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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我國手工棉紡織業為何長期停留在家庭手工業階段?(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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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酒當歌 發表於 2010-10-18 10: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學網――中國經濟史論壇

紡織業是較早產生資本主義生產關係的行業之一。十七世紀,英國毛織業中就出現了放紗的包買商;十八世紀後期,日本棉織業中也有了商人放機收布。我國自明代起,棉布即逐步取代麻、絲,成為人民最重要的衣被;清中葉,已有每年約三億匹(按標準土布每匹3.633方碼計)商品布的市場,並出口國外。但是,它基本上停留在農民家庭手工業生產方式,二十世紀初,有了機制棉紗以後,才出現放紗收布和放機收布的包買商,1930年以後才推廣。
在封建社會,紡織業是關係國民經濟最重要的手工業。手工棉紡織的上述情況,是明清以來我國資本主義生產發展遲緩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它使得整個資本主義萌芽黯然失色。耕織結合或『男耕婦織』又是我國自然經濟的基礎。近年來學術界討論我國封建經濟的長期延續,都把封建生產結構、即小農業和家庭手工業的牢固結合作為基本因素之一。因此,手工棉紡織業長期停留在家庭手工業階段,也是近代中國經濟落後的一個原因。

    我國手工棉紡織工業的這種情況,是多種社會條件造成的。本着生產力決定生產關係這一原則,本文打算從手工棉紡織本身,即其生產結構和生產效率上作若干探討。

    一 以布(或紗)易棉

    我國手工棉紡織中,早有以布(或紗)易棉事,茲舉六例。

    (1)明中葉,華亭:『裏媼晨抱紗入市,易木棉以歸;明旦復抱紗以出,無頃刻閒。』(【古今圖書集成•職方典】卷696松江風俗考)

    (2)明後期,嘉善:『地產木棉花甚少,……商賈從旁郡販棉花列肆吾土,小民以紡織所成或紗或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歸。仍治而紡織之,明旦復持以易。』(乾隆【浙江通志】卷102據明萬曆【嘉善縣誌】引【涌憧小品】,按今【涌憧小品】無此文)

    (3)乾隆,平湖:『婦女燃脂夜作,成紗線及布,侵晨入市,易棉花以歸。』(乾隆【平湖縣誌】卷1)

    (4)乾隆,無錫:『吾邑不種草棉,而棉布之利獨盛』,『布有三等:一以三丈為匹長頭,一以二丈為匹曰短頭,皆以換花。一以二丈四尺為匹曰放長,則以易米及錢。坐賈收之。』(黃印:【錫金識小錄】卷1)

    (5)乾隆,無錫:『余族人名昆者,……以數百金開棉花莊換布……鄰居有女子,……常以布來換棉花』(錢永:【履園叢話】卷23)。

    (6)嘉慶,烏程:『去南潯〔鎮〕之東百裏而遙,……宜木棉,……市(指南潯)之賈俟新棉出,以錢貿於東之人,委積肆中,高下若霜雪。即有抱布者踵門,較共中幅,以時估之,棉與布交易而退。』(施國祈:【吉貝居暇唱自序】載周慶雲【南潯志】卷32)

    上六例皆在江、浙布產區,但嘉善『產木棉花甚少』,無錫『不種草棉』,平湖是用鄰省太倉州棉花,南潯是用『東百裏而遙』的棉花。這些地方紡織發達,而都是商人從外地運棉來,故流行布棉交換。唯有例(1)華亭,屬松江府,松江是產棉區。此則是明中葉記事,約出正德華亭志,後五府地方志都照錄,今人廣引以為清代史料。我們的見清代松江記載,皆屬『售佈於秋』,『其賤如泥』,以及牙行、商人殺莊,椏派低錢、使用小錢等貨幣交易。這時,江南而外,華北、湖北已有十來個商品布產區,大都在產棉區,尚未得以布易棉記載。若貴州安順府,商人『暗將黃色爛花熏成白色誆哄』,『婦女以紡紗易之,折耗最多』(咸豐【安順府志】卷45);顯然亦是在非產棉地,此類情況不多。至於數量巨大的農家自用布,自是不能易出。所以,全國看來,易棉之事只佔極小比重。

    『以棉易布 』即商人以原料換成品,是商人支配小生產者的一種形式。但上述各例並非『以棉易布』,而是通稱『以布易棉』,這是有區別的。紡織戶無論城鄉,都無力儲存原料,甚至要天天買棉和米。如例(4)說『換花』,又『易米及錢』,他處並稱『貿易錢米』(乾隆【嘉定縣誌】卷3),」多織粗布 以易栗』(乾隆【寶坻縣誌】卷7),易棉、易米、易粟都是說他們是為買而賣的小生產者,『易』是交易的意思,不是商人包買。例(6)說:『計日成匹,旋以易棉,……〔商人〕較其中幅,以時估之,棉與布交易而退。』故所謂易棉,仍是按當時行情作價,不過免去銀錢找換而已。

    商人支配小生產者,不僅用原料換成品,還必須能壟斷原料供應,割斷生產者與市場的聯繫。上述各例並無此種跡象。如嘉善,花商『列肆』,非只一家。無錫,『市鎮間布莊連比,皆預貿易木棉為本,……亦有以冬春客i為易者,然必兼棉』,即兼用棉、米來換布。其產布最多的安鎮市,『市店多花莊、米鋪,……一晨或得布萬匹雲。』(乾隆【無錫縣誌】卷11)就是說,有眾多的布商、糧商開店收布,顯然與織布戶並無固定關係,而是織戶自由易棉或米。例(6)南潯鎮,產棉區在鎮東百裏,商人原是容易壟斷的。但鎮上的布店仍是『以錢貿於東之人』,即向鎮東的人買來棉花,又有『西之人齎錢來』向布店買布,所以他們向織戶收布時也必須『以時〔價〕估之』。

    設若商人以原料向小生產者換成品,又能壟斷原料供應,他就是包買商嗎?還不一定。


    二 什麼是包買商?

    包買商,作為資本主義生產的一種形式,即馬克思在【關於商人資本的史的考察】中所說『從封建生產方式開始(向資本主義)的過渡有兩條途徑』中的第二條途徑,即『商人直接支配生產』。這和列寧在【俄國資本主義的發展】中所說的包買主略有不同。列寧說,由於小生產者的分散性和大宗整批銷售相矛盾,小生產者『由少數富裕者的代表獨攬銷售』,就出現了包買主。所以『包買主是商業資本的代表』。他以花邊業中的女商人為例,她們代表莫斯科的大批發商,獨攬了小生產者的銷售,並向小生產者代料、放款、收貨。『不管打聽過多少次,情況都是如此,所有的女商人從前都是編織花邊的』(【列寧全集】第3卷第321、324頁)。馬克思和恩格斯(【在資本論】第3卷的【增補】中)所說的包買商,則不是商業資本的代表,而是商業資本本身,他們也不是從小生產者中分化出來的,而自始就是個商人。馬、恩是用『Verleger』,原意為出版發行人,郭大力譯『發貨人』,今本譯『包買商』。列寧是用『ckynm Hka』,原意為收貨人,英文本譯『buyer-up』,本文本譯『包買主』。

    我們在考察是國資本主義萌芽時,如在絲織業、佛山制釘業中所見,都是馬、恩所說這種類型的包買商。

    這種包買商是『商業資本家購買了暫時還佔有生產工具但已經不再有原料的勞動力。……因此,包買商就成了超過他原來的商業利潤以上的剩餘價值的佔有者。當然,他為了達到這個目的,還必須使用追加資本,以便購買紗等物品並讓它們留在織工手裏,直到織成織物為止。』(【資本論】第3卷第1025頁)這就是包買商、特別是紡織品包買商的定義。

    用這個定義來看,前述『以布易棉』諸例是不能成為包買商的。小生產者手裏的原料是他們用布換來的,是付了代價的,不是商人『留在織工手裏』的墊支資本。因而,商人所換來的,是織戶的產品,而不是他們的勞動力。商人在這一交易中所得到的仍然是商業利潤,不具有剩餘價值性質。

    進一步說,即使是商人『放棉收布』,即把棉花貨放給織戶,有了墊支資本,他是否即成為包買商,還是不肯定的。因為這和通常商人預買制中的實物貸放(貨放種子、肥料以至口糧等)一樣,不包含割斷市場聯繫的必然性。這種貨放和『買青苗』一樣,商人多得屬於高利貸利息的性質。如果都視同包買商,那麼我國成億農民都進入資本主義勞動了。如前所說,商品布的產區大都在棉產區,農家自植棉,也互相進行棉糧調劑,商人不能壟斷。即使用商品棉的,如無錫,也是花莊林立。我以為,在紡織業中,包買商的出現一般要從『放紗收布』或『放機收布』開始。事實上,前述西歐和日本紡織業的包買商或包買主,也都是放紗和放機(放機大都兼放紗)。


    三 紡和織的分離

    放紗、放機的前提是紡和織的分離。這是一種社會分工,它『把產品製成真正消費品的各個操作都變成專門的工業部門』,『一個個同農業分離』,形成自己的商品市場。(【列寧全集】第3卷第17、46頁)我國絲織業的發展就是這樣。明代已有大量的獨立機戶,成為『專門的工業部門』,併集中蘇、杭、盛澤等城鎮,與農業分離,形成絲和絲織品平行的市場。在絲織中,又逐漸分離出車經戶、絡緯戶,以至專門的牽經接頭、結綜掐泛、上花等行業。清代綢緞商的『帳房』,就是用放絲的方式,將這些專業小生產者組織起來,成為規模頗大、並主要採取發工資形式的包買商。

    棉紡織中,也有單從事紡紗、賣紗的記載,就我所見不下十例。

    (1)明中葉,華亭:裏媼抱紗易棉,已見前。

    (2)明中葉,金山衛:『婦善績麻為網,織棉布粗不及松人,無紡木棉為紗者,市錢不自織。』(正德【金山衛志】下卷二)

    (3)明,顧竹枝詞:『平川多種木棉花,織布人家罷緝麻;昨日官租科正急,街頭多賣木棉紗。』(康熙【松江府志】卷五)

    (4)明後期,嘉善:『究民無本,不能成布,日賣紗數兩以給食。』(乾隆【浙江通志】卷一○二引萬曆【嘉善縣誌】)

    (5)乾隆,上海:『有止賣紗者,夜以繼日,得斤許即可餬口』(褚華:【木棉譜】)。

    (6)乾隆,上海:『棉紗成,……卷之成餅,列肆賣之,名木經團。』(褚華:【木棉】)

    (7)嘉定,嘉慶十年水災,『賑錢每戶得錢數百文,買棉紡紗,以紗易錢,一錢可得錢半之用。』(光緒【嘉定縣誌】卷五)

    (8)道光,巨野:『貧民以賣線換布為生』(道光【巨野縣誌】卷二十三)

    (9)同治,恩施:『鄉城皆善紡績,……惟不善織,村市皆有機坊,布皆機匠織之。』(同治【施南府志】卷十)

    (10)咸豐,安順:婦女紡紗易棉,見前。

    (11)清後期,上海:寡婦王張氏『每日紡紗十二兩,……能得五十文』(曾紀芬:【崇德老人自訂年譜】附錄)。

   這是不是紡和織分離呢?

    上十一例,大部分是由於貧窮無本,或寡婦、裏媼沒有協作的勞動力,就只能紡紗。織布需有一定的設備和周轉資金,而紡紗則一人一車,『數兩』『斤許』即可出賣,以救眉急。例(3)因官租催科,例(7)用賑錢紡紗,以及(10)貴州之例,也屬此類。例(9)湖北,因婦女『不善織』而將紗交機房。機房,以及下面例(2)河南之機戶,值得注意。看來已有紡和織分離的跡象,但此兩例代表性不大。老的商品布產區若蘇松,大約沒有『不善織』的;其例(2)金山衛雖在松江府,但系漁民,例外。此外,尚有例(6)上海列肆賣木經團,最足重視。木經團是用惻漿法制的經線,講求堅實光勻,用以織緊密之布。上海已出現這個小小的專業。但乾隆後末見記述,似無發展,是不能和絲織業中湖州農村中的搖經戶或城市中的車戶相比的。

    專業化分工能提高生產力,但它又受各工序生產效率和和結構的制約。從生產者來說,專業化必須有較高的經濟效益,能比又紡又織獲得更多的收入,否則沒有人願干,即使被迫去干(如貧窮無本),也不會推廣。


    四 紡和織的經濟效益

    這方面很少文獻,我僅見三事。

    (1)道光,大荔:『貧家婦女貸棉二斤,紡之可得線三十兩,織之可成布三丈余。以所成之布易棉四斤,除還所貸之二斤外,是贏棉二斤矣。』(道光【大荔縣誌】卷六)

    (2)乾隆,孟縣:『棉花貨用據常面論,每錢百文買到子花,必須二人晝夜疲瘃,乃可成線。除花價外,僅可得錢三四十文。及機戶成布貨市,除花線價外,每匹獲利不足百文,且一日之內尚不能成此一布。』(乾隆【孟縣誌】卷四上)

    (3)康熙,青浦:『鄉俗棉三斤織布一匹。議富戶令出棉,計四斤棉,三以為布,一斤供織工。…布成售之,……以三之一償富戶布本,而以其贏之二償官。』(光緒【青浦縣誌】卷十四述康熙事)

    例(1)述陝西事,二斤棉得布三丈余,大約指狹幅不布。售布所得為棉本的二倍,即總收益為百分之百,但不知紡與織的收益比率如何。

     例(2)河北孟縣是個新興起的商品布產區,從所述看,每匹布價約230文,當是標布之屬,較前例有代表性。按此例,從棉到布,總收益率亦為百分之百。其中,紡紗需三個以上的工作日(二人晝夜疲瘃),其收益(增加價值)為三四十文,合原棉成本(100文)的百分之三十到四十;而織布(一個多工作日)的收益約百文,合紗的成本(130-140文)的百分之七十一到七十七。每一工作日,紡紗收益10文,而織布可收益100文,相差太懸殊了。

    例(3)青浦(今屬上海)在紡織中心,所述為標布或稀布 ,惟為康熙事,時間較早。我們可設棉花價格為每斤P文,布價每匹為X文,則依該列所示:


     X=4P X=12P

     即一匹布合12斤棉,收益率達百分之三百。這是因為康熙時布棉差價很大,據葉夢珠【閱世篇】所記康熙元年至二十三年上海棉價,平均每斤為0.0268兩,而布價每匹為0.2-0.3兩,即布一匹合約合棉10斤。比例尚給一啟示,即從棉到布,勞動者的工食所需亦為P,即一斤棉的價值。而此項勞動,依前例,是約四分之三用於紡紗,四分之一用織布 (按勞動時間計)。故總收益率愈大,紡紗與織布收益之間的懸殊也就愈大。

    總之,農戶的收益主要來自織布,若單從事紡紗,只能補償工食。所以,農民不能放棄織布,紡和織也就不能分離。前述單紡紗賣紗之例,都另有原因。事實上,農家都是利用老弱勞動力來紡紗,附庸於織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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