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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史學] 看宋朝人如何『招投標』 領先世界70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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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州音 發表於 2017-9-1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時至今日,當人們說起招投標制度的歷史時,許多人都以爲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招標投標交易方式的國家,時在1782年。卻不知早在11世紀的宋朝,已經發展出一套非常成熟而完備的招投標制。

先說個有趣的小故事。有一部叫做【新宋】的穿越小說,裡面有個情節:穿越回到宋代的小說主人公運用自己的現代知識,幫助宋人在杭州搞招標、投標。小說的作者以爲這是他給宋朝人暢想出來的創舉。殊不知,在宋朝,其實已經有了非常完備的招投標制度,其制度的嚴密、周全,甚至不讓今日的招投標做法。在了解了相關史料之後,小說的作者不得不感慨:『宋代真是一個讓人驚嘆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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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佚名摹仇英本【清明上河圖】局部

美國大都會藝術館藏

宋人管招投標叫做『買撲』、『撲買』。撲,有博弈、競爭之意;買,即買賣、交易。合起來,『買撲』的意思就是競價買賣。宋朝的『買撲』制度廣泛應用於特許經營權拍賣、官田出讓與請佃、商稅承包、政府採購等範圍,並形成了一套非常成熟的招投標程序。舉一個例子,如果宋政府要拍賣某個坊場或官田的經營權或產權,通常都會採用『買撲』即招投標的方案,整個程序是這麼走的:

首先,主持拍賣的州政府要對拿出來招標的『標的』(比如某處酒坊的三年經營權)進行估價,設定標底。標底通常採用以往拍賣的次高價或中位數,『若累界(營業額)有增無減,即取累界中次高一界爲額;如增虧不常者,即取酌中一界爲額』(【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一九);或者參照同類物品的市場交易價格。

標底確定下來之後,便可以在『要鬧處』張榜公告招標了,包括說明政府這次要拍賣的是什麼,位於何處,底價幾何,歡迎有意競買者在限期(通常是一個月到三個月)內,參與投標。宋政府對投標人有一些身份限制:公務員與提供不了抵押物、擔保人者,不准參加投標。其他任何人,只要你有財力,便可以競拍(南宋時對官員的限制又放寬了)。

然後,便進入投標的程序了。政府會『造木櫃封鎖,分送管下縣分,收接承買實封文狀』(【宋會要輯稿•食貨】),即州政府命人製造了一批木櫃,鎖好,送到轄下各縣鎮,凡符合資格、有意投標的人,都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填好自己願意出的競買價與投標時間,密封后投入櫃中。這個過程叫做『實封投狀』。規定期限一到,即截止投標,木櫃立即運回州政府。假如限期之內無人競拍,即流標,則政府一般會調低標底,再次公示招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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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院本【清明上河圖】局部

台北故宮博物院藏

接下來,便是評標的程序。木櫃的拆封必須是公開的,有州政府多名官員在場,並允許公眾觀看。搞暗箱操作是不行的。宋朝的評標標準通常採取最高價原則,即出價最高之人中標,『取看價最高人給與』。如果出最高價的有兩人以上,即以先投標的那個人勝出。中標人倘若反悔,要按其出價的10%進行罰款。

原承包人擁有優先權。在承包期屆滿的前一年,政府要先詢問原承包人是否有意繼續承包,如果有意,通常會給予一定優惠,原承包人若錢不夠,還可以『分期付款』,如在一次官田出讓交易中,原佃戶獲得了七折的優惠,並允許『限二年納足』。如果原承包人無意承買,政府即貼出公告,重新招標。在評標的時候,政府也會問原承包人願不願意按中標的價錢承買,『仍具最高錢數,先次取問見佃賃人願與不願依價承買,限五日供具回報』(【宋會要輯稿•食貨】)。

中標人確定之後,還有一道程序要走:公示,『於榜內曉示百姓知委』。以表示整個招投標過程的公開、公正。最後,由政府給中標人頒發『公憑』,實質上就是訂立合同。中標人在合同有效期之內(假設政府拍賣的是一處坊場的經營權,通常三年爲一界,滿界即重新招標),享有明確的義務與權利,義務是必須按時納足課額(若發生天災,政府一般會給予蠲免);權利是中標人的經營權受到保護,即使有其他人出更高的價錢,政府也不可以轉讓,『他人雖欲增課以售,勿聽』(【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九九)。

這就是流行於宋代的處理國有資產流轉的『買撲』制。放在十三世紀之前,它無疑是世界上最先進的招投標制度,即使以今天的眼光來看,也是挑不出大的制度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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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佚名摹仇英本【清明上河圖】局部

美國弗利爾美術館藏

宋代還實行過一種『明狀添錢』的『買撲』,跟今日的拍賣制非常接近:假設宋政府要出讓某一處河渡或酒坊的經營權,它也會採用競價拍賣的方式。競拍之時,政府將所有想獲得標的物的人召集在一起,各人『明書錢數,眾各相知』,即公開叫價、競價,最後『擇價高之人便行給付』,出價最高的那個人得到標的物。

毫無疑問,這種『明狀添錢』的拍賣法,比起前面介紹的『實封投狀』法更加刺激,也更能激發競爭。一些競拍者志在必得,難免失去理智,『競立高價,務相傾奪,止快目前之欲,不爲後日之計』,結果以超高的出價拍下標的物(如某處酒坊經營權),卻收不回經營成本,『往往破家竭產』(【續資治通鑑長編】卷四一九)。因此,宋政府後來又叫停了『明狀添錢』的競拍制,還是採用『實封投狀』的招標制。

可惜宋亡之後,以『實封投狀』爲代表的『買撲』制度不但未能繼續演進,反而消亡了。元代還有『買撲』,但只限於包稅;明清時則基本上沒有聽說有什麼招投標制度了。

時至今日,當人們說起招投標制度的歷史時,許多人都以爲英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採用招標投標交易方式的國家,時在1782年。卻不知早在11世紀的宋朝,已經發展出一套非常成熟而完備的招投標制。

本文作者:睿智HMS

原載於人人網(詳見閱讀原文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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