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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論封建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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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2-6-13 11: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文史網
在沒有外力征服的情況下,在馬克思所說的『純經濟的途徑上』,封建制是如何產生的呢?馬克思說:『假如把人本身也作為土地的有機附屬物而同土地一起加以奪取,那麼,這也就是把他作為生產的條件之一而一併加以奪取,這樣便產生了奴隸制和農奴制,而奴隸制和農奴制很快就敗壞和改變一切共同體的原始形式,並使自己成為它們的基礎。簡單的組織因此便取得了否定的規定。』(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1頁,472頁,492頁,49 3頁,495頁,496頁, 490 ―491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這個論述可以使我們考慮到這樣兩方面的問題:一,人和土地是密不可分而連為一體的,對於人的控制是農奴制產生的重要因素;二,在農奴制出現之後,氏族仍然存在,只不過是以農奴制為其基本的社會形式而已。在長時間的發展過程中,氏族貴族正是用徭役和貢納的方式,通過剝削氏族成員的勞動形成了日趨強大的私有經濟。總之在野蠻與文明之際沒有一場巨大的社會革命的暴風驟雨,一般說來,在氏族的普照之光下面,封建制是悄然而緩慢地萌芽和形成的。恩格斯說:『所有文明的各族人民都是從土地的公社所有制開始的。各族人民經過了原始狀態的一定階段之後,土地的公社所有制在農業的發展進程中變成為生產的桎梏,它被廢除、被否定,並且經過了較長或較短的中間階段之後轉變為私有制。 』(註:【反杜林論】第142頁,1878年,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我國上古時代, 這種土地公有制經歷了『較長』而不是『較短』的時間才轉變為土地私有制的。較長時期的土地公有制與氏族的長期存在極有關係,可以說是完全同步發展變化的。

    氏族與最初時期的國家並非絕對矛盾,並非一切國家都必須建立在氏族的廢墟之上。在氏族普遍存在的情況下也可以產生出國家的因素。馬克思和恩格斯說:

    『所有制的最初形式無論是在古代世界或中世紀都是部落所有制,這種所有制在羅馬人那裏主要是由戰爭決定的,而在日耳曼人那裏則是由畜牧業所決定的。在古代諸民族中,由於一個城市裏同時居住着幾個部落,因此部落所有制具有國家所有制的形式,而個人的財產權則局限於單純的佔有〔Possessio〕, 而且這種佔有也和一般部落所有制一樣,僅僅擴展到地產。』(註: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思想體系】,俄文版【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2頁, 轉引自【馬克思主義經典作家論資本主義以前諸社會形態】上冊第140頁,中華書局1959年版。)

    他們所說的『部落所有制具有國家所有制的形式』,這在中國上古時代是常見的現象,所謂『家國同構』,在上古時代,實即氏族與國家同構。馬克思和恩格斯都十分強調東方沒有土地私人所有制的問題,我們從『氏族與國家同構』的角度來考慮這個問題,似乎更可以體會到古代中國社會的實質:土地只屬于氏族――亦即國家――所有,而個人只是在作為氏族一分子的情況下才有佔有部分土地的資格。『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註:【詩經•北山】),『王土』、『王臣』即氏族之土、氏族之臣(即氏族成員)。總之,我們可以肯定,馬克思所說的『以共同體為基礎的和以共同體下的勞動為基礎的那種所有制』,結合到中國上古時代的社會情況,可以說就是氏族封建制。


    氏族封建制之下的土地制度從甲骨文的『田』字形體看,應當是有一定區劃的方塊田,相傳箕子到朝鮮曾將田制亦帶去,所以古代朝鮮有『箕田』,其田制狀況是:『其制皆為田字形,田有四區,區皆七十畝。大路之內橫計之,有四田八區,豎計之,亦有四田八區,八八六十四,井井方方。……其尖斜欹側不能成方處,或一二田,或二三田,隨其地勢而為之,此則鄉人傳為余田。』(註:見朝鮮古代學者韓百謙所著【箕田考】,轉引自徐喜辰【商殷奴隸制特徵的探討】,【中國古代史分期問題討論集】第62頁,三聯書店1957年版。)這種箕田,蓋為殷禮之失而可求諸野者。殷墟卜辭所載『墾田』、『藉田』等,就是氏族成員對於這種方塊田的開墾與耕作。集中成片的方塊田,可能是殷商王朝或貴族的『公田』,孟子說『殷人七十而助……,惟助為有公田。』,可見他確鑿地認定殷代有公田,與此相對應,殷商時代自然也就有公田與私田的區別。而小塊的零星田地,即所謂『余田』者,可能分配給氏族成員自己耕種,擁有小塊田地的氏族成員應當就是卜辭所載的『眾』或『眾人』,亦即文獻所載的殷商時代的『小民』。馬克思說:『如果你在某一個地方看到了由許多小塊土地組成的並帶有土壠的棋盤狀耕地,那你就不必懷疑,這就是業已消失的農村公社的地產。』(註:馬克思【答維拉•查蘇裏奇的信和草稿】,見【史學譯叢】1955年第3期第 24頁。)

    那麼,氏族封建制和原始氏族所有制有什麼區別呢?

    愚意以為,這個區別可能在於勞動者對於勞動條件的部分佔有權的確立。馬克思曾經這樣描述古代所有制形式下的勞動者:『公社成員的身份在這裏依舊是佔有土地的前提,但作為公社成員,每一個單個的個人又是私有者。』(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6 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然而,必須注意,『獨立的個人是完全不可能有土地財產的』,馬克思提出這一命題後指出,把土地作為財產須有一個前提,即『在主觀方面個人本身作為某一公社的成員』,單獨的個人必須『以公社為媒介才發生對土地的關係』(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83―484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按照馬克思的區分,這種『以公社成員身份為媒介的所有制』可以表現為『公有制』、『國家所有同私人所有相併列』、『個人所有制的補充』三種形式。馬克思多次強調氏族成員個人只是作為氏族的一個分子來擁有土地的,『作為共同體的一個天然的成員,他在公共財產中有自己的一部分,並有特殊的一份為自己佔有』『他的財產,即他把他的生產的自然前提看作是屬於他的,看作是他自己的東西這樣一種關係,要以他本身是共同體的天然成員為媒介。』(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 488―489頁,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在氏族公有制下面的部分的氏族成員的私有,這在原始部落所有制下是不存在的,而在氏族封建制之下則是必然的因素。我們還應當討論一下氏族封建制與專制主義的關係問題。

    馬克思說:『那些家庭公社是奠基在家庭工業上,在手織業、手紡業和用手進行的農業底特殊結合上,這種結合使它們都能夠自給自足。……這些淳樸的村社不管外表上看起來怎樣無害於人,卻始終一直是東方專制制度底堅固基礎。』(註:【馬克思論印度】第13頁,人民出版社1951年版。)恩格斯說:『古代的公社,在其繼續存在的地方,於數千年中,曾經是最殘暴的國家形式(東方君主統治)的基礎,從印度到俄國都如此。只在公社崩潰的地方,人民才以自身的力量,沿着發展的道路前進。』(註:【反杜林論】187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馬克思說:『這種自足的共同體,是不斷以同一的形態再生產;如偶然被破壞,也會在同一地點,以同一名稱再樹立起來。它的簡單生產有機體,給了我們一個解決這樣一個秘謎的鑰匙:為什麼亞細亞諸國不絕解散,不絕重建,王朝也不絕變更,但與此相反,亞細亞的社會卻是沒有變化。社會的經濟基本要素的結構,在政治風雲的浪潮中,是依照舊樣。(註:【資本論】第1卷第432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這種『東方專制制度』應當有一個發展過程,當家庭尚只是氏族的一個細胞的時候,在社會上起作用的只是氏族,國家與家庭之間還沒有直接的聯繫,所以在這個時候,『專制』尚不能出現,因為它不能建築在天然民主的氏族的基礎之上。在第二階段,氏族瓦解了,家庭成為像口袋裏面的馬鈴薯一樣的社會細胞,這時候,它才成為專制制度的『堅固基礎』。按照馬克思的說法,即『這種共同體的形式,就或是較為專制的,或是較為民主的』(註:【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冊第474頁,人民出版社1979 年版。),所謂的『共同體』應當就是部落和部落聯盟。在中國上古時代正是由于氏族的長期存在,所以在社會上層建築方面不可能出現專制主義,而只能是較為『民主』的政治形式。

    按照我的看法,我國夏商時代正是氏族封建制形成的時期(註:我曾有兩篇小文專論於此:【我國文明時代初期社會發展道路及夏代社會性質研究】、【周代社會性質研究】,分別載【史學理論研究】1996第3期和1999年第1期,煩請參閱,故而在此不再羅列史料進行討論。),而到了周代,由於社會形勢的需要,氏族制則進入一個更高級的階段――宗法封建制。宗法封建制與氏族封建制是沒有本質區別的,而只是後者鞏固和完善。(作者:晁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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