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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封建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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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衣 發表於 2012-6-13 11:2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庶民之所以能夠踴躍地給周文王勞作,實際上是把他當作父家長來看待的。這種情感的因素,直到戰國時期才逐漸消失,而代之以赤裸裸的財產與金錢關係,【呂氏春秋】講庸者為博取金錢而精細耕作,戰國後期秦俗認財而不認親,是皆為例。封建土地私有制是封建制的基礎,這是毫無可疑的。對於封建土地佔有的特徵,馬克思曾經從行政司法權的角度有過如下的說明:『在封建的土地佔有(Feudalgeundbesitz )之下已經存在着一種作為對人的外在力量的土地的統治。農奴是土地的附屬品(Akzidenz)。土地屬於宗子(Majoratsherr),即屬於長子。土地是歸他繼承的。私有權的統治主要隨着土地佔有而開始,土地佔有是私有權的基礎。在封建的土地佔有之下,主人至少表現得象地產的君主。……土地顯得象它的主人的非有機的軀體。所以有成語謂Nnlle te-rr sans maitre(沒有無主的土地),這句話就表明領主權和土地佔有權的結合。』(註:馬克思【經濟學―哲學手稿】第46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此處引文見侯外廬先生【中國封建社會史論】第3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侯先生於此曾參考馬克思恩格斯【經濟學短篇論文集】德文第茲1955年版,對譯文進行了校訂。)在發達的典型的封建制度下,可以認為農奴是土地的附屬,但在封建生產關係出現的早期,與其說農奴是土地的附屬,勿寧反過來說土地是農奴的附屬。在封建關係早期,對於勞動者人身的佔有遠比對於土地的佔有重要,這種情況歷夏商西周,直到春秋時期還隱然可見。貴族首先注目的是對於人的控制,而不是對於土地的佔有。所以馬克思又說:『決不要忘記,就連農奴也不僅是他的住宅所附屬的小塊土地的所有者(雖然是有納貢義務的所有者),且還是共有地的共同所有者。(註:【資本論】第1卷第906頁注191,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在歐洲一切國家中封建的生產, 都以土地分給儘可能多數的臣屬這件事為特徵。同其他一切主權者一樣,封建領主的權力,不是依存於他的地租折的大小,而是依存於他的臣屬的人數,後者又依存於自耕農民的人數。』(註:【資本論】第1卷第906―907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馬克思說明在歐洲的封建制度下,封建主必須由眾多的下屬臣民組織軍隊,否則就自身難保。由此我們可以知道,對於封建主來說,依附農民與土地是密不可分的。這在西方如此,在古代中國也是如此。所以在周代既有『土田附庸』的說法,又有『附庸土田』的說法(註:周宣王時器【召伯虎簋】載『余考止公附庸土田,多債』。【詩經•口宮】載『錫之山川,土田附庸』。現代專家多以為此『附庸』,即附着於土田上勞作的農民。『附庸土田』和『土田附庸』之載具體地說明了勞動力與土地密不可分的關係。),生產者與土地密不可分地結合為一體。在封建制形成的初期,地租不是採用超經濟的強制來『榨出』的,而主要是在溫情脈脈的氏族紗幕下由農民按照傳統而『自願』地奉獻出來的。嚴格說起來,這也是一種超經濟的手段,但這和地主、貴族手中的皮鞭下的超經濟『強制』畢竟有所區別。


    封建制的本質何在呢?它的基本特徵當然是封建的土地佔有關係、地租形態和超經濟的強制等,但其最本質的內容不在於地主、貴族與農民階級的兩大階級的對立,而在於勞動者可以以一定程度上的自由身份與勞動的條件相結合,從而生產出社會物質財富,產生出可供剝削的剩餘價值。從人類歷史的發展看,社會的進步常常表現在勞動者有了更多的自由的空間與時間,有了更好地創造物質和精神財產的客觀條件。所謂『自由』,在這裏是一個相對的歷史的概念,是指人的身份而言的。氏族是勞動者的保護傘,但同時又是一種思想上和經濟上的傳統束縛。在進入文明時代的時候,在氏族封建制度下面,農民在一定程度上自覺或不自覺地擺脫了氏族制度與傳統的束縛,取得了某種程度上的自由,可以在這個範圍內自由地支配自己。然而,另一方面,他們又沒有充分的自由,他們還必須自願或不自願地『奉獻』出徭役勞動和一定的勞動產品給氏族(實即氏族貴族),封建的剝削就是在這種形態裏面萌生的。馬克思說:『封建主義也有過自己的無產階級,即包含着資產階級的一切萌芽的農奴等級。封建的生產也有兩個對抗的因素,人們稱為封建主義的好的方面和壞的方面,可是,卻沒想到結果總是壞的方面佔優勢。正是壞的方面引起鬥爭,產生形成歷史的運動。』(註:馬克思【哲學的貧困】,【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154頁,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氏族封建制和宗法封建制也有其『好的方面』和『壞的方面』,它們為勞動者提供了一定程度上的自由,但又不自覺地給勞動者套上了新的枷鎖,使勞動者處於被剝削被奴役的地位。夏商周三代的歷史表明,這後一個方面在不斷發展而佔據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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