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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子社會教育] 勿將未成年人保護法變異爲溺愛法縱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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懋基 發表於 2018-11-26 12: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中國實施計劃生育政策,推行獨生優生策略以來,普遍的獨生子女導致社會對於兒童的關懷,從培育變質爲溺愛。

雖然中國一直都存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但該法的主旨思想,卻未能端正未成年人的人生觀,價值觀,人際觀,責任觀,甚至出現誤導。從一九九七年及二零一二年兩次修訂的內容,都可以窺見一斑,如將師生關係本末顛倒,鼓勵青少年出賣師友,將未成年人從接受教育的地位置換爲主導教育的地位,等等。

近年來,校園安全事故屢屢發生,未成年人被控制賣藝、乞討、賣淫的現象越來越多,這是需要修改未成年人保護法,加強保護未成年人的現實要求。而且,青少年沉迷網絡,實施犯罪的現象也越來越普遍,綜合這些現象,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勢在必行。提高對那些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的打擊力度,保障青少年正義人格的建立,保障青少年人文觀念的培養,應當是修訂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目的。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未成年人保護法宣傳

而在這兩次的修訂中,有的地方體現了對未成年人人格的保護,但未體現如何建立未成年人的正義人格,甚至在人文觀念上反其道而行。

例如一九九七年修訂案中,禁止體罰未成年人,是如此規定的: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爲

人格的建立

人格的建立

保障人格的建立不等於保護所有的人格

該條款應當說有效地保護了未成年人的人格,但卻並未明確保障的人格是否具有正義性。爲何這樣說呢?再看看其他的修訂內容: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寢室、活動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場所吸菸、飲酒。並規定了,如果學生在校園內,見到老師抽菸,學生可以理直氣壯地制止。

師生關係

師生關係

正確的師生關係應當是如何的?

這種規定是十分錯誤的,首先,老師的錯誤行爲,應當由學校進行處罰,學生在正義上,對於老師是沒有資格做命令式的要求的;其次,該條款雖然保障了未年成人的健康及人格,但卻縱容甚至滋生了未成年人的性惡一面;再次,修訂的內容,對於師生關係的發展,起到了破壞的作用。必須要認識到,公平、正直、仁義、忠信等,才是人格的重要組成部分,用儒家五德來說就是:恭寬信敏惠、溫良恭儉讓、仁義禮智信,以下是相關參考文章:

格局是什麼意思?怎麼樣提高自己的格局?兼論王道格局 【論語】繹義·塑造理想人格·【衛靈公】詮解 古代君子六藝五德四修具體是指什麼

再來看看二零一二年,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所作的修訂: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教師處罰學生被普遍定義爲體罰

第五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爲:訊問、審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詢問未成年證人、被害人,應當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員到場

天子犯法與庶民同罪。

該條款的修訂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仍存在包庇未成年人,扭曲社會公平正義的可能性。未成年人雖然由於智力發育不完善,在責任認知上有所欠缺,但是,一旦產生犯罪行爲,法制應當保障的,是當事雙方的公平正義;當事的青少年由於責任認知及承擔能力有限,避免的責任應當由監護人(或法定代理人)承擔。

11月21日,一則『陝西神木15歲少女被數名同齡人強迫賣淫後被毆打致死』的消息傳遍網際網路,該消息顯示,涉事少女的家屬確認,少女劉雨化名9月22日以給同學送書的名義,離家後至今未歸,直到11月20日,有民警通知他們去辨認屍體。

受害少女劉雨

受害少女劉雨

受害少女劉雨

消息曝出的案情觸目驚心:數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將少女劉雨帶『去金鵬商務賓館賣淫』引號內容爲消息原文,下同不贅,『後因嫖客不滿意』,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將其『衣服脫光後』,『輪流用皮帶、拳腳、磚頭』對少女『進行長達數小時的毆打』,導致少女死亡;更恐怖的是,該數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後對『屍體肢解』並『掩埋』。

如此殘忍熟練的犯罪方式,即使在成年犯罪案件中也屬罕見。而令人難以置信的是,『六名嫌疑人均爲劉雨同齡人,年齡在14-17歲之間』。

該案件的麻煩在於,根據刑法規定,14至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對法律所規定的八種犯罪承擔刑事責任;16至18周歲的未成年人,對所實施的犯罪行爲,雖然要承擔全部刑事責任,但作爲未成年人,享有『在量刑時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適用死刑』的立法寬宥。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溺愛會令未成年人認爲犯錯誤行爲是無所謂的

這種溺愛式的保護法制,實際上縱容了青少年犯罪,由於成年人犯罪承擔百分百的責任,青少年實際成了犯罪團伙的保護牆。而針對學校、教師的人格控制,及教育限制,使得學校不再是青少年兒童等未成年人的學習培育場所,而成了未成年人進入社會犯罪之前,學習如何犯罪如何避免法律責任的保護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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