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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黑水城契約我國古代契約的重要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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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6-9-14 23:3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黑水城契約:我國古代契約的重要組成

我國契約傳統源遠流長。從進入階級社會之初到民國時期,約有4000多年的歷史,其間產生的契約不計其數,絕大部分毀於社會動盪、人口遷徙和自然災害,有專家曾估計,保留下來的只有十萬件左右。但從近年對徽州文書、清水江文書、寧波文書、福建文書以及太行山文書的發現整理情況來看,遠遠不止這個數字。這些契約文書的產生時間以明清和民國居多,元代以前較少。長期以來,學界研究的重點集中在居延漢代契約、新疆魏唐契約、敦煌唐宋契約以及包括徽州文書為代表的明清到民國契約,對遼宋夏金元契約關注較少。

上世紀初,我國內蒙古額濟納旗黑水古城出土的黑水城文獻約有一萬多個編號,有的編號是一件,有的編號是多件乃至十多件,包括西夏文、漢文以及其他民族文字文獻,主要收藏在俄、中、英等國。這些文獻除大量佛經外,還有相當數量的社會文書,已發現的俄藏西夏文社會文書就有1500件之多,其中契約多達500餘件,包括賣地、租地、賣畜、雇畜、貸糧、貸錢、借物、典工、賣人口等。俄藏黑水城漢文契約比較重要的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撲買餅房契】【西夏天慶年間裴松壽處典麥契】【西夏天盛十五年王受貸錢契】等。英國收藏的黑水城漢文契約以【西夏天慶年裴松壽典當文契】最為著名。

中國藏黑水城文書主要是1983年至1984年黑水城考古發掘中出土的,其中契約全部是元代文書,最早為元成宗大德二年(1298),最晚至北元昭宗宣光元年(1371),前後跨度達73年之久。有借糧契、借錢契、租賃契、僱傭契、買賣契、合夥契、攬腳契、婚書、收付契等,總共67件,其中借貸契約46件(借糧契20件,借錢契6件,借物契2件和殘屑18件)。

黑水城出土的夏、元契約在繼承前代傳統的同時,自身也在發展變化中,即元代契約的內容、格式和西夏多有不同。

種類有所不同。借貸契(貸糧、貸物、貸錢)、買賣契(賣地、賣畜、賣人口)、租賃契(租地、租房)兩個朝代均有,雇身契、合夥契、攬腳契、合同婚書、收付契只在元代契約文書中出現。同是租賃契,夏、元兩代也有很大區別,西夏租田地契量非常大,元代只有一件,西夏的租賃餅房契是有『競標』的撲買,而元代的租房契只是一般意義上的出租,這反映了西夏和同時期的宋朝一樣,封建租佃製得以發展;而蒙古族入主北方後,推行農奴制和屯田制,限制了封建租佃制的發展。合夥契和攬腳契是黑水城元代契約的特色,西夏黑水地區有『腳戶』『腳家』存在,他們在『攬腳』過程中是否簽訂契約,有待資料的進一步發掘。

年款位置與紀年方式有所變化。黑水城出土的西夏契約與敦煌吐魯番所出唐宋契約、元代高昌等地所出回鶻文契約類似,均將訂立時間放在契約的開頭;與之相反,徽州文契自南宋以來就將立契時間書寫於契約尾部。到了元代,亦集乃路契約開始將立契時間置於契約尾部,改變了西夏時期黑水地區將立契時間放在開頭的格式。

至於紀年,西夏契約有三種方式:一種是西夏漢文契約中常見的年號紀年,即『年號+年代』,如英藏和俄藏裴松壽處典麥契中的『天慶十一年』年款,李春狗撲買餅房契中的『光定十二年』年款,這或許和兩件契約的收納人裴松壽和王元受均為漢人有關;另一種是西夏文契約中普遍使用的年號紀年與干支紀年並用,即『年號+干支(天干、地支)+年代』,如『天盛癸未十五年』,這是正規的紀年法,有時也省作『年號+干支(天干、地支)』,如『乾祐壬辰年』;另有年號紀年與屬相紀年並用,即『年號+屬相』,如『天慶虎年』『光定兔年』。公元五到九世紀的敦煌吐魯番出土契約,唐朝統治時期用年號紀年,吐蕃統治時期則採用屬相紀年。党項人與吐蕃有着密切的文化聯繫,用屬相紀年也許受吐蕃影響。【宋史·吐蕃傳】記載劉渙出使吐蕃,唃廝囉『道舊事則數十二辰屬,曰兔年如此,馬年如此』。不過,西夏文契約在使用屬相紀年時,通常在與年號紀年並用,形成『年號+屬相』,使契約的簽訂年代更加精確。進入元朝後,這種紀年方式被沿用了下來。

契內人物稱謂和專有名詞趨於統一。敦煌吐魯番出土的唐、五代時期契約內相關人物的稱謂名目繁多,以借貸契約中債務人稱謂為例,即有負錢人、貸麥、貸練、貸錢、貸物、舉人、舉錢、舉練、舉麥人、取錢、取麥、取褐人、便人、便豆、便麥、便粟、便種子豆麥、便麥粟人、便麥僧、欠物人、還絹人等23種之多。西夏時期的契約中,相關人物稱謂的種類相比起唐五代時期有所減少,如『立契約者』『還谷者』『借者』等,到元代,亦集乃路糧食借貸契約債務人的稱謂大部分是『立借麥文字人』。

從西夏到元朝,契內的專有名詞同樣也隨着稱謂的規範而逐漸統一。仍以借貸契約中的糧食稱謂為例,西夏文契約中所借糧食主要是麥和雜,麥即細糧小麥,雜指大麥、糜、谷等雜糧。也許是為了防止在借出和還貸時因糧食種類記載不清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元代亦集乃路契約中不再使用『雜』的概念,無論小麥、大麥、糜子還是加工成的米,都在契紙上寫得一清二楚。

增加契約關係發生的緣由。唐、五代時期的敦煌契約經常會寫明其緣由,如『欠少匹帛』『缺錢支納』『無糧用』等。西夏時期的契約一般不書寫契約關係發生的緣由,貸糧食當然是缺少糧食,書寫借貸理由似乎成為程序性的贅語。而元代亦集乃路契約多有契約關係發生原因的陳述,諸如『要麥使用』『短少種子』『缺少口糧』『要錢使用』等。顯然,黑水城元代契約在發生緣由方面,更接近唐五代時期的敦煌契約。

詳細代保人的職責。在借貸和租賃契約中,為保證物主能夠收回本利,需要在契約中寫明借債人和承租人需要按時歸還,如逾期不還,一般會有懲罰措施。西夏契約一般只寫明借債人逾期不還債時,『一石罰二石』,沒有同借者的連帶責任,只有【西夏光定十二年李春狗等撲買餅房契】提到『如本人不回與不辦之時,一面契內有名人當管填還數足,不詞』,屬於目前所見強調同立契人連帶責任的文契。黑水城元代契約繼承了唐宋以來『如負債者逃,保人代償』的原則,寫入債務人無力償還,則由保人代償的文字,『如本人見在不辦,閃趟失走,一面同取代保人替還,無詞』。

契文其他內容書寫趨于謹慎。黑水城元代契約對關鍵要素的表述更為謹慎仔細。西夏借貸、租賃、買賣契約中凡涉及糧食交易的一般不描述量器形制,元代借貸契約則在糧食數量前寫上大斗、市斗、官斗等量器,以防止糧食借還時因斗的大小不一而引發爭執。同時,為便於日後追究或訴訟,元代契約一般都要寫明當事人的住址,如『亦集乃路耳卜渠住人』『亦集乃東關住人』『沙立渠住人』 『亦集乃路在城住人』『亦集乃路正街住坐』等。

契約尾部署名也有變化。元代契約尾部多為立約一方與官牙人、知見人等第三方署名,另一方通常不署名。敦煌吐魯番出土南北朝隋唐契約中,部分契約還存在着立約雙方均署名的現象,這顯然是繼承了先秦以來傳統的『合同』立契形式。但由於契約多是由債主、雇主收管,用來約束對方,所以錢糧借貸契約的債主、雇用契約的雇主、買賣契約的買主、回聘婚書中的男方人物、收付契的原借人本無必要署名。元代亦集乃路訂約雙方均署名的只有合夥契一種,反映古老的『合同』立契形式,最終服務於契約的現實作用而逐漸消亡。

契約尾部畫押的演化。西夏契約中畫押分為畫指和符號兩種,符號畫押是指當事人在自己的名字下畫上代表自己的特有符號,畫指是在契約中自己的名下或名旁比對手指,在指尖和兩節指關節上畫上橫線。到了元朝,符號畫押仍然廣泛使用,而很少見到畫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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