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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東興計生強制引產 強制措施違憲 依法治國需廢除違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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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3-7-24 09:3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連結疑因計生委強制結紮其妻致墮胎 廣西東興壯漢持刀報復 致2死4傷(圖)疑因計生委強制結紮其妻致墮胎 廣西東興壯漢持刀報復 致2死4傷(圖)

新京報訊(記者蕭輝實習生謝夢娜)昨日上午8時40分左右,廣西東興市一壯漢持砍柴刀闖入東興市計生局,當場大肆屠宰,致2死4傷。當地警方稱,4名傷者被送到醫院,目前傷勢穩定,無生命危險。


目擊者稱,現場有人說嫌疑人妻子曾經懷孕,因超生被強制引產,導致何某陷入生存絕望境地,持刀報復計生局幹部。記者昨日向東興市委宣傳部和東興市公安局求證此說法,均未獲得證實。目前警方正在調查案發原因,死者善後事宜正在處理。


究竟是什麼原因導致一個丈夫對政府部門懷有如此深仇大恨,至於痛下屠殺清洗的決心?雖然警方目前對嫌疑犯的殺人動機仍在偵查中,但計生部門作為一個踐踏憲法的政策衍生物,早在華夏大地樹立官民對立的嚴重矛盾。


政策先實施,再修憲,違背法治精神


1982年9月,黨的十二大把實行計劃生育確定為基本國策,兩個月後寫入新修改的【憲法】,規定:『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1984年提出生育政策調整,各地普遍實行了農村獨女戶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


『沒有誰能人治中國』


法學界的一個共識是,我國目前仍處於依法治國的初級階段或過渡階段。要實現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法行政。


『沒有誰能人治中國。』中國政法大學教授何兵說,當前某些領域的社會矛盾積累已深,非法治無法解決。在他看來,社會矛盾是執政的難處,但也逼着政府選擇法治,是法治的契機。


『政府的政策不能壓倒法律。』何兵舉例說,在一片『大干快上』聲中,要求一個項目兩年內必須完工。如果拆遷、徵地工作不能順利進行,那麼為了趕工期,就可能出現拆遷、徵地不按法律程序走的局面。


計劃生育政策的實施,並沒有憲法支持,甚至是違背憲法精神的。該政策在違憲的情況下被確定為基本國策,是人治大於法治的結果,也是法制失效的典型案例。


計劃生育政策強制結紮墮胎嚴重影響人民生命健康
嚴重威脅社會穩定


在計生政策的實施過程中,因政府的強制措施,屢屢嚴重侵犯人民生命健康權,對人民的正常生活及健康都形成巨大的威脅,嚴重威脅社會穩定。


按常規死亡率計算,1975~2010年間,有超過1000萬獨生子女在25歲之前死亡。這意味着有2000萬名父親和母親,在中老年時期失去唯一的子嗣,成為孤立無助的失獨老人。老無所依,加精神寄託的缺失,使他們成為計生政策的間接犧牲品。


法律不支持計生部門強制墮胎,地方性法規本身就是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25條規定了『國家推行計劃生育,使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本條只是規定了計劃生育是憲法上規定的國家的權力,即國家有權採取計劃生育的政策,來讓人口的增長同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適應,但是並未規定應該採取何種措施來實現計劃生育,而實施計劃生育的措施有很多。


國務院頒佈的行政法規,【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9條僅僅規定:『鄉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在批准的範圍內開展下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四)早期人工終止妊娠術。』本條僅僅規定鄉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進行墮胎手術,但是並未獲得授權可以對計劃外生育進行強制墮胎手術(換而言之,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可以進行自願的墮胎手術);而另一部涉及計劃生育的行政法規【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涉及到未經許可計劃外生育的,按照該條例第23條的規定,其處罰僅僅是『由流動人口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予以批評教育』,也沒有可以進行強制墮胎的規定。


實施計劃生育的措施有很多,從行政法的角度看,主要分為兩類:一類是行政獎勵措施,如對執行計劃生育的公民予以經濟上、精神上的獎勵;第二類是採取強制措施,迫使當事人執行計劃生育政策,實踐中就有強制墮胎。


河南省在2002年制定、2011年修訂的【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25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採取補救措施,終止妊娠:(一)非婚妊娠的;(二)已生育一個子女,無生育證又妊娠的;(三)以不正當手段獲取生育證妊娠的。』雖然本條使用的是在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指導下』終止妊娠的表述,但是大家通常理解這樣的指導就是強制性的指導,換而言之由計劃生育服務人員強制進行墮胎。


首先,強制墮胎是一種限制他人生育自由權的行為,屬於限制自由的措施,依據中國【立法法】第8條的規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只能由法律規定,甚至行政法規也無權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見【立法法】第9條),地方性法規在【立法法】第64條中也明確規定排除該法第8條所規定的立法事項,換言之,地方性法規不能制定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其次,如果將由政府強制墮胎視為對違反計劃生育義務的人採取的行政處罰措施,應符合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法第8條列舉的行政處罰種類中並無『強制墮胎』。該條中有個兜底條款,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但也很難將強制墮胎視為新創設的處罰,因為能夠創設新的處罰措施的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無權設定。


第三,如果將強制墮胎視為行政強制措施,按照行政強制法第9條的規定,行政強制措施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沒有『強制墮胎』的行政強制措施,而該法第10條也明確規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只能由法律來規定。


根據立法法第90、91條規定,如果地方性法規違反憲法與法律規定,應該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參考資料


甲、計劃生育如何寫入憲法  ——訪著名人口經濟學家田雪原  郭田珍 【 大地 】(2008年第20期)
乙、依法治國 政府政策不能壓倒法律   作者:南方周末記者 錢昊平
丙、中國失獨老人調查   作者:吳家翔 於維華    發表於騰訊網
丁、強制墮胎 無法無天    鳳凰網【自由談】第58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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