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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專家:應發揮法制史的『治世』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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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鄰 發表於 2013-8-5 23: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北京日報
1950年春我在中國人民大學法律系學習,1952年7月研究生畢業以後,分配我從事中國國家與法權歷史即今天的中國法制史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從此,便心無旁騖地與中國法制史結下了不解之緣。彈指一揮間,在法史深處探尋六十餘年過去了。在這六十年間,法制史學也和整個法制一樣經歷了曲折迂迴、跌宕起伏的發展過程,直到改革開放以後才真正獲得了繁榮昌盛的契機。下面談談我讀書治史的一點體會。  
  追求歷史的真實,恢復法制史的本來面目
  法制史是一部專門史,主要以法制從古到今的發展為研究內容。研究法制史最基本的出發點就是求實求真,這可以說是歷史科學的屬性。孔夫子講過許多無徵不信、闕以存疑的話。他說:『殷因於夏禮,所損益可知也。周因於殷禮,所損益可知也。其或繼周者,雖百世可知也』。又說:『夏禮吾能言之,杞不足征也,殷禮吾能言之,宋不足征也。文獻不足故也。足,則吾能征之矣。』司馬遷著【史記】不僅對史料進行考辨,有些還進行實地考察。如司馬遷聽淮陰人說韓信之母葬於高敞地,親臨考察,視其母冢,曰『良』。這種信而有徵追求歷史的真實性的史學傳統,對後世極有影響。清代史學家章學誠說:『傳人適如其人,述事適如其事』。李大釗也說:『凡學都所以求真,而歷史為尤然』。古希臘史學家波裏比阿對真實與史學的關係說得非常形象:『「真實」之於歷史,猶如雙目之於人身,如果挖去某人的雙眼,這個人就終身殘廢了;同樣,如果從歷史中挖去了「真實」,所剩下來的豈不是無稽之談?』凡是信而有徵的歷史稱為『信史』,真實地敘述歷史的本來面貌稱為『直筆』,這些都對我的法制史研究有着極其重要的影響。不僅如此,日本侵略者公開篡改中國歷史的行徑,促使我從反面加深了對追求歷史真實性的認識。
  我小的時候在東北生活,那時正處於偽滿洲國統治時期,我們讀的書本裏面充斥着被日本人篡改的歷史。說什麼滿洲國人是『天照大神』的後代,『滿洲自古就不屬於中華』等等,他們要藉此消弭現實中存在的中華民族的民族感。清代有一位著名的思想家龔自珍就曾經說過一句非常經典的話:『滅人之國,必先去其史。』可見真實的歷史對於一個國家的重要性。再看當今日本右翼勢力為什麼熱衷於篡改歷史,篡改教科書,美化侵略,其用心不言自明。
  當然需要區分由於不了解歷史的真實而有所誤解和惡意篡改歷史的界限。譬如,中國古代法制史中有沒有民法便是一個眾說紛紜的問題。外國學者武斷地說中國古代只有刑法沒有民法,其影響很大。今天國內也有些學者認為中國古代重公權,忽略民事立法。需要指出的是,在專制制度的統治下,確實是重公權輕私權,重視國家利益,漠視個人的權益,但這是相對的,如果只重公權而無視私權,不可能維持四千多年沒有中斷的中國歷史。為了保護私權益,中國古代也進行了民事立法,中國古代確實沒有一部民法典,也沒有近代市民社會的民法,但是中國古代也有自己的固有的民法。晚清修律時,修訂法律大臣俞廉三等在【奏呈編輯民律前三編草案告成折】中說:『吾國民法,雖古無專書……貞觀准開皇之舊,凡戶婚、錢債、田土等事,摭取入律,宋以後因之,至今未替,此為中國固有民法之明證』。認為中國古代只有刑法沒有民法,不僅不符合中國法制歷史的真實,而且是對中國古代所形成的完整法律體系的否定,也是對中華法制文明的價值與中華法系地位的貶低。
  『觀今宜鑑古,無古不成今。』中國古代法律的內容精彩紛呈,應發揮法制史的『治世』功能
  法制史學作為一門學問,絕對不是所謂的鑽故紙堆,而是有其重要的現實意義,就是發揮歷史的功能問題。關於史學的治世功能,古人論者多矣,孔子修春秋,意在整飭禮崩樂壞的世道。司馬遷寫【史記】,也不是為史而史,他志在『述往事,思來者』,把過去和未來貫通起來。劉知己更把歷史看成『有國有家者,其可缺之哉?』可見,他們何等重視史學的『資政』、借鑑和預測未來的作用。
  史學的另一個功能是正人心,厚風俗。孔子修春秋而亂臣賊子懼,說明亂臣賊子害怕被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中國法制史作為典章制度的歷史,其承載的治世功能可謂多矣。早在1986年,我在給中共中央書記處講課時,題目就是『談談中國法制歷史經驗的借鑑問題』,主要談了以下幾點:
  首先,法治和盛世的關係。法制興則國興,法制廢則國危。中國古代的盛世,比如成康之治,文景之治,貞觀之治,開元盛世,康乾盛世等等,都是法制施行得比較好的時期,就貞觀之治而言,貞觀法治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立法簡約、保持穩定;以法論罪,劃一用法;明法慎罰,防止枉縱等。這些都在制度上保證了貞觀時期的穩定和繁榮。
  其次,改制和更法的關係。我舉商鞅和王安石的法制改革的例子,一成功一失敗,原因何在?當然原因很多,言人人殊,但我認為商鞅法制改革的成功在於,依法懲治守舊派;確立法權,法必信;並順應了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而王安石法制改革失敗則是因為:第一,面對反對勢力,魄力不夠,不能嚴肅地繩之以法,嚴厲打擊;第二,未能把改革後的新財經體制進一步制度化和法律化;第三,治法與治吏脫節,缺乏執行新法的得力官吏。因此,在我們進行一項制度創建或改革時,必須要注意吸收歷史的經驗和教訓,防止重蹈前人的覆轍。
  再次,禮樂政刑綜合治國。早在西周時,周公制禮作樂,立政建刑,開創了綜合治國的先例。【史記・樂書】說:『禮以導其志,樂以合其聲,政以壹其行,刑以防其奸。禮樂刑政,其極一也,所以同民心而出治道也。』這種綜合治國的理念,充分顯示了古代政治家的智慧,並對後世有着深遠的影響。漢以後,形成的德主刑輔的方略,仍然是通過多種管道治理國家。今天所說的綜合治理在中國古已有之。
  最後,治法與治人(吏)的結合。治法,是制定一部良法。治吏,是選拔培養治法的賢吏。只有法與吏的結合,才能發揮法治的治世功能。唐德宗時,白居易說:『雖有貞觀之法,苟無貞觀之吏,欲其刑善,無乃難乎?』宋王安石說:『守天下之法者,若如吏。』明末清初,王夫之從總結歷史經驗的角度,提出『任人任法,皆言治也。』但是既不能『任人而廢法』,又不能任法而廢人。結論就是『擇人而授之以法,使之遵焉。』為了治吏,古代創立了很多制度值得借鑑,比如嚴格劃分職官的權責;依法定製,考課官吏;注重發揮監察機關的重要作用等等。
  總之,『觀今宜鑑古,無古不成今。』中國古代法律的內容精彩紛呈,可以為現實所借鑑者,筆不勝書。法律史學者的工作,就是科學地總結歷史經驗,理解它、透視它,真正做到古為今用。
  傳承中華法制文明,可以弘揚中華民族在法制上所體現的民族精神
  其一,重理性思考,遠離宗教迷信的影響。東漢時期,本土的宗教道教已經誕生,印度的佛教也傳入中國。唐宋以來的統治者,雖尊重道教、佛教,但絕不使其干預國家的政治、法制與宗法族權。唐武宗的滅佛,康熙時期的驅逐傳教士都是明白的例證。西方中世紀存在的宗教法與宗教法庭,在中國古代是沒有的。中國古代無論立法、司法,都表現出中華民族深刻的理性思考和智慧。
  其二,重視道德教化,輕刑罰制裁,但絕不意味着刑措而不用。【唐律疏議・名例律】中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這種本用關係,是漢以來德主刑輔論的重要發展。
  其三,重人際和諧,調處息爭。中國古代的政治家主張和為貴。所謂『和也者,天下之達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萬物育焉。』在中國古代宗法制度影響下,出現聚族而居的現象,而又共同經營農業經濟,形成了世代比鄰而居的村落。如發生爭訟,多以調解排難解紛,以維持和諧。古代司法中,所主張的法、理、情三者的統一,也往往是着眼於和諧息爭。
  其四,重誠信,惡詐偽。孟子說,『誠者天之道也,思誠者人之道也。』天道與人道的溝通存乎誠。商鞅變法,立木為信,強調信賞必罰。唐朝戴胄曾對唐太宗說,『法者,國家所以布大信於天下也。』【唐律疏議】在市場法的規定中,嚴格規定了度量衡的准與信,產品質量的規格要求與責任制度,同時不准以高下其價,違者以法制裁。
  以上所展現的中華民族的精神,還僅限於法制範圍內,但可看出中華民族優秀的素質。如果離開了這樣的文化土壤和民族精神,法律制度的根基是不會堅固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原副校長 張晉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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