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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言文学] 对汉学论著翻译规范的探讨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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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2-11-9 18: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国语文网
四.翻译与研究的统一


    不言而喻,优秀的翻译著作应达到翻译与研究的完美结合。因为译者如果是某一领域的专家,那么他翻译这一领域中的外国著作就会在占有材料和了解新的学术动态方面胜人一筹,得以与原著者并驾齐驱,甚至可以作高屋建瓴的评判。如陈裕菁在翻译日本学者桑原骘藏《蒲寿庚考》(中华书局,1954年)的《序言》中写到:“纪元十二年夏,日长无俚,汇全文译之。参稽考订,几忘溽热。既成,觉尚有余蕴,因不揣简陋,发箧陈书,妄为辑补,所增约得原文之半。与桑原之作,或相比证,或为匡弼,似不妨并存之。遂不辞续貂之诮,逐条附之,缮写一书。”试举一例,页10,注2“市舶司之职掌”下译者列补注1:“裕菁按日本藤田丰八《宋代市舶司及市舶条例》于桑原有反驳文,载大正七年七月《史学杂志》。兹略举其关于市舶司及市舶使者于下。(后略)”


    又冯承钧译法国汉学家沙畹(E.Chavannes)名著《西突厥史料》(商务印书馆,1921年?),因原著人名、地名失考、遗漏、译法矛盾处甚多,因而在《序》中记到:“此书所采中国史文,……其似属脱文者则为补入,用括号以别之;其错误明显之处,则为改正;稍有疑义者,则另条录于附注之中。此书新旧考订纷歧之处,今皆于可能限度之中整理一致。(中略)其错误之处未在原书改正者,则据后来考订补入。至若敦煌发现之古籍,如《慧超往五天竺国传》、《沙州图经》之类,应亦在本书采录之列,然本书无此篇目,故仅于本文或附注之中附带言之。”


    陈氏和冯氏都是大家,所作的工作却是最基础和最扎实的。可见对于翻译,任何译者都应该抱有理解和批判的双重观念,对任何译著都应首先掌握原作者的系列作品和相关主题的其它著作。因为原著也会不可避免的出现差误,只有多方核对才能保证译文的质量。如《中华帝国晚期的城市》的原著页445,引自西攵ㄉ之文“上海占百分之七十左右”的统计数字。但根据西攵ㄉ《以十六、十七世纪为中心的中国农村工业之考察》(见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六册,中华书局,1993年,页18)应为“上海县约占全部耕地百分之五十”。又原著页385,“‘一条鞭’改革主要废除了以家庭为税收基本单位”此语不符合历史事实,应改为“一条鞭法废除了按人丁(男丁)为单位的税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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