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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学派] 论春秋时期的代理战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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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櫝還珠 發表於 2012-8-29 09:3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中国儒学网
【作者按:此文发表于《云南大学学报》2011年6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12年3期全文转载。】

摘要:春秋时期,在诸侯争霸的大背景下,时有小国受大国指使,服从于大国目的而与其他国家进行战争,这种战争乃是代理战争。《左传》一共记载了12次代理战争,据之可以归纳出代理战争的八个特征。春秋的代理战争与当代国际政治中的代理战争的实质相同,都是大国争夺体系霸权的一种具体手段。
关键词:代理战争;大国;小国;霸权


一、判定春秋时期有无代理战争的前提与标准

代理战争(proxy war,或译“代理人战争”),是在国际关系中,依附于大国的小国在大国的指使下,服从于大国的目的而与其他国家进行的战争。目前,“代理战争”这一概念的使用已经泛化,扩大到了商业、法律等领域。
代理战争,古已有之,《左传》就记载了12次代理战争。本文试图通过统计、整理《左传》所记载的代理战争,考察春秋代理战争的特点。
由于代理战争不是国内战争,所以,须首先明确春秋诸侯国之间的战争具有国际战争特征。春秋政治兼具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双重特征,周王室与诸侯国之间是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属于国内政治,而诸侯国之间的某些关系则分两种情况:其一,诸侯国听命于周王室而相互发生的关系,应视作国内政治;其二,诸侯国在周王室管辖权之外诸侯国进行的交往与诸侯国违背周王室号令而进行的交往,则应视作国际关系,属于国际政治。
在现代政治理论中,民族国家是指以一个或几个民族为国民主体建立起来的独立自主的政治实体,其独立性显然不是诸如今天的四川省、广东省这样的行政区所具有的。民族国家具有独立的立法权、司法权、行政权、外交权、军事权。按照这几个条件,周朝的诸侯国似乎可以视作独立的民族国家。(一)诸侯国在辖区内具有立法权。例如,鲁昭公五年(西元前537年),“三月,郑人铸刑书”,晋国的叔向写信给子产,批评子产,认为“国将亡,必多制”(《左传・昭公五年》)。又如,鲁昭公二十九年(西元前513年),“冬,晋赵鞅、荀寅帅师城汝滨,遂赋晋国一鼓铁,以铸刑鼎,著范宣子所为刑书焉。”对此,孔子评论道:“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蔡国的史官墨也评论道:“范氏、中行氏,其亡乎?中行寅为下卿,而干上令,擅作刑器,以为国法,是法奸也。又加范氏,焉易之,亡也。其及赵氏,赵孟与焉,然不得已。若德可以免”(《左传・昭公二十九年》)。我们可以看到,叔向、孔子、史墨批评晋国的做法,都是基于重德不重刑的理论,而不是批评郑国与晋国无权立法。如果无权立法却立法,则是僭越(如《论语・八佾》中孔子批评季氏将八佾舞于庭)。由于叔向、孔子、史墨都没有批评郑、晋二国僭越,由此可知,郑国、晋国之立法,不需要上报周王室(中央政府),这就说明,诸侯国具有独立的立法权。(二)诸侯国具有独立的司法权、行政权,更是显而易见的。除了履行尊王进贡等义务外,诸侯在封国内可以自行其是,不受周王室节制。(三)诸侯国具有独立的外交权。诸侯国不但可以内部订立盟约,还可以与蛮夷(如楚国)订立盟约。(四)尤其重要的是,诸侯国具有独立的军事权。《周礼・夏官・序官》:“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诸侯国也可以拥有军队,这是诸侯国独立性最彻底的表现。某些诸侯,总是竭力扩大自己的军队。例如,晋国最初只有一军(西元前678年),“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左传・庄公十六年》);后来有了二军(西元前661年),“晋侯作二军”(《左传・闵公元年》);再后来,则有了三军(西元前633年),“于是乎搜于被庐,作三军,谋元帅”(《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再后来,增加到五军(西元前629年,见《左传・僖公三十一年》);最后,僭越周王,作了六军,与周天子相匹敌(西元前588年,见《左传・成公三年》)。
如此看来,春秋诸侯国似乎成了民族国家,但其实不然。诸侯国来源于西周初期的封建(“封国土,建诸侯”)。封建的目的是更好地治理天下,而手段则是以王畿为中心,将天下分为若干区域,再派一些人去治理。这些治理者就是诸侯,爵位不等。《荀子・儒效》说:“武王崩,成王幼,周公屏成王而及武王,以属天下,恶天下之倍周也。履天子之籍,听天下之断,偃然如固有之,而天下不称贪焉。杀管叔,虚殷国,而天下不称戾焉。兼制天下,立七十一国,姬姓独居五十三人,而天下不称偏焉。”这就是封建。被封建的诸侯,大多是周王室的亲戚。
在法律上,诸侯国是要受周王室的节制的。尽管春秋以降,周王室由于实力衰退而无法有效控制诸侯国(这正是春秋尊王的背景),但这不能否定在法理上,诸侯应受周王节制。当然,周王节制的不是诸侯国的内政,而是礼乐征伐这样的大政方针。《论语・季氏》中,孔子曰:“天下有道,则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天下无道,则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孔子认为,天下的正常秩序是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礼乐征伐在当时究竟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一些重要的、基本的国家大事,但未必包括行政措施等具体细节。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则意味着大政方针由天子(代表中央政府)颁行。礼、乐、征、伐,是指礼、乐、征、伐这四类事情。“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完整表述是:礼、乐、征(征讨)、伐(讨伐)的制定及其执行方式由天子颁行。礼的范围很广,从流传下来的三礼(《周礼》、《仪礼》、《礼记》)可知,礼包括基本的制度、法律与行为规范。乐则主要指那些陶冶性情的文化形式,如音乐。征是“奉辞伐罪”;伐是对敌国的征伐。天子控制了礼乐征伐政策的大权,也就控制了大政方针。诸侯国的治权再大,也是周王赋予的,所以,它无法象今天的民族国家一样,其主权不是他人赋予的。
当然,在现代国际体系中,民族国家的某些事务也要受到国际法的限制,这些限制是以民族国家为主体,通过契约手段达成的。但是,诸侯国的权限则是周王赋予的。当然,不排除在赋予多大权限这一问题上,周王室与诸侯可以讨价还价,但周王室与诸侯不是对等的实体,是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并且,诸侯国也不是平等的,其地位最初是根据封爵来定。例如,晋国虽然实力很强大,但最初只是小国(也只能拥有一军的权限),因为其爵位较低。“王使虢公命曲沃伯以一军为晋侯”(《左传・庄公十六年》)下,孔颖达疏曰:“是僖王命之事也。周礼,小国一军。晋土地虽大,以初并晋国,故以小国礼命之。”实际上,随着诸侯国冲突的增加,国之大小越来越不以爵位为标准,而以实力为标准。但是,无论名义上还是实质上,诸侯国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而在现代国际体系中,各个民族国家的地位虽然实质不平等,至少在名义上是平等的。同时,诸侯国的治权再大,它们也不是独立的,如果周王室需要,诸侯国必须听命于周王室,诸侯国与周王室整合在一起成为一个完整的政治实体,即拥有实际政治统治权力的政治机构和组织。所以,诸侯国又不能等同于独立的民族国家。
由于西周所推行的封建这种独特的统治方式,致使周朝政治无法纳入现代政治理论框架。例如,西周封建与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Feudal system)大不相同。中世纪欧洲虽有许多国家,但这些国家并没有天下共主。当然,现代政治理论主要源自西方,而世界史并不是为了符合某种理论而运行的。所以,不必囿于现代政治理论,非得把西周封建制纳入一个有限的框架。
诸侯国不是民族国家,周朝也不是民族国家的整合体。对于周朝这种兼具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特征的政治实体,可以用“体系国家”(system-country)来命名。体系国家是中国历史上的特有形态,是封建制延伸出来的形态。如果夏朝、商朝是封建制雏形,则此二朝是体系国家的雏形(此问题略可参见杨向奎的论述,此搁置不论)。封建制这种治理方式是自变量,而体系国家则是因变量,即:只要周初确定了封建制这一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就一定形成大大小小的侯国,诸侯国就一定形成以周王室为核心的拱卫格局,诸侯国之间的关系就是体系内单元的关系,整个周王朝就是体系国家。由封建制产生的体系国家,在秦朝统一中国后,就结束了。秦朝至清朝的中国,可以称为垂直国家(perpendicular-country)。体系与垂直,都是就权力配置而言的。在体系国家中,中央政府(周王室)管不了诸侯国内部的权力运作、官吏任免、经济运行模式、法律制度等,也就是说,中央政府不能管理到社会最底层;而在垂直国家中,中央政府(朝廷)有权制约任何一级地方政府的权力运作、官吏任免、经济运行模式,而地方政府根本没有立法权,即便有制定地方规定的权力,这个权力也可以被中央政府制约和收回。体系与垂直都是就权力配置而言,而封建制与郡县制直接针对的是带有地域性质的行政区划,后者的权力配置含义不明显。封建制与郡县制都需要把国家划分为若干块。周初把天下分为七十一国(按《荀子・儒效》的说法),秦始皇把天下分为三十六郡。究竟把天下分出多少块,并非十分重要的问题。封建制与郡县制真正重要的区别是,周天子分封时,赋予诸侯国的治权非常大,而秦始皇赋予各郡的权力相对很小。尤其是,在郡县制中的地方根本没有军权、立法权,其行政权也只是贯彻中央政府的政策与命令。所以,真正使封建制与郡县制构成区别的,不是区划,而是治权。如果秦始皇愿意,他完全可以以周初封建的诸侯国辖区为基准,把天下分为七十一郡。若此,秦始皇的七十一郡是封建制还是郡县制呢?显然仍是郡县制。秦始皇根本不需要改变周初封国的区划,就可以从封建制变为郡县制。所以,封建制与郡县制的唯一区别就是权力配置不同,而封建制与郡县制这两个概念并不能很好地表达其中的权力配置内涵,所以,体系国家与垂直国家是两个合理的概念。
体系国家形态使周朝兼具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双重特征。体系中心与其下属各单元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乃是国内政治,此对应于周朝则是:周王室与诸侯国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体系内各单元之间的关系则要分两种情况。如果各单元听命于中心而相互发生的关系(如各单元协作而服务于中心,一些单元听命于中心而对其他单元进行帮助或攻击),应视作国内政治;其余在中心管辖权之外各单元进行的交往与各单元违背中心号令而进行的交往,则应视作国际政治。此对应于周王朝则是:诸侯国为履行尊王义务而进行的协作,应视作国内政治;此外在周王室管辖权之外诸侯国之间的交往与诸侯国不听周王号令擅自进行的交往,均可视作国际政治。周朝政治的国际政治特征在春秋时期表现日渐明显,这是因为,春秋以前史料记载较详,而春秋以前史料多有阙如;并且春秋以降,诸侯擅自行事,独立展开交往的情形越来越多。
确定了周朝诸侯国之间的某些交往具有国际政治特征,我们才能判定某些战争是不是代理战争。某些小的诸侯国受大的诸侯国的胁迫,为了大国的目的而与其他诸侯国进行的战争,就是代理战争。这里的大小,不是以封爵而论,而是以实力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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