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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研究] 宋代地方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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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07-8-24 16:43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絡
宋代的地方官制,初期基本上沿襲唐五代舊制。行政機構分州、縣兩級。宋太宗以後,又把全國分爲若干路,路相當於唐代的道、元代的省。這就變成爲路、州、縣三級。
縣是地方行政機構最低一級,自秦漢以後,歷朝相沿不革。宋代的縣,設縣令、縣尉,作爲一縣的長官。大縣還設有主簿一員。【長編】卷11載,開寶三年(公元970年)規定縣官的定製:『縣千戶以上,依舊置令、尉、主簿,凡3員;戶不滿千,止置令、尉各1員,縣令兼主簿事;不滿四百,止置主簿、縣尉,以主簿兼知縣事;不滿二百,止置主簿,兼縣尉事。』神宗熙寧以後,令二萬戶以上的縣增置縣丞一員,縣丞次於縣令而位在主簿、縣尉之上。南宋時則取消縣丞。宋制縣的長官稱縣令。但往往看到史志記載多稱爲知縣,這是宋代地方官制的特點。知縣就是知縣事的簡稱。據【長編】卷4載,宋代爲了加強對地方政權的控制,從乾德元年(公元963年)開始『命大理正奚嶼知館陶縣、監察御史王v知魏縣、楊應夢知永濟縣、屯田員外郎於繼徽知臨泛縣。常參官知縣,自嶼等始也。』這是由皇帝直接委派京官帶本官去掌管一縣之政,即所謂知縣事,也就是一縣的主要長官。知縣有別於縣的本官縣令,因爲是差遣。
州等於秦漢時的郡,隋唐以後改稱爲州。州的長官,隋唐皆設刺史。趙匡胤立宋初年,鑑於唐末五代之患,削州鎮之權,『令文臣知州事』,其後,派二品以上的官員充任一州的長官;主要也是爲了便於皇帝的直接控制。爲了更有效地加強控制,又設通判與知州相互牽制、監督。【長編】卷4載,宋太祖乾德元年(公元963年)『始命刑部郎中賈n等通判湖南諸州』,當時因爲湖南剛剛平定,多留用後周時的舊官員,於是宋太祖才命刑部郎中賈n等通判湖南諸州,意在控制這批留用官員。後來發展成爲牽制、監視州府長官的一種定製。【宋會要輯稿・職官】卷47說:『通判,州各1人,與長吏均理,州府之政,無不統治,藩府或置兩員,廣南小州有試秩充通判兼知州者。』又云:『知州,掌郡國之政令,通判爲之貳。』通判這種官的權位有些特殊:論官位,通判在知州之下,仁宗以前規定,朝官充通判者,歷兩任即可升爲知州,天聖六年(公元1028年)改爲三任方得充知州;論職權,則通判不但可與知州同理一州之政(州府公事須經知州與通判簽議連書方許發下,凡兵民、錢穀、戶口、賦役、獄訟聽斷之事,與守臣通判簽書施行),而且,作爲皇帝的耳目,所部官有功過及職事修廢,可直接通達皇帝。因此不能簡單地認爲通判就是知州的副職,當時人視之爲『監州』,則更符合其身份。
宋代以府、州、軍、監並稱。大體說,凡政治、經濟、軍事三者兼重的地方設府,有駐重兵的軍事地區設軍,工業區如煮鹽、冶鐵等重要地區設監。府的地位比州略高一些,因此,稍大的州,則多升爲府,升府的州,一部分是沿襲唐五代舊名,一部分是因爲皇帝未即位時所封或曾是任官之地。派往知府者一般都是比較重要的官員。
軍在唐代是一種軍區,只管兵戎,五代以後,逐漸與行政區沒有多大差別,至宋代則成爲兵、民、軍、政合一的行政區域。凡是唐代節鎮所在仍保留其軍號,也有加給新改的軍號,這種稱爲節度州。但另有一種稱軍的地方,不是節度州,而是由縣升的,或領數縣,或並不領縣。這種軍往往僅比縣略高一級。設軍的地方,一般是在邊境,也有是在關隘要地。宋太宗時期,軍的建置最多,總共有34個,其中在河北、陝西與契丹、西夏接壤的邊境所建置的就有15個。在邊境地區設軍,是爲了適應制御外敵的需要,而在內地的關隘口設軍,則主要是爲了易於彈壓兵民的叛亂。例如彭州灌口鎮(今四川彭縣),乾德四年(公元966年)置永安軍,後一度廢爲縣,太平興國三年(978年)改稱永康軍,據【長編】卷274載,其批文稱『永康軍正控兩山六州軍隘口,昨據張商英奏請廢爲導江縣。若非軍官,實不足彈壓,可令復舊。』五代的軍,治所與縣治同處一所,而隸屬於州;宋代因削藩鎮兵權,取消支郡制度,於是軍便得與州府並列。至於監,實際上與縣差不多,但因其直屬京師,不爲州縣所轄,因而也同列於州。監亦有領縣者。府、軍、監的設官,大體與州相似,【神宗正史職官志】說:『知州事,通判州事各1人,府、軍、監事如州,視地望重輕,以資級應選省充。』
爲了統治的便利,宋代還把全國分爲若干路。今據【宋史・地理志】所載,並依【太平環宇記】、【元豐九域志】校補,製成『宋代行政區域表』。路的建置是依據元豐時設置的23路,加上徽宗崇寧時重設的京畿路,共24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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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的地方行政單位名稱是非常複雜的,路之下有府、州;府、州之外又有軍、監。府也有與節度軍號同的,也有不同的,節度州有不改府的,升府之後也有不立節度軍號的。
路的劃分,起初並非作爲行政區域而設置的,因此,路一級的官僚機構,便不成體制,設官無定式,無定員,甚至連駐地、轄境、名稱都隨時變動。大體上說,路的官僚機構,主要有四個監司,稱爲帥、漕、憲、倉。這些官員均由皇帝委派。帥也稱爲安撫使,是一路高級軍政長官,照例由文臣充任,但往往帶都總管銜,統轄軍隊,掌管兵民、軍事、兵工工程諸事。南宋的安撫使改爲帥司,兼管民政。漕是轉運使,其本職是經管一路財賦,保障上供及地方經費的足額。爲了履行其本職,就有必要巡察轄境,稽考簿籍,舉劾官吏。久而久之,轉運使便成爲事實上的大行政區(路)的監司官。不過,轉運使的品秩不很高,而地方長官如知府、知州,還可能是前任的執政官,品位在轉運使之上。在職權上轉運使較爲廣泛,而在體制上卻不能完全以下屬對待府州。這與漢代的州刺史與郡守的關係略同。南宋改爲漕司。與轉運使平行的又有提點刑獄公事及提舉常平司兩種,前者管司法,稱爲憲;後者管賑荒救濟事宜,稱爲倉。此外,又在安撫司中設走馬承受1員,有事可直接向皇帝報告,不經安撫使之手,事實上與唐代的監軍相似。所以每路有四個系統的長官,職權互相不同,而又不能認真負責。
對於地方官僚體制,【宋會要輯稿・職官】42有較明確的記述:大中祥符二年(公元1009年)十一月,真宗詔論監司失察罪時說:
分天下爲郡縣,總郡縣爲一道,而又總諸道於朝廷。委郡縣於守令,總守令於監司,而又察監司於近臣,此我朝內外之紀綱也。故欲擇守令,必責之轉運,必責之近臣。既嚴連坐之罪,又定舉官之賞,而失察者又有罪,賞罰行,紀綱正矣。
監司是統領州縣守令的長官,【哲宗正史職官志】的記載說:
諸州府置知州事一人,州、軍、監亦如之,掌總領郡務……凡兵民之政,皆總焉。屬縣事、令丞所不能決者,總而治之。又不能決,則稟於所隸監司,及申省部。
轉運使有權管一路之政,但因宋代州府長官常是二品以上的朝官帶本官充任,因而有時轉運使的官位低於州府長官,這就給轉運使在行使職權上造成困難。因此,大中祥符五年(公元1012年)規定,凡是大兩省官以上充任轉運使的,州府公文必由轉運使、副使申轉;若是觀察使以上知州府的,州府公文不必經由轉運使。於是路與州府長官的關係就以品秩高低來決定,這樣的地方機構,自然會出現許多紊亂的現象。
宋代地方駐軍指揮則有都總管、副總管、都鈐轄、副鈐轄、都監、副都監三級,或守臣兼充,或武臣充副職。至於沿邊地區則置都巡檢、巡檢。南渡以後,多採用臨時措置,各軍將領分別給以統制,同統制、副統制、統領、同統領、副統領等名號、其下則有正將,副將、準備將等名,這些都是偏之職。
宋代的州、縣衙門中,除了中央所委派的官員外,還有很大數量的吏。在州一級政府里,有孔目官、勾押官、開拆官、押司官,糧料官等等。在縣衙門裡,有押司、錄事、手分、貼司等。吏的來源有的是召募,有的是差派,絕大部分從地主階級中選充。有的吏是世襲的,父死子繼。吏的名目繁多,最主要的職責是經手徵收賦稅,處理獄訟。他們上下其手,趁機敲榨勒索。吏是封建統治集團中一個重要而不可忽視的組成部分。
在縣以下,還有鄉和里。鄉、里雖然沒有正式的政權機關,但是宋代統治者依靠鄉間地主,統治和控制廣大農民。據【文獻通考・職役考】記載,北宋政權建立以後,就差派鄉村的地主當里正、戶長和耆長。里正、戶長負責『課督賦稅』。耆長則專司『逐捕盜賊』。總之,這些鄉村最基層的小吏,其職責有二:一是榨取錢物,二是彈壓農民。
宋代的地方官制,有異於前代的,大體有四個方面:
第一、府州設通判。其用意在於對地方官吏的監督。通判實際上是皇帝安插在府州官僚機構中的耳目,以牽制這級官吏的一切行動。
第二,地方官由文人充任。自宋太祖開始,即以『文人知州事』。太宗初年,與遼衝突很厲害;但西北邊陲的官員仍由文人擔任,這主要是怕武人專軍事之權,容易獨霸一方,反叛朝廷。
第三,宋代的地方官任期三年;三年任滿即走,即所謂『三年一易』。嚴格地說,宋代沒有真正的地方官。地方官多爲臨時差遣,當了三年就得離開任地,又不准本地人在本地當官。所以沒有一個官吏能夠真正熟悉地方的情況。
第四,恢復縣尉。縣尉是管軍事的。五代時,各縣軍事由節度使派一個鎮將專管,宋代改爲縣尉,其權力與鎮將相差甚遠,只管地方治安之類和訴訟等事。
以上事實說明,宋代皇帝不但控制了任命地方官員的權力,而且將各府、州、縣的行政權、司法權、財政權、軍事權全部集中到中央,使得中央集權對地方的控制大大加強了。這樣,自唐末五代以來藩鎮割據的趨勢便被消滅了。但是,宋代這種削弱地方權力,並不是削弱地方鎮壓人民反抗的力量,而是把鎮壓人民的權力分離出來,由專人分管。並依縣之大小,分別派遣武裝弓手,專司鎮壓。按當時規定:縣一萬戶以上者,派武裝弓手50名,七千戶以上者40名,五千戶以上者30名,三千戶以上者25名,二千戶者20名,一千戶者15名,不滿一千戶者10名。這類事情由縣尉專管,若『強盜』較多之處,武裝弓手無法抵禦的,要隨即上報,由朝廷另派兵馬鎮壓。
總之,宋代有一整套以擴大皇權爲中心的封建官僚機構,這套官僚機構在宋太宗時就已經比較完整地建立起來了,以後就越來越擴大。元豐改制時撤銷了一些重疊的機構,表面上恢復了三省制度,但到北宋末年,蔡京執政,官員又大量增加,機構也龐雜起來了,南渡以後,沿舊不革,所以【宋史・職官志】說:『吏既濫冗,名目紊雜』。
附:宋代地方官制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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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歷代職官沿革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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