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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論宋代科舉戶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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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07-1-1 12:0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文史哲
隋朝創立科舉制度以後,激起了廣大知識分子讀書求仕的熱情。在唐朝的發展基礎上,科舉制在宋朝進一步完善,達到鼎盛時期。筆者在研究戶籍制的過程中,發現宋代科舉戶籍制是宋代科舉制和戶籍制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尚未見到涉及此問題的相關論著。所以不揣譾陋,做一探討,予以揭示,或許可以豐富宋代科舉制研究。       
一 戶籍在科舉中的作用

歷代選拔人才都注重德才兼備的標準。隨著科舉在宋朝的發展完善,在朝廷舉行的考試中,力圖避免因人情賄賂而出現作弊行爲,導致錄取不公正,所以對考卷又是密封姓名、鄉貫,又是謄錄,將考生背景與考卷水平完全隔絕,使考試僅限於文化才藝的展示和競爭。這就不可避免地會出現考試成績優良但品行不端者被錄取的尷尬情況。面對各地參加考試的上萬名考生,朝廷不可能掌握其品行,只有遵照『鄉舉里選』的傳統,把這一基本資格的審查把關任務,交給地方州郡。這就要求應舉者必須擁有本地戶籍。
宋代科舉分三級進行:鄉試、省試、殿試。鄉試即州郡進行的考試,將本地考生選拔到朝廷禮部貢院參加省試。各地考生人數多少不等,差距大者乃至上百倍,但無論多少,朝廷分配給各州郡的錄取指標――解送朝廷的『解額』,在一定時期內卻是相對固定的。如治平年間歐陽修言:『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蓋已痛裁抑之矣;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比至東南十倍假借之矣。』[1](卷17)顯而易見,在一場鄉試中,應舉的人越少,競爭對手就越少。事關考生個人利益和州郡集體利益,因此鄉試的基本資格――是否在本地有戶籍,便成爲一個重大問題。要害是防止外地人在本地應試發解,占用本地解額。
由此可見,下至個人,中至地方政府,上至朝廷,三者的利益都對科舉制中的戶籍資格提出了要求。本貫應舉之制始自唐朝。開元十九年敕:『諸州貢舉皆於本貫籍分明者,然後依例不得於所附貫便求申送。如有此色,所由州縣即使催科,不得遞相容許。』[2](卷76)高承因而指出:『然則貢舉之用鄉貫,自明皇始也。』[4](卷3)宋代予以繼承和發展。開寶五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詔:『諸道舉人,自今並於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如從化外至者,先投牒開封府,奏請得旨,方許就試。』[4](卷13)詔令規定了三項內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戶籍的本貫州府參加考試;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義應試;三是特殊情況特殊處理。在其基本原則指導下,科舉制中的戶籍要求貫穿於科舉的全過程,形成了科舉戶籍制。在此,有必要將兩宋各朝相關制度列述於下。
應試考生報名,要向州府遞交狀紙,上列姓名、鄉貫、三代情況等內容。地方官據此進行審查,其中鄉貫的戶籍要求很嚴格。據【貢舉條例】,僅有戶籍還不行,須實際居住在本貫才合格,『雖有戶籍久離本貫者』,則要有命官擔保方可。在開封府應舉的戶籍規定更嚴,天聖七年改爲須有戶籍7年以上並實際居住『即許投狀』,戶籍不足7年、不住開封者,『不在接收之限』。[5](15之7至8)。地方官因負連帶責任,一般是慎重對待的。如南宋時,寶慶府收到鄧傑兄弟投狀『乞行收試』,自稱三代居住於本府邵陽。知府胡穎審查後提出疑問:既是三世居住此地,爲何多年來無應試記錄?鄧傑答辯云:高祖以來只是農民,至父輩始讀書應舉;曾於嘉泰年間就試,被士子攻訐,經轉運司審理,裁定下本府收試;但因疾病或服喪,一直未能應試。胡穎反駁道:豈有40年來一直居喪、養病?此說不通。爲慎重起見,令府學審議。結果士子們紛紛上書揭發其妄冒。胡穎要求他向轉運司陳請,由轉運司調查是否曾在外地應試。但鄧傑並未照此辦理,令人生疑。胡穎下判詞云:『殊不思戶籍既未明,非特本府不敢有違條令,場屋之士亦決不肯相容。』予以拒絕。判詞中未提與本地官方戶籍核對之事,按理說這是最便捷準確的審查方式,但提到鄧傑等一再要求『照縣官、保正、鄉司勘會收試』,想必即使是妄冒,也一定做好了作弊的戶籍。此案的焦點在於,即使有戶籍在本府,爲何三世以來鄧家無人在本府應舉?懷疑其另有戶籍在潭州湘鄉縣,所以提出要調查『曾與不曾用湘鄉戶貫應舉,及有煙爨在本縣』。[6](卷3)因爲一家多戶,在宋代是常見現象。這是嚴格審查戶籍的典型例子,以審查不過關而告終。紹興十九年詔令云:『自今鄉貢,前一歲,州軍屬縣長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然後送試院。及期投狀射保者勿受。』[7](卷156)上述案例正是此規定的具體落實。
南宋紹興十一年,新增加了對考官的戶籍審查。朝廷命各路轉運司在鄉試前,先行登記各州長官的戶貫情況,禁止本地人充任本地主考官和監考官,[5](20之6)以防利用親屬和鄉黨關係作弊。
臨考之際,須先在卷首標明本貫或居住地。[5](15之7)
鄉試結束後,下一程序即發解合格舉人(貢士)赴中央參加省試。此時仍有兩道審查關。一是地方官的審查和同行舉人互查。太平興國七年詔令規定:『諸州長吏解送舉人,取版籍分明,爲鄉里所推,仍十人爲保。保內有行止逾違者,連坐,不得赴舉。』[8](卷30)景德四年進一步規定:『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州縣長官要『察行義保任之』,一旦發現問題,州縣官要負連帶責任,『皆坐罪』。[7](卷155)南宋淳v九年的新規定更進一步,除了『本貫保明給據』上報禮部外,還須將名單『各州揭以示眾,犯者許告』。[5](16之33)將考生情況在本地公示,由廣大考生和當地人民監督,增強了透明度和監察力度。二是禮部貢院的審查。禮部(元豐改制前爲禮儀院)『兼領貢院,掌受諸州解發進士、諸科名籍及其家保狀、文卷,考驗戶籍、舉數、年齒而藏之』。[7](卷163)禮部審查的主要內容仍是戶籍。
在中央考試時,卷首仍須附考生鄉貫狀。收卷後,編排官將鄉貫狀收去,『別以字號第之』,即換上密碼號。評卷結束,確定等級後,『始取鄉貫狀、字號合之』,[7](卷155)再次覆核。淳熙十一年,貢院在拆號時就發現一起非常複雜的冒貫案例。進士章仲衡本爲處州人,曾隨在朝中作官的父親章謙居於臨安。一些官員也知道章謙有子參加本次科舉。但拆號後卻發現章仲衡用的是鄂州戶貫,三代狀中其父名談,由此引起懷疑。經調查,得知章仲衡隨現任江西參議官的章謙在江西,按法令應歸本貫應舉,但經過活動,假冒章談戶籍參加了江西路漕試並得以發解。知情人透露章仲衡爲冒貫過繼到叔父章談門下,待及第後還將歸宗。有關官員遂將此案上報朝廷,並要求進一步調查三件事:其一,鄂州是否真有章談的戶籍?其二,章談是否章仲衡的叔父?其三,既有過繼之說,是否經過官府在雙方戶籍上除去、添加?最後暗示此人既敢不孝於父,入仕後也會不忠於君。朝廷遂立案審查。[5](5之7)
對考場違紀或違法者,也常有『押歸本貫收管』的處罰。[5](8之42)
金殿唱名之時,仍需鄉貫,以防止重名引起失誤。天禧三年榜唱名時,睦州、衢州各有一位叫王言的等待唱名。第一次唱王言時,甲次在前,賜進士及第,是一衢州人出應;再唱王言時,甲次靠後,只是同進士出身,睦州王言出應。宋真宗問其鄉貫後,才知前者應是睦州王言,甲次因同名顛倒了。遂召來二人審問,衢州王言道:『懇念臣已謝恩』,不願回歸應有的落後的甲次。皇帝只好認可。第二天又傳旨升睦州王言爲進士及第,以示公正。『自後,殿前唱名必傳呼某州某人,以防差互』。[9](卷8)實際上,此舉可以說是戶籍審查的最後確認。由此也可知,此前的錄取名單上標有鄉貫。
聞喜宴後,新科進士們還有一次集會,主要目的是『列敘名氏、鄉貫、三代之類書之,謂之小錄』。[7](卷155)也就是編制登科錄,以便保存和刊行宣傳。得官的進士們各奔前程,有關戶貫問題才算結束。      
二 冒貫情況及原因

宋政府爲保證科舉的質量和公正,對戶籍要求相當嚴格。但在實行的過程中,出現了一些問題。由於考生與解額比例差別因地而異,考生多、解額少的地區的考生,便想方設法轉移到考生少、解額相對多的地區應試。再者,科舉制對應試者另有基本資格的要求。除了品行不良,正在服喪之外,工商雜類者,曾受刑罰者,患風疾、眼目之病者等,均不得發解。[5](14之15)若要擺脫障礙,最好的辦法就是到不了解自己背景的外地取解。還有一種情況爲此打開了缺口。宋代盛行遊學,即士子們或感到本地教育不發達,或有意追求更高更多的受教育機會,離開家鄉,負笈遠行,到文化發達的地方求學。至科舉之年,由於關山迢遞,或時間關係不能按時返鄉,或身體、經費原因難以成行,如不在所在地應試,便失去了三年一次的機會。朝廷制定的有關法令中,充分體諒到這一客觀現實,景德二年的詔令中即指出:『有鄉里遐遠,久住京師,許於國子監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乃得附學。發解日奏。』[8](卷30)在京師者,有本鄉官員做保人,經國子監官員審查後可以入國子監應試;如得以發解,還要上報朝廷聽候裁決。景v初對京師之外的同類人員又有照顧:『士有親戚仕本州,或爲發解官,及侍親遠宦,距本州二千里,令轉運司類試』,是爲各路的『別頭試』,又名『漕試』。[7](卷155)如四川人蘇過,19歲時隨同身爲知州的父親蘇軾在杭州,便是在兩浙路別頭試中發解的。[7](卷338)平心而論,這些規定合情合理,有利於選拔人才,也有限制和保障措施。但在當時社會條件下,卻爲鑽營者提供了機會,致使『異方遊學,多冒籍甸內(即開封府)』,[10](卷11)『遊學在外者,往往貫其籍以試』。[11](卷7)冒貫之風,遂泛濫於世。
請看兩浙秀州華亭縣的例子。華亭縣自天禧二年(1018)至寶v元年(1253)凡235年間,共出進士113人,其中用開封貫者15人,用拱州貫者1人,用建州貫者2人,用眉州貫者2人,用泰州貫者2人,用鎮江府貫者3人,用臨安府貫者2人,用平江府貫者3人,用湖州貫者3人,用衢州貫者1人,用通州貫者1人。總計用外地戶貫者35人[12](卷中),占總數的28.4%!明州也是如此。宋代明州中進士用開封貫者26人,用拱州貫者1人,用齊州貫者5人,用和州貫者3人,用泰州貫者1人,用鎮江府貫者1人,用福州貫者3人,用泉州貫者1人,用興化軍貫者2人,用湖州貫者3人,用紹興府(越州)貫者2人,共48人。[13](卷10)
以上兩州縣的例子中,不能排除祖籍在當地,但實際已遷往外地者,而地方志爲炫耀鄉里,激勵後學,仍算作本鄉人。但是,更多的恐怕還是冒貫。冒貫最集中的地方是開封。咸平元年榜就是典型例子。當年共放進士51人(其中高麗附貢1人),開封籍者就有38人,占總數的74.5%!宋人因而發出疑問:『不應都人士中選如是其多,疑外方寄名托籍,爲進取之便耳。』[8](卷30)雖說是懷疑,卻是事實,原因是『進取之便』。具體講有三點。
其一,開封府解額多。宋代沒有傳下完整的各地解額資料,但就筆者收集到的數據,開封府最多。如宋神宗、宋哲宗時,開封府解額爲100名。[5](15之22,15之27至28)而整個北宋時期,各州郡少則一二名,多則數十名。(註:如河北保定軍、陝西鎮戎軍、德順軍,慶曆四年始撥解額各1名(【宋會要・選舉】15之13)。余參見拙著【宋代地域文化】【北宋部分州郡解額表】,河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225-226頁。)『開封解額稍優,四方士子多冒畿縣戶。』[7](卷157)
其二,宋代科舉制允許外地人在特殊情況下,按一定要求、程序在開封應試。前文已予介紹,茲不贅言。
其三,開封是文化中心和最發達的首善之地,在此可直接獲得時尚的、頂尖的文化。正如司馬光所說:『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在京舉人追趨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爲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爲詩、賦、論、策。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里,違去二親,老於京師,不復更歸……蓋由每次科場及第進士,大率皆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8](卷31)開封就是龍門所在,既是科舉的起點又是終點,故而吸引聚集了大批外地學子。宋仁宗時,『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恆六七千人』。[8](卷31)其中狗苟蠅營之徒,當然會冒貫開封。例如天聖七年上封者揭露:『今歲開封府舉進士者至千九百餘人,多妄冒戶籍。』[4](卷108)利之所在,自當趨之若鶩。      
三 冒貫形式及朝廷對策

科場之間,歷來百弊叢生。淳熙年間禮部官員歸納科舉十大弊端,『假借戶貫』赫然列於首位。[5](5之5)如此嚴重的冒貫現象是怎麼出現的呢?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1.多處設立戶籍。爲了能在解額多的州郡應試,士子們往往在本地以外的一個或數個州郡另立戶籍:『舉子奸計,多占鄰近戶籍,至有三數處冒試者。冀於多試之中,必有一得。』[14](卷1)因而出現子孫與父祖鄉貫不同,甚至親兄弟鄉貫也不同的怪事。[5](5之23)治平四年,禮部貢院報告說:『開封府並外州軍舉人,自來於三兩州戶貫並一州三兩縣戶貫請到文解。』[15](15之18)可見得一種普遍現象。
2.宋朝規定,士子非當地人,但在當地有田產者,也可應試。如惠州河源人古成之,因有產業在廣州增城,便於雍熙三年參加了廣州的鄉試。[15](卷10889【古成之】)一些富有人家的士子充分利用這一機會,往往臨時專門爲科舉在外地購置田產以便應舉。如宋高宗時殿中侍御史魏師遜披露:『近士子有因守令親識,施置田產,臨時便作本貫應舉。』[16](卷163)有田產就要有稅賦,必然會在當地官府有登記,或列入租稅冊,或立有戶頭,因而也是合法的。
3.改變親屬關係,假借戶貫。天聖年間,廬州士子王濟的哥哥王修已在開封府祥符縣購置有18畝土地,但兄弟關係並不能使王濟在開封府應舉。王濟心生一計,報名投狀時『以修已爲父』,變成了能夠在開封報名應試的父子關係。更有甚者,另一外地人王宇,也隨王濟一同冒貫爲一戶,竟以王濟的三代爲自己的祖宗。[5](15之7)
4.官員作弊。在既無戶籍,又無田產在當地的情況下,要想冒貫應試,只有買通官員一條路可走。所以就有『守臣直以他處士子姓名,冒令教官以次保明』的醜聞出現。[16](卷163)即知州欲讓外地人在本地應試,採用欺騙或強制手段,讓負責審查並做擔保的教官等人做偽證,出具是本地人的證明。紹興三十六年八月,鎮江府鄉試就發生過類似事件。當時科場上,士子發現有福建人冒貫應試,大爲憤怒,竟要操起棍棒將其逐出,遂發生騷亂。知府林大聲率部屬趕來查問,被石塊擊中頭幘,混亂中數人受傷。事件發生後,左正言凌哲彈劾『舉人喧競,蓋大聲遣卒護送閩人冒貫,激使之然』。林大聲因而受到罷官處分。[16](卷174)據方勺稱,元v年間,方勺從江西來到杭州應鄉試,因屬冒貫,被同保士子揭發投訴。但在時任知州蘇軾的關照下,竟順利過關,『因預薦送』。[9](卷1)從方勺津津樂道、毫不隱諱的自供來看,官員協同作弊冒貫在當時是公開的秘密。
冒貫應試危害著科舉戶籍制,侵犯了廣大士子的利益,同時還引起不少事端和治安事件。時常有舉子在考場將冒貫者打成重傷,或騷亂踐踏致多人重傷的惡性事件出現[5](16之34,16之37)因而,宋政府不斷採取措施和立法,制止、打擊冒貫行爲,以維護科舉制的公平和法令的尊嚴。
1.嚴格戶籍制度,加大打擊力度。景德二年,禮部貢院要求:『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寄應及權買田產立戶。諸州取解發寄應舉人,長吏以下請依例科罪,犯者罪亦如之。』[8](卷30)強調了本貫取解,違犯者連同州郡長官一同治罪。景德四年頒布的【考校進士程式】,首要的內容即『士不還鄉里而竊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7](卷155)這一專門的正式條令,重申了朝廷的有關規定。
對層出不窮、屢禁不止的冒貫開封府現象,宋政府於元v七年下詔:『諸舉人詐冒開封府戶籍取應者,杖一百,許人告,賞錢五十貫。雖已及第,並行駁放。保官及本屬官吏、耆長、書鋪,知情並與戶籍令詐冒者,並與同罪。同保人並殿二舉。』[4](卷474)此令刑罰加重,涉及面增廣。一是動用了肉刑,犯者決杖一百,此法實際上對冒貫者在仕途上判處了死刑,因爲受過官刑者不准應舉。二是啟動爲敦厚風俗輕易不用的允許告發制度,並重賞50貫錢。三是冒貫及第者取消資格。四是加大株連範圍,不僅保官、有關地方和部門官員受牽連,相關的耆長、鄉書手、書鋪、知情人以及爲其辦理戶籍手續者,一律同罪處罰。其中所言的書鋪,是宋代的公證機構,報考辦理戶籍必須經過書鋪公證。『自來諸路舉人於開封府冒貫戶名應舉,計會書鋪行用錢物,以少約之,亦不下六七千。』[17](28之8)辦理一個冒貫應舉的公證手續,至少需要花費6至7貫錢,因而書鋪要受處罰。五是同保舉人連坐,予以停止兩次科舉的處分。
對冒貫沿邊州軍者,也動用了肉刑。沿邊地區往往地曠人稀,文風不振,應舉者少,常有士子前往冒貫應舉。乾道年間曾立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產業爲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5](16之20)可謂嚴刑峻法。
2.加強州縣學校教育及貢舉職能。如果說打擊冒貫現象是治標之舉的話,那麼使『士皆土著』便是治本之策。爲此,宋政府加強了州縣學校建設。『慶曆新政』期間,參知政事范仲淹『意欲復古勸學,數言興學校,本行實』。宋仁宗令修訂【貢舉條制】。經大臣會議研究後,宋祁等人向皇帝指出:『教不本於學校,士不察於鄉里,則不能核名實……參考眾說,擇其便於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於學校。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飭矣。』其主導思想即強調教育和選拔人才過程中注重德行,而要達到這一目的,就須讓士子在本地接受教育,由地方官考察其言行。宋仁宗批准了該方案,遂詔諸州縣立學,並具體要求『士須在學三百日,乃聽預秋賦,舊嘗充賦者百日而止』。[7](卷155)即不經州縣學不得應舉。由此掀起了宋朝第一次興學高潮。慶曆四年,在各地建學的基礎上,朝廷規定七種人不准入州縣學,第五種人即『籍非本土,假冒戶名』。[4](卷147)雖然『慶曆新政』推行不久即宣告失敗,但各地學校卻建立起來,有關指導思想對以後的兩次興學運動產生了深遠影響。如『三舍法』即是具體體現。
紹興十七年,還恢復了『鄉飲酒舉士法』:『以舉人多冒貫,命州縣每三歲行鄉飲酒以貢士。』所謂『鄉飲酒』是古禮。古時鄉學3年業成,地方官考察其品行、學業,將優秀人才推薦於君主。屆時由鄉大夫爲其餞行,有一套飲酒禮儀,故稱『鄉飲酒』。恢復古制的目的仍是讓『士皆土著』,以便掌握其真實的德才情況。由於操作起來諸多不便,又於紹興二十七年宣布罷去。[7](卷30,卷31)
3.清理多頭戶籍。針對舉人多處立戶的弊端,治平四年四月,朝廷在禮部貢院的要求下予以清理整頓。勒令凡有多處戶貫者,『與限至今年終許經本貫州軍陳述,因依合併,歸一處戶籍。仍令本貫州軍結罪保明,申貢院契會三代、年幾,並同與通敘舉數。如出限及無本貫州軍保明,更不在敘舉之限,即不得將外州軍文解移徙入開封府學』。[5](75之18)此次整頓要點有二:一是個人向本貫州軍申報在外地戶籍情況,只保留一處,其餘撤銷;官方既往不咎,承認其以往在各處應試、發解的記錄和資格。二是如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申報或沒有本貫官府的保明,也即仍是多頭戶籍者,以往發解記錄不予承認,至少在開封府者,不承認其以往在外地發解的記錄。假如一考生連續兩次在外地獲得發解,移貫或通過其他手段準備在開封府應舉,若不按此規定辦理,那麼他至少6年的努力就白廢了,享受不到有關發解次數多而獲免解、特奏名等優待。
4.統一鄉試日期,杜絕同期多處應舉。南宋紹興年間,制定了一條新規定,即將原來日期不一致的鄉試統一爲一致開考日期。沈作醇竊氐潰
國朝三歲發解進士,率以秋季引試,初無定日。舉子奸計,多占鄰近戶籍,至有三數處冒試者,冀於多試之中,必有一得。以致爭訟紛然。有司多端禁止,卒不能革。紹興中,或有建請令天下諸州科場,並用八月一日鎖院,十五日引試,後期者勿問。不勞施爲,無所煩擾,而百年之弊,一朝盡去,更無巧偽可以破壞成法者。亦一奇也![14](卷1)
該措施專門針對一人多戶,數地應舉之弊,從沈作淳喜讚嘆的口氣使人感到,取得了良好效果。不過,其實際過程沒有那麼簡單,上引史料比較簡略,個別文字也有誤。李心傳所載比較確切:
祖宗舊制,諸路州軍科場,並以八月五日鎖院。惟福建去京師地遠,先期用七月,川、廣尤遠,又用六月。紹興十三年八月,詔以閩、廣去行在不遠,並令八月五日鎖院。然諸州軍例選日引試。由是舉人多冒貫而再試於他州,或妄引親賢而再試於別路,至有一身而兩預薦送者。二十四年正月,詔太學及諸路並以中秋日引試,惟四川悉用三月十五日焉。[18](卷13)
就紹興十三年八月的詔令內容而言,李心傳也有失誤。詔令中明確指出:
令福建、二廣趨行朝不遠,可並限八月五日鎖院。內川、陝(峽?)州軍特以六月,若近例類省試,即示以八月五日鎖院。[5](16之6)
綜合上述史料,可知以下幾點:(1)沈作h所載『八月一日鎖院』有誤,應爲『八月五日』。(2)鄉試日期並非『初無定日』,全國大部分地區考試日期是統一的,只是對偏遠的福建、四川、廣南東西路實行特殊法令,日期提前一至二個月。(3)沈作h所載『紹興中』的措施,不是一次,而是兩次。紹興十三年八月的詔令,即根據行都在臨安府的新地理格局,取消了福建、廣南東西路的特殊日期,只保留四川一地(李心傳上文漏載)。(4)紹興十三年的詔令並未落實,『然諸軍州例選日引試』即可證明。(5)紹興二十四年的詔令,除四川日期再提前外,實際上是重申了紹興十三年的詔令。在【系年要錄】卷166紹興二十四年正月條下,李心傳是這樣記載的:『初詔郡國同以中秋日試舉人。舊諸州皆自選日舉士,故士子或有就數州取解者,至是始禁之。』所謂『初詔』,顯然又是李心傳的失誤。(6)這一方法從根本上杜絕了同一次科舉中利用時間差在數地應試的弊病。除了還可以三月份在四川考完趕赴其他州軍八月的考試外,其他地方若考兩地是不可能的。我們注意到,紹興十三年的詔令未能落實。那麼,紹興二十四年以後的科舉是否遵守此令呢?且看宋孝宗淳熙七年的一段『臣僚言』:『科舉條例,自八月十五日爲始,連日引試三場,此天下通法。獨饒州(原誤作『川』)試院,乃是隔日入試,凡五日方始終場。乞下漕司嚴飭饒州,今歲科舉須接連三日引試。如敢唱競,將鼓倡之人填於法。』遂獲皇帝批准。[5](16之23)可見八月十五日開考確實並無例外,連饒州用5天而不用3天考完也遭指責並改正。故而,沈作床糯蠹釉尢荊李心傳才說『至是始禁之』。後來朱熹也對此讚不絕口:『不知誰恁聰明,會思量定作八月十五日,積年之弊,一朝而革,這個方喚做處置事!』[19](卷109)
以上可見,宋政府爲打擊冒貫行爲,始終不懈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扼制了其泛濫。
此外還應指出,冒貫行爲也受到民間的抵制。陳君行曾率子弟旅行,至泗州時,一子弟要先往京師開封,理由是『科場近,欲先至京師,貫開封府戶取應』。陳君行制止道:『汝處州人,而戶貫開封,欲求事君,而先欺君乎?寧遲數年,不可行也!』[20](卷12)應該說相當一部分舉子在儒家思想陶冶下,能夠自覺抵制不良行爲。這也是宋代科舉制度不致慘遭破壞,持續發展並取得巨大成就的思想基礎和群眾基礎。       
結語

宋代科舉制爲宋代社會歷史發展做出了重大貢獻,在我國科舉史上也是輝煌的一頁。宋代科舉戶籍制是科學制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和保障機制,發揮著維護科舉質量和選拔程序的作用。
古人云:一法立,一弊生。科舉戶籍制的制定,成爲作弊者新的攻擊對象。出現種種冒貫弊病,以新的形式侵害著科舉制和戶籍制,敗壞著士風,挑戰著鄉舉里選的傳統。科舉戶籍制的實行是一個不斷被破壞又不斷完善的過程,不能因爲屢禁不止的冒貫現象而否定其積極意義。
科舉戶籍制也使我們加深了對宋代戶籍制的了解。科舉戶籍制無疑是宋代戶籍制的一個組成部分,對研究者而言又是一縮影。宋代戶籍制資料傳世不多,保存在科舉制中的有關情況正是主要的一部分,顯得十分珍貴。由此使我們得以了解到宋代有著嚴密的戶籍制度,戶籍在個人生活中關係重大,同時也使我們了解到宋代存在著一人多戶、人戶分離的『虛籍』等情況。科舉戶籍制在實施過程中,不斷給戶籍管理提出新問題,從而也促進了宋代戶籍制向不斷完善的方向努力。這也是本課題的另一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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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吳曾.能改齋漫錄[M].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4.  
作者:程民生
刊於:【文史哲】2002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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