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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學] 古代中國社會發展的模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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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人 發表於 2011-9-1 09:06 | 顯示全部樓層 |閱讀模式
  來源: 國學文化
賠償的例子,如【鞫Α芳竊乜錛疽蛭搶了韉氖秭禾,被鞲嫻蕉宮那裡,結果用『田七田,人五夫』賠償,才了結這場官司。  


   交換的例子,如【格伯簋】:『格伯授良馬乘於傭生,厥貯卅田,則析。』又【衛蠶】:『矩伯庶人取瑾璋於裘衛,才八十朋,厥貯其舍田十田。』


    采邑可以用來賞賜和賠償,在學者之間大體上沒有不同意見。至於用來交換,則有不同看法。上引【衛B】是1975年陝西岐山董家村出土的裘衛四器之一。銘文發表之後,曾引起了熱烈的討論②。分歧的焦點在於對『貯』字的解釋。多數學者傾向於已故學者楊樹達對【格伯簋】的考釋,把『貯』讀爲『賈』,可作價格、交易解釋。值得注意的是,與【衛B】同時出土的【九年衛鼎】銘文記載:裘衛給了矩一輛車和一套車馬飾,給了矩姜帛二兩。作爲報答,矩把自己的采邑林百里贈送給裘衛。由於林百里有一片林地屬於顏家,裘衛又送給顏家一批禮物,才得以接受這個采邑。這說明當時已經出現采邑和采邑之內的林地分屬於不同主人的現象。田邑可以轉讓,表明土地已經開始私有化,這是中國古代土地私有化的第二個途徑.應該指出的是,【格伯簋】和裘衛諸器所反映的土地交換,還帶有互相饋贈的性質,並不屬於商業性的土地買賣。【衛B】和【五祀衛鼎】的土地交換是在執政大臣的干預下完成的,邦君厲本來打算『貯五田』,而井伯等人只許他轉讓裘衛四田,這也說明奴隸主土地國有制的古老傳統仍然起著重要的作用。


    春秋時代,大小采邑主爭奪田邑的事件屢見不鮮。【左傳】中有不少『取其室』、『分其室』、『兼其室』的記載。『室』作爲家庭財產的代稱,包括田邑、財貨、器用、牲畜和臣妾。而田邑一項,除了分封的采邑之外,還包括一部分采邑主利用奴隸勞動墾闢的私田。【管子・問篇】:『執官都者其位事幾何年矣?所辟草萊有益於家邑者幾何矣?』可見當時有不少貴族官吏開闢私田以益家邑。這部分私田,從一開始就具有私有地產的性質,並且無需承擔貢賦的義務。後來『私肥於公』,奴隸主公室終於不得不承認私田的合法性,而於公私田地一律實行履畝而稅。魯宣公十五年『初稅畝』,以及春秋戰國之際一些諸侯的賦稅制度改革,都反映了土地關係的這種變化。


    春秋末期,還出現了不同於采邑的賞田。【左傳】哀公二年載趙簡子誓師:『克敵者上大夫受縣,下大夫受郡,士田十萬,庶人工商遂,人臣隸圉免。』這裡所賞的『士田十萬』,已經不以井田爲單位計算,也不具有祿田的性質,它爲戰國時代的軍功賞田開了先河。軍功賞田制度不僅使一部分貴族、官僚大大增加了土地財富,而且也爲一些平民躋身大土地所有者的行列提供了機會。商鞅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22]國家根據爵秩等級,分別賞給不同數量的田宅。但有些軍功貴族所占有的土地,實際上遠遠超過軍功爵制度的規定。【史記・王翦列傳】記載,王翦在領兵出征之前,乘機向秦始皇『請美田宅園地甚眾』,以『爲子孫業』,可見軍功貴族的賞田也是可以傳之子孫作爲世業的。


    除軍功賞田之外,又有非軍功的賞田。【史記・趙世家】記載,趙簡子賜醫者扁鵲田四萬畝,趙烈侯賜歌者槍、石二人田各萬畝。醫者、歌者得賜田,這在從前是完全不可能的。賜田擺脫了身份性限制,這也是土地私有化進一步發展的結果。原來屬於國家掌握的土地,現在只要統治者一時高興,就可以隨意賞賜給各色人等。我們在後代封建社會所經常看到的國有土地通過帝王賞賜而不斷轉化爲私有土地的歷史現象,實際上已濫觴於此。


    如上所述,中國古代土地關係的發展,也經歷了從公有制到私有制的演變過程。農村公社的份地變爲個體農民的私有土地,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一種途徑。由國家分封和賞賜的田邑變爲私人的地產,這是土地私有化的第二種途徑。前者是勞動者的私有制,後者是非勞動者的私有制。秦始皇統一六國以後,下令『使黔首自實田』[23],在一定意義上可以看做是全國範圍內土地私有化過程的完成。因爲從此以後,私人占有的土地只要向國家登記並繳納賦稅,就取得了合法的所有權,而土地買賣也就在這基礎上日益發展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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