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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四地] 在投資者高度期待下 兩岸簽投資保障促進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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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2-8-10 00: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聯合早報
    ● 趙琬儀
第八次陳江會 簽署協議
這項協議被視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整版圖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兩岸協商『先易後難』,邁入更具挑戰性新階段的起步。兩岸官員異口同聲地表示它是ECFA後續談判『好的開始』。
趙琬儀 台北特派員
teowy@sph.com.sg
  延宕近兩年的『海峽兩岸投資保障和促進協議』(簡稱投保協議)在兩岸投資人高度期待下,昨天在第八次陳江會(大陸海協會會長和台灣海基會董事長江丙坤會談)完成簽署儀式。
  這項協議被視為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議(ECFA)完整版圖的重要部分之一,是兩岸協商『先易後難』,邁入更具挑戰性新階段的起步。兩岸官員異口同聲地表示它是ECFA後續談判『好的開始』。
  兩會昨天在台北圓山飯店舉行的簽署儀式上也簽署了『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連同總統馬英九第一任內七次會談所簽署的協議,兩岸這四年總計簽署了18項協議,包括影響深遠的ECFA。
  在野黨民進黨昨天傍晚臨時召開記者會,批評投保協議『完全沒有達成台灣人的期待』,未能為台商爭取到國際仲裁的爭端解決機制。不過,受訪的台商及經濟學者則往積極面看,普遍肯定投保協議將爭端解決機制制度化的原則,並對於日後具體落實寄予厚望。
  外界之前一再質疑投保協議遲遲未達共識主要原因是卡在牽涉到主權及兩岸管理體制差異的實質問題,台商希望透過國際仲裁體制解決投資人與大陸地方政府的爭端,無疑觸碰到大陸拒絕兩岸問題國際化的底線。
  海協會常務副會長鄭立中昨午在記者會上指出,投保協議經過八次正式會談,及多次小範圍溝通,是兩岸兩會制度化協商以來,跨越時間最長的一項協議。它在內容上,還列入許多非一般投保協議慣例的條文。
  他細數投保協議對台商產生的四大利多,包括將經第三地投資大陸的台商,納入保障範圍;對投資人與地方政府(P2G)的爭端解決,提供多元解決方式;對投資人之間(P2P)的商事糾紛,確立可透過商事仲裁解決;納入投資者人人身自由及安全保護條款,並由兩岸兩會達成共識文本。
  他說,投保協議另一個要素是『促進投資』,『保護是為了促進,促進需要更多保護』,促進和保護是投資的兩個車輪,共同推動投資向前驅進。
爭端解決機制最受關注
  在眾多利多之中,爭端解決機制的突破最受到關注。台灣不僅為台商爭取到可在台灣及第三地仲裁的待遇(過去只能在大陸仲裁),還使兩岸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介入,『協處』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爭端制度化。針對補償爭端,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可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程序設為協議附件,大陸也將願意配合調解機制修法,使之得以具體落實。
  換句話,台商希望引進國際仲裁未被大陸官方接受,而改以讓台灣機構得以介入『協處』、『調解』,提供多元方式回應台商的疑慮。
  海基會副董事長兼秘書長高孔廉昨天在記者會上強調,投保協議把以往處理個案的途徑加以制度化,使之成為通案。他提醒台商,爭端解決機制屬於事後補救,投資保障更重要在於事前預防。
  江丙坤在記者會致詞時預告,兩會下次會談的協商議題,經雙方同意,將以ECFA後續協議,包括服務貿易、貨品貿易、爭端解決為主,任何一項達成共識就可簽署協議。雙方同意將服務貿易協議列為後續會談優先議題。
  兩岸下來溝通的議題還包括『兩岸空氣質量監測合作』、『兩岸地震監測合作』;文創、教育等領域的交流互訪活動也會加強。
台灣不僅為台商爭取到可在台灣及第三地仲裁的待遇,還使兩岸經合會投資工作小組介入,『協處』投資人與地方政府爭端制度化。針對補償爭端,兩岸投資爭端解決機構可進行『調解』,並將調解程序設為協議附件,大陸也將願意配合調解機制修法,使之得以具體落實。
  
【聯合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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