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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維權] 顧客家樂福購物墜無蓋井骨折 住院12天獲賠1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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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世 發表於 2012-8-28 00:2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新京報
  原標題:家樂福購物 顧客墜無蓋井骨折
  新京報訊 (記者劉洋 通訊員楊清惠)到家樂福購物的陳女士,下車時掉進了停車場內的一口無蓋井,於是她起訴家樂福賠償。
  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家樂福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顧客掉井中住院12天
  陳女士訴稱,2010年12月19日19時,她到家樂福良鄉店購物,將車停放在指定的車位。下車時,她掉進車位內的一口無蓋井裏。經診斷,她『踝骨骨折,踝關節半脫位』,因此住院12天。
  『家樂福良鄉店經營場所的開發商是北京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我多次找家樂福與該房產公司協商,但二者均否認停車位屬於其管理。』陳女士將兩家告上法庭,起訴要求二被告賠償經濟損失,醫療費、誤工費、傷殘賠償金及精神撫慰金。
  家樂福公司被判擔責
  庭審中,家樂福方面辯稱,陳女士受傷之時,該店未經營,陳女士受傷的停車位不屬於該店管理範圍,不同意賠償。
  開發商稱,公司已經將大廈周邊廣場交付家樂福公司使用,不同意陳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中院最終審理認為,家樂福良鄉店作為地面停車場的實際管理人,應對在停車場內停車人員的安全盡到合理限度的保障義務。開發商將停車場移交給家樂福良鄉店時,事故井有井蓋。而陳女士在北廣場停車位停放車輛時,因事故井井蓋缺失,墜入受傷,家樂福良鄉店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於家樂福良鄉店是由北京家樂福商業有限公司(簡稱家樂福公司)設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應由家樂福公司承擔。
  近日,一中院終審判決家樂福公司賠償陳女士各項損失共計1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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