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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略谈汉唐间的租佃关系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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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竹客 發表於 2011-6-21 09:09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来源: 历史千年
在我国封建社会里,伴随着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确立,租佃关系便出现了。可以说,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封建社会地主配置其土地和掠夺地租的主导方式。租佃关系的历程曲折,不同的历史时期或地域,往往有各自的特点。如对比西汉和隋唐,在魏晋南北朝,部分租佃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就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同时,本时期国有土地上的租佃关系远较其他朝代发达,等等。本文拟讨论汉唐间租佃关系的一些问题,不妥之处,敬请教正。  

    一、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  

    从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允许土地卖买开始,土地私有制便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秦始皇统一全国后,诏令“使天下黔首自实田”,实质上是将土地私有制推向了全国。自此而后,封建政府虽然颁行过名田制、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一些思想家和政论家也曾一再宣扬过“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土地私有制却无一例外地为各个封建王朝所继承。于是在我国封建社会始终呈现地主土地所有制、农民小土地所有制和国有土地共存的现象。  

    无主荒地和没人土地是国有土地最主要的来源。在名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推行期间,封建政府曾允许农民占有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或授给一定数量的国有土地,但并没有触动私有土地。名田制始于商鞅变法,汉初还推行,本身是以承认土地私有为前提的。屯田制推行期间,有人建议恢复井田制,被曹操拒绝了。占田制没有土地还授的规定,和名田制没有多大的区别。均田制有还授的规定,但当封建政府将无主荒地授给农民时,特意确认其中相当一部分为农民的私有土地,桑田(永业田)便属此类。即便需要归还的露田(口分田),也在土地私有制的制约下,日渐打上私有的烙印,最终转化为私有土地。国有土地日益缩小成为历史的必然趋势。  

    在我国封建社会,编户齐民也即白耕农或半自耕农始终大量存在,即便在人口骤减,依附关系强烈的魏晋南北朝,其数量也不会低于当时总人口的二分之一。他们创造社会物质财富,承担赋役和兵役。为确保封建国家机器的正常运转和统治阶级奢侈豪华的生活,封建政府除了制定严密的户籍制度,采取上计、案民比户、检括户口等措施进行控制外,轻徭簿赋、劝课农桑、授给无主荒地、压抑兼并直至打击豪强等措施,都是为了维护他们。他们是建立在小土地私有制上的。李悝统计,在正常情况下,他们也人不敷出,往往会有其年收入的十分之一的亏损。他们的经济状况极不稳定。天灾人祸、繁重的赋役甚至家内人口的增减都可以导致其分化、土地减少和破产。所以晁错说他们随时都可能陷入“卖田宅鬻子孙以偿责”①的窘境。现存史籍尚不能证明名田制和占田制下,封建政府不断地授给他们无主荒地,拯  

    ① 《汉书》卷24《食货志》。  

    救其颓势。均田制则有每年正月还授的规定。但均田制从实施的头一天起就不均。如果说均田令规定的露田和桑田的亩积正反映了当时生产力水平之下,农民维持其正常生计所须的亩积的话,那么其中有关“不足”、“又不足”的条令,至少证明了在狭乡地区农民土地不足是相当普遍的。隋唐时期更明显。隋初均田,狭乡每丁才二十亩。唐初均田,关中灵口等地每丁才三十亩,以至封建史家说他们“衣食不给”①。所以如此,根本原因是没有触动私有土地、特别是地主土地。  

    奴隶主贵族的转化、因军功受赐土地和农民的分化这三大来源组成了我国最初的地主阶级。随着他们登上历史舞台,地主土地所有制在逐步形成之中。《韩非子・诡使篇》载:“士卒之逃事伏匿,附托有威之门,以避赋役,而上不得者,万数”。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农民破产、土地兼并和地主奴役劳动人手主要来源的状况。换句话说,农民破产逃亡和土地兼并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初始阶段就出现了。地主土地所有制正是在土地兼并日复一日的进程中形成和确立起来的。  

    土地兼并是历朝历代司空见惯、又无法治愈的顽疾。需要指出,土地兼并决非仅仅在地主和农民间进行,在地主间同样激烈地存在,皇亲国戚、达官贵人、甚至皇室成员都概莫能外。沁水公主是东汉皇室,但其田园却遭窦宪“枉夺”②。《北齐书・元文遥传》载:“魏之将季,宗姓被侮,有人冒相侵夺。”“宗姓”指的是皇室成员当无疑问。萧何贵为相国,所以在穷辟处强买民田,出发点是避免日后其田产“被势家所夺”③。田盼罢相,他的田产立刻面临窦婴的“势夺”④。两晋南北朝时,士族虽然享有政治及经济上的特权,仍难避免其土地被他人兼并。王蹇是琅邪王氏的后裔,其女贵为皇后,自己官居中书令,是南方头等高门大族,他在钟山的80顷地被梁武帝强买后赐给了大爱敬寺。恒农杨氏在短短的数十年中,出了二个三公、三十三个州刺史和七个郡太守,说是北魏的大富大贵之家决不过分,但他们的日惕夜虑的中心问题之一,是担心其田园家产日后“方为势家作夺”⑤。凡此种种说明,非但小农对土地的占有具有不稳定性,就是地主、包括皇亲国戚、达官贵人和皇室成员在内,他们对土地的占有同样具有不稳定性。应该说,土地占有的不稳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基本特征之一。“伏匿”二字表明,他们奴役的劳动力是违法的,随时面临着被清查和惩处的可能,同样是不稳定的。两种不稳定性的后果是地主难以采用建立在农奴劳动基础上的分地制,即庄园经济的模式来配置其土地资源,租佃关系便在这样的条件下应运而生了。如果说,在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以前,租佃关系尚不明朗的话,那么西汉中期地主土地所有制确立,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时,租佃关系就相当明朗了:“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董仲舒如是说,王莽也如是说:“豪民侵凌,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伍”⑥。对于“分田劫假”,颜师古有一个铨释:“分田,谓贫者无田而取富人田耕种,共分其所收也……劫者,富人劫夺其税,侵欺之也。”很显然,王莽这里说的,也是租佃关系。必须强调,董仲舒的上述言论,是针对西汉中期严重的土地兼并,为建议“限民名田”提供的论据。王莽则是针对西汉一代严重的土地问题,为其王田令提供的论据。所以他们决不是指个别现象,而是十分普遍的。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应无怀疑。这恰恰说明,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东汉一代,随着土地兼并的激烈,租佃关系进一步发展,乃至“豪人之室,连  
_______________  
① 《隋书》卷24《食货志》。  
② 《后汉书》卷53《窦融附窦宪传》。  
③ 《史记》卷53《萧相国世家》。  
④ 《汉书》卷52《田盼传》。  
⑤ 《魏书》卷58《杨椿传》。  
⑥ 《汉书》卷24《食货志》。  

    栋数百,膏田满野,奴婢千群,徒附万计”①。“徒附”,指的就是佃种豪强土地的依附民。  

    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影响下,封建政府对国有土地的配置也起了变化。至迟在汉武帝时便出现了将“公田”和“官田”也即国有土地租赁给农民的现象,这就是人们熟知的租佃型的“假民公田”。其后,封建政府还设置“稻田使者”、“北假田官”之类的农官和田官来主持国有土地的租赁事务。《汉书・昭帝纪》载颜师古铨释“稻田使者”说:“特为诸稻田置使者,假与民收其税入也”。李斐铨释“北假田官”说:“主假赁见官田与民,收其假税也”②。汉武帝元鼎六年(前111年)诏令表明,左右内史管辖的稻田,也是采用租佃方式,而且地租相当重(资料见后文)。东汉也是如此。黄香出守魏郡后,便将该郡的公田“与人分种,收谷数千斛”③。等等。这些材料在收取地租方面相当明显,剥削率如何?则不明白。《居延汉简》1585及1610号两条简文提供了一个参考数字:“右第二长官处田六十五亩,租廿六石”。“右家五,田六十五亩,租大石二十一石八斗”。前者平均每亩四斗,因未注明大石,估计为小石。后者平均每亩大石三斗四升,折合小石五斗五升。近人研究表明,此时居延平均亩产上等地一小石左右,中等地不到一石,上述差距应是土质不同造成的。那么这里的剥削率当在50%左右。和“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伍”没有什么区别。显然,这是将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移植到国有土地地上来了。两条简文指的是民屯,又说明西北的民屯也采用了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当时国有土地的数量相当大,在内地,仅算缗告缗令后,没人的土地便达“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倾”④,以致其地租收入成为封建政府颇为重要的一项财政来源。当然,由于时间、地域和形势的不同,两汉在采用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模式配置国有土地的同时,为了恢复经济或缓和阶级矛盾,授给农民一点无主荒地或将公田、官田轻租租给农民的举措,也时或有之。  

    隋唐时期,地主继续采用着租佃关系来配置其土地,公廨田和职田之类的公田、官田则是抑配给农民佃种的。《唐律疏议・杂律》载:“官私田宅私家借得,令人佃食,或私田宅有人借得,亦令人佃作”,表明官私土地的租佃是受到封建律令保护的。天宝十一载(752年)唐玄宗的诏令指出:“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庄田,恣行吞并……别停客户,使其佃食”⑤,是当时“为弊深虑”的社会问题,表明地主普遍采用租佃的方式。租佃关系如此明确地进入封建律令和皇帝的诏令,在以前是极为稀见的。它从一个侧面反映了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敦煌吐鲁番文书中为数颇多的租佃文书,则又表明即使在边缘地区,至少是在西北边缘,租佃关系也相当发达,租佃关系在进一步发展着。  

    ① 《后汉书》卷49《仲长统传》。② 《汉书》卷9《元帝纪》注。③ 《后汉书》卷80《黄香传》。④ 《汉书》卷24《食货志》。⑤ 《册府元龟》卷495《邦计・田制》。  

    总上所述,可知在我国封建社会,地主和农民对土地虽然拥有私有权,因为可以卖买和转让(尽管在封建社会前期,卖买不是土地转让的主要形式,即使卖买也难免超经济强制因素),他们对土地的占有是不稳定的。这个不稳定性,正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特征之一,它决定了地主难以稳定地占有土地上的直接劳动者,只能采用租佃关系来配置其土地,租佃关系是地主土地所有制的必然产物。而地主土地所有制一旦确立,非但制约着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也制约着国有土地的性质及配置,国有土地上租佃关系的出现和发展,则意味着在这方面,封建政府充当了全国最大地主的角色。  

    二、魏晋南北朝时期租佃关系依然占据主导地位  

    如果说学术界对两汉及隋唐时期租佃关系是地主配置其土地的主要方式分岐不大的话,对魏晋南北朝就不同了。有庄园经济论、田墅经济论、田庄经济论等。有的学者虽然认为中小地主采用租佃关系,大地主却采用庄园经济,租佃关系并不占主导地位。其中庄园经济论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还颇为盛行。是否如此呢?鉴于魏晋南北朝时期依附民得到了封建律令的认可,律令中出现了良贱奴三者的区分,合法依附民“皆注家籍”,“皆无课役”,地主具有世代奴役他们的特权,如果其地产集中,是有利于他们采用庄园经济或田墅经济这类模式的,但租佃关系占主导地位依然不能排除。这里有些史实值得注意。  

    《晋书・李特载记》和《华阳国志・大同志》载,晋末数万家、十余万口秦雍流民进入益州后,分布在梓幢、广汉、蜀郡和犍为四郡,过着“为人佣力”或“随谷佣赁”的生活。当朝廷和地方政府逼勒他们限期返回故乡时,他们在李特的率领下,以没有“行资”为理由,乞求在“秋收”“冬熟”后再上路。就此,唐长孺先生认为:“似乎流人不是作雇工而是当佃农”①。唐先生的分析是中肯的。因为雇工按日计酬,随即领取是当时的惯例,只有佃种土地,才须“秋收”“冬熟”方有收获。据《晋书。地理志》,上述四郡在西晋全盛时,将近9万户58人左右,秦雍流民超过土著五分之一左右。在成都平原,比例会进一步增高。若非租佃关系,极难容纳。因为租佃关系下,佃种土地的多寡具有相当大的弹性。即便他们都是雇工,也必须以租佃关系盛行为前提。因为庄园是以直接劳动者的分地制为其主要内容的。既然如此,决无可能容纳这么多的雇佣劳动力。何况在土著中也有大量无地少地的农民。  

    《晋书・张光传》载,当扬武和李运统率“三千余家”流民进入汉中后,便遭张光发兵讨伐,理由是“运之徒属不事佃农”。“佃农”的含义相当清楚,无需考索。据《晋书・地理志》,西晋全盛时汉中有一万五千户,流民也为土著的五分之一左右。他们流人后,官府要求他们立刻“佃农”,否则便成冠冕堂皇讨伐的理由,岂非说明汉中也盛行着租佃关系。  

    南北朝时期,寺院地主兴起,拥有为数众多的僧祗户、佛图户和寺户。《魏书・释老志》载,他们“遍于州镇矣”,也即北魏境内各地都有。其中,僧祗户必须“岁输六十斛人僧曹”,佛图户则“供诸寺洒扫,岁兼营田输粟”。显然,这也是租佃关系。南方不如北方清楚,但《南史・循吏・郭祖琛传》载,此时寺院“资产丰沃,不可胜言……天下户口,几亡其半”。《金石萃编・宗圣观纪》载,寺院控制的劳动力必须将自己的劳动所得“资给”寺院。所谓“资给”,不过是地租的美名而已,同样是租佃关系。  

    上述情况是包括大地主在内的,至少寺院地主中就不乏大地主。即便地产集中的世俗大地主,也不乏采用租佃方式的实例。《太平御览》卷821就有二条记载。其一,该卷引《晋要事》说,晋安帝王皇后在琅邪临沂和湖熟的交界处有40顷脂泽田,是“悉以借食(贫)民”的,直到她死后,才赐给贫人。既然说借,当然要收租,否则脂泽从何而来。其二,该卷引《齐书》说,王蹇在钟山有80顷祖传的土地,一直是和“故旧共佃之”的。王蹇的这块大地产,是王导的赐地。这说明,从东晋到梁朝,王氏家族尽管传了好几代,却一直是用租佃方式配置的。  

    ① 《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l48页。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晋书・食货志》还是《隋书・食货志》,凡属合法依附民,都统称为“佃客”,即便依附民中地位稍高、以人计数的衣食客和典计,隋志也不忘特意注明“皆通在佃客数中”,他们耕种土地的收获,叫做“佃谷”,必须“皆与大家量分”。摒弃了这一时期史籍中常的“客”、“僮客”、“奴客”、“亲客”、“家兵”和“家部曲”等含混不清的名词。这两部都是唐代官修史书,特别是隋志,更是由当时著名的学者和通人撰写,隋唐时期租佃关系比两汉发达,他们是十分清楚的。他们用“佃客”来统称合法依附民,应与地主配置其土地的方式、特别是合法依附民的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更何况“佃客”的名称及“其佃谷皆与大家量分”明确地揭示了这是租佃关系呢。有关于此,刘宋时期尚书省就符伍制度召集的一次八座会议也为我们从另一个方面提供了佐证。这次会议是由同伍犯罪,士族应否连坐引起的。与议者大都反对连坐,理由是“士庶之际,实如天隔”。但有人主张士族虽不应连坐,其“奴客”却应代替主人顶罪,理由是“奴客与符伍交接”。尚书王淮之对此反对最烈,他承认奴客与符伍交接的现实,指出这不是其主人的邻伍,与其主人毫无关系,要他们与主人的邻伍连坐,于理不合。进而指出:“有奴客者,类多役使,东西分散,住家者少。其有停者,左右驱驰,动止所须,出门甚寡,典计在家者十无其一”①。对此,与议者都没有反对。有关奴客应否连坐,这里无须讨论,值得注意的是“类多役使,东西分散”,即从事生产的奴客是“东西分散”的。王淮之并没有完全否认“奴客”住家,但很少,且从事家内劳动,“出门甚寡”。就是典计,住家的也不到十分之一。这岂非说明奴客们分散经营,各干各的,是地主役使他们最普遍、最大量的方式吗,既然如此,租佃关系无疑是较为适宜的。需要补充,王淮之当过山阴令,他所谈的是山阴县的状况,而山阴恰恰是以王谢为首的侨姓士族的集中地,是东晋南朝地主经济最发达的地区之一。这里尚且如此,何况他地。正因为租佃关系盛行,才会出现地主在巧取国有土地后,又转租给贫困农民,收取高额地租的现象。大同七年(514年),梁武帝的诏令说:“如闻顷者,豪家富室,多占取公田,贵价蹴税,以与贫民,伤时害政,为蠹已甚”②。“贵价蹴税,以与贫民”,是相当明显的租佃关系了。  

    合法依附民是有限额的,地主当然难以满足,力求扩大。对农民而言,身处乱世,赋役奇重,千方百计地逃避,最常见的办法是托庇于地主。无论两汉还是隋唐,此类现象都存在,魏晋南北朝则更突出。他们脱漏版籍,被称作“浮客”、“游食”、“浮惰”、“流冗”或“浮浪人”等等,身分地位和合法依附民类似。但他们是封建政府清查的对象,与地主的依附关系是不稳定的,我们称为非法依附民。三国时期,他们的数量已数倍、十数倍、甚至数十倍于合法依附民:“魏氏给公卿已下租牛客户数各有差。自后小人惮役,多乐为之,贵势之门,动有百数。又太原诸部亦以匈奴胡人为田客,多者数千”③,历两晋南北朝,这类现象未见少减。在北方,“或千丁共籍,或百室合户”④。“一宗将近万室,烟火连接,比屋而居”⑤。或者如《通典》所言“多依豪室”。少的也是“五十、三十家方为一户”⑥。在南方,“流民多庇大姓以为客”⑦。“百姓不能堪命……或依附于大姓”⑧,“多依人士为附隶”⑨。以致有人惊呼:“编户虚耗,南北权豪竟招游食,国弊家丰,执事者忧”⑩。所谓“国弊家丰”,指的是权豪们控制的劳动力,已经超过了封建政府控制的编户。虽有夸张,十分严重却是不可否认的事实。前述“为田客”已表明他们的求生之道,《通典・食货・丁中》的叙述更具体:“其时承西魏丧乱,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坠繁,奸伪尤兹。高颖睹流冗为病,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疆家收大半之赋,为编氓,奉公上,蒙轻减之征”。杜佑特意给浮客加了一个注:“谓避公税依豪强作佃家者也;”也就是说,他们之中绝大部分是租佃农民。  

    ① 《宋书》卷42《王弘传》。② 《梁书》卷2《武帝纪》。③ 《晋书》卷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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