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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学研究]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1赦赎数则恶昌善伤谗诬冤民少得省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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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性畅情 发表于 2022-3-24 17: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潜夫论》卷16述赦诗解1赦赎数则恶昌善伤谗诬冤民得省问
题文诗:
治病必先,知脉虚实,气之所结,后为,
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为国必先,知民所苦,
祸之所起,后设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
贼良民之,今日甚者,莫大数赦.赦赎数则,
恶人昌而.善人伤矣.明之?曰孝悌家,
修身慎行,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
数有赦赎,未尝蒙恩,常反为祸.由也?
正直之士,之为吏也,不避强御,不辞上官.
从事督察,方怀不快,而奸猾党,又加诬言,
皆知赦之,不久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
主上也,妄行刑辟,高至死徙,下乃沦冤,
被冤之家,甫当乞鞠,告故,乃亦无益,
于死亡矣.隐逸,行士淑人,君子,
谗佞利口,加诬覆冒,下土冤民,能至阙者,
万无数人,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
空遣去者,复十六七.虽蒙考覆,州郡转相,
内外顾望,留苦其事.春待秋冬,秋冬复涉,
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民心危矣。
《原文》
凡治病者,必先知脉之虚实〔2〕,气之所结〔3〕,然后为之方〔4〕,故疾可愈而寿可长也〔5〕。为国者,必先知民之所苦,祸之所起,然后设之以禁,故奸可塞国可安矣〔6〕。【注释】
〔1〕本传在爱日篇后。○铎按:骤赦纵贼,此篇极论其弊。盖大恶不化,数赦适足以劝奸。本传此篇在爱日篇后,观前录忠贵、浮侈、实贡三篇适符今次,似旧第本如此。                     
〔2〕素问玉机真藏论:‘黄帝曰:“凡治病,察其形气色泽,脉之盛衰,病之新故,乃治之。”’论评虚实论:‘岐伯曰:“邪气盛则实,精气夺则虚。”’
〔3〕庄子达生篇云:“忿滀之气,散而不反,则为不足;上而不下,则使人善怒;下而不上,则使人善忘;不上不下 ,中身当心,则为病。”素问举痛论:‘帝曰:“余知百病生于气也。怒则气上,喜则气缓,悲则气消,恐则气下,寒则气收,炅则气泄,惊则气乱,劳则气耗,思则气结。”’
〔4〕素问至真要大论:‘帝曰:“气有多少,病有盛衰,治有缓急,方有大小。”’汉书艺文志云:“经方者,本草石之寒温,量疾病之浅深,假药味之滋,因气感之宜,辩五苦六辛,致水火之齐,以通闭解结,反之于平。”
〔5〕盐铁论轻重篇云:“扁鹊抚息脉而知疾所由生,阳气盛则损之而调阴,寒气盛则损之而调阳,是以气脉调和,而邪气无所留矣。”
〔6〕墨子兼爱篇云:“圣人以治天下为事者也。必知乱之所自起,焉能治之;不知乱之所自起,则不能治。譬如医之攻人之疾者然,必知疾之所自起,焉能攻之;不知疾之所自起 ,则弗能攻。”
《原文》
今日贼良民之甚者,莫大于数赦〔1〕。赦赎数,则恶人昌而善人伤矣〔2〕。奚以明之哉?曰:孝悌之家,修身慎行〔3〕,不犯上禁,从生至死,无铢两罪〔4〕;数有赦赎,未尝蒙恩〔5〕,常反为祸。何者?正直之士之为吏也〔6〕,不避强御〔7〕,不辞上官〔8〕。从事督察〔9〕,方怀不快〔10〕,而奸猾之党〔11〕,又加诬言〔12〕,皆知赦之不久,则且共横枉侵冤,诬奏罪法〔13〕。今主上妄行刑辟〔14〕,高至死徙,下乃沦冤〔15〕,而被〔16〕冤之家,乃甫当乞鞠告故以信直〔17〕,亦无益于死亡矣〔18〕。【注释】
〔1〕管子法法篇云:“凡赦者,小利而大害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祸。毋赦者,小害而大利者也,故久而不胜其福。”
〔2〕后汉书桓谭传云:“恶人诛伤,则善人蒙福。”此倒用其语。汉书刑法志文帝诏曰:“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
〔3〕孝经云:“修身慎行,恐辱先也。”
〔4〕铢两,言其轻。汉书赵广汉传云:“铢两之奸”,亦此意。○铎按:犹今言“丝毫”。
〔5〕汉书文三王传云:“比比蒙恩。”又云:“数蒙圣恩,得见贳赦。”
〔6〕“直”旧作“真”,据程本改。诗小明云:“正直是与。”
〔7〕汉书盖宽饶传:‘王生予书曰:“明主知君絜白公正,不畏强御。”’后汉书鲍永传:“永辟扶风鲍恢为都官从事。恢亦抗直,不避强御。”按诗烝民:“不畏强御。”文十年左传引诗:“刚亦不吐,柔亦不茹”,杜注云:“诗大雅。美仲山甫不辟强御。”秦策高诱注引诗亦作“不辟强御”。诱多用韩诗,疑韩诗“畏”本作“辟”,“辟”与“避”通。○铎按:陈乔枞亦疑高注所引为三家异文。
〔8〕辞,谓辞谒。汉书尹翁归传云:“征拜东海太守,过辞廷尉于定国。”后汉书丁鸿传云:‘窦宪兄弟各擅威权,鸿上封事曰:“大将军虽欲敕身自约,不敢僭差,然而天下远近皆惶怖承旨。刺史二千石初除谒辞,求通待报,虽奉符玺,受台敕,不敢便去,久者至数十日。”’梁统后冀传云:“冀爱监奴秦宫,官至太仓令,威权大震,刺史二千石皆谒辞之。”郭急传云:“召见辞谒”,章怀注:“因辞而谒见也。”循吏传云:‘任延拜武威太守。帝亲见,戒之曰:“善事上官。”’
〔9〕续汉书百官志云:“司隶校尉及诸州皆有从事史。”汉书翟方进传云:“督察公卿”,颜师古注:“督,视也。”
〔10〕易艮六二:“其心不快。”汉书高帝纪:‘六年,张良曰:“取上素所不快,计群臣所共知最甚者一人先封,以示群臣。”’
〔11〕汉书武帝纪元狩六年诏曰:“奸猾为害。”
〔12〕说文云:“加,语相增加也。诬,加也。”汉书五行志:“淮阳王上书冤博辞语增加”,颜师古注:“言博本为石显所冤,增加其语,故陷罪。”○铎按:此言奸猾之党又加之以诬枉之言,与下文“加诬”平列者有别。
〔13〕崔实政论云:“长吏或实清廉,心平行洁,内省不疚,不肯媚灶,曲礼不行于所属,私爱无囗于囗府。州郡侧目,以为负折,乃选巧文猾吏,向壁作条,诬覆阖门,捕摄妻子。”
〔14〕昭六年左传:‘叔向曰:“昔先王议事以制,不为刑辟。”’汉书百官公卿表云:“廷尉掌刑辟。”宣帝纪元康二年诏曰:“用法或持巧心,析律贰端,深浅不平,增辞饰非,以成其罪。奏不如实,上亦亡繇知。”
〔15〕汉书尹翁归传云:“按致其罪,高至于死。”按“高”、“下”犹“重”、“轻”也。○顾炎武日知录二十七云:‘高,谓罪名之上者,犹言“上刑”。’孙诒让札移八云:‘“今”当为“令”,“沦冤”疑当为“论免”,皆形之误。此言诬奏良吏,令上失刑,重者至死,轻者亦论罪免官(上文云:“正直之士之为吏也。”故此云“论免”)。今本作“沦冤”,则与“死徙”高下无别,盖涉上文“横枉侵冤”,下文“被冤之家”而误。’○铎按:孙说甚是。“今”字程本正作“令”。
〔16〕“被”旧作“彼”。
〔17〕“信”读为“申”。说文云:“●,穷治罪人也。”经典通用“鞠”。礼记文王世子云:“告于甸人”,郑注:‘“告”读为“鞠”。读书用●曰鞠。”周礼小司寇:“读书则用●”,注:‘郑司农云:“如今时读鞫已,乃论之。”’史记夏侯婴传云:“婴试补县吏,与高祖相爱。高祖戏而伤婴,人有告高祖。高祖时为亭长,重坐伤人,告故不伤婴。”集解:‘邓展曰:“律有故乞鞠。高祖自告不伤人。”’索隐:‘案晋灼云:“狱结竟,呼囚鞠,语罪状。囚若称枉欲乞鞠者,许之也。”’汉书景武昭宣元成功臣表:“新畤侯赵弟坐为太常鞠狱不实”,如淳曰:“鞠者,以其辞决罪也。”晋灼曰:“律说出罪为故纵,入罪为故不直。”
〔18〕汉书刑法志缇萦上书云:“死者不可复生,刑者不可复属。”
《原文》
及隐逸行士,淑人君子〔1〕,为谗佞利口所加诬覆冒〔2〕,下土冤民〔3〕,能至阙者,万无数人,其得省问者,不过百一,既对尚书,空遣去者,复十六七。虽蒙考覆〔4〕,州郡转相顾望〔5〕,留苦其事〔6〕。春夏待秋冬,秋冬复涉春夏,如此行逢赦者,不可胜数〔7〕。【注释】
〔1〕诗尸鸠。(《诗经·曹风·鸤鸠》:“淑人君子,其仪一兮。”)
〔2〕论语云:“恶利口之覆邦家者。”汉书王尊传云:“浸润加诬,以复私怨。”列女传齐威虞姬传云:‘执事者诬其辞而上之。虞姬曰:“有司受赂,听用邪人,卒见覆冒,不能自明。”’明德马后传云:“时有楚狱,因证相引,系者甚多。后恐有单辞妄相覆冒,承闲为上言之。”后汉书皇甫规传云:“今见覆没,耻痛实深。”“覆没”即“覆冒”,冒、没声近义同。
〔3〕汉书于定国传云:“张释之为廷尉,天下无冤民。”“下土”注见浮侈篇。○铎按:三式篇:“下土边远,能诣阙者,万无数人。”“下土”即“边远”也。
〔4〕“覆”当作“核”。说文云:“核,实也。考事襾笮邀遮其辞得实曰核。”○铎按:“考覆”亦汉时律令语,谓稽考覆按之。汉书郑崇传:‘尚书令赵昌奏崇与宗族通,疑有奸。上责崇。崇对曰:“臣门如市,臣心如水。愿得考覆。”上怒,下崇狱穷治。”是其证。汪说失之。
〔5〕汉书王嘉传云:“内外顾望。”
〔6〕“留苦其事”旧作“留吾真事”。按汉书西域大宛传云:“不敢留苦”,颜师古注:“不敢留连及困苦之也。”易林咸之豫、萃之咸、巽之井、未济之需并云:“稽难行旅,流连愁苦。”
〔7〕汉书楚元王后向传云:“得逾冬减死论”,服虔曰:“逾冬至春,行宽大而减死罪”,如淳曰:“狱冬尽当决竟,而得逾冬,复至后冬,故或逢赦,或得减死也。”魏相传云:“大将军用武库令事,遂下相廷尉狱,久系,逾冬,会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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