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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淺談明治維新與俄國農奴制改革若干政策之比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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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3-2-21 19:1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文史參考
[論文摘要]十九世紀中葉,日本通過明治維新走上了迅速發展資本主義的道路。俄國則廢除農奴制的改革為切入點.為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提供了必需的勞動力、市場和資金.但發展緩慢,二者之間差別較大的原因同日俄政府推行的改革政策不無關聯,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為資本主義發展開闢道路問題上.改革的態度不一;二是如何發展近代工業問題上,支持力度不同;三是在發展近代科技教育問題上.重視程度相異。

    十九世紀中葉的日本和俄國面對嚴峻的封建統治危機,在如何適應形勢變化的需要、保持國內政治穩定,推進社會近代化問題上,都選擇了自上而下的改革道路。改革後,日本邁上了快速發展的軌道,而俄國卻在近代化的進程中緩慢地發展資本主義,最終成為資本主義世界中最薄弱的一環。原因何在?本文試就明治維新與農奴制改革的若干政策加以比較,從中探求應有的啟迪。
  一
    在為資本主義發展開闢道路問題上,明治政府和俄國沙皇政府都對上層建築進行了改革.但對待改革的態度不同。
    明治政府成立後。對原有的封建制度進行了重大改革。首先,廢落置縣,全面廢除由來已久的幕落體制,實行中央集權。明治政府成立之初,強藩各自為政,中央政府所能控制的士地,不到全國土地的四分之一;政令無法統一,財權也很分散。對此,明治政府一方面『奉還版籍』,即要求諸候交出對土地和.人民的領有權,使他們只成為中央政府的地方官。另一方面『廢藩置縣『,即取消落國制度,將全國行政區重新分為3府72縣,由中央政府任命的府、縣知事管理;舊落主遷居東京,從國家領取傣祿。
    其次。取消封建武士傣祿,改造武士階層,穩定社會秩序。幕府時期,武士階層高居於社會其他階層之上,享有各種特權,是日本社會的寄生蟲。到明冶初年,武士及其家屬仍有近200萬人。為了改造武士階層,明治政府首先廢除了武士佩刀帶劍制度,並取消了武士對軍人身份的獨佔權,進而剝奪武士財產特權。1876年8月,明治政府領布【貨幣傣祿公債證書發行條例】,國家以發行公債的辦法,一次性全部收買了封建武士傣祿的領取權。結果.武士成了單純的公債持有者,龐大的封建武士階層宣告瓦解。由於公債的發行,一部分上層武士因從商而轉化為資本家和銀行家、一部分中下層武士則成為小商人,從而避免了因改革將會引發的社會動盪,穩定了社會秩序。
    再次,取消封建行會組織,准許買賣自由,促進國內統一市場的形成。1869年取消各藩糧米外運禁令。廢除各處關卡。1871年統一幣制。1872年下令取締維護封建經濟特權、阻礙資本主義發展的封建行會組織l,株仲間」。
    在改革中,沙皇政府對上層建築也實行了一些資產階級性質的改革,1864年,沙俄政府在各地區建立地方自治局,並廢除封建等級裁判制,建立陪審制,進行公開審訊;1874年,成立了在財產資格基礎上選舉產生的市杜馬等。但這些改革措施是以保護地主階級既得利益為出發點的 ,正如沙皇亞歷山大二世在最後討論改革草案的會議上所說:『諸位先生.我希望,在審查呈遞於國務會議的各種草案時,諸位會探信:凡是可以保護地主利益的措施都已一一做到了。』例如,所謂『德政『象徵的地方自冶局:為了加強對改革後農民的控制,沙皇政府把農民組織在舊有的農民村社寧,實行連環保,村社名義上由農民選舉公拱一員實行「」自治』,但規定村社隸屬於地方行政機構,必須執行政府的一切法令;地主仍擁有領地冶安權、有權監督屬於他所有的莊園範圍內的村社的『秩序和安全』,有權否決村社的任何決議,有權要求撤換村社公職人員、甚至有權把農民開除出村社。此外,還特設了一個由地方貴族產生的調停吏,負責處理地主與農民之間的一切關係,以保持地主對農民的掠奪。村牡自治如此、各州、縣自治機構同樣由地主階級所把持。這樣的改革、非但沒有給子俄國資產階級以更多的政治權力,反而為俄國資本主義發展設置了新的障礙。
  二
    在如何發展近代工業上,明治政府和俄國沙皇都通過討農業的改革與調整.來剝奪農民的勞動產品,以此作為資本原始積累的主要途徑,在明治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日本近代工業發展迅速;而沙皇俄國直到十九世紀八十年代,近代工業才始了真正的起步。
    明治政府對農業所進行的改革開始於1873年實行的地悅改革。地稅是國家財政稅收的一補重要組成部分。沮治政府計劃在實行稅制改革,取消舊稅制的基礎上,建立有統一稅收標準的新租稅制度。明治政府對租稅改革的設想,是『學習西方國家的作法,建立近代資本主義的租稅制度。』這種租稅制度的根本特徵.是以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為前提。要促進國內商品經濟的發展,重要的一個條件就是要保護關稅,然而不平等條約的存在,關稅這條路行不通。但為了支付發展資本主義的費用,國家的財源唯靠農民的租稅,因而『明治政府只得在地稅上作文章』。
    明治政府又於1873年7月召開地方官會說進行討淪,會後頒佈了【地稅改革條例】、【地稅改革實施規則】和【地方官須知】。1875年3月設立地稅改革事務局.7月制定【地稅改革條例細則】。地稅改革主要是將過去的實物貢租改為以貨幣繳付,地稅由土地所有者交納,重新確認土地所有權,經過幾年細緻的工作,一直到.881年整個地稅改革工作才大體上宣告完成。日本經過地稅改革,確定了土地所有權,建立起取代封建領主所有制的新的土地制度。明治政府發給土地持有者地券.確認土地歸個人私有,並可自由買賣;這樣,土地成為私有財產,土地商品化和租佃契約化確立。日本的這次地稅改革不管其程度如何,『本質上都是屬於近代資本主義土地關係的性質』。
    俄國的農業改革則把重點放在了調整土地和農民的人身問題上,在農奴制危機嚴重和革命形勢迅速發展的情況下,沙皇政府着手準備改革。俄國農奴制改革的基本方針在1856年4月1l日就定了下來J這年。亞歷山大二世說:「」到處在謠傳.掩要給農民自由;這是不公正的;但是遺憾的是,農民和他們地主之間存在敵對情緒,並因此發生了許多不服地主管束的事情。本人深信,遲早我們會解決這種狀況。我想,諸位同我的意見是一致的.因而,從上面解決要比由下面來解決好行得多。這是力求維護封建統治階級的特權利益。
    1861年3月2日沙皇亞歷山大二世簽署了國務會議批准的【農民改革法令】草案,同時簽署了改革宣言。法令包括17個文件.最重要的是【關於農民脫離農奴依附地位的總法令】,它共分207條,全面地規定了廢除農奴制度的基本條件,還有其他法令,如【關於贖買法令】、【地方法令】等等。

    對於土地問題,俄國政府這樣規定.把全國分為三個地帶:非黑土地帶主要屬干工業區,土地價值不高;黑土地帶,地價昂貴:草原地帶.地廣人稀,以休耕為主;地主佔有大量土地,對於份地一般不作明確地規定。以上份地標準面積一般低於改革前農民使用的份地數量,多出的土地由地主收歸已有二在非黑土地帶和黑土地帶,當地主擁有土地只佔全部土地的三分之一時,即使農民份地沒有超過最高標準,地主也有權實行割地。如果農民的份地低於最低標準,地主則應該補足或者減少義務。此外,地主因經營企業,一旦在農民份地上發現礦藏或需要修築道路、水渠等,地主可以隨時交換地段,強迫農民遷移。可見,沙皇農奴制改革的首要間題――土地問題,也是『按照地主的利益來解決的,為地主掠奪農民創造了有利的條件。還規定,土地所有權屬於地主,農民對份地只有使用權。農民有權將宅園地和份地贖歸私有。農民在不欠債的情況下可以贖買宅園地,贖金額要同地主協商,期限不定:至於買份地,則必須事先取得地主同意,地主亦可強迫農民贖買,一句話:決定權全在地主。而且贖金一般不按實際地價計算,遠遠超過土地價格。其後果必然是導致農民更加貧困。正如列寧指出:」「臭名昭彰的「解放」〔農奴制改革〕,實際上是對農民進行殘酷的瓊奪,是對農民施行一系列的暴力和一連串的侮辱。』
    要發展資本主義,一個前提為資本的原始積累,從以上分析我們不難看出,日本明治維新的地稅改革和俄國的土地改革都是以剝奪農民的勞動產品的形式來完成資本的原始積累。日本為後進的資本主義國家,資本的原始積累極不充分,表現為農民小生產者同生產手段分離極不徹底。因而日本資本原始積累的特點不是農民生產手段的被完全剝奪,而是農民剩餘產品〔勞動)的被剝奪。地稅改革就是為了實現這個特點。但這個特點並不是日本所特有的,馬克思曾經說,在俄國,」「要剝奪農民,不必象在英國和其他國家那樣,把他們從他們的土地上趕走;同樣也不必用命令來消滅公有制。請你們試一試,超過一定的限度從農民那裏奪取他們的農業勞動產品,那麼,儘管你們用憲兵和軍隊也不能把他們束縛在他們的土地上!』這是俄國資本原始積累的特點,即國家通過剝奪農民的勞動產品,犧牲廣大農民的利益來促使資本主泛在俄國發生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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