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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漢唐村落形態略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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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坡 發表於 2011-6-10 14:47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奇虎歷史
內容提要:村落是與城邑相應的社會單位概念,源於龍山時代聚落分化中的普通聚落,自茲至漢,是一個連續發展的鄉村基本聚居形態。漢代鄉村組織的特點是裏聚合一,是行政單元與自然聚落的一致;魏晉南北朝時代出現了裏聚分離,作為自然聚落的『村』具有了一定的行政意義;至唐代,裏正成為鄉政的主持者,村正開始行使裏正職掌,村落的行政與法律地位得到確認,鄉裏之制演化為鄉村之制。這一演化實質上是行政單元與自然聚落的分合變化,並不具有城鄉分離的內容,與『城邦帝國』、『領土帝國』之概念亦無干涉。不論作為自然聚落的村落在不同時代具有多少稱謂,它一直是與城邑對應的中國古代社會的基本單元,是地緣組織與血緣組織的共同體。
關鍵詞:漢唐  村落  聚落

    漢唐時代,是中國古代鄉裏之制與聚落形態演化的重要轉折時期。從兩漢時代的裏聚合一到魏晉南北朝時代裏與聚的分離,再到唐代的鄉裏合署與村落地位的確認,無論是外在形態還是內在結構,它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中國中古社會的變革產生了深遠影響。
     一
     討論漢唐村落形態,首先面臨的是關於村落的發生問題。對此,日本學者進行了比較充分的研究,其中,以宮崎市定、宮川尚志等學者的論述最具代表性。宮崎市定先生認為,自上古到現代,中國古代國家結構為都市國家,以大小城邑為地方社會集合體的基本構成,『聚落恰似一個個細胞,在一定面積的耕地中心,存在着細胞核似的城郭。城郭之內,被區分為數個區域,那就是裏。不僅是工商業者,就連農民也居住在城內的裏中。在漢代,根據城郭的大小、重要程度、裏民人口的多寡等,分別定級為縣、鄉、亭』。他還認為,城內農民開始移居城外,鄉制開始瓦解,『促使這種瓦解趨勢進一步發展者,是漢代豪族勢力的擴張。可能是一方面便利農耕的負郭、帶郭之田都被有勢力者所獨佔,貧民要想擁有自己的田地,就必須求之於遙遠的地方;另一方面,豪族們在遠距離的地方開拓莊園,招募勞動者,於是城內的農民漸漸脫出城外,前來居住應募。這裏出現的就是另一種新形態的聚落――村()』①。儘管學界對於宮崎市定的『都市國家說』爭論頗大,但他提出的『村』是城郭之外的新興聚落形態之說卻被多數學者接受,此後學術界有關中國古代村落問題的研究也多以此為基點展開。宮川尚志提出:『在漢代,有不分都鄙每百戶設裏的制度。到唐代,雖然單位一樣,但在城市與鄉村分別稱之為坊和村。這是城市和鄉村分化在制度上的反映,同時也使人聯想到村是否就起源於遠離中央政權的邊鄙地區呢?』在經過一番分析討論後,他得出了肯定的結論,認為『總體來看,村莊分佈在山間河谷地帶以及一般遠離城市地區的實例較多』②。侯旭東先生對此說進行了修訂,提出:『百姓生活的村落不僅見於邊僻之地,城鎮周圍同樣廣泛存在……重要交通線附近亦廣泛分佈。』③這是正確的。但他只是較宮川尚志更強調了村落分佈的廣泛性,仍未脫出村落是新興聚落形態這一範疇。
    源於宮崎市定先生的村落為城郭之外的新興聚落形態說,有一個重要前提值得進一步討論,這就是漢代裏的設置問題。依宮崎市定先生之說,漢代的裏設於城邑之中,城邑之外最初並無居民聚落,也就沒有裏的設置。但是,從文獻資料,尤其是出土的考古文獻資料看,並非如此。在兩漢社會,雖然史籍與法律文書都以鄉、裏涵蓋整個鄉村社會,然而實際上除了政府法定的基層單位鄉裏之外,還存在着大小不一的自然村落,它們實際上是鄉裏之制的基礎。這些村落,漢人稱之為『聚』、『落』或『格』。【史記・五帝本紀】曰:『一年而所居成聚。』【說文解字】釋『聚』曰:『聚,會也。從*,取聲,邑落雲聚。』段注云:『邑落,謂邑中村落。』劉向【列女傳・楚老萊妻】曰:『一年成落,三年成聚。』【廣雅】曰:『落,謂村居也。』格,為漢人對村落的別稱。【史記・酷吏列傳】:『吏苛察,盜賊惡少年投垢購告言奸,置伯格長以牧司奸盜賊。』裴S集解引徐廣曰:『一作「落」。古「村落」字亦作「格」。街陌屯落皆設督長也。』司馬貞索隱:『伯言阡陌,格言村落,言阡陌村落皆置長也。』
    漢代的聚落同鄉裏一樣,也各有名號。如【論衡・書虛】所云:『天下郡國且百餘,縣邑出萬。鄉、亭、聚、裏,皆有號名。』但聚一直不是政府認可的居民單位,在兩漢行政政令中,很少看到聚的存在。也就是說,聚只是自然意義上的鄉間聚落,不具備行政與法律意義,更不是基層編制單位。正因為此,在兩漢文獻中,才大量充斥着鄉裏的記載,而較少見到關於『聚』的文字。
    既是自然聚落,漢代聚的規模大小不一,有時相差懸殊。有的聚可能只有三幾戶人家,如東漢南陽郡井水縣的三戶亭,就是在三戶聚所設置的亭;也有的聚多達千餘戶居民,如西漢成帝即位後,封史丹為武陽侯,封地為『東海郯之武強聚,戶千一百』。這樣,有些大聚便可能成為縣或鄉的所在地。一聚之中,要依戶數多少,劃分為若干裏,像武強聚,可能就要分成十餘個裏;也有極少數的甚小聚落,會若干聚合為一裏,像三戶聚這樣的小聚落,便應如此。
    ①[日]宮崎市定:【關於中國聚落形體的變遷】,見【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三卷,中華書局1993年版,第21、23~24頁。
    ②[日]宮川尚志:【六朝時代的村】,見【日本學者研究中國史論著選譯】第四卷,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68、79頁。
    ③侯旭東:【北魏村落考】,載【何茲傘教授九十華誕祝壽論文集】,北京師範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

    需要指出的是,它們與裏的設置是一致的,也就是說聚與裏是重合的。這些聚落既然錯落參差,大小不一,而地方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在現有的自然聚落基礎上設置裏的建置,除非一些大至數百戶或小至三五戶人家的特殊聚落,一般情況下,都是每個聚落設置一裏,三十幾戶、四十幾戶以至百餘戶都可作為一裏。史料記載與有關規定,均是舉其成數而已。
    這樣,也就出現了百家一裏、五十家一裏等不同的說法。但在實際的地方建制中,沒有必要、也不可能為了保持與規定的一致性,而硬性地將大小不一的自然聚落在行政關係上重新切割組合,對此,我們只須看一下關於裏的具體記載便會一目了然。例如,【漢書・張安世傳】記道:『(宣帝)遂下詔曰:「其為故掖庭令張賀置守冢三十家。」上自處置其裏,居冢西鬥雞翁舍南。』這是三十戶為一裏者。【漢書・戾太子傳】曰:『故皇太子諡日戾,置奉邑二百家……以湖閿鄉邪裏聚為戾園。』這是二百家為一裏者。又,邪裏聚本身也表明兩漢時代裏與聚的合而為一,【續漢書・郡國志】所記歷城之『巨裏聚』其意當同於此。
    為張賀所置守冢三十戶以及為戾太子所置奉邑二百家,尚是人為的編制,因此,雖然不合『百戶為裏』的說法,但初時還算規整,要經過若干年的變化後,才能呈現出裏的本來的自然面貌。就現在材料看,最能反映兩漢鄉村社會中裏的真實面貌的,還是馬王堆出土的【駐軍圖】與【地域圖】①,這是關於漢代裏的規模的第一手材料。尤其是【駐軍圖】,其上不僅標最小的裏只有十二戶人家,最大的裏為一百零八戶,現將圖中可辨考清晰的裏戶數統計並列為表1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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