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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罗新:走马楼吴简中的建安纪年简问题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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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酒当歌 發表於 2012-7-3 17:1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天益网
综上所论,孙吴境内,确曾使用过延康、黄初年号。那么,吴简及文献中又存在着相反的证据,如何理解呢?关于公元220年至222年之间孙吴所奉行的年号及其问题,我们应当从历史实际中去探寻。
我们知道,孙权早在建安二十四年冬发动对荆州的袭击前,就与曹操联络,“遣使上书,以讨关羽自效”(《三国志・魏书》卷一武帝纪)。次年曹丕代汉,孙权仍然尊奉北方,黄初二年八月“遣使上章”,曹丕“使太常邢贞持节拜权为大将军,封吴王,加九锡”(《三国志・魏书》卷二文帝纪)。《三国志・魏书》卷一四刘晔传,注引《傅子》:“孙权遣使求降,……帝曰:‘人称臣降而伐之,疑天下欲来者心……’遂受吴降,即拜权为吴王。”同样还有一些记载,把孙权遣使结好曹魏,说成是称臣求降。《资治通鉴》也基本接受这种叙述。我认为这是符合事实的,足以反映吴魏关系的性质。
曹丕从受降开始,就要求孙权送太子孙登为质,孙权推延不从,渡过了吴蜀战争的困难时期以后,遂于黄初三年(222年)十月与曹魏破裂。孙权建年号黄武,双方在江陵交兵,《三国志・魏书》卷二文帝纪称为“孙权复叛”。《三国志・吴书》卷四七吴主权传又说:“然犹与魏文帝相往来,至后年乃绝。”也就是说,表面的称臣于魏的关系,一直到黄初五年(黄武三年)才终止。黄武三年夏天,张温使蜀,吴蜀同盟关系全面恢复,孙权才彻底结束了同曹魏的暧昧往来。
虽然《孙权传》说孙权“外托事魏,而诚心不款”,可是行用年号这种事,恐怕更多地具有“外”的性质。现在的吴镜铭辞中,没有发现“建安二十六”、“建安二十七”这样的纪年,却有黄初二年的纪年。是不是据此可以推测,黄初二年至黄初三年十月这一段时间,孙吴的确是奉行黄初年号的呢?弃四分历、改乾象历,发生在黄武二年(黄初四年),似乎也可以作为这一推测的一个依据。
吴简及文献中建安二十六、二十七这样的纪年,是孙吴追述往事时,所采取的遮羞的办法。这也就是说,现有吴简中相关的纪年简,都是后来追述当年事务时所制作的,并不是真的黄武以前的简。文献中建安二十七年的纪年,便是由这一习惯做法所导致的。然而,建安二十七年(黄初三年),便是黄武元年,为什么吴简和文献不直接使用黄武元年,却要使用建安二十七年纪年呢?前面所举韦昭撰《洞纪》四卷,称“记庖牺已来,至汉建安二十七年”。这是把黄武年号的行用当作孙吴历史的开端,只记载黄武元年十月以前的历史,以建安年号作为其下限。这种做法,并不是韦昭个人的发明,很可能是孙吴官方的某种政策,因此才能够反映到吴简这样的地方政府财政文书中来。
我们在前面提到的《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一文中,报告了以下四简:
①入吏所备船师梅朋建安廿五年折咸米六斛(6-2263)
②入□乡传卒付建安廿六年限米廿四斛(6-1843)
③入吏番观所备船师何春建安廿七年折咸米四斛(6-2277)
④其二斛八斗□昭勉□□陈晋黄武元年米(6-2178)
以上①、③两简中的“折咸米”,王子今先生认为就是“折减米”,是仓米在储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耗,是一种合理损失[9]。看起来,把以上四简的内容都理解为事后追述,完全是说得通的。吴简中也有大量的例证,存在着隔数年而缴清有关税米、限米的情况。我举两条例证:
1.出仓吏黄讳潘虑所领黄龙三年[税]米□□□□[斛]二斗司马黄升黄龙元年米(6-2197)
2.领黄武五年佃卒限米□□斛黄龙三年民贷食□□(12-6591)
两简所述都是跨越好几个年度的仓米出入帐目。建安纪年简就属于这种情况。
可是,③、④两简的年份分别是建安廿七年和黄武元年,事实上是同一年。这种情况如何理解呢?我认为,吴简中的这一情况,可能与赋税缴纳的年度计算方法有关,也就是与政府财政年度的区分方法有关。黄初三年十月,孙吴建年号黄武,从财政年度上看,已经进入下一个年度,而秋收以前的可计入黄初三年(建安廿七年),此后的计入黄武元年,因此会出现对同一年的不同年号使用。这种情况,与韦昭使用建安廿七年以限断孙吴以前的历史,背景相同。同样的用法,史书中也很常见。比如《三国志・魏书》卷五后妃传述文昭甄皇后于公元220年一年之内的事迹:“延康元年正月,文帝即王位,六月,南征,后留邺,黄初元年十月,帝践阼。”同一年记事使用两年号,就是出于历史限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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