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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1孝武奸吏因緣為市諫臣防逸立法防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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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4-6 17:1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漢書·志·刑法志】詩解11孝武奸吏因緣為市諫臣防逸立法
題文詩:
及至孝武,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
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
奸軌不勝,招進張湯,趙禹條定,法令,
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深故之罪,
急誅縱出.於是其後,奸猾巧法,轉相比況,
浸密.律令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
九條千八,百八十事,死罪決事,比萬三千.
文書盈於,幾閣典者,不能遍睹.是以郡國,
承用者駁,或罪同而,論異奸吏,因緣為市,
所欲活則,生議,所欲陷則,死比,
是以議者,咸冤傷之.宣帝自在,閭閻而知,
其若此也,及即尊位,廷史路者,溫舒上疏:
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上深愍焉,
乃下詔曰:間吏用法,巧文浸深,是朕不德;
決獄不當,朕甚傷使,有罪興邪,不辜蒙戮,
父子悲恨;今遣廷史,與郡鞠獄,任輕祿薄,
為置廷平,秩六百石,四人;其務平之,
以稱朕意.選於定國,為廷尉求,明察寬恕,
黃霸,以為廷平,季秋請讞;時上常幸,
宣室,決事獄刑,號為平矣.涿郡太守,
鄭昌上疏:聖王,之臣,非以崇德,
娛;立法明刑,非以為治,救亂之起;
明主躬垂,明聽今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
若開後嗣,明主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
愚民知避,奸吏無所,弄矣,不正其本,
而置廷平,以理其末,政衰聽怠,則廷平將,
招權而為,亂首矣而,宣帝也者,未及修正.
【原文】
及至孝武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內盛耳目之好,徵發煩數,百姓貧耗,窮民犯法,酷吏擊斷,奸軌不勝,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屬(1),條定法令,作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2),緩深故之罪(3),急縱出之誅(4)。其後奸猾巧法(5),轉相比況(6),禁罔(網)浸密。律令凡三百五十九章,大辟四百九條,千八百八十二事(7),死罪決事比萬三千四百七十二事(8)。文書盈於幾閣(9),典者不能遍睹(10)。是以郡國承用者(11),或罪同而論異(12)。奸吏因緣為市(13),所欲活則傅(附)生議(14),所欲陷則予死比,議者咸冤傷之(15)。
【注釋】  (1)張湯、趙禹:均為酷吏。洋見本書【張湯傳】、【酷吏傳】。(2)見知故縱、監臨部主之法:知犯法者而不舉發,則被認為故意縱容犯罪,而罪犯的主管部門及上級的主管官員、監察官員,都要連坐。(3)緩深故之罪:放寬對犯人加重處罰及陷入於罪者之罪責。緩,寬緩。深,指加重處罰。故:指故意陷人千罪。(4)急縱出之誅:加重對犯人開釋不疑為故縱者之懲處。急,加重之意。縱出:開釋罪犯。(5)巧法:玩弄法令而舞弊。(6)轉相比況:言以各種案例輾轉比附。(7)事:指案例。(8)決事比:判案無法律明文為依據,可比附近似條文,經皇帝批准即可生效,將此案例匯編,即可作為以後判案的依據。死罪決事比:即死罪案例的匯編。(9)文書:這裡泛指法律條文和訟獄案卷。(10)典者:掌管者。(11):雜亂。(12)論異:判罪不同。(13)因緣:藉機。為市:進行交易,指營私舞弊。(14)附:比附。(15)冤傷之:為此傷心而不平。
【譯文】
等到孝武帝即帝位,外面追求征討四夷的功勞,在內大肆追求聲色的欲求,徵集動用民間的人力和物資頻繁,百姓耗損嚴重,貧困的人犯法,殘酷的官吏掌握判刑的權力,為非作歹的人仍不止。於是招進張湯、趙禹之輩,一條一條確定法令,製作了知人犯法不舉告、負責實地監察部主有罪一同判罪的法令,放寬酷吏執法苛刻的罪過,立即誅殺放出犯人的官員。這以後邪惡狡猾的官吏鑽法律的空子,互相比較,法綱逐漸峻密。法令一共有三百五十九條,死刑有四百零九條,一千八百八十二件細節,死罪的判決和舊例相比較為一萬三干四百七十二條。文件充滿几案書架,重要的文獻不能全都看到。因此郡國接受使用的相矛盾,有人罪相同而判處相異。奸吏趁機會做交易,想要人活就附上使他活的評議,想要陷害人就與死罪案例相比附,以構成死罪。議論的人都為此感到冤枉哀痛。
【原文】
  宣帝自在閭閻而知其若此(1),及即尊位,廷史路溫舒上疏(2),言秦有十失,其一尚存,治獄之吏是也。語在【溫舒傳】。上深愍焉,乃下詔曰:『間者吏用法,巧文浸深(3),是朕之不德也。夫決獄不當,使有罪興邪(4),不辜蒙戮(5),父子悲恨,朕甚傷之。今遣廷史與郡鞠獄(6),任輕祿薄,其為置廷平(7),秩六百石,員四人。其務平之,以稱朕意。』於是選於定國為廷尉(8),求明察寬恕黃霸等以為廷平(9),季秋後請讞(10),時上常幸宣室(11),齊(齋)居而決事(12),獄刑號為平矣。時涿郡太守鄭昌上疏言:『聖王置諫爭(諍)之臣者,非以崇德,防逸豫之生也(13);立法明刑者,非以為治,救衰亂之起也。今明主躬垂明聽,雖不置廷平,獄將自正;若開後嗣,不若刪定律令。律令一定,愚民知所避,奸吏無所弄矣。今不正其本(14),而置廷平以理其末也,政衰聽怠(15)。則廷平將招權而為亂首矣(16)。』宣帝未及修正。
【注釋】  (1)閭閻:里巷之門,這裡借指民間。(2)廷史:廷尉的屬官。路溫舒:宣帝時上【尚德緩刑疏】。本書有【路溫舒傳】。(3)巧文:指獄吏玩弄法律條文。(4)興邪:產生邪念。(5)不辜:指無罪的人。蒙戮:蒙受恥辱。(6)鞠獄:審訊犯人。(7)廷平:與廷尉相當,掌職同廷尉。(8)於定國:字曼倩。本書有【於定國傳】。(9)黃霸(公元前51):字次公。本書有【黃霸傳】。(10)季秋:晚秋,指陰曆九月。請讞(yàn):上報定罪。(11)宣室:未央宮中殿名之一。 (12)決事:審理案件。(13)逸豫:過失,安樂。(14)本:這裡指刪定律令。(15)政衰聽怠:政令衰敗,處理案件也就懈怠。(16)招權:攬權,專權。
【譯文】
宣帝在民間時就知道情況如此,等到登上帝位,廷史路溫舒上奏書,說秦朝有十種過失,其中還有一種被保存,那就是治理罪犯的官吏。所說的話在【溫舒傳】。宣帝為此感到深深哀痛,就下令道: 『近來官吏使用法律,舞文弄墨量刑日益加重,這是朕的不德。判案不適當,讓有罪的人起邪惡的念頭,無辜的人反而遭到殺戮,父和子相悲傷痛恨,朕對此很哀痛。現派廷史與郡國一同審訊囚犯,任務輕俸祿薄,現設置廷平,官俸六百石,人員四個。一定要公平對待,以使朕感到滿意。』於是選拔於定國任廷尉,求得明察寬恕的黃霸等人任廷平,秋季的第三個月到朝廷議罪。當時皇上經常到宣室殿去,在那裹居住着進行齋戒並處理案件,官司刑法號稱公平。當時涿郡太守鄭昌上奏說道:『英明的君王設置直言規勸的大臣,不是發揚聖德,而是為防備安樂的生活;建立法制彰明刑令,不是為了太平,而是為了拯救衰敗動亂以重新興起。現在英明的主上親自聽取案情,即使不設置廷乎,官司也將自然判案公正;如果為開創後世,不如刪改確定法令。法律一旦確定,百姓就知道所要躲避的,邪惡的官吏就無法玩弄法律了。現在不端正法律的根本,而去設置廷平治理法律的末端,政治衰敗治理鬆懈,那麼廷平將會攬權而成為動亂的禍首。』宣帝沒有來得及修改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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