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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我國歷代公文體制、名稱、用途簡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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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受學 發表於 2010-8-12 11:5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百度新書報吧
三、漢代開始應用的公文體制


  【策書】漢朝命令中的一種。【漢書】載漢初帝命有四,首日策書。註:『策者,偏簡也。......以命諸侯王公;右三公以罪免,亦賜策。』它的用是由君主自上而下頒佈教令,以驅策臣下,當時只用木簡寫,所以稱為策,又與冊通。【周禮】:『凡命諸侯及公卿大夫,則策命之。』魏以後稱冊,隋代用於封拜、哀諱及贈諡;唐代王言有六三日冊,立皇后、太子、封諸王,都用冊;明、清亦多用於類似的冊封,只是冊用的玉金銀銅的等級不同。

  【敕】含有飭、戒的意思。使臣下自覺警飭,在政事上不敢怠惰。顧炎武【金石文字記】:『敕者,自上命下之辭。』漢制,天子命令有四,其四日戒書,就戒敕。漢朝新太守上任,皇帝都敕書或相戒約,也用於諭誥外藩及京外官員。漢朝官長對下屬,祖、父對子孫也都可以用敕,如【韋賢敕弘自免太常】、【丙吉教敕乳母】、【王尊教敕功曹】等,後漢改為『敕:。南北朝以後,只限於朝廷使用。唐以後獎諭封贈也用敕,和原議不合了。

  【鐵券】最早見於漢初,功臣受封,由朝廷頒賜丹書鐵券。誓詞中把對他們及其子孫後代的信任,比作泰山、黃河一般的永恆。特別是唐代,藩鎮割據,驕橫跋扈,朝廷怕他們反叛,都賜以鐵券,文裏言明,雖有重罪,皆可赦免,以籠絡他們,鐵券的形狀如同覆瓦,字用金屑填寫。唐以後廢除。

  【ぁ亢捍的『傳信之符,』即今天的護照,名為ぁS苗詹或刻木製作,分成兩半,在騎縫處書寫,各持一半,出入關時驗看,合得對才准許放行。後來發展為兩聯單,其一為存根,直到清朝職官就職到任,部中發給執照,亦稱文憑,實際上也是護照之類。

【章】漢代定禮儀有四品,其一日章,有時也稱上章,是用於謝恩的文書。到後漢時,間或用於論事進諫或慶賀。魏晉迄隋唐一直沿用,到唐代以後才廢除。

  【表】與章性質相同。漢代開始用於陳情。東漢以後,凡屬於論諫、勸請、陳乞、待罪、進獻、推薦、慶賀、慰安、辭(官)解(官)、陳謝(謝官、謝賜)訟理、彈劾等事由,唐宋迄清代,只用於陳謝、慶賀、進獻。此外還有軍事失敗後的降表、大臣薨逝前的遺表。

  【封事】漢代的章奏都不封口。只有奏陳秘密事項,防止泄漏,才用黑色口袋,貼上雙重封條呈進,稱為封事。唐代仍用於秘密的進諫。杜甫詩:『明朝有封事,數問夜如何』,遇有進呈密事,連覺也睡不着了。這種封事體裁,元明以後就少見了。後世的密奏、密呈,都是封事的一類。

  【疏】下情上達叫做疏上,疏是疏通的意思。也是自漢朝始創的文體,實際上即是奏的一類。唐宋到清代都有這一文體。後世又以奏疏為群臣論諫的總名。但私人書信中也有用疏的名稱的,如陶淵明【與子儼等疏】。

  【狀】陳述的意思,分條列舉事實上言於皇帝,又稱奏狀。始創於漢,一直沿用到宋代。唐代近臣上書言事用表,也有時用狀,兩者的區別是表講究文采,狀比較質俗。宋代用奏狀,元代各部對尚書省、明代縣上府州等皆用申狀。明代縣上府州等皆用申狀。明代應天府、太常寺、翰林院等上各部的文書又稱呈狀。

  【奏記】漢制,下官言事於上級用奏記,如【後漢書】陶謙上奏記於朱雋。這是漢魏時代的一種公文,也稱為賤。

  【白事】告明其事,漢代所用。也屬於奏記一類。

  【露布】有四種作用:一、漢代皇帝制書用璽封,但赦令贖令均露布下州郡,【文心雕龍】所謂『露版以宣眾,不可使義隱』;二、公代臣民上書於君主,不緘封的都稱為露布,是別於封緘而言的;三、漢末也把軍中檄文稱為露布;四、北魏迄唐代,用兵獲勝向上奏捷的文書也稱為露布。

  【牒】【說文】稱為札。漢代始創,又名簽,六朝時有之。唐代下達上的文書有六種,其第六種稱為牒。有品秩的公文均用牒。明代諸司之間公牘。清代佐貳官及學官行府、州、縣皆用牒。近代外交公牘中還保留了牒的名稱,如通牒即照會。另有最後通牒(哀的美敦書)。

  【賤】(本段內賤的原字為牒的左半字與賤的右半字組合,因電腦打字打不出原字,權用賤字代替,下同)亦作箋、賤表。如東漢時,上書皇后、太子、諸王多用賤記。又稱奏箋,用於郡將(如黃香奏箋於江夏)。魏晉以後只稱賤。偶爾亦有以上行下用賤的。明清兩朝,只用於上書慶賀皇后、太子。

  【訴狀】呈訴的文書。自漢以來皆有之。唐及五代或稱折狀,其格式格式與奏狀相同。宋以後只稱狀,入民國後,狀的種類有獎狀、委任狀,並成為法院專用文書的一種。

  【辭】訟獄供招的文書稱為辭,自具口供則稱為自列。司馬遷【報任安書】:『拳拳之忠,不能自列。』但唐代【百官志】列為六種上達文書之一(表、狀、賤、啟、辭、牒),即不管是否為訴訟文書,都可稱為辭。

  【章程】今人稱章程,有規章制度的意義。漢人則專指工程格式而言。


  四、魏晉時代開始應用的公文體制


  【賤命】授官的文書。【世說新語.棲逸】:『既有高名,王丞相(導)欲招禮,故闢為府掾。得賤命......。』

  【赦文】赦釋為舍。史書上經常提到赦書的話,但流傳下來的赦文最古的只有魏文帝【赦遼東吏民文】。凡赦大都由於其情節可憐憫,或者事實之可疑,或者因為合於所謂三赦三宥八議之列,所以赦免。後世有大赦之法,為文昭告四方,赦文的體制就產生了。也有人稱之為『德音』。但唐代戒勵風俗的帝王詔書也稱為德音,所以德音與赦文實為兩事。唐宋以後凡有赦免,都要行文。民國用赦令。

  【啟】晉人以啟為上言於元首的文書名稱,如山濤【舉崔諒等可補吏部郎啟】薦舉『非但正已,當肥正人』賢才,即有名的【山公啟事】。宋齊梁陳都沿用這一體裁。明代臣下言事於太子、諸王稱為啟本,程式與奏本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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