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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古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模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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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章 發表於 2011-9-1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學文化
近年來,關於世界歷史發展的統一性和多樣性問題,在中國史學界引起了普遍的重視。已故的考古學家夏鼐先生在【中國文明的起源】中指出:『根據考古學上的證據,中國雖然並不是完全同外界隔離,但是中國文明還是在中國土地上土生土長的。中國文明有它的個性,它的特殊風格和特徵。』①古代中國的社會形態,也和物質文明一樣,既有與世界各國歷史發展相同的共性,也有它自己的個性。本文擬就共同體、土地所有制、階級關係和國家政體這四個主要的問題,介紹一下中國學者對古代中國社會發展模式的一些看法,並提出我個人不成熟的意見,向參加這次討論會的同仁請教。


    一、共同體:氏族公社、家族公社和農村公社



    人類為了脫離動物狀態,從一開始就需要以群體的聯合力量和集體行動來彌補個體能力的不足。以血緣為紐帶的氏族是自然形成的人類社會的最初共同體,『它構成地球上即使不是所有的


      *本文是作者1986年7月21日至26日出席美國科學院主辦的『古代中國與社會科學的一般法則』討論會報告的論文。

    也是多數的野蠻民族的社會制度的基礎』②。隨着私有制的發展和階級的產生,以血緣關係為基礎的氏族組織終於被按照居住地區來組織國民的國家所代替。


    中國商周時代,社會生產是通過共同體進行的。但是這種共同體究竟是氏族公社,還是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或者這三種公社同時並存,史學界的認識並不完全一致。論者有時籠統地使用『公社』、『公社成員』這樣的概念,而並不細究是什麼樣的公社和公社成員。但我們知道,不同的公社不僅反映了其原生形態、次生形態和再次生形態的不同發展階段,而且它們的性質也有很大的差別。
    商代的卜辭常見『王族』、『多子族』、『三族』、『五族』的記載。直到商朝滅亡後,被周人征服的殷民還保留着族的組織。周初分封,魯公分到了殷民六族,康叔分到了殷民七族③。這些族無疑還是以血緣為紐帶的共同體。有的學者據此認為,商代雖然已形成了早期奴隸制國家,但氏族公社並未瓦解,直到周滅商時,商族的氏族共同體基本上還原封不動地保存下來。


    根據文獻和考古發掘的材料,商代已有比較完備的國家機器,這一點為多數學者所公認。就家庭形式來說,商代顯然也已經越過對偶家庭階段。王國維在【殷周制度論】中曾認為,『商人無嫡庶之制,故不能有宗法』。但經過半個多世紀以來學者們的研究,已經大致可以肯定商代業已形成了父子相繼的制度和嫡庶觀念,存在着和周代相類似的宗法組織和宗法制度④。宗法制起源於父家長制。可見商人的家庭形式早已達到家長制家庭公社階段。家長制家庭的主要標誌,『一是把非自由人包括在家庭以內,一是父權』⑤。這兩點,在商代都是存在的。【尚書・酒誥】說妹土人『肇牽車牛遠服賈,用孝養厥父母』。孝的觀念,就是父家長制和父權的產物。成王分封魯公伯禽殷民六族時,『使帥其宗氏,輯其分族,將其類丑』⑥。『宗氏』和『分族』,有的學者認為即是大宗和小宗,也有的認為是宗族和家族。至於『類丑』,則大都認為是奴隸。商代人殉,既有墓主人的親屬侍妾,也有家內奴隸⑦。上述材料說明,以父權制和家內奴隸制為特徵的家族及其所組成的宗族,是商人進行社會生產和政治活動的共同體。儘管它們還以血緣關係為紐帶,但畢竟已經不是原生形態的氏族公社。


    周人在滅商以前,也已經形成了父權制的家族公社。【詩・大雅・公劉】中所描寫的公劉,就是一位族長。【史記・周本紀】說古公父避薰育戎狄,『乃與私屬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於岐下』。所謂『私屬』當指包括在家族中的非自由人。【詩・周頌・載芟】:


    載芟載柞,其耕澤澤。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亞侯旅,侯強侯以。有噴其饋,思媚其婦;有依其士,有略其耜……載獲濟之,有實其積,萬億及秭。為酒為醴,燕畀祖妣,以洽百禮。
這是一首描寫以家族公社為單位集體耕作的詩篇。詩中的『主』、『伯』、『亞』、『旅』,是家族公社的父家長及其子弟,強』和『以』則是包括在家族之內的非自由人⑧。另一首農事詩【周頌・良耜】,也談到婦女和兒童給正在勞動的父家長及其子弟送飯,說明當時的家族公社雖然實行集體耕作,但是各個家庭的生活消費卻是分開的。【小雅・楚茨】描寫豐收之後,家族公社的成員『濟濟蹌蹌,絮爾牛羊,以往燕嘗,或剝或亨,或肆或將』;祭祀結束後,『諸父兄弟,備言燕私』,『既醉既飽,小大稽首』。【楚茨】是西周末年的作品,可見周人的家族公社到這個時候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


    春秋時代,隨着私有制的發展,家長制的家族公社已經開始解體,但這個解體過程是很緩慢的。【左傳>)昭公五年記載,晉國的韓起和叔向出使楚國,楚靈王想讓韓起當司閽、叔向當司宮,以羞辱晉國。蓬啟強諫楚王不要以此招怨,其重要理由之一,就是韓起和叔向都擁有強大的家族勢力。韓氏的箕襄、邢帶、叔禽、叔椒、子羽,『皆大家也』;羊舌氏四族,『皆強家也』。為什麼已經進入文明時代的周人能夠長期保存家族公社這種血緣共同體而沒有較早地解體呢?這與周人所實行的宗法制度有關。按照許多文明民族的一般規律,家長制家族公社是氏族制度解體階段的產物,作為社會的基本經濟單位,它是和氏族組織相對立的。但周代的宗法制度卻把氏族組織和家族這兩種對立的因素巧妙地統一起來。【禮記・大傳】說:『別子為祖,繼別為宗,繼禰者為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根據五世遷宗的規定,一個大家族可包括曾祖、祖、父、子、孫五代人。超過五代,就要分裂出去,組成另一個家族。同一個父家長所繁衍的子孫,其嫡長子的本支稱為大宗,餘子的旁支則稱小宗。這樣,大大小小的家族就聯合成為宗族。如果說在父系氏族公社階段,一個父系氏族包括了若干家長制的家族公社,那麼在氏族制度瓦解之後,由於有宗法制度起着維繫作用,父系血緣組織就以家族和宗族的形態繼續保存下來。


    從一些文明民族的歷史來看,家長制家族公社再向前發展,便形成建立在地緣基礎之上的農村公社,但中國商周時代,在家族公社並未解體的條件下,農村公社這種共同體也已經形成。這就是作為基層社會組織的邑、里和書社。【尚書・酒誥】說:『在昔殷先哲王……越在外服,侯、甸、男、衛、邦伯;越在內服,百僚、庶尹、惟亞、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君);罔敢湎於酒。』【史頌簋】銘文也提到『里居、百生(姓)』。徐中舒教授曾指出:『這裡的百姓,是指的氏族長,是統率家族公社的百姓的官長;里君,是統率村公社的「方里而井」的君長。』⑨這個見解是很正確的。【爾雅・釋言】:『里,邑也。』里和邑都是按地區來劃分居民的基層組織。【逸周書.大聚】曾談到武王克殷以後,為了鞏固周族對殷人的統治,命周公『營邑制』:『以國為邑,以邑為鄉,以鄉為閭,禍災相恤,資喪比服。五戶為伍,以首為長;十夫為什,以年為長;合閭立教,以威為長;合旅同親,以敬為長。』【逸周書】雖是晚出之書,可能竄人了一些戰國時代的材料,但周代的邑基本上是一種農村共同體的地域組織,當無問題。【周禮・地官】的【大司徒】和【遂人】分別記載了兩種不同的地方行政系統。【大司徒】:


    令五家為比,使之相保;五比為閭,使之相受;  四閭為族,使之相葬;五族為黨,使之相救;五黨為州,使之相Q;五州為鄉,使之相賓。


    而【遂人】則是:


    五家為鄰,五鄰為里,四里為,五為鄙,五鄙為縣,五縣為遂。


    孫詒讓正確指出,【大司徒】的鄉黨系統是六鄉比伍之法,【遂人】的鄰里系統是六遂比伍之制⑩。為什麼鄉遂的行政系統會有這樣的區別呢?這是因為它們的居民共同體有所不同。六鄉是國人居住的地區,他們是統治階級,長期保存着宗法制度,家族公社尚未瓦解,因而鄉黨系統就帶有明顯的血緣組織的痕跡。六遂則是野人居住的地區,他們是被統治階級,由於無宗法,家族公社已經被農村公社所代替,所以鄰里系統是一種擺脫了血緣關係的地域組織。國野之間的這種區別和界限,是到戰國時代才消失的.


    作為農村共同體的邑、里,規模有多大呢?  【周禮・遂人】說二十五家為一里;【小司徒】說『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則一邑三十六家;【論語・公冶長】有『十室之邑』;【孟子・滕文公】說『鄉田同井』,一井八家。大體說來,一邑或一里通常在八家至二三十家之間。這種農村共同體是一定的勞動力和一定的生產資料相結合的社會組織,因而常常被周天子和各級貴族用來作為賞賜、饋贈和交換的財產單位。如【大簋】銘文:『王令善(膳)鬲從田日十又三邑。』春秋時代,大小貴族爭奪土地和勞動力,也常常以邑、里為計算單位。如齊國管仲『奪伯氏駢邑三百』⑩、魯國『豎牛取東鄙三十邑,以與南遺』⑩。


    【商君書・賞刑篇】說,武王伐紂,『裂土封諸侯,士卒坐陣者,里有書社』。周初是否有『書社』之稱,還很難確定。但春秋戰國時代『社』和『書社』作為一種基層地域組織,無疑也是存在的。【左傳】昭公二十五年:『齊侯曰:自莒疆以西,請致千社,以待君命。』同書哀公十五年:『齊為衛故,伐晉冠氏,喪車五百。因與衛地,自濟以西,禚、媚、杏以南,書社五百。』【管子・小稱】、【荀子・仲尼】、【呂氏春秋・離俗覽】也都有社和書社的記載。


    有的學者認為,邑、里、社只是一種基層行政單位,不能說成是農村公社.這裡涉及農村共同體和基層行政單位的聯繫和區別問題。作為一種地域組織,春秋以前的邑、里、社也具有基層行政單位的某些職能,但它們與秦漢以後的地方基層行政單位鄉里在性質上有很大不同。因為前者所具備的一些經濟職能,如共同體內各家的份地要定期重新分配等,都是後者所沒有的。本文第二節對此將做專門論述。


    無論是家族公社或農村公社,隨着生產力的發展和私有制因素的增長,終歸都要趨於解體和消亡的。家族公社的歷史比農村公社要古老一些,它的解體比後者也要早一些。【管子・問】篇載:『問鄉之貧人何族之別也。』『餘子父母存不養而出離者幾何人?』說明春秋時代貧富分化已經使得一些貧苦的鄉人失去了和本族的聯繫。有的餘子父母雖在,『不養而出離』別居,這也正是家長制大家庭趨於解體的跡象。除了經濟原因之外,政治紛爭也是促使一些家族和宗族解體乃至滅亡的重要因素。文獻記載表明,在當時統治階級的內部鬥爭中,『逐其族』、『滅其族』、『分其室』、『兼其室』這類事件是層出不窮的。晉國有名的欒、s、胥、原、狐、續、慶、伯八個家族,都是由於政治原因而『降在皂隸』。有的家族在財產被瓜分或兼併之後,即使它們的一些成員還倖存下來,由於其賴以生存的物質條件已被剝奪,作為一個家族共同體也就趨於瓦解了。


     農村公社土地所有制在春秋時代也已遭到破壞。到了戰國初年,東方各國農村社會生產的基本單位,已是一家一戶的個體家庭,亦即李悝和孟子所說的『治田百畝』的『五口之家』或『八口之家』。只有秦國比較落後。商鞅變法時,『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⑩。說明變法之前,秦國還普遍存在着父子兄弟同室而居的家長制大家庭.直到商鞅變法,才利用國家政權的力量,強制這種大家庭分解為個體小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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