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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史] 活躍的漢代商業(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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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0-12-23 13:2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經濟網
平準法也是桑弘羊所設立,創始於推廣均輸法的元封元年。其具體辦法是在大司農下設平準官,各大商業城市也設立相應機構,接受均輸官運到的物品,『賤而買,貴即賣』,使物價穩定在一定的水平上。


    總之,實行均輸、平準可以使政府控制商業,掌握物資,平抑物價,增加收入,防止富商大賈謀取暴利。但是,這些措施既然由封建官僚來執行,弊端必然不少。【鹽鐵論・本議】引『文學』的話說:『間者,郡國或令民作布絮,吏恣留難,與之為市。吏之所入,非獨齊、阿之縑,蜀、漢之布也,亦民間之所為耳。行奸賣平,農民重苦,女紅再稅,未見輸之均也。』平準法後來也被富商大賈鑽了空子,『未見准之平也』。所以,政府行均輸平準法,廣大人民從中得到的好處是不多的。


    漢代雖然採取抑商政策,但是由於農業、手工業的發展,也由於經商比較容易獲利,所以當時的商業還是比較繁榮的。各地很多商品都通過市場進行交流,如山西的木材、玉石;山東的漁、鹽、漆、絲;江南的樟、姜、桂、金、錫;北方的馬、牛、羊、旃裘以及銅鐵礦產品等。還有一些經濟作物和果品,如安邑的棗,燕秦的栗,蜀、漢、江陵的桔,陳、夏的漆,渭川、吳越的竹等,也都行銷全國各地。隨着商業的發展,行業的種類也不斷增加,據【史記】、【漢書】等書的記載,漢代的商業有:出售粟、米、牛、羊、棗、桔、姜、醋、酒、醬等食品行業;出售棉絮、布匹、皮革、羔裘等服裝衣料行業;出售木、竹、鋼鐵器等日常用品行業;出售車船等交通器具行業;出售棺槨等喪葬用品的行業;出售犁鋤等農具的行業;出售筆、書、紙等文教用品的行業;出售藥材的行業;出售珠玉寶器奢侈品的行業;等。經營的內容既有專供統治階級享用的高級消費品,也有一般居民的生活用品和農民的生產資料,吃、穿、用應有盡有。漢代商人的數量很可觀,有周流天下的富商大賈,也有本小利微的小商小販。『商賈大者積貯倍息,小者坐列販賣』 。由於經商容易賺錢,『用貧求富,農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繡文不如倚市門』 。所以棄農經商的人不少。【漢書・貢禹傳】說:『商賈求利,東西南北各用智巧,好衣美食、歲有十二之利,而不出租稅。……故民棄本逐末,耕者不能半。貧民雖賜之田,猶賤賣以賈』。『耕者不能半』肯定是誇大之辭,但『民棄本逐末』,賤賣土地經商的說法,當有事實根據,反映了漢代『逐末』風氣的盛行。


    西漢的幣制,繼承秦制,仍以黃金和銅錢為貨幣,以錢為主。日常交易都用銅錢,黃金主要用作支付工具和貯藏手段。漢初,由於經濟困難,政府從財政需要出發,一再減輕錢的重量。初年,允許郡國鑄錢。文帝時更聽任民間自由鑄幣,於是私鑄之風大起。貴族、官僚、富商大賈乘機降低錢幣重量,獲取厚利,『吳(王劉濞)、鄧氏(鄧通)錢布天下,而鑄錢之禁生焉。』 禁止私人鑄幣,又產生盜鑄。因盜鑄觸犯刑律而死的有幾十萬人,自首而獲赦免的也達一百多萬人,可見盜鑄問題的嚴重。武帝元鼎四年(公元前一一三年)禁止地方郡國鑄錢,把鑄幣大權收歸中央,由上林三官(鍾官、辨銅、均輸)專門負責鑄錢事宜,鑄造新的五銖錢,各地私鑄的錢幣全部銷毀。這次新造的五銖錢輕重適宜,重如其文,使用方便。此後一直到隋代的六、七百年間,各朝大多也用五銖錢,行使不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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