妝,其性質相當於遺產,當然數額一般不如男子繼承的財產,這就是妝奩制。到了1926年,國民黨第二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一個【婦女運動決議案】,裡面規定未出嫁女子有繼承財產的權利。這個規定雖然提高了女兒的地位,但並沒有越出傳統的傳子制內涵。不久,國民党進一步規定,出嫁女子也有財產繼承權。這可是一個翻天覆地的規定,對中國之家庭關係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因為這意味着,不僅出嫁女子可以繼承其父母的財產,還意味着作為妻子可以繼承丈夫的財產。1931年,中央蘇區制訂的【婚姻條例】中就把這裡面的內涵明確為這樣的法律語言:『夫妻可以相互繼承財產。』此後,歷次【婚姻法】修訂,這個條款都沒有絲毫改動。

這條規定又引出了現代【婚姻法】的一個重大概念,即『共同財產』的概念。1930年,國民黨頒布的【民法親屬編】涉及了『共同財產』的內容。到了1950年,新中國的【婚姻法】不僅提出了『共同財產』的概念,還提到了『家庭財產』的概念。顯然,這兩個概念是不同的,因為『共同財產』僅僅指夫妻因為共同生活而取得的財產,而『家庭財產』則不同,還包括婚前的個人財產,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財產。可見,『家庭財產』的範圍較『共同財產』要大。不過,80年代以前,因為大家都是無產階級,私有財產還很不發達,因此,兩種財產在金錢數額上的差別,一般不是太大。然而,90年代末以後,隨着房屋的私有化改革,尤其是2003年以後房產價格的飈升,『共同財產』與『夫妻財產』的差別明顯化了,『共同財產』在『家庭財產』中的比重也越來越小。尤其當子女越來越依靠各自父母的贈予才能購房時,以致於使兩種財產的差別超過了一定的界限,終於使『家庭財產』的內涵發生了質的變化。現代核心家庭是以已婚夫妻為中心,上養父母,下育子女,其實,內中尚有一層財產內涵,即夫妻共同財產亦為家庭之主要部分,而婚前財產不論得自父母與否,都只是共同財產的補充而已。然而,房價的飆升使得大多數子女必須依靠父母的贈予,其比重之大,完全使家庭財產的構成發生了根本的變化,且由於現在夫妻關係愈加不穩定,這些情況都讓【婚姻法】必須明晰婚前財產的所有權。

現在我們看到,【婚姻法】既規定『夫妻相互繼承財產』,這意味着夫妻一體成為現代家庭的核心,然而,『共同財產』的規定又意味着為財產的分割、從而家庭的最終瓦解準備了可能性,可見,現代【婚姻法】這兩條基本規定,其實是相互矛盾的。古代因為『父子一體』,諸子得以繼承父產,可謂天經地義,這也是傳統孝道的物質基礎。然而,現代生活發生了很大的變化,父子析居已成常態,這自然密切了夫妻關係,經義中的『夫妻一體』內涵終於在現代法律中得到體現,這就是『夫妻相互繼承財產』,可以說,此條規定的合理性正在於此。然而,『共同財產』概念的內在矛盾,終於在現實的逼迫下而展現出來了,從而凸顯出現代人久已忽視的『父子一體』內涵。我想,最新【婚姻法】的積極意義在於,將使現代人意識到,家庭不能僅僅依靠『夫妻一體』,還需要『父子一體』,從而為傳統孝道的復興提供了制度上的前提。

而且,馬克思主義是將家庭與私有制聯繫在一起的,換言之,正是因為人類有了家庭,才產生了一切罪惡根源的私有制,那麼,未來隨着私有制的滅亡,家庭亦將隨之消亡。因此,80年代以前,中國雖然有家庭,但根本還是一個公有制社會,家庭本身的私有屬性得到了抑制,【婚姻法】中關於私有財產的規定是不明顯的。正因如此,80年代以來,隨着整個中國社會朝私有化方向的高歌猛進,家庭中固有的私有屬性開始發展起來了,【婚姻法】中關於財產的種種規定,必將衝出意識形態的牢籠,開始以其自身的邏輯在運動。可以說,新【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釋正是私有財產自身運動的結果。此時,夫妻不再是同志加伴侶,而是有着自身利益的個體。這種利益的排他性,雖然一定程度能夠為夫妻共同生活所消融,然而,殘酷的現實將更多使人們意識到夫妻在利益上的差異,尤其是父母對子女的財產贈予,終於讓人們喚起對古老婚姻觀念的記憶。此時,婚姻不再是相愛中男女個體的事情,而是兩個家庭的聯合,即『合二姓之好』。墮入愛河的男女雙方,或許可以忽視利益上的分歧,然而,婚姻畢竟不是只有愛情,尤其是雙方的父母不可能完全沒有利益上的考慮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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