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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以經治國與漢代法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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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舟 發表於 2010-12-2 16: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
漢代經學對法律曾產生重大影響。前人很早就注意及此,並以『引禮入法』和『【春秋】決獄』來概括。這基本是符合史實的,也把握住了它的主要特徵。但就深入研究以經治國而言,卻還遠遠不夠。爲了全面分析它的影響、作用及原因,本文即著重討論漢王朝對於法律的基本態度及其立法精神和『【春秋】決獄』等,並就『引禮入法』的得失問題談談一些粗淺看法。


    一、『寬猛並施』的基本態度


    自從漢武帝『獨尊儒術』,漢代法律在許多方面發生了明顯變化。其中一個突出表現,就是對於法律的基本態度出現了重大轉變。從有關記載看,漢王朝已不再像秦代那樣一味強調暴力,而是提倡『寬猛並施』,把刑罰與教化相互結合起來。


    漢代自武帝開始,統治者根據經學便強調對法律應『寬猛並施』。如武帝明確提出,『勸善刑暴』乃至治之道。因而一方面『興太學,修郊祀,改正朔,定曆數,協音律,作詩樂,建封壇,禮百神,紹周后,號令文章,煥然可述』(【漢書・武帝紀】);另一方面,又重用酷吏,極盡其嚴刑酷法之能事――『自郅都、杜周十人者,此皆以酷烈爲聲。』(【史記・酷吏列傳・太史公曰】)甚至爲鎮壓農民起義,竟頒布所謂【沉命法】。【史記・酷吏列傳】:『群盜起不發覺,發覺而捕弗滿品者,二千石以下至小吏主者皆死。』宣帝也公開宣稱:『漢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雜之。』(【漢書・元帝紀】)東漢建立後,也同樣是王霸並用,寬猛相濟。如章帝時,司空第五倫指出:


    光武承王莽之餘,頗以嚴猛爲政,後代因之,遂成風化。郡國所舉,類多辦職俗吏,殊未有寬博之選以應上求者也。陳留令劉豫,冠軍令駟協,並以刻薄之姿,臨人宰邑,專念掠殺,務爲嚴苦,吏民愁怨,莫不疾之。而今之議者反以爲能,違天心,失經義,誠不可不慎也。(【後漢書・第五倫傳】)


    因爲經學雖反對嚴刑峻法,但卻並非不要刑法,只不過有一個『德主刑輔』的先決條件而已。例如【五經】中的【尚書】,就曾提出安治『百姓』應重視刑法:『在今爾安百姓,……何敬非刑?』孔子也說:『刑罰不中,則民無所錯手足。』(【論語・子路】)而且,他還明確提出寬猛相濟的理論。【左傳】昭公二十年載:


    仲尼曰:『善哉!政寬則民慢,慢則糾之以猛。猛則民殘,殘則施之以寬。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


    所以,儘管漢王朝宣揚德治,史籍上仍一再出現他們要求重刑的記載。


    昭帝時,鹽鐵會議,桑弘羊便代表漢王朝公開宣稱:『令者所以教民也,法者所以督奸也。令嚴而民慎,法設而奸禁。……是以古者作五刑,刻肌膚而民不逾矩。』(【鹽鐵論・刑德】)東漢初年的梁統,也上疏提出『宜重刑罰』,他說:


    聞聖帝明王,制立刑罰,故雖堯舜之盛,猶誅四凶。經曰:『天討有罪,五刑五庸哉。』又曰:『爰制百姓於刑之衷。』孔子曰:『刑罰不衷,則民無所厝手足。』衷之爲言,不輕不重之謂也。


    【春秋】之誅,不避親戚,所以防患救亂,全安眾庶,豈無仁愛之恩,貴絕殘賊之路也。(【後漢書 ・梁統傳】)


    又馬嚴也曾要求章帝『宜敕正百司,各責以事,州郡所舉,必得其人。若不如言,裁以法令』。並徵引【左傳】說:『上德以寬服民,其次莫如猛。故火烈則人望而畏之,水懦則人狎而D之。爲政者「寬以濟猛,猛以濟寬」。』(【後漢書・馬援傳】)班固撰【漢書・刑法志】則論述說:『愛待敬而不敗,德須威而久立,故制禮以崇敬,作刑以明威也。……聖人因天秩而制五禮,因天討而作五刑。』還有,東漢後期的王符、仲長統、崔等,同樣都提出過重刑。尤其是王符,曾針對『德化可獨任』的觀點著重指出:


    議者必將以爲刑殺當不用,而德化可獨任。此非變通者之論也,非叔世之言也。夫上聖不過堯舜,而放卻四子;盛德不過文武,而赫斯怒。【詩】云:『君子如怒,亂庶遄沮;君子如祉,亂庶遄已。』是故君子有喜怒也,蓋以止亂也。(【潛夫論・衰制】)


    當然,以上事例,桑弘羊的說法有著濃厚的法家色彩,王符等人的主張也有著特殊的時代背景,即所謂『叔世用重典』(【漢書・刑法志】載:『昔周之法,建三典以刑邦國,詰四方:一曰,刑新邦用輕典;二曰,刑平邦用中典;三曰,刑亂邦用重典。』)。但儘管如此,這也說明在寬猛並施的基本態度下,漢代統治者對於法律的重視。


    由此,我們便不難理解:爲什麼漢代以經學治國,許多官吏還能以任法而著稱。例如王溫舒,遷爲河內太守,部吏『捕郡中豪猾,相連坐千餘家。大者至族,小者乃死,……至流血十餘里』(【漢書・酷吏傳・王溫舒】)。再如沛相王吉,『專選剽悍吏,擊斷非法。若有生子不養,即斬其父母,合土棘埋之。凡殺人皆磔屍車上,隨其罪目,宣示屬縣。夏月腐爛,則以繩連其骨,周遍一郡乃止,見者駭懼。視事五年,凡殺萬餘人。其餘慘毒刺刻,不可勝數』(【後漢書・酷吏傳・王吉】)。更有甚者,某些酷吏還把任法嚴酷作爲經驗來告誡後代――


    丈夫爲吏,正坐殘賊免,追思其功效,則復進用矣。一坐軟弱不勝任免,終身廢棄無有赦時,其羞辱甚於貪污坐臧。慎毋然!(【漢書・酷吏傳・尹賞】)


    因而在某些『醇儒』看來,這已經完全超出了他們能夠接受的範圍。如元帝時,貢禹就曾憤怒地指責說:


    武帝始臨天下,尊賢用士,開地廣境數千里,自見功大威行,遂從耆欲,……是以天下奢侈,官亂民窮,盜賊並起,亡命者眾。郡國恐伏其誅,則擇便巧史書習於計簿能欺上府者,以爲右職;奸軌不勝,則取勇猛能操切百姓者,使居大位。……故俗皆曰:『何以孝弟爲?財多而光榮。何以禮義爲?史書而仕宦。何以謹慎爲?勇猛而臨官。』(【漢書・貢禹傳】)


    宣帝時,重用『文法吏』,蓋寬饒也批評說:『方今聖道廢,儒術不行,以刑餘爲周召,以法律爲【詩】【書】。』(【漢書・蓋寬饒傳】。按:即使是所謂『名儒』,其用法亦頗多嚴刻。如魏相、蕭望之、於定國等,宋人洪邁【容齋隨筆】卷六【魏相蕭望之】就曾經嚴厲批評說:『趙廣漢之死由魏相,韓延壽之死由蕭望之。魏、蕭賢公卿也,忍以其私陷二材臣於死地乎?楊惲坐語言怨望,而廷尉當以爲大逆不道。以其時考之,乃於定國也。史稱定國爲廷尉,民自以不冤,豈其然乎?宣帝治尚嚴,而三人者,又從而輔翼之,爲可恨也!』由此也啟迪我們:至少在西漢中期,所謂『德主刑輔』在很大程度上應當說是『刑主德輔』。)再就『酷吏』而言,范曄也感慨說:『漢世酷能者,蓋有聞也。皆以敢捍精敏,巧附文理,風行霜烈,威譽煊赫。與夫斷斷守道之吏,何工否之殊乎!』(【後漢書・酷吏傳・論曰】)顯而易見,這正是漢王朝對於法律的基本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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