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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中國與西方的古代稅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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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0-10-9 10:4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國新聞網
古代西歐稅製程序
協商決定
古羅馬是西歐最早的帝國,古羅馬的賦稅之重也是史學界公認的。從公元1世紀初到2世紀末,羅馬軍隊從大約30萬增加到40萬。在和平時期,軍隊大多由所在的行省供應,並就近購買一部分物資。
3世紀以後戰爭頻仍,供應軍隊需求成為百姓的沉重負擔。古羅馬稅制不完善,國家徵稅沒有統一的稅則和成文的法規,因此不斷出現稅負不均,稅收混亂的情況。稅源不足,政府就採取許多殺雞取卵的做法,形成了古羅馬賦稅長期苛重。
公元395年,羅馬帝國分裂為西羅馬和東羅馬。東羅馬的首都君士坦丁堡,舊稱『拜占庭』,所以歷史上又稱東羅馬為拜占庭。拜占庭繼承了羅馬帝國的財政制度,為了維持龐大的官僚機構和軍隊的開支,保證皇帝貴族們奢侈豪華的生活,帝國年年向居民徵收沉重的賦稅。
7世紀以後,公社制度瓦解,斯拉夫人入侵西南歐,並向那裏移民,歐洲逐漸完成封建化進程,進入封建社會,賦稅制度也跟着發生了重要變化。
歐洲的封建社會有一條基本原則是,國王的一切花費大都應出自他自己領地的收入,對於領地之外的土地和農民,國王無權謀取收益。當時的歐洲國家沒有全國性的地租,更沒有常備的賦役制度。
當時國家的賦稅有兩種:一是領主向領地農戶徵收的土地稅;二是君主向封臣徵收的封建常稅,如協助金。除此之外,國王無權向全國徵稅。在特殊情況下如戰爭爆發時,國王要徵收國稅和非常稅,需和納稅人進行協商。
11世紀前,英國稅權由賢人會議掌握,會議主要由貴族、郡長、教士組成。
1066年,法國諾曼第公爵威廉為首的法國封建主對英國征服後,貴族大會議取代賢人會議成為國家重要機關,承襲了協商稅權的制度。國王要征國稅時,首先要經賢人會議或貴族大會議批准,接下來,王室稅吏還必須同納稅人就徵收稅額、估值方式等問題進行具體協商。如果協商不成,徵稅決議就是一紙空文。同時期的法國也形成了以地區為基礎,由僧侶、貴族、城市市民組成的會議,協商與決定有關的賦稅徵收問題。
13世紀末至14世紀初,英、法兩國又先後形成議會制度(模範國會與三級會議),協商稅權過渡為議會授予制。國王在王室領地之外拿走一個銅板都要經過議會批准。
1293年,英國的愛德華國王簽署【憲章確認書】,第一次從法律上確認了議會的徵稅權。1340年的一項法律更明確地宣佈:『非經議會中高級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國王不得徵收任何賦稅。』
這就是西歐中世紀封建社會的稅權協商制。這一制度實行了近1000年。
中西古代賦稅的區別
機制不同
為什麼中世紀中西方社會在國家稅權制度方面會產生如此之大的反差?
首先,中國古代社會的權力結構是由部族首領走向宗法君主制,其中基本不存在權力制衡成分,而是以家長制統治為主體特色。
而西歐的日耳曼部落的習慣法中天生就有着相當多的民主成分:小事由酋帥們商議,大事則由全部落議決。他們的政治習慣崇尚『立法權屬於全體人民』。
這樣,當日耳曼人逐漸向歐洲大面積遷徙時,就把這一政治習俗帶到整個歐洲。西歐中世紀封建國家建立後,依然保留了立法權屬於全體人民的法治觀念與規則。
比如英國,對王權的約束可概括為:國王處理大事須徵得賢達的同意,國王須服從習俗和法律。傳統習俗被盎格魯-薩克遜人視為神聖的信條,他們引用習俗規範國王與賢達的關係,裁斷民間糾紛,約束人們的社會行為。盎格魯-薩克遜人頑強地認為國王也必須以眾人之是為是。
其次,在財產所有制方面,中國古代原則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封略之內,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誰非君臣?』人民是仰靠統治者的恩惠才得以生存的,必須絕對服從統治者支配,包括無條件完成統治者下達的賦稅指標。令交稅而不交,命上貢而不貢,即是『犯上』行為,國家權力將給予嚴厲制裁。
中世紀西歐的政治體系是多元的,財產所有權也呈現多重性的結構。君主與封臣之間的土地所有權與佔有權互相重迭,還要加上農奴的永佃權。教會大約佔有西歐四分之一到三分之一土地。工商業者通過向封建主贖買,擁有了城市土地的獨立、自由的權利。
第三,中國過早地形成了強大的中央集權政權體制,國家集政治、經濟與文化各方面權力於一身,絕不允許出現與皇權抗衡的任何社會力量。由於沒有制約因素,國家權力,包括稅權,就會無限澎脹,納稅民眾只是其奴役、魚肉的對象而已。國家或地方官府增加稅收的做法,也根本無須與民眾協商,民眾只能逆來順受。
西歐中世紀從未出現一個強大的中央集權專制政府的國家,各國中央權力要受到地方貴族、宗教教會、自治城市、法律傳統等各種因素的制約,政府權力與社會民眾權利之間能維持相對平衡的關係,同理,國家稅權也終受社會力量的制衡。
英國在此基礎上逐步形成『無代表不納稅』的慣例,每個地區的人民都應有自己選出的代表擔任議員,這才承擔納稅的義務。其後,這一基本理念也成為美國獨立戰爭爆發的重要原因之一。
總之,西歐的稅法制定程序是議會憲政制度形成的基礎。議會要取得人民的同意,然後才能批准政府徵稅,由此逐步發展到掌握其他立法權。
對人民來講,只有首先控制了政府的收入與支出,才能從根本上把握自己經濟權利;只有控制政府的收入與支出,議會的地位才能被人民認可,才能進一步發揮相關的職能。(李郁 來源:法制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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