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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资讯] 明胶和胶囊来源须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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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元之治 发表于 2012-5-20 08: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必读声明 / 必读声明 本站所有医药学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不能视作专业意见,不能替代执业医师的当面诊治,不得依据任何文字内容自行用药,否则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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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张东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4月27日公布对117家药用胶囊生产企业抽验941批药用胶囊抽验结果,检出15家企业74批胶囊铬超标,药用胶囊不合格率为7.9%。该局要求生产药用胶囊必须从药用明胶生产企业采购原料,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条件和能力,必须对进厂原料和出厂产品实行批批检验,所有药用胶囊和胶囊剂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在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公示明胶和胶囊来源。
  国家药监局责成相关省局对违法企业立案调查并责令监督企业立即召回铬超标药用明胶和胶囊,在监控下销毁,坚决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吊销相关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违法企业移交公安部门立案侦查。
  国家药监局强调,对铬超标药用明胶和胶囊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必须依法从重从快查处。药用明胶和胶囊生产企业产品铬超标,坚决吊销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一律列入黑名单,不得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使用工业明胶生产药用胶囊的,一经查实,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侦办,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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