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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試論耶律楚材在蒙元時期漢化的歷史作用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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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知 發表於 2011-6-13 11:41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網易歷史
在文獻方面他也做出了貢獻,由於與論題的聯繫並非十分緊密所以下面只是簡單敘述一下。耶律楚材在平陽設置經籍所,在燕京設置編修所,整理編輯經籍;保存了關於遼史的重要文獻。

    3.政治制度上的漢化

    蒙古是個游牧民族,處於奴隸社會。他的各項制度和社會組織形式都是以部落酋長制爲基礎的。這種種制度對於統治先進的漢民族地區來說無疑是極爲落後的,也無法適應當時的社會要求。耶律楚材看到了這一點,於是在各個方面開始了改革。

    禮制:判斷一個文化的先進程度,重要的因素之一就是看它的禮制是否完善與先進。

    1229年秋天,蒙古國的宗王和大臣們在曲綠連河曲雕阿蘭地方舉行忽鄰勒塔(大會)。在大會上爲了繼承問題討論了四十天,直到第四十一天,才得出了結果,由窩闊台即位。

    在窩闊台即位時,耶律楚材依照中原王朝的傳統,制定了冊立儀禮。這種儀禮要求皇族尊長都就班列拜,這與蒙古的習俗是不大相合的。耶律楚材從親王察合台入手做工作。他說:『王雖兄,位則臣也,禮當拜。王拜,則莫敢不拜。』『王深然之。及即位,王率皇族及臣僚拜帳下,既退,王撫楚材曰:「真社稷臣也。」國朝尊屬有拜禮自此始。』(【元史・耶律楚材傳】)

    蒙古國以前並沒有什么正式的君臣之禮。忽鄰勒塔大會實際上是部落聯盟的議事會議。大汗相當於部落聯盟的首領,雖然擁有至高的軍事權力,但在禮儀上與各部落酋長仍然以兄弟相稱,不存在嚴格的君臣上下之分。拜汗禮的實施是對中原禮制的繼承,它表現了大汗至高無上的地位和不可超越的權力。這種制度即使是在元朝滅亡蒙古人退回草原後,也仍然保存著。

    行政制度:自秦漢以來,中央與地方的關係一直存在著矛盾。要鞏固一個地域廣闊的封建王朝,必須有切實可行的行政制度以便於中央對地方的控制。

    耶律楚材也不例外,他進行行政改革的一個最大目標是:削弱地方勢力,加強中央集權。

    1231年,耶律楚材被任命爲中書令,受命全權籌設中書省(中書省在金朝沒有,在唐朝只是專管頒發詔令文書的機構而無行政權。在金朝與唐朝,管行政的是尚書省。)蒙古帝國開始有了中央的行政機構。中書省雖然只是秘書處一類的班子,但因它關係到發放文書、處理文件等重要事務,實際權力還是很大的。

    在蒙古興起、征伐金國的過程中,有一大批金國官將和地主武裝的首領歸附了蒙古,主要是漢人,也有契丹人和女真人。從13世紀20年代起,他們逐漸成爲蒙古政權下新的權貴,形成了專制一方的地方勢力。蒙古國時期還實行分封制。統治者把北方的一些州縣分封給諸王、功臣、駙馬作爲『投下』。這些權貴的官職和地盤是世襲的。在其轄區內,他們集軍、民、財權於一身,既是軍事長官,又是行政長官,他們可以自辟衙屬,任命屬官,自定賦稅,進行徵收。這很類似於唐代的藩鎮。雖然他們的獻納和軍隊是蒙古國財政和軍事的主要來源,但其獨霸一方的狀態從根本上說是不利於蒙古國的統治的。並且各漢人世侯擁有一批兵農合一的依附人口和大量驅奴,這種人生依附關係強化的現象實際上是一種退步,是部落酋長制及奴隸制式的管理方式,也是蒙古早期分封制與中原封建生產關係的一種特殊的結合。

    1230年,耶律楚材上書建議:『凡州郡宜令長吏專理民事,萬戶總軍政,凡所掌課稅,權貴不得侵之。』這樣就使軍、民、財政分開,是實行漢法的又一嘗試。但這項政策受到了權貴的抵制,並且當時蒙古仍處在四面征伐的情況下,所以沒有得到很好的實施,只是基本做到『課稅所掌錢穀』,而民、軍分職的方案則不得不擱置。

    1235年,大斷事官失吉・忽禿忽檢括中原戶口,得110萬餘戶,他按蒙古傳統,把76萬戶分給諸王、貴族,這種戶稱作『位下』或『投下戶』其餘屬各級政府。耶律楚材竭力反對說『裂土分民,易生嫌隙,不如多以金帛與之。』窩闊台說:『已許奈何?』對曰:『若朝廷置吏,受其貢賦,歲中頒之,使毋擅科征,可也。』於是定下『五戶絲』制,即每五戶合繳絲一斤給受封者。另外,每二戶出絲一斤作爲國稅給政府。於是把徵稅權奪了回來。防止了地方勢力的強大。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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