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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古代世界的商文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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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4-16 09:34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鳳凰網歷史
就以上中國古代社會的演進程序看來,中國考古學可爲社會進化的比較研究者,提供一些重要的新材料,甚至可以做出自己的貢獻。最近十數年來,美國人類學家對社會進化理論的興趣明顯增加,許多考古學家嘗試著把這些理論運用到世界各地的考古材料中,他們的關注焦點主要是國家起源的問題。在這些討論中,很少人使用中國的材料,因爲除了馬克思主義的模式之外,中國的古史材料還很少用一般比較的人類學的觀點處理過。我們不妨看看現在討論的三代的考古材料,怎樣和社會進化理論和國家起源的問題聯繫起來。


    當代美國考古學界最流行的社會進化理論,是塞維斯(Elman Service)的四階段論,即游團(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和國(State)的進化理論。


    儘管中國的考古序列仍有一些重要的缺環,但是至少在我看來,和塞維斯的概念還是合拍的。不過三代究竟是劃歸酋邦還是劃入國家,仍是個問題。酋邦和國家在理論上的區分很清楚,但在兩者的接觸地帶,只存在某一些標識的數量多少問題,實際上往往難以區分。依據桑德斯(Sanders)和普萊斯(Price)的研究,酋邦的主要特徵是其政治分級和親屬制度的結合,而國家的主要標誌是具有合法的武力。這個區分,傅蘭納里(Flannery)做了進一步的更清楚的說明:


    『國家是一種非常強大,通常是高度中央集權的政府,具有一個職業化的統治階段,大致上與較爲簡單的各種社會之特徵的親屬紐帶分離開來。它是高度分層,與在內部極端分化的,其居住形態常常基於職業分工而非血緣或姻緣關係。國家企圖維持武力的獨占,並以真正的法律爲特徵;幾乎任何罪行都可以認爲是叛違國家的罪行,其處罰依典章化的程序由國家執行,而不再象較簡單的社會中那樣是被侵犯者和他的親屬的責任。國民個人必須放棄用武,但國家則可以打仗,還可以抽兵、徵稅、索貢品。』


    依照這種看法,國家的必要條件有兩個:在國家組織上血緣關係由地緣關係代替,擁有合法的武力。拿這兩上標準衡量商文明,我們發現後者適用,前者不適用。那麼,商代是否已經達到國家社會的水平?桑德斯在討論中美由酋邦向國家的過渡時,曾用建築規模作爲考古學上區分兩者的標準:酋邦的首領能夠使用強迫勞動力爲其建造廟宇和墳墓,但是只有國家元首才可以強迫勞動力爲其建築居住用的宮殿。這裡的問題是,宮殿的規模怎樣定義。商代的宮殿、廟宇和墳墓都有很大的規模,但就建築的規模和永久性看來,商代的宮殿遠沒有秦漢以後的宮殿氣魄。如此說來,商代是酋邦而非國家社會嗎?這樣的結論未免有點荒廖。因爲無論從合法武力、分級統治或是階級分層來說,商代社會顯然合乎國家的定義。換言之,商代的考古資料使酋邦和國家的區分產生了定義上的問題。解決這個問題的辦法有兩個。一是把商代社會視爲異於常規的變態或例外,就像弗里德曼(Friedman)那樣,把以血緣關係爲基礎分配政權的古代國家稱爲『亞細亞式的國家』(Asiatic state)。第二種方法,是在給國家下一般性的定義的時候,把古代中國的材料考慮在內,也即重新估價血緣和地緣關係的相對重要性。三代考古在社會進化一般理論上的重要性,當然只有在後一種情況下才能顯示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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