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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論明代北京治安管理制度的特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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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3-3-22 19:4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文史參考
表二[30]
類別
類別
時間

案件

出處








宣德年間

朱高煦謀反案

【明史・漢王高煦傳】

景泰元年

寬河衛指揮僉事石享謀反

【明史・石享傳】

天順五年

太監曹吉祥與嗣子昭武伯曹欽擁兵謀反

【明史・宦官一】

【明史・英宗後紀】

正德五年

劉瑾謀反

【明史・武宗本紀】

朱x叛逆案

【明史資料叢刊】第一輯

正德十四年

朱宸濠謀反案

【明史・王守仁傳】






成化元年

人妖公案

【庚巳編】卷四

弘治年間

欺兄虐嫂案

【棠陽比事補編】

正德十六年

江彬大逆不道案

【明史資料叢刊】第一輯

嘉靖七年

楊梓弟毆兄案

【讞獄稿】卷三

嘉靖十年

僱工人奸家長女案

【讞獄稿】卷二

嘉靖年間

丁暹毆父母案









洪熙年間

僧人姦婦案

【新鐫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卷三

景泰年間

惡僧姦殺妓女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游僧拐婦案

【新鐫國朝名公神斷詳刑公案】卷五

明代

寺廟淫亂案

【廉明公案】卷二

明代

僧藏婦人案

【廉明公案】卷四

明代

僧人強留婦女案

【廉明公案】卷四


  從宣德以後,社會風氣漸趨惡化,謀反、大逆不道、僧人悖道已是屢見不鮮。按明代規制,直房內官與司房宮人稍有紊亂,即以『淫佚』罪治之,而在晚明,宮中的太監不但與宮女結為伉儷,而且還經常光顧坊曲與娼妓交好,並成為當時一種風尚。在民間一些不軌子弟,將眉臉絞剃,分作三柳,妝作婦人身首後,亦學描剪花樣、扣繡鞋頂等項,以幫工為隱,或哄說喜允、或以藥噴迷、同歇行奸。社會風氣已經到了無法整治的時候,而且社會風氣中以逾禮越制為時代風尚的各種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威脅着明代封建統治者的統治根基。治安管理承受着巨大的壓力、面臨着嚴重的挑戰。
  (二)兵變民變起伏坦蕩。明中後期,『京城內外,邇來奸惡之徒日滋月盛,三五成群,日則在於行兇害人,夜則荒淫賭博,甚至占人妻女及為人報復私仇,為害不可枚舉。強竊盜賊多起於此。』[31]就連都御史王公也『恐盜入其室也,終夜防守多至廢寢』,[32]社會治安管理混亂,就【明實錄】中就有其盜賊、殺人越貨等記載,如下:
  正德年間:大學士楊廷和等言:『近日武清、東安等縣……,俱有盜賊生發,少則四十人,多則百餘人,披甲盔兵器,……,燒毀房屋,殺擄人口,搶奪財物,往來公差內外官員悉被其害,道路為之不通,而京城之內,東直門及大時雍等坊,強賊白日剽殺,』(【明武宗實錄】卷一百五十七,正德十二年閏十二月);
  萬曆年間:『京城內外盜賊生發,各該巡捕後備官,雖不系本管地方,有能協力捕獲者,紀錄擢用。』(【明神宗實錄】卷十二,萬曆元年四月壬戌);
  宣德年間:『嚴京城捕盜之禁。時京城多盜,都御史劉觀等議於五城兵馬司各增官軍一百人與同捕捉,每五十家置巡更捕一,遇夜以十人守之,有盜賊有違夜禁者皆聽捕以聞。上從其議,命英國公張輔同五軍督府按坊遣軍助之。』(【明宣宗實錄】卷十三,宣德元年春正月甲子);
  天順年間:『以京師內外多強盜,命都察院出榜申諭諸人擒捕,若得實其原捕及首告人,賞鈔二千貫賊貲,官旗、軍校升一級,民匠加賞銀十兩』(【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七,天順二年十一月壬寅);      
  弘治年間:『先是,京師奸民馬紀,夜聚諸惡少馬聰等,持刀入民婦家,逼而淫之,劫其財,為邏者所獲。』(【明孝宗實錄】卷一百零九,弘治九年二月甲子);
  嘉靖年間:『盜入楊威營把總指揮采雄家,殺其妻並子女四人,巡按御史以聞。詔下所司緝捕。』(【明世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九,嘉靖十年八月甲午);
  天啟年間:『巡視皇城御史徐楊先、王一中、主事黃文星目擊疏虞,且盜賊生發,議欲嚴啟閉以防奸盜。』(【明熹宗實錄】卷十三,宣德無年春正月甲子)。

  明實錄中記載兵變民變的數量分析
  表三[33]
類別
年間
記載的民變兵變數量起(單位)

存在時間年(單位)

民變兵變數量/存在時間

永樂
1

22

0.05

宣德
4

10

0.40

正統
4

14

0.27

景泰
7

7

1.00

天順
2

9

0.22

成化
4

23

0.17

弘治
7

18

0.39

正德
24

16

1.5

嘉靖
11

45

0.24

隆慶
2

6

0.33

萬曆
9

48

0.19

天啟
21

7

3.00

崇禎
10

17

0.59


                                 明代北京年發生兵病民變數量變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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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        圖一[34]
  從圖一分析:兵變民變年發生率從永樂時的0.05起一下增到景泰進1.00起,增長20倍;從天順時0.22起又增到正德年間的1.5起,增長6.8多倍;從正德時1.5起增到天啟時的3.00起,增長2倍,而從永樂算起到天啟,年發生兵變民變的記載次數就增長60倍。正統、正德、天啟三個時期是三個變化的轉折點,也是三個高峯點。而總的趨勢是增長這應該是無疑的,雖然這只是文獻的記載而已,記載次數也因有許多原因在微觀上不能解釋這年所發生案件的多少,但從宏觀上來年,從永樂到天啟一直到崇禎這幾百年,這種記載就能說明期間兵變民變的次數增長趨勢。同時也說明明代各個時期社會治安的嚴峻程度。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就明代中後期,社會治安問題一直困擾着明朝統治者。
  注釋:
  [1] 此『大獄』所在京師也,一為刑部獄,二為都察院獄,三為錦衣衛獄,錦衣衛獄又稱鎮撫司獄,所監禁者多為欽犯奸盜重犯,以拷訊這最慘。依據犯者的身份及罪行的輕重分別投入不同的獄類。
  [2] 明世宗實錄.卷三十三[M] .嘉靖二年十一月辛卯。
  [3] 那斯陸:【明代中央司法審判制度】[M] .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4年版,第150頁。
  [4] (明)李清撰.三垣筆記:筆記上・崇禎 [M].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料叢刊, 1981年版,第20頁。
  [5] (明)朱彝尊著.靜志居詩話:卷十・舒芬 [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286頁。
  [6] (明)朱彝尊著.靜志居詩話:卷四・謝肅 [M].北京:人民文學出版社,1990年版,第104頁。
  [7] (清)谷應泰編.明史紀事本末:卷四十三【劉瑾用事】[M].文淵閣四庫全書本。
  [8] (清)張廷玉撰.明史・黃鞏、夏良勝、何遵、陸震傳.[M];(清)張廷玉撰.明史・武宗本紀.卷十六[M];(清)夏燮撰.明通鑑:卷四十八[M]。
  [9] (明)王.寓圃雜記:卷四・獄中畜貓[M] .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筆記叢刊, 1984年版 第28頁。
  [10](明)申時行等重修.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中華民國25年9月,第1109頁。
  [11] 古晉.中國古代消防[J].安全與健康,2004年第15期,第58頁。
  [12] (明)申時行等重修.明會典:卷二百二十五[M].上海:商務印書館出版,中華民國25年9月,第1109頁。
  [13]  此表參考了李四祥主編的【明實錄類篡・北京史料卷】[M](武漢出版社,1992年版),第1111~1158頁,但只是針對收錄了比較典型的火災,除上所載的火災之外,還有許多如此類似的記載沒有收錄進去。
  [14] (清)張廷玉撰.明史:卷一百七十六 [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690頁。
  [15] 明英宗實錄:卷八十五[M].正統六年十一月癸卯。
  [16] 明英宗實錄:卷一百三十五[M].正統十年十一月丙申。
  [17] 明英宗實錄:卷二百九十七[M].天順二年十一月壬寅。
  [18] 明孝宗實錄:卷二十一[M],弘治元年十二月丁酉。
  [19] 明孝宗實錄:卷一百二十三[M].弘治十年三月辛酉。
  [20] 崇禎長編:卷二十三[M].崇禎二年六月。
  [21] 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五[M].成化二十一年閏月四丁未。
  [22](清)于敏中等編篡.日下舊聞考一:卷五[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北京古籍叢書,1983年版第77頁。
  [23] 秦海軒、盧路著.中國皇帝制度 [M].太原:山西古籍出版社,1999年版,第619頁。
  [24] (清)李遜之.三朝野記(外四種):卷二 [M].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明代野史叢書,2002年版第23頁。
  [25] (清)張廷玉.明史:卷一百八十一[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4823~4824頁。
  [26] (清)張廷玉.明史:卷七十四 [M].北京:中華書局,1974年版,第1821~1822頁。
  [27] (明)朱長祚撰.玉鏡新譚[M].北京:中華書局,元明史料筆記叢刊,1989年版,第120頁。
  [28] 參考了劉長江的【『明代大案多枉』的原因探析】(【淮陰師範學院學報】,1996年第4期,第23~26頁),。它主要是原因是:明代朝廷派系集團矛盾、皇權對刑獄的制約、勛戚后妃對刑獄的掣肘以及法外刑的存在。
  [29] 馮天瑜.中華文化史 [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774~790頁。
  [30] 郭成偉.中華法案大辭典[M].中國國際廣播出版社,1992年版,第547~658頁。
  [31] 明憲宗實錄:卷二百六十三,成化二十一年三月乙未。
  [32] (明)李樂撰.續見聞雜記(下)卷十[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瓜蒂庵藏明清掌故叢刊,1986年版第41頁。
  [33] 主要參閱了李國祥主編的【明實錄類篡】之【北京史料卷】,並將【明實錄】中記載的京城兵變民變的次數進行了詳細的統計。
  [34] 此圖以表十六為基礎,其中X軸代表兵變民變發生的所在時間,Y軸的值域是民變兵變數量/存在時間, 存在時間以年為單位,代表的是這一年所記載的兵變民變數量,其實質含義是年發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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