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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學灌水] 古代怎麼對付搶劫犯?(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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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天道化 發表於 2012-6-4 15:25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網易
唐朝是中國封建社會政治、經濟等方面發展的鼎盛時期,財產關係複雜,法律對各種侵占行爲的規定更加具體。不僅將盜罪分爲『強盜』、『盜竊』、『監守自盜』幾種,【唐律】對強盜罪的處罰體系較之以往朝代更要完整和系統化了,將所搶劫的財產數量以及是否傷害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等與處罰力度掛上了勾。比如【唐律】規定:若犯強盜罪,沒搶到財物,也得服兩年徒刑;對搶到錢物的,看是否傷人或殺人:沒有傷人、殺人的,按贓物價值大小分別處以徒刑、流刑和絞刑;傷到他人的,處以絞刑,有殺人情節的處以死刑中更重一等的斬刑。處罰輕重分得很是細緻,對持有兇器作案的強盜犯,處罰將會被加重一等。

    中唐以後,量刑有所加重,不再以搶到財物的多寡來作爲量刑的標準,只要犯了強盜罪,處罰就將很嚴重,不少被處以死刑。

    唐以後,宋、元、明、清對強盜犯的處罰,基本都沿襲了【唐律】的規定,甚至更爲嚴厲。直到清末逐漸引進西方的刑法理念,對強盜犯的處罰才有所減輕。

    在【唐律】的基礎上,宋朝還另頒布了一系列嚴懲強盜罪的特別刑事法規,如【窩藏重法】、【重法】、【盜賊重法】等。宋朝不僅對強盜犯處以重刑,對包庇強盜者,處罰也不輕,重者可能被處斬,家中其他成員也會受到相應的處罰,比如被發配到偏遠地區等。犯強盜罪者,受到的處罰就更重了,本人處斬,沒收家產,妻子兒女均被送千里或五百里外州軍編管。到宋哲宗時,宋朝的大半地區都成爲了重法地。元代時,對犯強盜罪者處罰不輕,曾有這樣的規定:除非對強盜,不得施以酷刑。由此可以看出,強盜罪依然是最爲嚴重的,處罰當然不會低。

    明朝:白天黑夜搶劫定罪有區別

    明朝的明律有『輕唐律之所輕,重唐律之所重』的特點,對強盜罪的量刑重於唐律。對沒搶到錢的,【明律】也要處流刑;對搶到錢的,【明律】規定一律處以斬刑。

    但相比唐律,明朝對強盜犯的處罰有一項新的規定,即對光天化日之下,一兩個人赤手空拳搶奪他人財物的行爲,另外進行單獨定罪,謂之『白晝搶奪』罪。

    『白晝搶奪』罪在強盜罪中,其處罰算是輕的了。比如服一百杖刑和三年徒刑,若搶得了財物,且超過了三年徒刑所能懲治的範圍,則比照盜竊罪加重二等。若有傷人情節,才會被處以斬刑。但在白天強搶了他人財物的人,臉上是要刺『搶奪』二字的,永世都有了污點。此條處罰規定後來清朝在沿用。

    到清朝時,贓物多少不是量刑的主要依據了,量刑輕重清朝先看其危害性。處罰也相應的有所減弱。譬如1910年頒布的【大清新刑律】第370條規定:『意圖爲自己或第三人之所有,而以強暴、脅迫強取他人所有物者,爲強盜罪。處一等至三等有期徒刑。』

    現今,對搶劫罪雖不像唐宋時,動不動就處斬,但依然是很重視的。不義之財,不可得。若要得,必將付出慘重代價。因爲法網灰灰,從來都是疏而不露的。(本文來源:網易歷史綜合)
        來源:網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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