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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漢晉時期婦女的守節與再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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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月 發表於 2011-6-18 09:30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中華女子學院學報】
中國古代的婦女『幼從父兄,嫁從夫,夫死從子』,地位十分低下,始終處於社會的底層,但這並不妨礙古代學者對婦女研究的重視。在頗為豐富的古代婦女著作中,既不乏有關婦女生活事跡的具體記載,也不乏理論方面的闡述。儘管這些研究的思想傾向一般均以男性為中心,但仍然為現代學者研究中國古代婦女的貞節問題提供了最基本的資料。研究婦女貞節的現代學者,較有代表性的是陳東原。其後,董家遵、柳立言、章義和和陳春雷等人都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1]由於篇幅所限,本文不擬全面討論婦女貞節問題,而只就婦女改嫁進行論述,時間上則局限於秦漢時期。
秦朝歷史較短,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也十分稀少。秦始皇公元前210年的會稽刻石最具代表性,也經常為學者所引用:『飾省宣義 ,有子而嫁,倍死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u,男女e誠。夫為寄j,殺之無罪,男秉義程。妻為逃嫁,子不得母, 咸化廉清。』 [2](卷六【秦始皇本紀】)根據這條資料,陳東原和曹大為先生均認為秦始皇比較重視貞節。[1]實際上,上述刻石是針對男女雙方而言的,即雙方都對對方負有一定義務。妻子『有子而嫁』或背夫私逃另嫁固然應受到懲罰,但丈夫在外淫u,妻子『殺之無罪』。應該說,對男人的處罰絲毫不輕於婦女。所以,秦始皇會稽刻石的真正用意並不是要求婦女重視貞節,而是通過強調男女雙方互負的義務,達到維護家庭安定、鞏固社會秩序的最終目的。秦始皇在其他地方的刻石也始終以此為主題,泰山刻石云:『男女禮順,慎遵職事,昭隔內外,靡不清靜。』[2](卷六【秦始皇本紀】)碣石門刻石云:『男樂其疇,女修其業,事各有序。』 [2](卷六【秦始皇本紀】) 這兩次刻石和會稽刻石相同,對男女雙方同時提出要求,而不是像宋朝以後的政權,只強調婦女對丈夫負有的義務,但對丈夫卻很少提出甚至不提出任何要求。有學者認為,『妻在家庭中的地位,較後世為高』。[3](p81)應該說,這一結論與秦朝的實際情況基本相符。秦始皇既強調『有子而嫁,背死不貞』,那麼,無子而嫁,也就不存在『不貞』的問題了。從這一角度理解,秦朝起碼並不限制無子寡婦的改嫁。而且,秦朝對背夫私嫁在特殊情況下並不加以處罰,雲夢秦簡【法律答問】:『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也就是說,男女之間儘管已存在事實婚姻,但這一婚姻如未經官府認可,妻子背夫私逃不受法律制裁。至於經官府認可的婚姻,妻子背夫私逃再嫁他人,女子要被黥為舂。而娶逃妻的男子在了解情況後,如不與逃婦離棄,也要受到與女子同樣的處罰,即黥為城旦。[4](p222―223)逃妻既背夫私逃,又再嫁他人,比男子僅娶逃妻的罪行更為嚴重,但二人所受處罰卻完全相同。這說明,處罰逃婦並不是為了懲罰其不貞,而是因為其在沒有解除與前夫的婚姻關係下再嫁他人,擾亂了社會秩序,從而影響了社會穩定,這與現在的重婚罰要受處罰的精神實質相同。所以,無論刻石還是秦簡,主要思想傾向都是強調家庭中的男女雙方互負的責任,而不是反映政府對婦女守貞的特殊要求。
西漢前期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也相當有限,但就現有資料,我們還沒有發現限制婦女改嫁的事例,相反,婦女改嫁均有相當自由。現把漢宣帝以前有關婦女改嫁的資料簡舉於下:景帝皇后的母親臧兒先嫁王仲為妻,生一男兩女,王仲死,臧兒改嫁田氏;[5](卷九十七上【外戚・孝景王皇后傳】)武帝姊陽信長公主因其夫平陽侯曹壽有疾,與曹壽離異,又改嫁大將軍衛青;[5](卷五十五【衛青傳】)宣帝外祖母王媼始嫁王更得,更得死,復嫁王;[5](卷九十七上【外戚・衛太子史良娣傳】)蘇武之妻因蘇武被匈奴拘禁,在有一子二男的情況下,改嫁他人;[5](卷五十四【蘇武傳】)朱買臣之妻因其家貧,棄夫另嫁;[5](卷六十四【朱買臣傳】)戶牖富人張負的孫女曾五次改嫁,最後嫁與陳平;[5](卷四十【陳平傳】)外黃女子因其夫平庸無才,自求賢夫,改嫁張耳。[5](卷三十二【張耳傳】)這改嫁的六人中,不但有民間婦女,也有官僚如曹壽、蘇武之妻,這與隋朝政府規定『九品已上妻,五品已上妾,夫亡不得改嫁』 [6](卷二【高祖紀】)的硬性禁止政策有根本區別。張負的孫女屢次改嫁,而臧兒改嫁也不影響其女成為漢景帝皇后,更為典型的是,衛青位至顯宦,仍娶曾為人妻的陽信長公主為妻,說明改嫁為當時社會風氣,並不會受到歧視,無論官府民間,均不以改嫁為嫌。
漢宣帝神爵四年(前58年),宣帝頒發『貞婦順女帛』詔,[5](卷八【宣帝紀】)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以政府名義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婦女守節包括許多內容,夫死不嫁顯然是守節的一個方面,但政府鼓勵婦女守節不嫁,未必就反映民間風氣如此。從另一個角度考慮,正因守節不嫁者少,政府才對此種行為加以褒揚。實際上,宣帝以後婦女改嫁與西漢前期一樣自由。元帝皇后之母李氏女先嫁王禁,後以妒被棄,又嫁苟賓為妻,生一男,苟賓卒,元皇后復令其父王禁召還。[5](卷九十八【元後傳】)元皇后的做法雖可從親情方面加以解釋,但身為皇后,令父親復納已改嫁他人的前妻,畢竟說明當時人對改嫁的婦女在心理上可以接受。不獨元皇后如此,漢成帝也曾將寡居的敬武長公主改嫁高陽侯薛宣。[5](卷八十三【薛宣傳】)薛宣貴為丞相,納一寡婦為妻,可能有攀緣權貴之意,但成帝作為最高統治者,卻令公主再嫁,無疑是對宣帝詔令的破壞,其在全國的影響不容忽視。王莽執政時,平帝王皇后時年十八,劉氏被廢後,『常稱疾不朝會』,王莽『敬悼傷哀,欲嫁之』。王皇后堅決不從,此事最終不了了之。[5](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平王皇后傳】)上述改嫁的三個例子說明,宣帝鼓勵婦女守節的詔令在皇室也沒有得到執行,只是一紙空文,其在民間所起作用如何就可想而知了。實際上,宣帝以後,民間也有改嫁的情況,如元帝傅昭儀的母親,在其夫卒後,又嫁與鄭翁為妻。[5](卷九十七下【外戚・孝元傅昭儀傳】)
值得注意的是,西漢婦女有的主動與其夫離異。像前面的陽信長公主、外黃女、朱買臣妻等女性,或因其夫身有惡疾,或因其夫平庸,或因其夫貧窮,便主動離婚,另嫁他人。即使在不要求婦女為夫守節的現代,這種種行為也會受到人們的譴責。但上述三位女性並未受到當時人的鄙視,而且陽信長公主和外黃女以離婚之身,分別又改嫁給比前夫地位更尊貴的衛青及比前夫更有才的張耳,說明當時人並不認為她們的行為有悖社會道德。蘇武出使匈奴長久不歸,其妻在有一男兩女的情況下,亦改嫁他人,這與後代丈夫死後,妻子守節不嫁,孀居長達數十年的事跡迥異。
與丈夫離婚的行為既為社會所接受,丈夫死後,無論有無子女,妻子改嫁他人自然更被視作理所當然。因此,西漢時期,無論是高官顯宦之妻,還是民間婦女,守節不嫁的事例十分稀少,僅平帝王皇后一例,這大概還與她母儀天下有關。另外,西漢宮庭淫u之風十分盛行。漢武帝之妹館陶公主寡居,私寵董偃,武帝不僅不以為非,還稱董偃為『主人翁』;[5](卷六十五【東方朔傳】)武帝之女鄂邑蓋公主寡居,與丁外人私通,當時的皇帝昭帝與執政者霍光不僅不加譴責,反而詔丁外人侍長公主,大臣上官傑甚至還請求朝廷封丁外人為侯。[5](卷六十八【霍光傳】)與寡婦再嫁相比,婦女與男人私通是更加不貞的行為,但皇帝、大臣卻不以為非,甚至有支持此種行為的傾向。在這種情況下,政府自然不會強調婦女為夫守節。所以,西漢人對婦女為夫守節與否並不重視,已婚婦女離婚改嫁有相當自由,所謂『女不再醮』、『從一而終』的觀念在當時人的頭腦中十分淡漠,而不像曹大為先生所說,是『強化婦禮和貞節觀念的重要階段』。[1]
東漢時期,情況發生了顯著變化,政府和民間開始強調婦女守節。安帝元初六年(119年)下詔『賜人尤貧困、孤弱、單獨谷,人三斛;貞婦有節義十斛,甄表門閭,旌顯厥行』。[7](卷五【孝安帝紀】)在受賜的幾類人中,貞婦受賜數額最高,說明政府對貞婦褒獎的力度最大。才女班昭所作【女誡】是一篇教育婦女守節的理論著作,其中第五誡專門向婦女灌輸『夫有再娶之義,婦無二適之文』,『夫固不可離』等觀念,[7](卷八十四【列女・曹世叔妻傳】)說它是一篇從理論上確定婦女卑賤地位的宣言書確實毫不為過。除班昭的著作外,東漢另有荀爽【女誡】、蔡邕【女誡】、【女訓】等理論著作問世,這說明東漢時期,至少在理論上對婦女守節的重視確實達到了相當高度。
與【女誡】等理論著作相併行,有關東漢婦女為夫守節不嫁事例的記載開始出現,這其中尤以范曄的【後漢書・列女傳】最為典型。班昭【女誡】即賴【列女傳】的記載而得以流傳後世。范曄是第一個在正史中專門為女性立傳的學者,但卻不是歷史上作【列女傳】的第一人。【漢書】卷三十六【劉向傳】載:『向睹俗彌奢淫,而趙、衛之屬起微賤,逾禮制。向以為王教由內及外,自近者始。故採取【詩】【書】所載賢妃貞婦,興國顯家可法則,及孽嬖亂亡者,序次為【列女傳】,凡八篇,以戒天子。』[5]劉向生活在西漢末期,作【列女傳】的宗旨是頌揚『貞妃賢婦』,這說明東漢重婦女守節有思想上的淵源。不過,范曄【列女傳】名稱雖與劉向【列女傳】相同,宗旨卻並不完全一致。按范曄自己所說,入傳的標準是『才行高秀,不必專在一操』,[7](卷八十四【列女傳】)即【列女傳】的主人公特色各異,並非專為守節婦女所作。如貞婦徐淑『動合禮儀,言成規矩,毀形不嫁,哀慟傷生』,范曄『不齒』;蔡琰『載誕鬍子,受辱虜廷,文詞有餘,節概不足』,見於【列女】。唐人劉知幾因此對范曄橫加指責,認為他是非不明確,使後代史家無所憑依。[8](p529)其實,【列女傳】本非【烈女傳】,范曄自無必要舍蔡取徐。認為【列女傳】應專載貞女節婦,這是唐代人的觀念,以此標準責備范曄,毫無道理,況且【列女傳】中也不是沒有涉及到守節婦女。
范曄為守節不嫁的婦女立傳,也有褒獎之意,但從三位夫死不嫁的貞婦事跡分析,東漢婦女改嫁仍有相當自由,而且當時社會觀念亦不以改嫁為非。呂榮嫁許升為妻,許升『少為博徒,不理操行』,『榮父積忿疾升,乃呼榮欲改嫁之』。呂榮不肯,曰:『命之所遭,義無離貳。』 [7](卷八十四【列女・許升妻傳】)說明丈夫操行不端,婦女也可離婚再嫁,這與西漢婦女以各種原因與夫離婚再嫁頗為相似。桓鸞之女嫁劉長卿為妻,長卿卒,遺一男。劉氏為防父兄逼之再嫁,不肯歸寧。以後兒子病卒,劉氏擔心難以避免再嫁,遂刑耳自誓。[7](卷八十四【列女・劉長卿妻傳】)如果當時社會不存在夫死改嫁的風尚,劉氏實無必要自殘形體。荀爽之女荀采嫁與陰瑜為妻。生一女,陰瑜卒。荀爽將荀采又許與郭奕,荀采遂自縊身亡。[7](卷八十四【列女・陰瑜妻傳】)荀爽著有【女誡】,又為海內碩儒,精通【三禮】,對【禮記】強調的『夫死不嫁』應該不會陌生,但他不僅沒有成為這一觀念的身體力行者,反而帶頭踐踏了這一觀念。而郭奕不以娶荀採為辱,更可反映一般人對婦女改嫁的態度。
桓譚對父兄逼令寡婦改嫁行為曾預以譴責,[9](卷五p277)說明夫死改嫁是當時的普遍社會風氣。值得注意的是,桓譚將這一部分內容歸入【斷訟】。事實上,因寡婦守節不嫁父兄訴諸法律的事情在東漢確曾發生過。杜預【女記】就記載了徐淑寡居不嫁,父兄逼之未果,遂將之告官的事例。[10](卷四百四十一p2031)另有貢羅,夫死無子,其父將其許配同郡何詩,貢羅不肯。其父遂令何詩告官。刺史令當地政府逼嫁貢羅。貢羅上訴,得以守節。[11](卷十上【先賢士女總贊論】)父兄理直氣壯地將守節婦女訴諸官府,並且能夠勝訴,說明無論官府還是民間,對婦女改嫁不以為非,甚至持贊成態度,儘管如桓譚所說,父兄逼令改嫁的目的『或利其聘幣,或貪其財賄,或私其兒子』。[9](卷五277)
我們也可以找到正面的例子說明東漢時期婦女再嫁的相對自由。光武帝姊湖陽公主新寡,光武帝欲將其嫁與大司空宋弘,宋弘以『糟糠之妻不下堂』為由加以拒絕,[7](卷二十六【宋弘傳】)這是皇室公主改嫁的例子。鄧元義之妻被休後,改嫁應順,應順官將作大匠,[7](卷四十八【應奉傳】)這是高官願娶再嫁婦女的例子。桓帝鄧皇后的母親初嫁鄧香,生皇后,改嫁梁紀,[7](卷十下【桓帝鄧皇后紀】)這是民間婦女改嫁的例子。至於名垂於世的蔡文姬,先嫁衛仲道,後嫁匈奴左賢王,生二子,再嫁董祀。[7](卷八十四【列女・董祀妻傳】)其父蔡邕雖作【女誡】、【女訓】,但絲毫沒影響蔡文姬一嫁再嫁。
東漢時期,一方面父兄逼婦再嫁的事情屢屢發生,反映此時婦女再嫁仍被社會普遍認同,另一方面,在父兄逼迫下,矢志不嫁,為夫守節甚至自殺的婦女亦所在多有。前面所舉荀採為顯著事例,另外,【華陽國志】卷十【先賢士女贊】記載了大量類似的事情,這在西漢是不曾發生的。正是由於這個原因,與西漢相比,東漢婦女自願改嫁的很少,就現有資料,我們只能發現上述四例,與西漢相比有所減少,其中湖陽公主的例子還是發生在東漢初期。至於像西漢陽信長公主、富黃女、朱買臣妻因夫有疾、不賢、家貧等主動與丈夫離異另求新夫的事情,東漢更是聞所未聞。東漢婦女夫死不嫁及不肯與丈夫離異,其理由或是『守一醮之禮』,[9](卷五p277)或是『命之所遭,義無離貳』,總之,都透露出後代理學家的迂腐語氣。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東漢重視婦女守節的觀念在逐漸加強,【女誡】、【女誡】等宣揚婦女守節的理論著作對當時的婦女起着潛移默化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婦女改嫁的行為。當然,為夫守節的觀念並沒有在社會上得到廣泛響應,班昭的【女誡】甚至在家庭中也沒有得到普遍支持,其小姑曹豐生就曾著書加以反駁。特別是男性,對婦女守節與否並不十分重視,否則,就不會有如此之多的不義『父兄』甘願受輿論譴責,逼迫婦女改嫁,也不會有如此之多的高官顯貴及平民百姓願娶再嫁之女了。
根據上面的論述,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東漢婦女改嫁有相對的自由,但『從一而終』的觀念也開始形成,在社會上發生着越來越大的影響。陳東原先生說『漢代不過是貞節觀念由寬泛向嚴格的一個過渡時代』,[1]的是確論。
通過對秦漢婦女守節與改嫁的討論,可以發現,自秦至東漢,對婦女守節的要求逐漸加強。秦朝的守節觀念是針對男女雙方而言,對婦女並無任何特殊要求。西漢政府第一次以詔書形式褒獎守節婦女。到了東漢,民間出現提倡婦女守節的理論性著作,反映婦女守節的觀點已開始系統化;同時,史書也開始為守節婦女立傳。與貞節觀念加強成反比的是,在現實生活中,婦女改嫁的自由相對減弱。西漢婦女思想相當開放,改嫁不受任何限制。班昭博學多才,以女性身份現身說教,其言行自然會被許多婦女奉為圭臬,東漢因此出現開始為夫守節,自殘形體誓死不嫁的現象,但父兄逼嫁的情況也廣泛存在。
但是,貞節觀念的提倡與婦女守節事跡的宣揚,並不代表貞節觀念在社會輿論中已佔主導地位,更不代表當時人在行為上會嚴格遵守這一觀念。從另一角度分析,提倡、頌揚婦女守節不嫁,可能恰好反映了婦女改嫁的普遍性。因為如果『女不再醮』成為當時社會的普遍風尚,那些不嫁的婦女也就失去了典型性,史家沒有必要為其立傳,學者更無必要進行理論著述,喋喋不休地闡述守節的重要性。政府和民間所頌揚的人物和事跡,可能恰恰就是社會中最為缺少的。西漢婦女改嫁的自由自不必論,即使在貞節觀念得到加強的東漢,父兄逼嫁的現象仍廣泛存在。唐代婦女李德武妻裴叔英在讀到【列女傳】中守節不嫁的事跡時,大惑不解:『不踐二廷,婦人之常,何異而載之書?』 [12](卷二百五【列女・李德武裴叔英傳】)其實,秦漢時期,『踐二廷』的婦人相當常見,而被裴叔英視之為平常的『不踐二廷』在當時倒是一種異常現象,具有很強的示範性,也是當時政府和重視守節的學者極力搜求的例子。裴叔英對此感到不解,只能說唐代的貞節觀念得到進一步加強,婦女守節不嫁的現象比之秦漢可能更為普遍。但即使在唐代,婦女再嫁的權利仍然沒有被剝奪,唐律規定:『諸夫喪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強嫁之者,徒一年;期親嫁者,減二等。』 [13](卷十四p265)祖父母、父母既可逼嫁,從常理推斷,婦女自行改嫁政府應該不會加以限制。所以,秦漢時期,政府和民間追求的婦女守節不嫁在現實中從沒有得到認真實現,只是以一種理想存在於社會中,現實與理想始終存在着極大背離。不能因為現實社會中出現了要求婦女守節的觀念或理想,就遽然斷定婦女守節已是社會的普遍現象,因為理想轉化為現實有賴於多種條件的出現,也絕非朝夕之功可以完成,這是研究婦女貞節問題不能不預以注意的一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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