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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淺談西漢縣令長及其行政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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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滿茶半 發表於 2010-11-9 10: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歷史千年
[論文關鍵詞]西漢 縣令長行 政類別 行政權限 行政關係


  [論文摘要]縣從春秋時期開始就一直是我國的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在西漢基層行政中,縣令長的行政類型可分為縣令(長)、侯相和邑(道)長。對於所掌治之縣,西漢縣令長除受邵國首相的監督之外,有統一完整的權力。而作為基層行政人員,在與所屬邵縣的關係中,縣令長基本處於從屬地位;在與所治民眾的關係中,其又處於絕對權威的地位。此外,縣令長還與當地王侯存在若即若離的君臣關係。


  縣從春秋時期開始即是我國的地方基層行政機構。具體說來,其起源於春秋時期,形成於諸侯爭雄的戰國時代,立制於實現大一統的秦代。兩千多年來,儘管朝代更迭,社會制度變遷,地方行政管理無論是實行郡、縣二級制,州、郡、縣三級制,還是省、道、府、縣四級制,縣始終都是基層政權。由於行政運作實行首長負責制,那些直接典民的縣級首席長官無疑成為縣級行政研究的重點。本文擬將西漢縣級首席長官作為考察對象,對其行政類別、行政權限以及行政關係作一初步探討,以期對西漢基層行政有一初步了解。因秦漢規定:『縣萬戶為令,不滿為長』,且文獻中縣令長數量多於侯相,為行文方便起見,均用『縣令長』化之。


  西漢的縣級行政單位有縣、侯國、邑和道。【漢書・百官公卿表】:『萬戶以上為令……減萬戶為長……縣大率方百里,其民稠則減,稀則曠……列侯所食縣日國,皇太后、皇后、公主所食日邑,有蠻夷日道。』因此,西漢縣令長的行政類別亦分為縣令(長)、侯相和邑(道)長。


  在漢代,縣按人口多少可劃分為大縣和小縣。萬戶以上為大縣,長官為縣令,秩在六百至一千石之間。不滿萬戶為小縣,長官為縣長,秩在三百至五百之間。縣令長由中央任命,作為地方一級行政機構,縣有較獨立的行政系統。侯國是列侯的封地,是對功臣的賞賜。列侯僅有食封地賦稅之利,而無治民之權。漢初列侯大者三、四萬戶,轄數十縣,小的僅幾縣,甚至食僅一鄉。列侯爵位可世襲,然一旦獲罪,即被免侯除國。故有的侯國僅存在一段時間。邑是皇太后、皇后和公主們的封地。道是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縣一級行政單位,秦已置,秦朝地方行政機構在郡下為縣、道並行的制度,西漢則有狄道、羌道、翟道等。


  當然,本文主要討論的是作為中央直屬機構的縣,其他縣級行政單位只作一般敘述。


  縣令長作為郡的下屬機構,受郡一級的統轄,就其自身行政權限,正如【漢書・百官公卿表】所說:『縣令、長,……掌治其縣』。概言之,除受郡國首相監督外,西漢縣令長有掌治其縣的統一完整的權力。其具體的項目為:『(令長)皆掌治其民,顯善勸義,禁奸罰惡,理訟平賊,恤民時務,秋冬集課,上計於所屬郡國』。即縣令長是一縣的主管長官,其職責是全面主管縣中各項事務。若再分析言之,則關於『顯善勸義』,可理解為辦理教育文化的權力,武帝時禮官請『為博士官置子弟十五人,復其身。……郡國縣官有好文學,敬長上,肅政教,順鄉里,出入不悖,所聞,令相長丞上屬所二千石。二千石謹察可者,常與計偕,詣太常,得受業如弟子』。關於『禁奸罰惡』,則可理解為維持地方治安的權力。【漢書・丙吉傳】日:『民斗相殺傷,長安令、京兆尹職所當禁備逐捕』關於『理訟平賊』,則可理解為掌理司法的權力。【漢書・王尊傳】日:『(尊)轉守槐里,兼行美陽令事。春正月,美陽女子告假子不孝,日:「兒常以我為妻,妒笞我。」尊聞之,遣吏收捕驗問,辭服。尊日:「律無妻母之法,聖人所不忍書,此經所謂造獄者也。」尊於是出坐廷上,取不孝子縣磔著樹,使騎吏五人張弓射殺之,吏民驚駭』。關於『恤民時務』,則可理解為辦理一切民政事各的權力。召信臣『出補谷陽長,舉高第,遷上蔡長。其治視民如子,所居見稱述』。另【漢書・卜式傳】日:『(武帝)欲試使治民,拜式緱氏令,緱氏便之。遷成皋令將漕最』。關於『秋冬集課』,則理解為考核監督縣吏的權力,【漢書・朱博傳日:『博少時給事縣為亭長,好客少年,捕搏敢行,稍遷為功曹』。最後,縣令長乃將全年縣內工作登錄之於計簿,上其計於太守,太守憑之以定賞罰,『(簫育)後為茂陵令,會課,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見責問,育為之請,扶風怒日:「君課第六,裁自脫,何暇為左右言?」及罷出,傳召茂陵令詣後曹,當以職事對。』


  總之,西漢縣令長對於所掌治之縣有很大的權力,因此,顧炎武【日知錄・令長條】說:『漢時令長,雖於太守稱屬,往往能自行其意,不為上官所奪。(如蕭育之於扶風太守,舒令陶謙之於太守張磐)……此等事在今日,即同列所難堪,而昔人以行之上官。漢時長吏之能自樹立,可見於此矣。』


  縣令長作為基層行政人員,在權力系統中,既是直接親民、專制一方的長官,又是能上通皇帝的最基層官吏。在行政關係中,他們上有郡守、侯王,下有百姓,其在統治系統中的關係錯綜複雜。
  (一)在與所屬郡守的關係中,縣令長基本處於從屬地位。西漢重郡守,郡守可專治千里,對屬吏和屬縣之吏有近乎絕對的權力。但郡下屬縣『之地域雖方僅百里,而職權廣泛,包容甚眾』。故眾多庶務,不可能由郡吏親理。丙吉云:『民斗相殺傷,長安令、京兆尹職所當禁備逐捕。』所以很多事情不只要由郡守處理,更要由縣令長處理,上節之種種權限即由此產生。


  由於受郡守節制,縣令長不僅要遵循郡守的安排,聽從郡守的命令,而且在心理狀態上他們更是處於極端的弱勢。文獻上記載郡尉懼郡守時皆用縣令長見郡守以為比喻,如:像郅都為守時,『始前數都尉步入府,因吏謁守如縣令,其畏都如此』。周陽由『為守,視都尉如令』。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縣令長懼郡守之甚。他們在與郡守的關係中基本處於從屬地位。此外,郡守可檄告屬縣,對其發布命令,責令聽從。例如,朱博告縣的檄文日:『府告姑幕令丞言賊發不得,有書。檄到,令丞就職,游徼王卿力有餘,如律令!』特別在行縣或接受上計時郡守可行黜陟之權,對課殿或排名在後的縣令長進行責問如【漢書・貢禹傳】的記載中有:貢禹『歲余,以職事為府官所責,免冠謝』。丞掾對韓延壽所言:『宜循行郡中,覽觀民俗,考長吏治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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