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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淺談中國傳統治國方略的歷史考察(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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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元之治 發表於 2010-12-8 14:5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新華網
漢儒董仲舒用『天下感應』說來促使、監督、維持統治階層的道德化,認為統治者如果違背了天的意志,不行仁義,天就會出現『災害』,進行『譴告』。漢代大儒董仲舒的治國方略說,是以德主刑輔為核心內容的,並以『天』論與『性』論作為其理論根據。『大德小刑』、『前德後刑』等觀點反映的是一種德主刑輔、重德清刑的傾向,是對孔孟德刑觀的繼承和發揚。『天』是其德刑論的形而上根據。董仲舒所說的『天』既指自然之天,又指神靈之天,同時還指道德之天。它既是自然和社會存在發展的內在根據和最高主宰,又是能夠賞善罰惡的人格神。董仲舒之所以強調以德教為主,也有其現實方面的考慮,他的理論是在總結秦朝專任刑罰而亡國的歷史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來的。他深刻認識到,一味嚴刑重罰而拋棄德教,不利於國家的長久治安,明智的辦法是把二者有機結合起來,並把德教放在主導的地位上,這樣才能有效地防止民眾破壞封建秩序的行為。這種德刑並用的『漢家制度』成為後世歷代統治者的施政範式。董仲舒的『春秋決獄』說與其治國方略也有密切關係,它是藉助法律手段推行儒家道德的一種嘗試,同時也等於肯定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則具有高於現行法律的地位,也可以說儒家的某些道德原則具有替代某些現行法律條文的作用或者說它們具有與某些現行法律條文同等的法律效力。這樣,儒家的道德原則便通過『春秋決獄』的形式而被引人司法實踐領域,從而開啟了儒家道德法律化的進程,繼之又通過『決事比』(判例法)的方式滲人立法領域。這樣,由『漢承秦制』帶來的法家立法和司法便被悄悄注人了儒家的道德精神,一場影響深遠的儒家道德的法律化運動開始了。董仲舒的治國方略在中國歷史上產生了深遠影響,雖然孔孟也有德主刑輔思想,但他們並沒有做出系統詳細的論證,這一工作是由董仲舒完成的。董仲舒把他的德刑論與『天』論聯繫起來,賦予德主刑輔說以形而上的意義,把它視為一種『天意』。從而使其獲得了一種神聖和絕對的權威,並得到了當時最高統治者的認同,而且作為其施政的基本方針。以後歷代相沿,『德主刑輔』成為歷代封建王朝極力標榜的政統和法統。如隋文帝楊堅一統天下後,提出了『刑以輔德』,命人制定開皇律,提出『刑可助化,不可專行』的觀點,這顯然是對德主刑輔說的發揮。著名的【唐律疏議】也貫徹了德主刑輔的思想。南宋大儒朱熹主張王道政治,只要統治者的心術是『仁義』的天理流行,那麼社會  上的一切都是至善的。他在儒家傳統道德論的基礎上提出了『德禮政刑』論。朱熹的治國方略說是以其理氣論和人性論為基礎的,理氣論是其治國方略的超驗根據,人性論則是其治國方略說的現實根據。朱熹提出德禮為本,政刑為末的主張,實際上是對儒家傳統的『德主刑輔』理論的繼承和發揚。但他在司法上力主『以嚴為本』。在治國理論方面主張把刑罰置於次要或輔助地位,並不意味着在司法上主張要放寬或減輕刑罰,這是兩個不同層面、不同性質的問題。明代朱元璋喜用重典治世,也提出『仁義,治天下之本也』,『威人以法不如感人以心』。近代主張借鑑西方資產階級統治經驗的著名律學家沈家  本,也提出諸如『刑非威民之具而以輔教之不足』之類的觀點,可見『德主刑輔』說的影響之深之巨。中國歷史進程中,歷代統治者也主要實行的是德治,從漢至清,綿延二千餘年。  
      (二)法治方略的理論基礎和歷史實踐  
      法家的代表人物韓非把法治與德治鮮明對立起來,明確提出『以法治國』、『循法而治』、『道法而治』、『唯法為治』等口號,反對『釋法任智』、『舍法上賢』、『去法務德』的治國方略。當然,法家體現專制精神的法治與近代以來體現民主精神的法治根本不同,儘管他們也發表過不少要求君主遵從法制的言論,如『法令者,君臣之所共立也』,『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能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法家認為法的基本價值就是治國,法『為治之本』。『治強生於法,弱禮生於阿』,『國無常強,無常弱。奉法者強,則國強;奉法者弱,則國弱』。法治乃強國之道,故必須以法作為人們行為的準則,竭力主張『以法治國』、『以法為教』、『以法為本』。認為執法的根本原則就是『去私心行公義』,『明於公私之分』,由於法是『義必公正』的規範,因此它才能發揮治世的作用,『公義行則治』,『以事,遇手法則行,不遇於法則止』,並提出『法不阿貴』,『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取消了貴族許多世襲特權,改變了『刑不上大夫』的狀況。『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此謂大治。』『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當然,我國古代的法治主張是以實行君主集權、確立封建地主階級統治為目的的,與現今所說近代法治不可同日而語。但不管怎樣,對法治的積極作用還是應予充分肯定的。古希臘哲學家亞裏士多德在其【政治學】一書中提出『由最好的一人或最好的法律統治哪一方面較為有利』的問題,並給法治下了一個定義:『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從,而大家服從的法律又應當本身是制定得好的法律。』亞裏士多德法治思想是和他主張共和制相聯繫的。古代思想家的法治思想在人類歷史上具有一定的進步意義,同時又有階級和歷史局限性,歸根到底是維護奴隸主或封建主的統治特權的。在奴隸和封建等級制度下,這種法治思想是不可能實現的。資產階級在其革命時期,為了反對君主制和封建特權,也強調法治,並把法治與民主聯繫起來,宣稱法是至高無上的,國家要依據法律行使職權,不准非法限制人民的權利,或將法律以外的義務強加給人民。資產階級取得政權後,在法律上明文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並把上述法治主張定型為一種制度。這對反對封建制度、保障資產階級民主和維護其統治秩序起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資本主義進人壟斷階段,資產階級統治者感到法治有可能被無產階級利用而威脅到自己的統治時,又往往拋棄法治外衣,代之以警察、司法專橫和公開的軍事鎮壓。  
    (三)德法並治方略的理論基礎和歷史實踐  
    德法並治就是同時用道德和法律來治理國家。春秋時期的政治家管仲,一方面重視德的功用,認為『德不可不興』。【管子・牧民】說:『國有四維:一維絕則傾,二維絕則危,三維絕則覆,四維絕則滅……何曰四維?一曰禮,二曰義,三曰廉,四曰恥。』另一方面又提出『法者,天之至道也,聖君之實用也』。他在重視道德的同時,也很重視法律與刑罰的作用,主張『設象以為民紀……勸之以賞賜,糾之以刑罰』。但他反對空談禮義法度。管仲以此來治理齊國,修政強兵,使齊桓公成為歷史上的『五霸』之一。清末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在重視法律的同時,更為強調道德教化的作用。他譴責『後是教育之不講,而惟刑是務』的殘酷的封建專制主義;就法律與道德之間的關係而言,沈家本明確主張『化民之道,故在政教不在刑威』。道德教化是第一位的,法律刑罰是第二位的。沈家本關於德主刑輔、明刑弼教的思想,不僅來自儒家仁政學說的影響,而且也來自他本人對大量案例所作的實際觀察。他提醒統治者『舍道德而言刑名,其刑名必不得其中』,主張教養為主,懲治為輔。古希臘哲學家德漠克利特是西方『德法並治』思想的早期代表,他認為為維護社會秩序,強調尊重法律,同時注意人們的道德培養。近代西歐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鴻在他的【論法的精神】中認為,民主制的原則是品德,中心是守法。德國古典哲學的代表人物康德認為,道德是內在的、自覺的,法律是外在的、強制的,法律是道德的外殼。主張以『法治』建立統一的政治制度,通過『道德的不斷完善』作為實現途徑。德法並治的思想,經歷了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至於今日,作為與德治、法治並立的一種治國方略,仍在吸引人們去探索、實施。(王東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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