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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獻考古] 北方黃冊填補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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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7-8-24 15: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眾所周知,賦役黃冊制度是明代戶籍與賦役之法的一項基本制度,並與明朝統治相始終。可惜的是,數量巨大的明代黃冊消失於朝代更迭中。現存的明代黃冊文書,多是鄉里保存的黃冊底籍、草冊及抄底等,而明代黃冊原件難得一見。已知存世黃冊遺存文書,都屬於南方地區,北方黃冊一件未見。幸運的是,近幾年我們在進行公文紙本古籍整理研究的過程中,發現了兩種消失已久的北方黃冊,使得北方黃冊失而復得。尤其難能可貴的是,兩種北方黃冊,一屬縣衙所藏,一出自後湖黃冊庫,均爲明代黃冊原件。

屬縣衙所藏黃冊,見於上海圖書館藏公文紙本【趙元哲詩集】紙背,共四冊,計110頁。其中多處出現『一戶某某,系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東阿縣』等字樣,如第1冊第2頁背『壹戶劉彥實,系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東阿縣』,第2冊第2頁背『一戶冠君仁,系山東兗州府東平州東阿縣西姚』等,可知其應爲山東東阿縣攢造黃冊。又,第2冊第4頁背載:『縣尚德鄉壹都第一圖車站戶,充萬曆拾玖年甲首』,第2冊第21頁背載『山屯驢夫戶,充萬曆拾陸年甲首』。明代黃冊十年一造,排定之後十年間的里長、甲首輪役次序。據此結合明代黃冊大造之年推斷,可知該批黃冊應爲萬曆十年(1582)所造。另,此【趙元哲詩集】爲明萬曆十年朱應轂刻公文紙印本。朱應轂,萬曆十年前後任東阿縣知縣,曾纂修【東阿縣誌】,【趙元哲詩集】應即其任東阿縣知縣之時所刻。但印刷時間應該晚於萬曆十年,因其用萬曆十年攢造黃冊刷印,必須等到此批黃冊成爲廢冊之後方可。由該書刻印地點可知,此批黃冊應爲東阿縣所藏黃冊。

出自後湖黃冊的北方黃冊,爲山西汾州南郭西廂關廂黃冊,見於上海圖書館藏明末毛氏汲古閣刻公文紙本【樂府詩集】紙背。如該書目錄第11頁背第2行載:『壹戶田友,系山西汾州南郭西廂關廂第拾壹圖』,第9行—12行載:『開除/人口正除死亡男婦六口/男子不成丁四口/田受於嘉靖/田廣於嘉靖』,據此推斷,此『山西汾州黃冊』應爲嘉靖四十一年攢造。

萬曆十年山東東阿縣和嘉靖四十一年山西汾州黃冊的發現,填補了我國現存明代黃冊中,北方黃冊缺失的空白,使得消失已久的北方黃冊重回學者研究視線。相對於已知的南方遺存黃冊,失而復得的北方黃冊,具有以下兩個突出特點和史料價值:

一、兩種北方黃冊的發現,爲研究明代黃冊制度的演變提供了寶貴資料。例如,關於黃冊攢造中的人戶類別,欒成顯曾據遺存黃冊指出:『黃冊以戶爲單位攢造,大的類別分爲「正管」戶和「畸零」戶(又稱「帶管」),家有貲財應役者爲正管,鰥寡孤獨不應者爲畸零。』(欒成顯:【賦役黃冊與明代等級身份】,【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7年第1期)在文中,他將『帶管戶』等同於『畸零戶』,但山東東阿縣黃冊中明確出現了『正管』『帶管』『畸零』三類人戶。如【趙元哲詩集】第二冊第3頁背載:『正管/第九里/里長』,第二冊第22頁紙背載:『帶管/第肆甲/里長/下戶』,第一冊第7頁紙背載:『畸零/第伍甲/甲首/下戶』。由『帶管』與『畸零』並列,可知此兩類人戶應非等同關係。日本學者鶴見尚弘根據洪武二十四年『奏准攢造黃冊格式』規定,推測明代第二次攢造黃冊時,里甲人戶中出現了介於里甲戶與畸零戶之間的『帶管戶』,其身份應是作爲正管『里甲戶』的替補應役人戶存在(鶴見尚弘著、姜鎮慶等譯:【中國明清社會經濟研究】,學苑出版社1989年版)。但從東阿縣黃冊中可見,『帶管戶』本身已經編排里長、甲首,出任里甲之役了,並非僅僅是替補人戶。

關於『帶管戶』的身份問題,我們可以結合洪武三年實行的小黃冊圖之法來進行大體推斷。欒成顯曾指出:小黃冊圖之法『與洪武十四年在全國推行的黃冊制度相比,在每圖所編人戶數,所置里長、甲首數,以及里甲的職責等方面,均有差異或不同。但從應役人戶編排在里甲之中,十年一周,輪流應役等方面來看,小黃冊之法無疑已具備了黃冊制度的基本框架。』上海圖書館藏公文紙本【後漢書】紙背即爲明洪武三年處州府青田縣攢造小黃冊原件,在此小黃冊中,人戶類別即包含『正管』『帶管外役人戶』和『編排不盡人戶』三類。其中,『帶管外役人戶』的身份爲禁子、弓兵、鋪兵、水站夫、遞運夫、驛夫等。此類外役人戶,不設里長甲首,均是歸入相近里長下『帶管』。而萬曆十年山東東阿縣黃冊中,同樣包含此類人戶,如【趙元哲詩集】第一冊第30頁背載:『城屯馬站戶,充萬曆拾肆年甲首』,第二冊第4頁紙背載:『縣尚德鄉壹都第一圖車站戶,充萬曆拾玖年甲首』。由此推斷,賦役黃冊中的『帶管人戶』極可能即是指此類『雜役人戶』,只是已由原來的不設里長、甲首,演變爲被納入里甲體系,同樣也需負擔里甲差役了。這無疑是黃冊制度的一大演變。

二、爲研究明代稅糧變化及稅糧科則提供了新的史料。明代賦稅沿襲唐宋以來的兩稅法,分夏稅和秋糧兩次交納。『洪武時,夏稅曰米麥,曰錢鈔,曰絹;秋糧曰米,曰錢鈔,曰絹。』而新發現的北方黃冊,爲我們研究明代稅糧徵收的演變,提供了寶貴史料。在已知的明代賦役黃冊中,其登載的明代稅糧種類基本爲夏稅麥、絲等,秋糧米、黃豆、鈔,而【趙元哲詩集】第一冊第7頁紙背載:『夏稅地四十畝二分/麥每畝科正麥五升,每斗帶……/秋糧地九十三畝八分/米每畝科正米五升,每斗帶……/馬草每畝科八厘七毫,共該/棉花地一畝八分七厘六毫/花絨每畝科四兩,共該七兩』。其中關於『棉花』和『馬草』徵收在黃冊中的記載,此爲首見。

關於棉花的徵收,傳世史籍有載。明代賦稅徵收,基本是以麥、米爲本色,代替麥、米的金、銀、錢、鈔、絹等爲折色。洪武三十年(1397),明廷下令自洪武二十八年(1395)以前全國各地拖欠的稅糧:『皆許隨土地所便,折收布、絹、棉花及金、銀等物』,並從此成爲定製,戶部議定的折征之法中,『棉花一斤折米二斗』(【明太祖實錄】卷二五五)。棉絨的徵收,後來逐漸應是由折色變爲了與麥、米相同的本色。山東東阿縣黃冊中,『棉花地』的書寫格式與『夏稅地』和『秋糧地』等齊,表明關於『棉花絨』的徵收,應不再是折色,而是等同於『麥』『米』的本色,這是明代稅糧徵收的一個變化。

此外,夏秋稅之外,明代農民還要承擔另一項賦稅——草料。草主要指稻草,料包含黃豆、黑豆,均爲供應政府和軍隊飼養的牲畜和戰馬。明代關於草料徵收的規定,曾發生變化。洪武三年(1370)規定:『應天、寧國等六府地近京師者,各輸束草,每重租田一頃十六束,輕租田倍之。池州、安慶十六府地遠者,輸銼草,重租一頃八包,輕租倍之。』(【明太祖實錄】卷五四)洪武二十三年(1390),又規定『官田每頃草料七包半,民田加倍,俱起運赴京,定場交納。』至洪武二十七年(1394),明廷進一步修改相關的徵收原則,規定草與料按不同原則征派,『草於本處官司照田糧徵收,料於秋糧內折納。』(【明會典】卷二九【戶部十六·徵收】)如按洪武二十七年規定理解,馬草應是同夏稅、秋糧同等地位的稅糧種類,料則是包含於秋糧征納之中。但山東東阿縣黃冊中,『馬草』的書寫格式與秋糧『米』等同,是包含於秋糧稅收之中的,此與史籍記載不同,可見明後期的草料徵收或許再次發生了變化。

總之,北方黃冊的失而復得,彌補了我國僅有南方地區明代黃冊遺存,而北方黃冊處於空白的遺憾。同時爲我們了解明代黃冊攢造的演變、北方地區稅糧的徵收等問題,提供了真實生動的具體史料,具有重要的研究價值。

(作者:宋坤 單位:河北師範大學歷史文化學院)

沙舟 發表於 2017-11-8 21:23 | 顯示全部樓層
黃冊是相當於現在的戶籍制度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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