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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對離婚冷靜期很不解?古代的離婚制度才叫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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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人文歷史 發表於 2020-6-4 02:4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近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其中,被反覆討論的離婚冷靜期,再次成為國民的熱點話題。

【民法典】中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今天,我們不談當下的離婚制度,而是聚焦古代人的協議離婚。

眾所周知,中國古代社會重禮教,崇夫權。提到離婚,大家首先聯想到的是『休妻』『離棄』等名詞。不過,最近看過【清平樂】的觀眾可能也會聯想到『和離』,也就是一種允許夫妻通過協議自願離異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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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平樂】中的曹皇后,是在與她那位一心修仙的前夫和離之後,才和宋仁宗成婚。而劇中的福康公主,也是因為與駙馬婚姻失和,最終由駙馬主動提出和離。

那麼,這種協議離婚在古代到底可行嗎?想要和離的夫妻最終是什麼結果呢?

『七出』與『義絕』

想要了解和離,就需要先了解古代離婚的其他兩種形式——『義絕』和『七出』。

『七出』是我們最常見的一種離婚形式,也就是我國古代為男子休妻規定的七種理由。

【禮記·本命】記載:『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

詳細解釋一下,就是作為妻子:

不孝順公婆;

生不出兒子(妻五十歲以上無子,妻本身不育又不許夫納妾);

與人通姦;

心生妒忌,從思想、行為上不准丈夫納妾;

有大的難以治療的傳染性疾病;

多言多語,喜好離間夫家的親戚關係;

擅自動用家庭財產(妻子對家庭財產沒有處理權)。

只要觸犯其中任何一個,丈夫無須經官府同意也可以休妻。

我們不難看出,『七出』的理由無一不是從維護家族利益的角度提出的。

在『七出』之餘,古代婚姻制度又規定了三種丈夫不得休妻的原則,保障了一些婦女的權益,這就是所謂的『三不去』。即使妻子有『七出』的理由,符合任意一種『三不去』的條件,丈夫也不得將其休棄。

【禮記】記載:『有所取無所歸、與更三年喪、前貧賤後富貴』

意思就是,妻子無娘家可歸、無所依附的,不能休;和丈夫一起為公婆服過三年喪的,不能休;結婚時夫家貧賤,曾與夫同甘共苦,後來富貴了,不能休。

但是,如果犯了『七出』中淫和惡疾這兩條,『三不去』就失效了。

【延禧宮略】中的傅恆以爾晴『淫、妒、多言』連犯『七出』三條的理由,提出休妻。這樣的情況下,就算爾晴符合『三不去』也是可以被休棄的。

至於『義絕』,則是一種官府強制干預婚姻的手段,指夫妻恩義斷絕,強制離異,若不離,則徒一年。也就是如果不離婚,就會受到法律的懲罰。

唐律所列的義絕範圍主要包括以下七種,觸犯一條都屬於『義絕』。

夫毆妻之祖父母、父母;

夫殺妻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殺;

妻毆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妻殺傷夫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姑、姊妹;

妻與夫之緦麻以上親、若妻母奸;

妻欲害夫者。

義絕,名義上是夫妻的情義已絕,然而上述幾種情況其實都是親屬間的互相侵犯或亂倫關係。說到底,義絕還是用來維護正常的家庭親屬關係,鞏固倫常觀念和家族秩序的。

那麼,在這兩種之後,還有一種離婚形式作為『七出』和『義絕』的補充,就是『和離』。『和離』是指雙方感情不和,不發生衝突,商量着處理離婚問題。形式有些類似於現代婚姻法的協議離婚,但也不盡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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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溯源

和離制度在唐代才被寫入法律,但最早關於和離的提及,應該是【周禮】。

【周禮·地官·媒氏】載:『娶判妻入子者,皆書之。』宋代鄭愕註:『民有夫妻反目,至於仳離,已判而去,書之於版,記其離合之由也。』

雖然這時的表述不像後世的『和離』那麼規範,但至少說明我國古代就承認一個事實:『夫妻反目』,也就是情意不合、感情不好,可以離婚。

唐以前,夫妻協議離婚的情況還是不少的。

【史記】中就記載過一個非常出名的典故,叫做『晏子御者之妻』。春秋時期,晏子擔任齊國之相,他的車夫為他駕車,趾高氣昂。晏子車夫的妻子見狀,認為晏子身高不滿六尺,身為齊相,卻很謙虛;她的丈夫身高八尺,做人家的車夫,還驕傲自滿。所以她感到不滿,『妾是以求去也』,要求和丈夫離婚。

還有一個著名成語『覆水難收』,與古代的和離也有密切的關係。

【漢書】記載,漢武帝時期的大臣朱買臣,原先是一個貧窮的讀書人。他常常擔着一捆柴,邊走邊高聲誦讀文章。他的妻子覺得難堪,就讓他不要在路上高聲歌誦。但朱買臣不理會,反而聲音更大。他的妻子對此感到羞愧,又覺得丈夫一輩子就這樣了,不可能富貴,所以想要離婚。朱買臣沒辦法留住她,就聽任她離開了。

上述兩例和離,都是因為妻子對丈夫的現狀感到不滿。還有一些女方請求和離的情況,是因為夫妻雙方感情不好。比如【晉書·謝邈傳】載,謝邈的妻子郗氏心懷妒忌,『邈先娶妾,郗氏怨懟,與邈書告絕』,因為丈夫娶妾而憤然想要離婚,還修了告絕書。

『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到了唐代,和離的規定在法典中正式出現,此後為後世所沿襲。

【唐律·戶婚】這樣規定『和離』:『諸犯義絕者離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唐律疏議】對此的解釋是:『 若夫妻不相安諧,謂彼此情不相得,兩願離者,不坐。』

『和離』到底是什麼意思呢?

對於夫妻來說,『和離』,就是在雙方都不觸犯『七出』之禮和『義絕』之義的情況下,單純因為感情不和而想要協議離婚。和離的和,是指雙方自願放棄爭鬥,想要和和氣氣離婚。

清代還明確規定,和離之後,女方可以帶走自己的嫁資。這也是在保護女方財產,客觀上為男權社會中女性的婚姻權益提供保障。

和離雙方協商後,還要寫和離書,也就是一種離婚文書。

現在大家非常熟悉的網絡流行語『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其實就是敦煌出土的唐代和離書——【放妻書】中的內容。

『凡為夫婦之因, 前世三生結緣, 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 比是怨家, 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 難歸一意, 快會及諸親, 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 重梳嬋鬢, 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 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 更莫相憎。一別兩寬, 各生歡喜。』

【放妻書】

這段話的大意就是,夫妻本應當恩深意重,和和美美。我們兩人感情不和,應該是由於前世結怨,所以註定無法共同生活,那麼不如就此分手。祝願娘子與我和離之後,也能有個好歸宿。

這個和離書看下來,是不是還挺有人情味的?男方對矛盾閉口不提,只說沒有緣分,最後還有對前妻的美好祝願,可以說是好聚好散了。不過據考證,這封和離書不一定是具體某對夫妻的和離書,也有可能只是一封和離書範文,給其他和離夫妻作參考使用。具體和離時是互相怨懟,還是互相祝福呢?我們也不得而知了。

和離書還需要夫妻雙方簽字或畫押作為憑證,主要目的在於防止日後其中一方再婚時,另一方去惹麻煩。

不過,也不是所有不觸犯『七出』『義絕』的人都可以直接和離,在古代,對官員和宗室的和離,通常都會有一些限制。

比如宋代,對於因婚姻不和諧而要求離婚的宗室夫婦,要進行審查後才允許離婚。

宋代對宗室夫婦的和離,由宗正司負責具體的審察工作。在規定期限內,宗正司審察後給出結果,決定是否准予宗室離婚。一旦正式離婚,皇帝賜予的相關財物一併由皇帝收回,再婚者也不賜嫁妝。

清代的規定更為嚴格。宋代對和離的限制僅在宗室小範圍內,而清代則包括吏部在冊的所有官員。

清代想要和離的官員,先要在吏部削去封誥等榮譽稱號,而不僅僅是宋代『賜予物給還』的物質損失。削去封誥之後,刑部要查明是否符合和離的條件,必須確定是夫婦不和而且雙方自願,否則不予離婚。此外,清代還設立了『受封之婦』 被休離的救濟程序。如果為官的丈夫是無理強行休離妻子,那些受封的妻子就可以直接向刑部報告,一旦查明就要照律治罪。這也算是為受封之婦提供婚姻保障。

和離難不難?

制度如此,那麼和離的實際實施如何呢?

查看大部分的案例,男方主動要求和離是比較常見的現象。只要女方沒有異議,一般都能成功。不過,雖然原因是感情不和,不少女子最後的結局還是直接被休回娘家,並沒有修和離書。一般只要女方接受了這個結果,事件就到此結束。

女方主動要求和離時,成功的案例也有不少。比如據宋代龐元英【談藪·曹詠妻】所載:『曹詠侍郎妻碩人厲氏,徐姚大族女,始嫁四明曹秀才,與夫不相得,仳離而歸,乃適詠。』意思就是說,曹詠的妻子厲氏最開始嫁的是四明曹秀才,因為感情不和所以與其和離,最後改嫁曹詠。

但是,由女方提出的和離,許多男方是不太願意的,也不願出具和離書。

在這種情況下,女方唯一的做法就是求助於官府裁斷,而這些判決結果如何,和當地官員以及傳統禮教的關係比較密切。

唐代有一位書生楊志堅,妻子阿王不想與其同過貧窮生活,於是『索書求離』 ,後請撫州刺史顏真卿判決其離婚,以求再嫁。顏真卿認為楊志堅有文才,阿王求離是愚昧的表現。所以顏真卿雖然同意了阿王的離婚訴求,卻對她處以『決二十』 的笞刑。同時,顏真卿還重賞其夫,贈布絹各二十正、祿米二十石。

當然也有其他情況,比如【舊唐書·列女傳】記載,劉寂的妻子夏侯碎金,她的父親因病失明了,於是夏侯碎金就想要和離,回家侍奉她的父親。夏侯碎金最後順利和離,還受到表彰記入【列女傳】。為什麼呢?因為她的和離是為了盡孝,這也是符合傳統禮教的表現。

還有一些女性求和離,則直接被官府認定為誣告,並因此遭受刑罰。可見,除非男方同意,女方的和離請求實質上受到不少限制,很難順利達成願望。

通過上文也可看出,名義上建立在雙方自願之上的和離,在實際執行中並不能做到夫妻雙方完全平等。女方協議離婚的訴求往往受到很大的限制,其中是否符合禮教的要求和男方家族的利益,是影響和離結果的主要因素。

但是,在限制離婚的古代婚姻中,和離承認夫妻感情不和就可以協商離婚,還允許和離時女方帶走所有嫁妝,從社會發展的角度來看,也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參考文獻:

董小紅:【略論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法制與社會】,2006年10月。

崔蘭琴:【中國古代法上的和離】,【法學研究】,2010年第5期。

鄭麗:【淺析中國古代的離婚制度】,【前沿】,2011年第0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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