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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漢武帝時代的大帝國如何由盛到衰?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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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9-25 10:32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地方的變化和刺史
在武帝時期,地方行政有了重大的變化。郡和國的面積縮小了,同時隨着本朝的領土擴張,一批新郡被建立。在公元前135至前104年期間,京畿區被分成四個單位;在公元前135至前111年期間邊疆區的四個大郡被分割以增設五個新郡。在楚的很小一部分地區建立了泗水國(公元前115年);在公元前136至前114年期間,14個王國或被改組,或喪失領地,領地被接管而成為中央政府管轄下的郡。也許受影響的國中最有名的是淮南國,隨着叛亂和淮南王之死,它在公元前122年不復存在。但是,後人對淮南王的了解,與其說是和他的叛亂和淮南國的命運有關,倒不如說是和他對學術的貢獻有關。他在王宮裡召集了一批顧問,就感興趣的哲學和科學事項進行學術討論;他們思考的成果及時地編入【淮南子】,此書為我們了解西漢時期的道家思想提供主要的史料。
由於這些變化及軍事和殖民的擴張,公元前108年的帝國包括
京畿區的兩個部分、約48個郡和18個王國,①這可能比漢代任何時期的版圖都要大(見地圖8)。此外,漢朝在非漢族部落已在一定程度上承認漢朝主權的邊境地區設置了官員。但是,這些部落仍保持相當大的獨立性;在人地生疏和根本不適合華夏定居生活方式的邊境,中國的官員不能有效地施政。有的邊緣區稱為屬國,中央政府中有負責這方面事務的官員。
在武帝時期增設許多郡以後,又進一步進行了革新。在公元前106年,有13名刺史被任命。②他們直接對中央政府負責,每一個刺史負責視察帝國中包括一批郡和國的指定的區域。他們調查皇帝的政府運轉的情況,如果發現壓迫、無能或貪污的證據,就直接上報。刺史之職的一個與眾不同的特點是他們的地位,刺史的官階大大地低於他們奉派去節制其工作的郡守;人們可以假設,在有些情況下刺史本人也接受賄賂。到那時為止,這些官員的設置與以後帝國時期演變成的很龐大的地方單位的建立無直接關係。
侯與爵
不論採取了什麼削弱諸王權力的措施,他們仍享有很高的地位;作為皇室成員,他們的地位高於國土內的所有官員,也在侯之上。如果他們死後的埋葬方式可以作為標誌,那麼他們習以為常的生活方式必定是奢侈豪華的。公元前113和前104年期間埋葬在中山王和王后墓中的珍貴銅器和其他珍寶是他們財富的證明;他們屍體所穿玉衣表明了對他們生前地位的尊崇和他們親屬準備不惜一切代價使他們在冥府享樂的心情。①
武帝的政治家們制訂了若干法律措施,以防止諸王懷有獨立思想。人們還記得,甚至在淮南王和衡山王叛亂(公元前122年)之前,朝廷命令世襲的侯的爵位應授給諸王的次子或弟兄。50000439_0174_1②這些人是本人不能繼承王位的諸王的親屬,所以這個建議旨在分散王室家族的利益。皇帝可以宣稱他慷概大方地封賞這些爵位;諸王之子和弟兄此時則能取得一定程度的獨立,並在劃定的某些地區內負責地方行政。由於那些地區處於各郡的主要轄區內,中央政府可以監督新封的侯的活動。
在以前的重大場合,朝廷已經對諸王的親屬封侯,但規模略有限制。這種侯在公元前200年至前145年期間封了27個,而在武帝時期封的則不少於178個。侯又被用作獎勵帝國官員或贏取外國領袖忠誠的制度上的手段。武帝因功勳而封的其他75個侯中,有18個侯的爵位賜給有軍功的人,38個侯的爵位則賜給匈奴、南越或被征服和向漢人軍隊投降的民族的領袖。接受侯位意味着承認漢帝的主權。還不存在涉及榮譽的禮教以阻止一名戰敗的將軍向他的征服者效勞和接受向新主人效忠的適當的獎賞。根據中國人的觀點,這樣封賞爵位的行動是一種解決強大的敵人和贏取其支持的手段。
此外,封侯有時是為了加強外戚的職位和地位;但是到那時為止,這樣的封侯為數很少。③
在公元前112年的一次著名的事件中,朝廷有意地廢黜了一批侯。那時,在開創王朝時建立功勳而被高帝封的那些侯許多已經死亡,但仍存在一批侯,他們幾乎不配享受其先輩靠功勳取得的特權和榮譽。此外,公元前112年的形勢和需要與公元前202年略有不同。在漢朝開始時,侯似乎發揮了擴大漢帝行政範圍的作用;新封的侯奉命前往指定的地區進行安撫和開徵稅收。但是到公元前112年,鼓勵吸收文官的措施可能正在產生效果。既然這時已經有更多訓練有素的官員,朝廷就不很需要依靠原來的侯的繼承者的幫助來治理中國了。不論可能存在着什麼其他目的,在公元前112年,朝廷對擁有高帝時期侯的爵位的所有在世的人進行了清洗。在一次年度的典禮中他們行為失檢成了宣布剝奪他們貴族地位的充分理由。①在這次事件後,只有七個原來的侯沒有廢除。
侯為20等爵位中的最高一級,這些爵位原來用來獎勵為國效勞的人。這項政策可以追溯到商鞅和韓非的理論;在武帝及以前的時期,它們都被授給文職或武職人員。此外,為了表示皇恩浩蕩,偶爾也對全民授予不同等級的爵;但是這種情況與後來的做法相比是很不尋常的,從公元前205至前78年期間,只有23次。爵位帶來的好處是吸引人的(可免服國家的某些勞役和減輕懲罰),人們殷切期望在為漢朝政府作出特定的貢獻時能得到爵位的報償。例如,晁錯曾成功地建議,提供糧食的人應報之以爵位;其目的是要鼓勵農業和向邊遠地區提供糧食。他也同樣主張對那些志願到帝國北部領土定居的人贈以爵號。
在武帝時期,有過對特定的人授予屢次普遍封賞所不能取得的高級爵位的事例;這些人包括象曾就經濟問題向政府提出建議的政治家卜式(公元前120年)和桑弘羊(公元前110年),以及象衛青(公元前129年)和徐自為(公元前119年)等軍人。最公開地把制度用作鼓勵為國效勞的手段的情況,也許可以從公元前123年另設一系列軍爵的措施中看到。在急需經費支付巨額的軍費時,這些軍爵顯然可以用現錢買得。捐買這些軍爵還有可能為擔官提供條件。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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