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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學研究] 【潛夫論】卷16述赦詩解5擒滅盜賊在於明法希令言必至治慎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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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性暢情 發表於 2022-3-25 17:5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潛夫論】卷16述赦詩解5擒滅盜賊在於明法希令至治慎赦
題文詩:
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
弛則國亂;法無常行,亦無常弛,君敬法則,
法行,慢法法弛.昔孝明帝,制舉茂才,
過闕謝恩,賜食事訖,問何異聞,對曰巫有,
劇賊九人,刺史者也,數以竊郡,訖不能得.
曰汝非部,南郡從事?對曰是.帝振怒曰:
賊發部中,不能擒然,何以茂?捶數百,
便免官而,切讓州郡,十日之閒,賊即伏誅.
由此觀之,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
之君,顯行賞罰,以明善惡,嚴督牧守,
以擒奸猾,而反數赦,以勸之也,其文常曰:
謀反大逆,不道諸犯,不當得赦,除之,
將士大夫,灑心更始.歲歲灑之,然未嘗見,
奸人冗吏,有肯變心,悔服稱詔.有司奏事,
又俗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然則,
改往修來,更始之詔,亦不信也.曰:
君子屢盟,亂是用長,君子信盜,亂用是暴.
不若,希其,必其言行.君若不能,
無赦策,罕之為愈,考,古時一赦,
則奸宄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昔大司馬,
吳漢老病,將卒世祖,問以遺戒,對曰臣愚,
不智不足,以知治慎,無赦而已.至治慎赦.
【原文】
且夫國無常治,又無常亂,法令行則國治,法令弛則國亂〔1〕;法無常行,亦無常弛〔2〕,君敬法則法行,君慢法則法弛。昔孝明帝時,制舉茂才〔3〕,過闕謝恩,賜食事訖,問何異聞,對曰:『巫有劇賊九人〔4〕,刺史數以竊郡〔5〕,訖不能得。』帝曰:『汝非部南郡從事邪?』對曰:『是。』帝乃振怒〔6〕,曰:『賊發部中而不能擒,然材〔7〕何以為茂?』捶數百,便免官,而切讓州郡,十日之閒,賊即伏誅。由此觀之,擒滅盜賊,在於明法,不在數赦。【注釋】
〔1〕管子任法篇云:『法者不可恆也,存亡治亂之所從出。』又云:『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為大治。』韓非子有度篇云:『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
〔2〕『亦』舊作『法』,據諸子匯函改。
〔3〕御覽二百六十五、六百五十二並作『荊州舉茂才』。按作『荊州』是也。下云『部南郡從事』,續漢書郡國志,南郡屬荊州。○鐸按:書鈔七十九引作『刺史舉茂才』,亦誤。
〔4〕續漢書郡國志,巫縣屬南郡。漢書朱博傳云:『縣有劇賊。』
〔5〕『竊』當作『察』。漢書朱博傳云:『部刺史奉使典州,督察郡國。』竊、察聲相近。莊子庚桑楚篇:『竊竊乎』,釋文:「崔本作『察察』。」齊物論篇:『竊竊然知之』,釋文:「司馬云:『竊竊猶察察也。』」家語好生篇:『竊夫其有益與無益』,王肅註:「『竊』宜為『察』。」皆其證。○鐸按:『竊郡』,御覽六百五十二作『牙郡』,『牙』乃『互』字之誤,言南郡與鄰郡盤互相交,賊此逐彼竄,故不能得。義亦可通。
〔6〕書洪範云:『帝乃震怒。』振、震古字通。管子七臣七主篇云:『臣下振怒。』○鐸按:御覽六百五十二引作『震』。
〔7〕『材』當作『才』。○鐸按:書鈔及御覽並作『才』。又舊本書鈔無『然』字。
【原文】
今不顯行賞罰以明善惡,嚴督牧守以擒奸猾,而反數赦以勸之,其文常〔1〕曰:『謀反大逆不道諸犯,不當得赦皆除之,將與士大夫灑心更始〔2〕。』歲歲灑之,然未嘗見奸人冗吏〔3〕,有肯變心悔服稱詔者也〔4〕。有司奏事,又俗〔5〕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然則改往修來,更始之詔,亦不信也〔6〕。【注釋】
〔1〕『常』舊作『帝』。○鐸按:常、帝二字形近多相亂,例見敘錄敘潛嘆。
〔2〕御覽六百五十二引漢舊儀云:『踐祚,改元,立皇后、太子,赦天下。每赦,自殊死以下,及謀反大逆不道,諸不當得赦者,皆赦除之。令下,丞相、御史復奏可,分遣丞相、御史乘傳駕行郡國,解囚徒,布詔書。郡國各分遣使傳廄車馬,行屬縣,解囚徒。』後漢書順帝紀陽嘉三年詔曰:『嘉與海內洗心更始,其大赦天下,自殊死以下,謀反大逆諸犯,不當得赦者,皆赦除之。』文與此同。崔實政論云:「踐祚改元際,未嘗不赦,每其令曰:『蕩滌舊惡,將與士大夫更始。』是褒己薄先,且違無改之義,非所以明孝抑邪之道也。」
〔3〕周禮槁人:『掌共外內朝冘食者之食』,鄭註:『冘食者,謂留治文書,若今尚書之屬諸上直者』,疏云:『冘食者,冗散也。外內朝上直諸吏謂之冘吏,亦曰散吏。』王先生云:「『冗』疑『宄』。」○鐸按:冗吏未必皆作奸,王說近是。汪曲為之說,非也。
〔4〕悔服,謂悔過服罪。漢書蕭望之傳云:『不悔過服罪,深懷怨望。』宣帝子東平思王宇傳云:『王既悔過服罪,太后寬忍以貰之。』
〔5〕『俗』疑『欲』,匯函作『乃』。○俞樾云:「作『欲』是也,惟『欲』上當補『不』字。蓋赦前之事,不得復奏,故不欲以赦前之微過,妨今日之顯舉也。無『不』字,則義不可通。」
〔6〕漢書平帝紀即位詔曰:『夫赦令者,將與天下更始,誠欲令百姓改行絜己,全其性命也。往者,有司多舉奏赦前事,累增罪過,誅陷亡辜,殆非重信慎刑灑心自新之意也。及選舉者,其歷職更事有名之士,則以為難保,廢而弗舉,甚謬於赦小過舉賢材之義。諸有臧及內惡未發而薦舉者,皆弗案驗,令士厲精鄉進,不以小疵妨大材。自今以來,有司無得陳赦前事置奏上。有不如詔書,為虧恩,以不道論。』
【原文】
詩譏『君子屢盟,亂是用長〔1〕』。故不若希其令,必其言。若良不能了無赦者〔2〕,罕之為愈,令世歲老古時一赦〔3〕,則奸宄之減十八九,可勝必也。昔大司馬吳漢老病將卒,世祖問以遺戒,對曰:『臣愚不智,不足以知治,慎無赦而已矣〔4〕。』【注釋】
〔一〕巧言。
(君子屢盟,亂是用長。君子信盜,亂是用暴。盜言孔甘,亂是用餤。匪其止共,維王之邛。譯文:君子屢次立新盟,禍亂因此便增長。君子相信那盜賊,禍亂因此勢暴狂。盜賊讒人話甜蜜,禍亂因此得滋養。讒人哪能盡職守,只能為王釀災殃。)
〔二〕『了』舊作『子』。廣雅釋詁云:『了,訖也。』王侍郎云:「『子』疑『於』。」○鐸按:『良猶甚』也。

〔三〕『世』當作『●卅』,謂三十年也。『老』蓋『放』字,與『考』字形相近,『考』通『考』,轉誤為『老』。漢書貢禹傳云:『承衰救亂,矯復古化,在於陛下。臣愚以為盡如太古難,宜少放古。』是其證。崔實政論云:『今如欲遵先王之制,宜曠然更下大赦令,因明諭使知永不復赦,則群下震慄,莫輕犯罪。縱不能然,宜十歲以上,乃時一赦。』意與此同。

〔四〕後漢書。
(孔子家語:孔子曰:「聖人之治化也,必刑政相參焉,太上以德教民,而以禮齊之.其次以政焉導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化之弗變,導之弗從,傷義以敗俗,於是乎用刑矣.顓五刑必即天倫.行刑罰則輕無赦,刑侀也,侀成也,壹成而不可更,故君子盡心焉.」                    孔子說:『聖譯文:人治理教化民眾,必須是刑罰和政令相互配合使用。最好的辦法是用道德來教化民眾,並用禮來統一思想,其次是用政令。用刑罰來教導民眾,用刑罰來禁止他們,目的是為了不用刑罰。對經過教化還不改變,經過教導又不聽從,損害義理又敗壞風俗的人,只好用刑罰來懲處。專用五刑來治理民眾也必須符合天道,執行刑罰對罪行輕的也不能赦免。侀,就是側;側,就是已成事實不可改變。一旦定刑就不可改變,所以官員要盡心地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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