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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明代商業與社會變遷(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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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2-5-23 18:4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 中華文史網
如前所述,負販行商的定遷安居,是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明中葉以後,商品經濟發展,各地市場日益完善,城鎮商業興盛,居民消費量擴大且相對穩定,這確立了商業的物質基礎,亦決定了貿易發展到何種程度、採取怎樣的經營方式。商品經濟進入這一境界,商販客居或固居於一地,非但利益上不受損害,而且根據各自所需獲得了一個理想的物流環境,經營更為得心應手。水陸路交通的日漸便利,商業分工的日益細密,也無需商人將採購、運輸、銷售等集數職於一身,而可以固定一端,專致於一業。而由於經濟關係的變動引起的國家有關經濟政策的改變,如鹽業政策、賦役代銀制、北部邊餉銀幣化[130]等,也都在客觀上給行商脫出身子、移居他鄉創造了有利條件。


    社會分工進一步細化,為行商的可以落遷定居提供了一個可能。而經濟發展帶來的不只是社會分工的細化。中小城鎮的勃興,城鎮人口增多,城鎮市場的趨於成熟並對周圍地區產生幅射,是吸引也是可以容納商賈落遷定居的重要因素。嘉、萬年間,徽商李氏,因嘉定『南翔大聚也,多歙賈』,『遂居焉。亦時時賈臨清,往來江淮間,間歲還歙,然卒以嘉定為其家』[131];徽商程文箴『晚乃賈於常熟,卒用以饒。常熟於蘇為大邑,居江海水陸之會,有湖山膏腴之產,凡魚 米鹽布縷之屬羨衍充斥,閭閻富樂,可以逐什一之利。君乃占市籍,程督其諸子歲轉閩粵之貨以與時逐,業VV起,不三數年,凡致千餘金,令三子修其業,自屏居里中』[132];徽商李廷芳『卜居金陵』,為的是『握奇贏以占消息』[133];徽商查傑,『度鳩茲(蕪湖)為四通五達之途,此天所授轉輸地也』[134]。傍靠豐富的地方(貨物)資源,追求適宜的經營環境和生活環境,自是商賈的人生目標。所以,大批中小城鎮的興起,為負販行商們的落遷定居提供了良機。當然也有商賈到不是中原繁華熱鬧的城鎮而是到邊遠小鎮落戶的,如有的江西商人就到雲南僑居經商[135]。這是為尋找和追求市場而作的選擇,是商家所遵循的『人棄我取』原則的表現。總之,負販行商對落遷定居地的選擇,首先是以市場為指標。


    行業也是決定落遷定居地的一個重要因素。嘉、隆時人王道隆所說:『成化以前,謀饔飧者以興販為能……今則市廛以質當相先』[136]。明中葉,經營高利貸典當業獲利豐厚,甚至是暴利,業主最易積累資本,而且風險小,因而許多人受吸引從事此道,『每以質庫居積自潤』。放債開當,自不可在行旅中進行,必須要居定一地。如徽商汪通保在上海謀子母錢,即『治垣屋,部署諸子弟,四面開戶而居,客至則四面應之……』[137]洞庭商人中也有少年時行走四方,販賣物貨,『後來家道殷實了,開起兩個解庫,托着四個夥計掌管,自己只在家中受用』[138]。晚明僅在南京一地開當鋪的徽人、福建人等,就達500家之多[139]。這是因行業之故選擇定居地的例子。當然這也與這些商人在資本累積到一定程度後,為進一步謀求大利有關。


    國家鹽業政策的變化,是使得一部分原來販負行走的鹽商改而坐鎮一地的主要原因。弘治五年(1492年),葉淇變革鹽法,實行『折色開中』,也即運司納銀制,鹽商得以由原來的納粟邊境改為納銀運司,解除了原來組織商屯、守支和經常遠涉的艱難。此後,政府還承認了鹽商有委託他人憑引支鹽和越場支鹽的權利,又准許典當典賣鹽引,也即鹽引的轉賣,從而引出了鹽商中邊商和內商的分化[140]。邊商納銀取得鹽引,不必直接參與鹽的運銷,他們中一部分人開始穩定於邊鎮,專門履行引商或糧商之責。而許多內商(其中以山陝、徽商集團最為龐大)則紛紛南下,向兩淮、長蘆、四川、福建及仁和、錢塘等浙江等主要產鹽地麇集並落居,尤其是以居全國之冠的鹽業集散地揚州為中心,積極擴大經營範圍,逐漸壟斷鹽的運銷。據隆慶年間任右僉都御史的龐尚鵬記:『廣陵(揚州)當天下之中,俯視河東……財賦居天下之半』,『即如兩淮鹽商挾貲旅寄,多攜其家,生長子弟……各省商人占籍州縣者凡數百家,有祖宗墳墓,丘壠成行,已歷數世於此,長子育孫,蓋世為揚人矣。』[141]浙江衢、嚴二府地處浙、閩、皖、贛四省的交通要道,與徽州相近。徽休寧、歙等縣許多行鹽商人僑居此地,常山縣中有名的即有『金浩……明萬曆間業鹺來常,卜居於觀瀾橋』;『許邦榮:……明萬曆年間業鹺遂家於邑東隅新街』;『吳國利……崇正(禎)間業鹺居邑,後遷於季村』;『王季光……明萬曆間以業鹺遷居邑城二十里江家村,九世孫(清代)桂芳入籍。』[142]等等。鹽是明代的大宗商品,市場廣闊,從業人員眾多。國家鹽業政策的改變,給許多鹽商帶來了改變原來生活方式和經營方式的契機,使他們有可能在大城市定居。同樣,國家其他一些經濟政策的改變,如賦役代銀制、北部邊餉銀幣化(這種改變都是隨着當時社會經濟發展進步而作出的)等,也都為負販行商們的落遷定居提供了機會和可能。


    總之,大批負販行商從飄泊不定到落地安居的轉變,有些負販行商從商人隊伍中的主力軍變為輔助性質的輜重部隊,這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但負販行商作為商業從業人員中的一部分,始終是存在的。對於負販行商個人來說,定居並不是他們必然或唯一的選擇。他們中有的人會依然選擇負販;有的會因定居後資本的消長和商情的變化而重新回到行販行列;有的則乾脆離開商業領域,買地農耕或經營手工業作坊……對於這些現象,馬克思的一段話能幫助我們加深理解:


    人們永遠不會放棄他們已經獲得的東西,然而這並不是說,他們永遠不會放棄他們在其中獲得一定生產力的那種社會形式。恰恰相反。為了不致喪失已經取得的成果,為了不致失掉文明的果實,人們在他們的交往(上文『交往』馬克思用commerce一詞)方式不再適合於既得的生產力時,就不得不改變他們繼承下來的一切社會形式……可見,人們藉以進行生產、消費和交換的經濟形式是暫時的和歷史性的形式。隨着新的生產力的獲得,人們便改變自己的生產方式,而隨着生產方式的改變,他們便改變所有不過是這一特定生產方式的必然關係的經濟關係。[143]


    這裡『交往―commerce』一詞,包括了貿易、交易之義。


    負販行商定居化的趨向及實踐,對其個人來說,是他們事業和生活質量的一個提升。他們可以借在異地僑居而擺脫故里土地的束縛和賦役負擔;可以根據市場、利潤、環境等選擇居所,以進一步拓展他們的事業,追求舒適的生活和享受。如有不少大商人選擇在大梁(河南開封之古稱)居住,『大梁,北方一都會也。巨賈所聚,而山陝東西、大河南北,咸倚辦市貨財,以故巨賈每雄坐大梁,燕京、四省取足焉』[144];他們可以『坐列街市,日登壟斷,窺時去取,賤買貴賣,獲十分利,納分毫之稅』;他們還可以『乘堅策肥,冬溫夏清,妻子無苦身之勞,飲食有兼羞之膳,四時有適體之服』[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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